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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跌倒領不到慰問金 憲法法庭判決相關辦法違憲

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發言人陳婷玉,在多媒體簡報室說明憲判字第15號判決意旨。(圖/項程鎮攝)

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發言人陳婷玉,在多媒體簡報室說明憲判字第15號判決意旨。(圖/項程鎮攝)

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秘書室石姓男書記,2017年12月6日到北市大安區國有房屋履勘時,不慎踩空臺階摔跤,導致足部挫傷、蹠骨骨折等傷害,聲請受傷慰問金1萬元,北區分署根據相關辦法,認為這是他的疏忽,拒絕核發慰問金,石男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2年憲判字第15號」判決,認定相關慰問金發給辦法違憲,石男可提起再審,或由所屬機關補發慰問金,以節省訟源。

憲法法庭指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是國家對公務人員執行職務發生意外的保障,為保障人民服公職權的具體化,條文所稱的「意外」,不限於單純因外來危險源所致事故,還應包含因公務人員本身疏忽所致。

憲法法庭進一步指出,2018年6月27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須有「外來危險事故」才能發放慰問金,增加法律所無限制,牴觸憲法第18條人民服公職權的保障意旨。

大法官表示,公務人員職業安全保障,屬於憲法第18條人民服公職權保障意旨,慰問金具有職災補償性質。《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第2項所稱「意外」,不限於單純因外來危險源所致之事故,但子法《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卻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規定當事人疏忽所致事故,如非突發性外來危險引起者,就不屬於意外事故,無法發放慰問金,相關辦法已牴觸憲法意旨。

不過上述《慰問金發給辦法》已於2021年4月修正,目前公務員慰問金的發放,已不會有類似本案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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