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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靈人口釋憲案今下午宣判 立委選舉恐受衝擊

幽靈人口案投票遭判刑提釋憲,憲法法庭28日宣判。(圖/報系資料照)

幽靈人口案投票遭判刑提釋憲,憲法法庭28日宣判。(圖/報系資料照)

胡姓民眾等15人因遷移戶口投票被認定為是「幽靈人口」遭判刑定讞後,他們聲請釋憲,主張《刑法》的規定形同剝奪人民的選舉權,嚴重侵害憲法所保障的參政權,但中選會及法務部認為規定合憲,憲法法庭今(28)日下午將宣判,結果將衝擊明年初的立委投票制度,影響面不容小覷。

本件釋憲案是因《刑法》146條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的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的結果或變造投票的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且處罰未遂犯。

胡某等人主張,戶籍地與實際居住地不同者有很多例子,每次選舉到來,都產生交通運輸的大變動,有大批的「返鄉投票」的人潮,如果戶籍地必須是居住地,為何會有這些人潮?若單純以戶籍地並無居住事實,就認定構成妨害投票罪,那選舉期間大量返鄉投票的人潮,不就人人都有罪?

聲請釋憲的民眾認為,人民為了支持屬意的候選人當選,以追隨的心態,將戶籍遷徙至該選區進行投票,應是參政權最具體的表現,不應受刑事處罰。不過,主管機關中選會及法務部認為,「選舉幽靈人口」處罰規定,是用刑罰一般預防的功能,確保選舉結果正確的重大公益目的,沒有違憲。

憲法法庭諮詢的專家、李惠宗教授認為,幽靈人口處罰規定,等於直接處罰人民政治意見的表達,不具有憲法上的正當性。解決幽靈人口問題,在法制上應可採取影響較小的手段,例如訂定居住空間標準,並在特定地方性選舉期間,拒絕遷入戶籍,或不予列入選舉人名冊,或於選舉前撤銷選舉人資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