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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泥氣化爐7/22試運轉 回饋金自治條例存疑慮仍須再議

台泥與花蓮縣政府簽定的垃圾焚化處理廠BOO案,今年7月試營運。(圖/報系資料照)

台泥與花蓮縣政府簽定的垃圾焚化處理廠BOO案,今年7月試營運。(圖/報系資料照)

花蓮縣政府與台泥和平廠簽約,由台泥斥資47億元興建氣化爐及水泥窯,協同處理花蓮垃圾,本月22日就要試運轉。縣府提回饋機制,把回饋金自治條例送議會審查,不過有議員提出與法令牴觸、修正條例部分內容不符財政紀律法等疑慮,全案被退回,為此縣府秘書長饒忠,會再作研議,新訂或修正都會討論,不影響試燒期程。

花蓮縣議會訂於本月17日起召開本屆第三次臨時會,縣府提送46案入議會審查,今天程序會開會討論,其中有關台泥協同花蓮縣府焚燒垃圾之回饋金自治條例受到關切。

環保局所提「花蓮縣區域性垃圾處理場(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主要是第2條增訂產業協同設施定義、第3條修正相關地區的鄉鄰村里範圍,以及修正第10條增訂產業協同設施提供回饋金的授權規定,明定回饋範圍、編列方式、分配比例等,由縣府另訂管理辦法。

縣議員張美慧認為,縣環保局套用2011年發布的垃圾掩埋場回饋金自治條例,只做部份條文調整,環保局說,為避免疊床架屋,要一體適用原來的自治條例,但又表示,仍是有別於垃圾掩埋。那為何不乾脆另訂適用的自治條例?關於回饋區範圍、編列方式、管理使用等,原自治條例即有規定,每公噸回饋金均為200元,但為何又要新增第10條條文,說要由縣府另訂管理辦法?

張美慧說,且修正後條文草案仍保留「回饋金應專款專用」,已違反2019年頒定的財政紀律法第7條規定,也應一併修正。也有議員認為,既然環保局認為氣化爐和掩埋場設施性質不同,就應另訂新法。

縣府代理祕書長饒忠說明,現有垃圾掩埋場回饋金自治條例是當時為鳳林鎮垃圾掩埋場而訂,這次因與台泥合作「花蓮縣水泥業(窯)協同處理廢棄物民間自提BOO案」,併在一起,僅修訂部分條文,既然議會有疑慮,府內會再作研議,新訂或修正都會討論,不會影響運轉期程。

饒忠也表示,台泥22日投料試燒,試營運3個月,評定各項參數是否合乎規定,再核定操作許可,台泥與縣府都相當重視各項環保程序與數據,不會貿然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