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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夫偷吃7年買房送小三 她「曝光後1舉動」讓正宮求償敗訴

正宮提告小三卻吞敗。(示意圖/Pexels)

正宮提告小三卻吞敗。(示意圖/Pexels)

桃園一名廖姓人妻今年1月得知丈夫偷吃余姓小三長達7年,甚至幫小三買房且「位置就在自家後方」,氣得提告小三求償70萬。但法官認定廖女事後已獲得余女140萬「賠償金」,不能重複請求賠償,裁定駁回告訴。

判決書指出,廖女在丈夫於今年1月26日坦承婚外情7年、在自家後方買房「就近照顧」小三後,在8月間離婚,並依余女侵害其配偶權為由,提告求償70萬。對此,余女坦承有7年婚外情,但指廖女婚姻早剩空殼,即便有侵害也屬輕微。

余女更指,事發後已於3月26日匯款140萬,並備註「買車錢70萬加賠償金70萬」,認為廖女不能再以此為由求償。廖女則反駁,即使有收到匯款,但此非雙方和解賠償金,僅是余女承諾給她買車錢,匯款紀錄上備註也只是片面記載,不能依此約束她。

桃園地院法官依《民法》321條規定表示,指定其中70萬抵充損害賠償之債,即是在70萬範圍內產生清償損害賠償之債的法律效果;廖女求償金額剛好為70萬元,理當已獲得清償,不能重複請求。同條亦規定,應抵充之債務,應由清償人指定,而非由受清償人指定或由雙方約定,因此余女匯款之備註,有抵充損害賠償之效。故不採信廖女,裁定駁回告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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