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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22分鐘慘遭檢舉12次 高雄法官批違反比例原則

胡姓女子慘遭連開12次罰單,高雄地院判決減半裁罰。(圖/報系資料照)

胡姓女子慘遭連開12次罰單,高雄地院判決減半裁罰。(圖/報系資料照)

胡姓女子開車沿國道一號南下行經台南路段,多次變換車道未全程打方向燈,被後方車輛錄影檢舉,短短22分鐘違規高達12次,遭罰3萬6000元,胡女認為高雄市交通局違反連續舉發規定,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高雄地院法官勘驗檢舉畫面,認定6張罰單違反連續舉發規定,判處撤罰,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胡女2020年8月4日上午9時6分駕車行經國道一號台南段時,因多次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遭後車檢舉,從南下283公里處至323公里處行駛22分鐘,共被拍下12次違規,胡女收到12張各3000元罰單,還被記違規點數12點。胡女主張,短時間遭多次檢舉裁罰,明顯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要求撤銷罰單。

高市府交通局反駁,連續舉發相距6公里、6分鐘的規定,是指單一或具有持續性的違規行為,但胡女每次變換車道應按自然單一行為判斷原則分別處罰,若只算一次違規,不就代表民眾可以隨意變換車道?

高雄地院法官勘驗檢舉畫面,認為胡女確實有變換車道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的事實,但違規地點相距未達6公里、違規時間相隔未達6分鐘,或未行駛經過一個路口,應以單一違規行為論處,胡女12次違規中,有6次的舉發時間都在6分鐘、距離6公里內,短時間內連續舉發,有違比例原則,因此撤銷其中6張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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