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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隨你想 拋棄繼承前必知的10件事!

《CTWANT》特邀劉韋德律師與讀者分享遺產繼承相關知識

《CTWANT》特邀劉韋德律師與讀者分享遺產繼承相關知識

前太電董事長孫道存病逝後,據報導他的或有負債高達74.5億元,因此家屬已經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其實台灣每年辦理拋棄繼承的人很多,以2020年為例,就有6.7萬人辦理拋棄繼承,拋棄的原因多數是因遺債大於遺產,但也有少數是因為感情因素而不想繼承,但不論是什麼原因,準備拋棄繼承的人,一定要事先知道關於拋棄繼承的10個重點,否則輕則勞民傷財,重者可能還會變成拋棄無效。

第1點.把握時間

為了讓繼承關係及早確定,所以拋棄繼承必須有明確的短期限制,所以民法規定,繼承人若想要拋棄繼承,只有三個月的時間可以考慮,一旦超過期間,就無法再主張拋棄了。

但這裡所說的3個月,並不是從被繼承人死亡那天開始起算,而是從「知道」自己可以繼承的那一天才開始起算。

例如,甲在5月1日過世,甲的兒子乙在8月1日才知道父親過世,那麼乙就可以在10月31日以前決定是否拋棄,所以理論上就有可能出現兄弟姊妹可以拋棄的時間不同的狀況。

第2點.一定要向法院聲明

以前拋棄繼承,可以用書面簡單的通知親屬會議或其他繼承人就可以了,但為求慎重,民國74年時,法律修改為必須向法院辦理,而且是要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辦理(家事事件法127條)。

例如,甲住在台北市,甲的爸爸住在花蓮縣,甲爸爸過世後,甲想要拋棄繼承,甲就必須去花蓮地方法院才可以辦理拋棄繼承。

第3點.可以個別拋棄

要不要拋棄繼承,完全是個人自由,所以多位繼承人間,不一定要同時辦理拋棄。

例如,甲有子女乙丙丁三位,甲過世之後,乙不想繼承,所以乙就可以單獨去法院辦理拋棄,但繼承人若是未成年人,則拋棄繼承就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其為之才可以。

第4點. 不可事先拋棄

繼承權是從被繼承人過世之後才有的一種具體權利,繼承開始之前只能算是一種期待權,因此拋棄繼承,一定要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才可向法院辦理。

第5點.要通知其他應為繼承之人

由於繼承權事關重大,所以有必要讓因為拋棄繼承而受影響的人知道,因此民法規定,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這裡所指應通知的對象,通常指的是同一順位之其他繼承人,但若是同一順序最後一個拋棄的人,或是同一順序的人一起辦理拋棄,那就要通知下一順位的繼承人。

舉例來說,甲過世,甲有兒子乙丙丁三個人,乙先拋棄,乙就要通知丙丁二人,若丙也拋棄,丙就要通知丁,假設丁也要拋棄,就要通知甲的父母,也就是他的阿公阿嬤,因為他們是第二順位繼承人,如果阿公阿嬤也過世了,就要通知爸爸的兄弟姊妹,因為他們是第三順位繼承人。

第6點.不可以後悔

許多人拋棄繼承後,後來因為發現父母的遺產,好像比原來了解的還多,因此又想要繼承,於是又跑去法院想要撤銷拋棄繼承,那麼到底拋棄繼承是否可以反悔呢?

其實這一點,法律上並未規定,但目前法院見解都認為,一旦向法院拋棄繼承後,就不行隨便反悔,所以要決定拋棄繼承前,一定要考量清楚,因為拋棄後,除非可證明被詐欺或被脅迫才可以撤銷,否則是不可以撤銷拋棄繼承的。

第7點.不可一部拋棄

有些人因為父母的某些遺產比較複雜,例如產權有糾紛訴訟或有高額抵押,繼承人會覺得這些財產將來繼承後會很麻煩,因此就不想要這部分的遺產,但對其他遺產卻還是想要繼承。

到底可否一部拋棄繼承呢?

其實法律上並沒有規定,不過若准許一部拋棄的話,很多人都會把好的遺產留下,然後把複雜的遺產拋棄,這樣對於債權人來說會不太公平,所以目前法院都不准許一部拋棄。

第8點.第一順位親等近者全部拋棄,係由下一代繼承

很多案例是兄弟姊妹決定一起拋棄繼承,於是大家一起去法院辦拋棄,辦完後就覺得沒事了,但他們卻不知道,依民法的規定,第一順位一親等的繼承人(就是被繼承人的子女)通通拋棄繼承權時,繼承權並不是直接由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繼承,而是由第一順位次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孫輩繼承),而且不論是內孫及外孫都是繼承人。

舉例來說,甲有乙丙二位子女,乙丙又各有子女丁和戊,甲過世後,乙丙決定拋棄繼承,但他們拋棄後,繼承人會變成丁和戊,而不是變成甲的父母,所以身為子女的繼承人一旦決定要拋棄繼承時,除非是特殊的隔代規畫,否則一定要記得順便幫子女辦理拋棄,不然就會將麻煩留給自己的小孩。

第9點. 法院審理及費用

拋棄繼承本質上屬於非訟事件,法院不會開庭審理,如果拋棄的要件都具備,法院也只會核發一個同意備查的通知而已。

另外,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的規費,只要新臺幣一千元,繳費方式可以在法院收費處現金繳納,也可以郵寄辦理。

第10點. 應準備哪些文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32條規定,繼承人拋棄繼承時,應以書面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1.拋棄繼承人。

2.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

3.被繼承人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4.知悉繼承之時間。

5.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雖然家事事件法只規定書狀要表明這幾點,但通常法院卻還會要求拋棄繼承人提出各種各式各樣的文件,甚至有些都已經超出民法的規範,不過為了能順利辦理,繼承人還是要準備以下文件:1.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及死亡證明書正本2.拋棄繼承人的戶籍謄本3.拋棄繼承人的印鑑證明(未滿7歲之人需準備父母之印鑑證明)4.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之其他繼承人戶籍謄本5.繼承系統表6.拋棄通知書(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7.繼承順位中有人死亡時,其除戶謄本以上就是拋棄繼承之前一定要知道的10件事情,希望對想要拋棄繼承的人有一些幫助,不要走了冤枉路,甚至還變成拋棄無效。

【劉律師諮詢方式】

Mail:lawyerleoliu@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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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WANT》特邀劉韋德律師與讀者分享遺產繼承相關知識,劉韋德律師畢業於台大法律系,擅長遺囑撰寫、遺產繼承、不動產等相關案件,現任職某上市公司資深法務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