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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小學生寫課文、走樓梯 校方遭判國賠3萬元

士林地院認定國小導師不當管教,判校方賠償學生3萬元。(圖/報系資料照)

士林地院認定國小導師不當管教,判校方賠償學生3萬元。(圖/報系資料照)

新北市一名國小導師因學生未量體溫、到校未交數學考卷、學導師說話等行為,罰小學生寫課文、走樓梯。學童和家長提告請求國賠20萬元,士林地院認定導師行為構成不當管教,造成學童無法下課休息,已侵害人格權,判校方國賠3萬元,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本案小學生去年被導師處罰在下課時罰寫課文3遍,因為無法完成罰寫,改成罰走1至5樓的樓梯、來回10趟,同時有同學在旁監督。學童和家長認為導師害學童沒有休息時間,已侵害他的身體權、健康權、自由權、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訴請國賠20萬元。

校方否認不當管教,指導師在引導學生發展,屬於輔導管教行為,且學童一家人向校方提出行政申訴時,均未提及曾感到不適。士院則認為,導師處罰學童必須考量與處罰動機是否具有關聯性或合乎比例原則。本案導師並未考慮以口頭糾正或通知家長等方式處理,便要求學童罰寫課文,導致學童無法下課休息或上廁所、自由活動等,確實造成學童身體不適,判賠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