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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訂公廁條例「超商、速食店廁所提供衛生紙」 違者重罰3萬

臺北市環保局擬制訂「臺北市公廁環境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示意圖/Unplash)

臺北市環保局擬制訂「臺北市公廁環境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示意圖/Unplash)

為精進北市公廁品質,臺北市環保局擬制訂「臺北市公廁環境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立法規範列管公廁及管理單位,包括便利超商、速食店、百貨公司及加油站等廁所,內應設置衛生紙、置掛勾、置物架及扶手、求助鈴等全齡友善設施,公廁若未符合規定設置標配設備,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處管理單位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環保局表示,臺北市自2001年推動公廁年開始,有效提升公廁品質,但不可諱言與美日等先進城市仍有差距,再加上社會進步後,市民及觀光遊客對於公廁品質的要求也更加提高,故環保局擬定本自治條例,明定環保局對北市公廁進行建檔列管稽查,各公廁管理單位應完善公廁設施及確實清潔維護公廁環境衛生;應接受環保局之評鑑分級結果達優等級以上;應全面設置貼心設施、扶手、求助鈴等全齡友善設施,供管理單位做為公廁優化的依循。

環保局說明,管制對象計有14類,除公部門外,原列管名冊中已開放供不特定對象使用之便利超商、速食店、百貨公司及加油站等私部門,也一併納入規範,並訂有相關對應之罰則,以強化企業社會責任落實於民眾的友善生活中。草案明訂,公廁若未符合規定設置標配設備,包括衛生紙、置掛勾、置物架、加蓋垃圾桶、扶手及求助鈴等,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處管理單位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環保局說明,該自治條例草案自即日起預公告30天,也將於預公告期間召開利害關係人公聽會,汲取各界意見。草案後續將送市府法規委員會、市政會議討論通過,在下會期送請市議會審議,經議會三讀通過後,報請行政院核定,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