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區塊
政治
焦點

「僅供參考」將被重罰 交通部指1日遊契約行程價格須明確

交通部​訂定「簡易型1日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合約內行程、交通、價格、餐飲等須明確揭露。(圖/報系資料照)

交通部​訂定「簡易型1日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合約內行程、交通、價格、餐飲等須明確揭露。(圖/報系資料照)

交通部​訂定「簡易型1日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列出23點應記載、9點不得記載事項,例如合約內行程、交通、價格、餐飲等須明確揭露,不得使用「僅供參考」等不確定文字,最重可罰50萬元,公告即日生效。

交通部指出,旅行業辦理國內團體旅遊,不論其旅遊行程日數多寡,均應於出發前與旅客簽訂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以確保雙方權益。惟查,實務上部分旅行業辦理簡易型1日遊國內團體旅遊,於旅遊當日在固定地點(例如:捷運站出口)供旅客現場臨時報名參團,卻未依規定與旅客簽訂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

旅行辦理國內團體1日遊的態樣約可分為2類,為旅客預先報名參團(計畫型旅遊),其適用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範;另一為旅客於旅遊當日現場臨時報名參團(即興式旅遊),即本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規範。

交通部說明,為因應旅遊市場實際需要及便利性考量,因此簡化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依《發展觀光條例》及《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擬具簡易型1日遊國內旅遊定型化約應記載23點及不得記載事項9點。

交通部表示,契約應記載旅遊地區、城市或觀光地點及行程,包括起點、終點、日期、交通工具、餐飲、附隨服務等,如有購物行程也應載明。另契約旅遊費用包括旅客個人費用、小費、旅行業代辦代收費用等。

交通部指出,旅行業者不得記載行程、交通、價格、餐飲服務為僅供參考等文字,也不得記載擁有對行程變更有最終決定權。若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收費,也是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