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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龜山鄉鄉長」陳志謀貪汙逾500萬元 二審再度重判!

2011年擔任龜山鄉鄉長的陳志謀,利用鄉長可決定核撥各期工程款項期程之公權力,向民間廠商強募財物20萬元,又公用工程之數量向廠商收取賄款498萬多元;圖為法院外觀。(圖/報系資料照)

2011年擔任龜山鄉鄉長的陳志謀,利用鄉長可決定核撥各期工程款項期程之公權力,向民間廠商強募財物20萬元,又公用工程之數量向廠商收取賄款498萬多元;圖為法院外觀。(圖/報系資料照)

2011年擔任龜山鄉鄉長的陳志謀,利用鄉長可決定核撥各期工程款項期程之公權力,向民間廠商強募財物20萬元,又公用工程之數量向廠商收取賄款498萬多元,桃園地院一審重判20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依藉勢藉端強募財物等10罪,各判刑5年至7年4月不等刑度。

高院撤銷改判後,依先前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不於本案判決定其應執行刑,對陳男犯藉勢藉端強募財物罪判刑7年4月,收賄2年罪各判5年6月、6年,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共7罪,各處有期徒刑5年至5年6月,未來定讞後,將由檢方另定執行的刑期。

時任桃園縣龜山鄉鄉長陳志謀憑藉其核定工程款之權勢,指示由祕書聯繫安提阿公司,強令對方捐款30萬元予龜山國小,又利用核撥給付工程款之決定權限,自灃碩公司先後收到「99年度龜山地區公共設施修繕(單價發包)工程二期」賄賂共計為23萬4000元。

陳志謀藉職務上對公用工程有核撥給付工程款之決定權限,對坪頂地區淹水改善工程及二期工程,鄉内區域排水疏浚工程、全鄉營建廢棄物清運工程,全鄉道路挖掘修復機動養護坪頂地區第一期工程等,陸續貪汙收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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