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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18年零互動「親友沒見過妻」 他控假結婚被打臉…1原因成功恢單

夫妻結婚18年從未聯絡。(圖/翻攝自Pixabay)

夫妻結婚18年從未聯絡。(圖/翻攝自Pixabay)

北部一名人夫18年前透過他人介紹與大陸籍女子結婚,但雙方婚前素不相識,沒有任何感情基礎,且女方婚後並未來台同住,親友也從來沒有見過妻子,認為夫妻間已無感情,婚姻關係名存實亡,向法院訴請離婚。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女方婚後至今從未入境台灣屬實,兩造婚姻難以維持,判准離婚。

根據判決書,人夫主張,被告為大陸地區人民,2人於民國92年9月11日在福建辦理結婚登記,同年10月14日在臺辦理結婚,惟雙方婚前素不相識,並無感情基礎,婚後被告未曾入境臺灣,親友未曾見過女方,自己對妻子背景、老家或親友狀況亦無所悉,足認兩造並無結婚真意,婚姻關係自屬不存在。

男方表示,就算雙方當時確有結婚真意,但女方婚後未曾與其聯繫,更未入境臺灣,迄今未負同居義務,不僅有違背履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屬惡意遺棄繼續狀態中,且兩造於婚後未共同生活,長期分居兩地,迄已逾18年餘,婚姻關係名存實亡,亦難期待兩造日後仍可相互繼續經營婚姻,請求法官判准離婚。

台北地院認為,兩造於92年9月11日在大陸地區辦理結婚登記,並取得結婚證,已確立夫妻關係,可見兩造係自願辦理結婚登記,復未經大陸地區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為撤銷婚姻登記,原告並未舉證證明兩造結婚時係以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而為結婚登記,因此主張兩造係假結婚,無結婚真意云云,尚屬無據。

北院審酌,被告婚後未曾來臺,並無共營夫妻生活之事實,且被告已於大陸地區請求離婚判決獲准,顯見兩造均無意維持婚姻,客觀上徒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共同生活之實,堪認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聲明陳述,因此判准2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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