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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濕了不算性侵」 法官認「非自願性生理反應」判賠50萬

法官認為女生「非自願性生理反應」不應該被歧視,判被告二度侵害性自主權,賠償50萬元,可上訴。(圖/示意圖,翻攝Pixabay)

法官認為女生「非自願性生理反應」不應該被歧視,判被告二度侵害性自主權,賠償50萬元,可上訴。(圖/示意圖,翻攝Pixabay)

男女之間真的有純友誼?高雄市阿國(化名)與小慧(化名)是認識超過10年的「異性知己」,但女方指控男方踰越了道德線,2度企圖對她性侵,男方還傳訊息辯稱「妳濕了,應該不會被認為是性騷擾」,女方氣得一狀告上法院並求償240萬元,承審法官認為女生「非自願性生理反應」不應該被歧視,判被告二度侵害性自主權,賠償5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小慧與被告阿國認識10餘年,小慧的男友也是阿國的同學,彼此間都相當熟稔;每次小慧只要被男友劈腿背叛,第一時間都會找阿國傾訴,甚至2人也曾暗中交往1個月,最後悄然回歸「純友誼」的界線。

2018年10月間,小慧在與男友的同居處遭阿國性侵,她也因此割腕自殺最後獲救;隔年1月,阿國假借邀約小慧到家中和談,釐清雙方錯縱複雜的關係,後來又企圖性侵,在小慧不斷抵抗下才罷休。事後,阿國竟回覆訊息稱「妳濕了,應該不會被認為是性騷擾」。小慧氣得告上法院,指控阿國2度侵害其性自主權,求償240萬元;阿國否認犯行,稱2人分手後仍保持聯絡,只要女方開口拒絕,他就不會有進一步強迫親密行為。

橋頭地院法官檢視雙方多年來互相的訊息對話紀錄,特別點出被告阿國「妳濕了,應該不會被認為是性騷擾」的荒唐說法駁斥,這是受侵害婦女「非自願性生理反應」,不應該被歧視,被告主張顯均不足採,判被告敗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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