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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中心提告二審勝訴 林郭文艷仍遭解任大同董事

投保中心提告後,林郭文艷二審仍遭解任大同董事。(圖/本報資料照片)

投保中心提告後,林郭文艷二審仍遭解任大同董事。(圖/本報資料照片)

投保中心提起訴訟主張,大同公司在2020年6月30日召開股東會,由林郭文艷擔任主席並指揮議事、裁示決定決議方法等,但她為維持其經營權執行董事業務違法,應解任董事職務,台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認定,判決投保中心勝訴,林郭文艷遭解任董事。可上訴。

林郭文艷在2018年至2020年擔任大同公司董事兼董事長,並從2020年起擔任董事,投保中心主張,2020年6月股東會,林郭文艷擔任主席並指揮議事,卻稱大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扣除無表決權數已超過半數出席,未揭示何等股東、依何等法令規範而無表決權之股權數,隨即開始會議。

投保中心表示,林郭文艷為阻擾股東出席股東會,拒絕交付表決票、選舉票予部分股東,並擅自以部分股東取得股份之資金來源涉及陸資為由,認定其等較早取得之10%股份無效,不得行使股東權,並刪除部分股東業經電子投票完成之表決權。

此外,林郭文艷以部分股東違反企業併購法為由,逕予認定該等股東取得之股份超過10%部分無表決權,並刪除部分股東業經電子投票完成之表決權,投保中心認為林郭文艷違反公司法等規定,請求法院裁判解任林郭文艷擔任大同公司之董事職務。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准投保中心的請求,上訴後,高院認為,部分股東是否為陸資,有無違反規定,應由主管機關調查或法院審認決定,林郭文艷僭越主管機關及法院職權,以該等股東較早取得10%股份之資金來源涉及陸資為由,認定其取得之股份無效,不得行使股東權,屬於違法。

高院表示,本件無法證明部分股東係共同基於同一企業併購目的而取得大同公司股份,無企業併購法之適用,林郭文艷限制該等股東表決權之行使,違反公司法、大同公司章程第12條之重大事項。

合議庭指出,林郭文艷所為,造成大同公司從2020年7月2日起列為全額交割股、暫停融資融券交易、不得自辦股務等節,損及大同公司商譽、影響該公司交易市場、再次支出股東會成本費用及對股東表決權平等權益侵害甚大。

高院認為 ,林郭文艷在股東會逕予認定無表決權之股數高達12億餘股,佔大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53.32%,對大同公司股東權益之影響已達重大程度,構成違反法令及章程之重大事項,判命林郭文艷擔任大同公司之董事職務應予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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