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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局形象大使遭控偷吃人夫 法院認證警花是小三判賠35萬元

新北地院認定刑事局2019年公益寫真年曆某警花是小三,判賠35萬元。(圖/報系資料照)

新北地院認定刑事局2019年公益寫真年曆某警花是小三,判賠35萬元。(圖/報系資料照)

刑事局2019年首度推出公益寫真年曆,其中的32歲2線3星某警花被控是小三,元配怒指警花上班時與丈夫網愛,兩人還多次發生性行為和出國幽會。刑事局曾轉述警花說法否認性交,不料遭法院打臉,新北地院22日認定警花和人夫確有性行為,判決兩人需連帶賠償元配35萬元,仍可上訴。

元配指控,先生是派駐越南的台商,結識警花後,2019年6月28日兩人到「泰安觀止溫泉會館」過夜,隔天一起開車北上,在警花的板橋豪宅過夜,7月3日再到「台北W飯店」過夜,8月9日警花從台中飛越南與先生共度3天,還入住胡志明市五星級酒店。

法院判決詳列警花與人夫的LINE對話內容,包括警花曾對人夫說,「我把腦公幹壞」、「每次看腦公打手槍,我都好想吃,想幫腦公舔舔」;人夫自稱「射完,我居然還能二次上陣」等。據了解,新北地院民事庭法官曾安排三方調解,最後因警花堅決否認發生性行為而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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