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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國民」 陸男單車環島遭電死獲463萬國賠

大陸錢姓男子來台單車環島,確遭路燈漏電電擊致死,家屬跨海提高申請國賠,高雄地院、高分院認為「大陸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適用國賠,判賠463萬元。(圖/中時資料照)

大陸錢姓男子來台單車環島,確遭路燈漏電電擊致死,家屬跨海提高申請國賠,高雄地院、高分院認為「大陸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適用國賠,判賠463萬元。(圖/中時資料照)

大陸一名錢姓男子2018年時來台騎自行車環島,旅行第5天經過高雄市路竹區時,造到漏電的路燈電擊倒地,有路過民眾施予急救並通報警消,但到院前就已經死亡,錢男家屬跨海提告,並向高雄市府申請千萬元國賠,雖然工務局養工處否認過失,並指錢男不適用國賠,但高雄地院開庭時,認為「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國民」,應適用國家賠償法,高市府工務局確有疏失,判賠463萬,兩造不服均提出上訴,高分院則維持原判。

這起事件發生在2018年8月,錢姓男子騎自行車環島,途經高雄市路竹區大公路時,突然遭到電擊倒地,當場失去生命跡象,陳姓父女路過發現幫錢男急救並打119求援,但錢男到院前已經死亡,陳女當時向警方供稱,自己剛好站在路燈旁,手臂碰觸到燈桿有「麻麻的」感覺,疑似是路燈漏電,法醫解剖鑑定,錢男左前臂到左手腕間有電擊燒灼痕跡,是「電擊性休克」致死,家屬跨海提告國賠,包括精神撫慰、扶養費,向高市府求償1,165萬元。

對此高市府工務局養工處主張,大陸地區並沒有台灣的《國家賠償法》,而錢男是大陸地區民眾,依法不適用國賠,高雄地院審理時,根據《憲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亦是中華民國人民,並無禁止大陸人民請求國賠的規定,判處養工處應賠償463萬元,兩造都上訴到高分院。

二審合議庭審理時,經公證單位確定案發前半年路燈就有漏電狀況,後來也沒有修復,因此認定養工處維護不當確有過失,審酌大陸有扶養補助,扣除扶養費部分,認為應給付錢男家屬精神撫慰金463萬元,維持原審判決。

錢男委任律師鄭瑞崙指出,勝訴關鍵在於根據憲法,大陸地區是中華民國固有疆土,加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也指出大陸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條例及國賠法都沒有禁止大陸人士申請國賠的規定,因此大陸人民適用台灣的國賠法並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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