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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遭酒駕男撞上「反被判刑」 原因曝光:忘記做一事

男子遭酒駕撞上,卻因自身疏忽而被判刑。(示意圖/Pixabay)

男子遭酒駕撞上,卻因自身疏忽而被判刑。(示意圖/Pixabay)

屏東縣一名蔣姓男子去年騎自行車回家時,遭到另一名蘇姓酒駕騎士撞上,雙方都倒地受傷,不過蘇男因傷勢過重,數日後不治身亡。屏東地院審理此案,以過失致死判被撞的蔣男7月有期徒刑;蔣男不服提起上訴,高雄地院再審維持原判。

判決書指出,蔣男去年12月13日晚間6時40分,從佛光山騎自行車回家,在經過屏東縣里港鄉里嶺大橋時,被酒後騎車的蘇男從後方撞上。當晚天候良好、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和障礙物,檢方認定蔣男自行車因未開燈光、未裝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導致蘇男未能即時發現他就在自己車子前方,才會造成這起車禍。

夜間騎乘自行車需加裝照明、反光設備,以確保自身和他人安全。(示意圖/Pixabay)
夜間騎乘自行車需加裝照明、反光設備,以確保自身和他人安全。(示意圖/Pixabay)

車禍發生之後,蔣男騎自行車離開現場,蘇男則是被其他騎士通報送醫,但18時凌晨因顱骨骨折、顱內出血而中樞衰竭而過世,警方是調閱監視器畫面才找出蔣男,後由蘇妻經屏東地檢相驗後偵查起訴。

屏東地院審理此案,法官認為蔣男夜間騎自行車未開燈光,因而肇事致蘇男死亡,並讓蘇男家人精神痛苦,且並無積極賠償之行為,但考量蘇男案發時有酒駕疏失,依過失致死判被撞的蔣男7月有期徒刑。蔣男不服提起上訴,高雄地院再審,認為原審判決無不妥,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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