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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3/16股臨會「開不成」 商業法院今核准公司聲請定暫處分

泰山原預計3月16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圖/CTWANT資料照)

泰山原預計3月16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圖/CTWANT資料照)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今(10日)就泰山公司、景勛投資聲請二位獨董召集3月16日股東臨時定暫時狀態處分(禁止召開)一案,發布新聞稿說明核准且須提出150萬元擔保的理由,且可提出抗告。大股東龍邦則對此裁定結果說「深表遺憾」。

泰山公司則說,欣見法院認同確無獨立董事所稱因出售全家股份而使資金有處於重大風險,亦認同針對證交所來函及獨立董事要求,確實已有諸多實際作為、改善措施及持續進行帳目查核;關於股東臨時會之爭議,希望能到此告一段落,使公司經營回歸正軌,也期盼獨立董事未來能秉持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不為特定人服務,正確、獨立、嚴謹地行使法律所賦予渠等之獨立董事權力,方能符合所有股民及社會的期待。

商業法院指出,由於泰山公司至遲應於112年6月30日前召開股東常會,並於股東常會中報告出售全家股份交易之緣由,復已依證交所函文進行改善及持續進行帳目查核。

召集股臨會獨董所提出證據, 並未釋明泰山公司現有8名董事均不適任或出售全家股份交易之資金有處於重大風險之情形,而有召集 3月16日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以更換經營管理團隊之必要,故泰山公司已釋明將來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本案訴訟之勝訴可能性。

且如期召開16日股東臨時會,則景勛公司指派之代表人董事詹景超(現任泰山董事長)恐遭解任而受有剩餘1年9月之派任董事報酬損害1,164萬8,438元,其他提前解任董事亦可能向泰山公司求償,造成公司損害。

又如經准許,即禁止召集16日股東臨時會,則受有支出召集該股東臨時會費用142萬3,978元之損害,至就所稱將損及獨立董事職權及股東意志行使,而受有無法回復損害,未予釋明。

審理法官則斟酌將來本案勝訴可能性,並權衡處分准許與否對兩造所造成現在及將來可能之損害與程度,暨對公眾利益之影響,認為應具有保全必要性,故准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