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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賤賣房產 吳東進吳東明遭移送結果出爐

新光人壽賤賣房產,吳東進吳東明堂兄弟遭送辦,獲檢方不起訴處分。(中時資料庫)

新光人壽賤賣房產,吳東進吳東明堂兄弟遭送辦,獲檢方不起訴處分。(中時資料庫)

新光人壽2017年以2.1億出售北市南京東路房地給新光人壽董事吳東明旗下公司,有低價出售房產之嫌,且未揭露關係人交易,財報不實,金管會依《保險法》特別背信罪、《證交法》財報不實罪將新光人壽董事長吳東進、董事吳東明、新光銀行審核人員黃玉書、周志明4人送辦,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吳東進不知買家是堂弟吳東明的公司,另該筆房產因附近有輻射屋,價格減損,且交易獲利僅約2000多萬,對新光人壽影響極微,吳東進等人並無不法犯意,28日將吳東進4人不起訴。

金管會移送指出,2016年新光人壽公開標售位於北市南京東路3段的房地,事後卻由董事吳東明旗下的公司以2.1億元購得,價格低於一般行情,且新光人壽的財報雖有揭露這筆房產交易,卻沒有據實申報為關係人交易,新光人壽董事長吳東進、吳東明等人涉嫌《保險法》特別背信罪、《證交法》財報不實罪,將2人移送北檢偵辦。

另金管會認為,吳東明名下公司,在標購該處房地時,其押標金是向新光銀行貸款,而當時負責的銀行審核授信人員黃玉書、周志明2人明知此事,卻未在申貸文件上註明,未依內部關係人交易方式處理,金管會一併將黃、周2人送辦。

檢方調查時,吳東進辯稱他知道新光人壽標售該筆房地,但不知道買家是堂弟吳東明的公司,另吳東明亦供稱,他未向堂哥吳東進告知此事,在標售過程亦未載明是關係人公司。

檢方為查明新光人壽是低價將房地賣給董事吳東明的公司,傳喚2家鑑價公司人員,鑑價人員證稱,因多年前該房地的同社區有輻射屋,雖未被原委會列管,但市場行情會低於一般行情,因此價格會適度調低,另檢方查出,新光人壽為標售該房地,多年來曾找不同鑑價公司評估,業者的鑑定價格都差不多,因此沒有故意將土地鑑價調低,涉嫌低價出售圖利吳東明的 事證。

此外,對於新光人壽財報未揭露關係人交易一事,檢方認為,吳東明並不負責財報簽署業務,吳東進雖然知悉房地價售案,但對買家背景不知情,加上財報揭露須具有「重大性」,雖然該交易案金額高達2.1億,新光人壽獲利約2000多萬元,但其金額占新光人壽的資產總值及交易價格比率極低,難認具有「重大性」,認定吳東進、吳東明等人並無不法意圖,依罪嫌不足,將吳東進、吳東明4人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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