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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男家中20刀殺舅 「36cm切肉刀砍到彎」國民法官判決出爐

桃園市一名錢姓男子殺死舅舅,桃園地院今(1日)開庭。(圖/報系資料照)

桃園市一名錢姓男子殺死舅舅,桃園地院今(1日)開庭。(圖/報系資料照)

桃園市一名錢姓男子去年12月因電燈沒關被劉姓舅舅責備,2人爆發爭吵,不料他竟回房拿出長36公分的切肉刀,朝劉男狂砍20刀,造成舅舅頸部、頭部等處大量出血,送醫宣告不治。桃園地院今(1日)開庭,經3位專業法官與6位國民法官共同審理,依殺人罪判處錢男有期徒刑15年8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錢男案發時與小舅同住,民國111年12月24日晚間9時許,2人在桃園市龜山區住處因電燈未關發生糾紛,劉男即基於殺人之犯意返回房間,雙手戴上布手套,持其前所購買,刃長23公分、柄長13公分之切肉刀,並以膠帶將該切肉刀纏繞固定於右手上後走出房門,以朝劉男刺、砍,造成刀刃彎曲及刀尖斷裂。

據了解,劉男受有20處銳器傷,其中因後下頸部深(砍)切創及左上頸下頷角刺創,引發大量出血與血液吸入氣道,致出血性休克併呼吸衰竭。嗣於同日晚間9時17分許,錢男要求劉姓母親呼叫救護車將舅舅送醫急救,以此方式自首而接受裁判,惟劉男於到院前即已死亡。

桃園地院今(1日)開庭,由3位專業法官與6位國民法官共同審理,認為被告要求劉母呼叫救護車,屬值得被鼓勵之舉措,雖符合減刑要件,惟考量被告在與被害人共同居住房屋內犯罪,且案發時劉女在場,縱被告未予自首,其犯行本有遭偵查機關發覺之高度可能性,另本案並無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科以減刑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故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國民法官法庭審酌,被告依其智識程度,可理解其行為造成之後果,卻以持刀朝被害人刺砍20刀以上,且包含致命部位,造成刀刃彎曲、刀尖斷裂等兇殘手段殺害被害人,犯後雖要求母親呼叫救護車,然未嘗試對被害人施救,且本案犯行是在被害人之父親、胞姊面前為之,造成家屬無限傷痛。

國民法官法庭表示,本案犯罪之直接原因為電燈未關之糾紛,然實為被告就被害人對其長期有言語暴力、肢體衝突之積怨所造成,而被告犯行對於被害人女兒等家屬造成無法彌補之傷害,但迄今除於審理最末時對家屬道歉以外,並無其他實際作為,死者女兒也表示並無原諒被告之意,量處有期徒刑1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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