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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工會法修正案 三讀通過工會法修正 雇主打壓工會幹部罰更重

立院今天三讀通過工會法修正案, 資方若以不當勞動行為、打壓工會及工會幹部,罰則將加重,從原條文3萬到15萬元罰款,提高至10萬以上,50萬以下罰款。(圖/劉耿豪攝)

立院今天三讀通過工會法修正案, 資方若以不當勞動行為、打壓工會及工會幹部,罰則將加重,從原條文3萬到15萬元罰款,提高至10萬以上,50萬以下罰款。(圖/劉耿豪攝)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工會法」部分條文修正,針對現行「工會法」針對資方不當勞動行為之處罰過輕,屢屢傳出以不當勞動行為、打壓工會及工會幹部的違法案件,因此修法加重罰則,草案三讀立法後,相關罰鍰將從3萬到15萬元罰款,提高至10萬以上,50萬以下。

現行「工會法」第35條第1項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不法影響工會運作,限制視像包括,第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第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第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第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第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不過,立委質疑,現行「工會法」條文,針對雇主不當影響工會運作的勞動行為罰則僅處以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太輕,導致不時出現雇主透過不當勞動行為打壓工會及工會幹部的違法情事,因此提案修正「工會法」第45條條文加重罰則,保障勞工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權,督促雇主不得以不利的待遇等影響及妨礙。

三讀條文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35條第1項規定,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裁決決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名稱、代表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三讀條文同時規範,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規定,未依前項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