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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外遇老公也有責? 最高法院判准離婚有但書

老婆外遇,老公也有錯,最高法院逆轉獲判准離婚。(示意圖/達志影像)

老婆外遇,老公也有錯,最高法院逆轉獲判准離婚。(示意圖/達志影像)

一名已婚女子先後與2名男子有婚外情之外遇行為,她打官司訴訟離婚,且從2019年分居至今,但一審及二審都認定,她有責程度明顯較老公為重,她不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判決離婚,上訴後,最高法院承審庭向其他民事庭提出徵詢後,逆轉判准離婚確定,但本件判決,特別提及,如雙方均有責,雖然雙方均得請求離婚,責任輕者可依法向責任重者請求賠償,以資平衡。

今年憲法法庭針對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為判決,認為該但書規定原則上不違憲,但「唯一有責」配偶如絕不能請求離婚,即如不准請求過苛,則違憲,但應由立法機關修法。

最高法院2006年作成民事庭會議之決議認為,如果夫妻雙方都有責,責任較重者也不得請求裁判離婚,這樣的見解影響各法院裁判。但22日最高法院的判決,認為婚姻發生破綻,而夫妻均有責任時,無需視責任輕重,雙方皆可提離婚。

這次最高法院判決,是針對「非唯一有責」配偶,就雙方皆有責時,認為不需要比較責任輕重,即可請求離婚,是依遵循憲判判決之理由意旨延伸,如此解釋始符憲法保障婚姻自由(含離婚自由)之意旨。

妻子主張,2004年6月6日結婚後,老公長達10年以上對她鮮少聞問,2人在2019年8月19日分居迄今,已形同陌路,且老公懷疑她有外遇,委託徵信社裝設GPS跟蹤伊,屢次對她為情緒勒索、精神虐待等行為,她就算就與他人交往之行為,也是導因於老公的這些所為,致她對兩造婚姻備感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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