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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案馬英九無罪 北檢不服提9大理由

前總統馬英九。(資料照)

前總統馬英九。(資料照)

前總統馬英九被控賤賣黨產「三中案」,台北地院一審判決馬英九、中投公司前董事長張哲琛、前總經理汪海清等3人無罪;台北地檢署不服判決結果,10日提出9大理由,指一審判決證據法則矛盾,判決違背法令,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力拚將馬判有罪。

檢方上訴的9大理由,包括一、台北地院於本案直接證據歷次會議及內部談話錄音檔、錄音譯文之證據評價,取捨標準不一,採證法則自相矛盾。

二、台北地院割裂起訴事實之架構,不採整體觀察,且倒置交易過程之因果關係,或將原連結不當之交易條件分拆檢視,省略眾多事實不提,使交易案及交易條件看似單純,認事用法明顯違誤。

三、台北地院採用商業判斷法則,但全然未提出商業判斷法則之適用要件及標準,依三中案事證,並參酌司法實務之商業判斷法則要件,三中案無法適用商業判斷法則。

四、台北地院對於交易案是否符合營業常規之標準迥異於司法實務,雖認為應檢視交易是否符合公司取處程序及內控規範,但於明確違反公司取處程序及內控規範之情況下,卻又認為未「嚴重違反」應行程序,而未違反營業常規。

五、台北地院混淆被告馬英九動機與主觀犯意,將馬英九所辯遵守政府法律政策,作為三中案非常規交易行為之正當理由。

六、台北地院於三中案中採取迴避審查交易實質之立場,而以形式外觀檢視交易案之合法性,與司法實務見解有關非常規交易之認定標準歧異。

七、台北地院在三中案的各個交易行為評價標準不一。

八、三中案證據資料甚繁,並有案發當時整體交易過程之錄音檔及錄音譯文,而三中案相關爭點,除卷內事證,檢察官更以共計61次提出補充理由書,並指出卷證所在,但一審判決無罪理由與卷內事證相違,迴避說明義務。

九、台北地院逸脫起訴書及契約文件等書面證據及被告辯解,自行創設概念,並逕行認定不用適用公司取處程序及內控規定之情況。

檢方指控,馬英九等人涉嫌賤賣三中股權,造成相關公司損害合計72億9174萬9716元。但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馬英九於三中等黨產交易期間,未被中投及光華公司股東會選任為董事,也未經授權其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馬不是證券交易法非常規交易罪及特別背信罪所規範對象。

雖然北檢提出黨產交易的關鍵錄音作為證據,但合議庭認為,錄音內容包括買賣雙方談判中的言語交鋒,或馬英九3人各自基於其身分地位而發表意見,有些對話為商業話術或情緒發言,對話內容尚難認定均與客觀事實相符,經綜合各方事證,判決馬英九3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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