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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教唆偽造本票 台語歌壇大姐大陳盈潔遭判3年2月

資深台語歌手陳盈潔。(本報資料照片)

資深台語歌手陳盈潔。(本報資料照片)

曾以「風飛沙」、「海海人生」等歌曲走紅的台語歌壇大姐大陳盈潔,被訴教唆偽造本票向邱姓友人借款,歷審曾將她判無罪,或宣告緩刑,但經最高法院第二度發回後,15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依教唆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將她判刑3年2月,未來如果上訴遭駁回,她須入獄服刑。

檢方起訴指控,陳盈潔以要在廈門從事演藝事業為由,在2013年向邱姓友人商借200萬元,後來再加借280萬元,邱希望能有人作保,陳盈潔為了順利借到錢,沒有得到妹妹陳郁心的授權,卻教唆姊姊陳乃嘉偽造本票。

陳乃嘉在2011年10月22日到邱男住處,在面額280萬元的本票發票人欄上偽簽陳郁心署名,偽造陳郁心與陳盈潔共同簽發本票,拿來向邱男借款110萬元,再轉交給陳盈潔。邱事後追債時發現陳盈潔教唆偽造本票,憤而提告。

陳乃嘉在2015年遭法院判刑1年7月,緩刑3年確定,檢方認定陳盈潔是共犯,依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起訴她,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將陳盈潔判刑3年2月,高院二審改判無罪,遭撤銷後,高院更一審判刑1年8月,緩刑4年,最高法院又撤銷發回。

高院更二審認為,依證人證述及卷內客觀事實,認定陳盈潔確有犯罪,她辯稱對陳乃嘉只是情緒性言語並沒有教唆偽造本票,不足採信,她構成教唆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判處3年2月徒刑。

更二審認為,陳盈潔因本案獲有110萬的犯罪所得,扣除已返還的66萬9800元,餘額43萬200元應宣告沒收。本案仍可上訴,不過因為是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陳盈潔未來如果遭判刑定讞,就得入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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