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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紅包給媽保管!「18萬遭爸領光」12歲弟提告討錢 判決結果出爐

劉女驚覺兒子紅包錢被領光,氣得提告。(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劉女驚覺兒子紅包錢被領光,氣得提告。(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高雄市一名12歲的林姓少年自幼就把過年領到的紅包交給父母管理,後來雙親協議離婚,劉姓母親發現自己替兒子存的18萬餘元壓歲錢,竟遭前夫提領一空,氣得帶著孩子提告。高雄地院認為,雖然原告提出對帳單證明所言非假,但仍無法證明相關款項均是紅包錢,最後判少年及母親敗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劉女主張,她和林男於2009年離婚,婚後育有2名子女,但丈夫動輒暴怒或質疑自己外遇,甚至揚言「我這2天要是想不開,我就去你公司亂,你換工作,我看哪個老闆敢請一個囉嗦的員工,不然你就試試看」等,讓她忍無可忍,雙方去年協議離婚,未料前夫竟把孩子的壓歲錢共18萬餘元提領一空。

針對女方指控,林男坦承曾對前妻出言不遜,但對方應不至感到畏懼;至於孩子的紅包錢一事,是因自己信用不佳,無法申辦銀行帳戶,所以當初才會用兒子的名義開戶,收受之紅包會由前妻先行保管,之後再和他持有之金錢混同於過年期間共同花用,所剩餘額再存帳戶,供兒子身壽險扣款之用,他也不知道具體金額。

高雄地院審酌,原告提出之上開對帳單及傳票等,其上均未載有任何關於款項來源之記錄,至多可認定有款項存入,惟尚難憑此認定該等款項來源即為當事人受贈之紅包,且無法排除存入之款項有無參雜其他款項,加上系爭帳戶為林父實際使用,被告確有可能將其持有現金再行存入,判處少年及母親敗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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