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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30年尪人間蒸發 「貸款害房被法拍」人妻無家可歸怒告…結果出爐

(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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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一名人妻指控,自己和丈夫結婚30年,男方某天無故離家,自2022年7月起失聯至今,消失期間還向銀行貸款,導致房子遭法院查封、拍賣,害得她無家可歸,一氣之下決定訴請離婚,並要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士林地院法官審理後,判准2人離婚,且人夫必須支付原告新台幣424萬元;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人妻主張,兩造於民國82年11月12日結婚,婚後育有2名子女,詎被告竟於111年7月15日無故離家,亦自工作處離職,經原告四處尋找未果,報警協尋後雖在112年1月2日經尋獲,但被告不願與原告聯絡,之後亦未返家,原告雖再度報案請求協尋被告,但至今仍未尋獲,且行蹤不明。

原告主張,雙方之共同住處係兩造婚後所購置,房屋貸款原已還清,但被告不知為何又至銀行貸款,且有債權人持票據聲請強制執行,致住處遭法院查封、拍賣,原告只得另覓住處,被告存心拋妻棄子不顧家庭生計,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法院擇一准為離婚之判決。

女方表示,被告自111年7月15日失聯至今,原告四處尋找,造成兩造離婚,原告為此經常失眠、無法工作,被告應給付原告離婚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新臺幣50萬元。又兩造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被告名義購買土地及建物,依起訴時原告初估價格為828萬元,故原告得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規定,請求被告給付414萬元。

士林地院審酌,原告為專科學校結業,曾從事餐飲服務業,兩造結婚迄今已逾30年,雙方婚姻因被告無故離家不回,及積欠銀行貸款、民間債務致共同住處遭查封拍賣,造成婚姻破碎而離婚,原告因此所受痛苦程度等情,裁定准許2人離婚,且男方應支付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加10萬元精神慰撫金共424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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