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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藥性侵大學女同學及女房東 淡水運將判11年半定讞

華姓運將下藥性侵女同學和女房東,最高法院判刑11年6月定讞。(示意圖/記者于魯光攝)

華姓運將下藥性侵女同學和女房東,最高法院判刑11年6月定讞。(示意圖/記者于魯光攝)

新北市淡水華姓計程車司機,利用大學女同學與女房東對他的信任,趁機在食物和飲料下藥性侵得逞,華男雖辯稱都是你情我願,但最高法院不採信,維持高等法院更一審見解,依乘機性交罪和以藥劑、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罪,判刑11年6月定讞。

判決指出,2018年8月2日上午10時,華男與從事保險業的大學女同學聚餐時,先在酒精飲料下藥,等對方喝下、神智不清後,載女同學回住處性侵;色慾薰心的華男,還把矛頭瞄準自己的女房東,同年11月25日晚間7時許,華男藉口提供雞湯、保健藥品給女房東為由,將FM2摻入其中,等女房東食用、意識不清之際,連續性侵3次得逞。

審檢庭訊時,華男否認性侵,辯稱都是對方主動,他才同意嘿咻,至於他手上擁有具FM2成分的服爾眠錠,是因為他長期失眠,才由醫師開立的處方藥,絕對沒有拿來下藥性侵。

歷審根據華男與女同學的LINE對話內容,看不出來雙方有感情曖昧,華男應該是趁女同學聯繫保險事務才遭設局受害,至於女房東遭性侵前,只吃過超商微波食品和華男給的食物,由於超商食品被摻藥物的可能性很小,只有華男提供的食物嫌疑重大,加上華男握有具FM2成分的藥物,及女房東體內驗出FM2反應,因此認定華男犯案。

一審判處華男11年6月徒刑,二審改判華男15年6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高院更一審維持一審判決結果,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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