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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義祥意圖甩鍋肇逃罪嫌辯「有照SOP」 台鐵工程司爆:他有無線電卻無作為

台鐵太魯閣號事故。(圖/報系資料照)

台鐵太魯閣號事故。(圖/報系資料照)

今年4月2日的太魯閣列車事故於23日上午再度開庭,法官傳訊3名證人由檢、辯雙方交互詰問,造成整起悲劇最大的主嫌李義祥否認「肇事逃逸」,與台鐵工務段施工主任熊德育對質,稱事發後有依SOP流程通報主管,且叫吊車到場善後。但卻遭台鐵花蓮工務段工程司潘堂益作證,當庭爆料:「李義祥有2支無線電,可直接通報車站叫停火車。」但李義祥卻無任何作為,最終才導致意外發生。

事實上,李義祥遭起訴8項罪名,分別是「過失致死」、「肇事逃逸」、「過失致公眾運輸車輛致生危險」、「過失毀損軌道」、「違反政府採購法」、「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等。檢方針對過失致死、肇事逃逸求處最重刑責。

運安會調查記錄顯示,當時卡在斜坡上的貨車,於4月2日當天上午9時27分05秒翻落鐵軌,太魯閣號列車則於9時28分34秒撞上該輛翻覆的貨車出軌,中間有1分29秒的應變時間,然而李義祥卻無任何相關應變作為。台鐵花蓮工務段工程司潘堂益當庭作證透露,李義祥手上有2支無線電,可隨時聯繫施工地點前後的和仁站與崇德站,直接透過站方聯繫列車趕快叫停,無線電都由李義祥簽收保管,不過李義祥卻透過律師否認有簽收並保管無線電。

檢方針對「肇事逃逸」起訴是因為,李義祥於事故發生後的25分鐘內撥打10通電話給台鐵主管、吊車行老闆、上游包商等人,明知已造成重大傷亡,卻沒撥打119報警救援,不僅未參與救援行動,還站在邊坡上冷眼旁觀,已構成《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最重可判刑7年。

根據《蘋果新聞網》報導,當問到上級主管熊德育時,原先沉默僅透過律師詰問證人的李義祥突然激動向對方說:「我當下是否有問你?主任,挫賽(台語:完蛋了)啊,火車撞貨車,快來幫忙處理。」認定自己有按照施工SOP流程,於事發後通報主管,意圖否認肇事逃逸的罪名。

熊德育表示,李義祥於事故後曾與他通過2次電話,通報太魯閣列車「掃到」貨車,但他不知事情嚴重程度,依照程序向上級通報,並於1小時後到達事故現場。也表示施工計畫內有註明施工地點兩側車站緊急通報電話,施工期間若軌道上有障礙物,應照SOP流程先通報鄰近車站,第一時間停駛列車,避免撞擊,打110、119報警緩不濟急。

而李義祥明明有無線電及前後2車站的緊急聯繫電話,當列車翻落鐵軌時,應該立即通報兩側車站叫停列車,他卻從頭到尾毫無作為導致重大意外發生,被害人家屬對此委託律師,要求法官變更起訴法條為「不作為之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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