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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婦喪偶多年想再婚 兒竟拿「父親遺囑」提告…結局大反轉

杭州一名寡婦想再婚,但丈夫遺囑提到「再婚就不能繼承房子」。(圖/翻攝自都市快報)

杭州一名寡婦想再婚,但丈夫遺囑提到「再婚就不能繼承房子」。(圖/翻攝自都市快報)

許多人對結婚有憧憬,即使到了中年仍然嚮往愛情。中國杭州有一名寡婦,想要和鄰居結婚,但丈夫遺囑提到「再婚就不能繼承房子」,讓她感到相當猶豫。對此,律師也給出解答了。

據《都市快報》報導,浙江東鷹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斯淑芳分享案例,盧女士(以下皆為化名)自從丈夫老王癌症去世後,就一直是一個人,直到遇到社區鄰居老張,才起了再婚的念頭,對方和她的情況一樣,早幾年喪偶,兒女在外地工作,很支持爸爸再婚,然而盧女士的兒子聽到這個消息,表現出極力的反對,雙方僵持了半個月,最後兒子同意退一步,但提出新的要求,兒子直接拿遺囑告上法院,要求她放棄房屋繼承權。

由於盧女士現在住的社區是父母留下的,結婚後就搬到老王的4層小樓,但兒子上大學住外面後,她嫌房子住著太冷清,就搬回自己父母的房子。而丈夫生前立的遺囑提到,兒子和妻子各繼承2層,前提是盧女士不得再婚,若再婚代表放棄繼承,財產便由兒子繼承。

盧女士被兒子告上法院。(圖/翻攝自都市快報)
盧女士被兒子告上法院。(圖/翻攝自都市快報)

法院審理認為,老王遺囑內容和法律規定、社會公序良俗相悖部分,沒有作為分割財產的依據,也就是說,盧女士再婚也能繼承前夫留下的財產。斯淑芳指出,老王不能以不得再婚為條件約束盧女士婚姻自由,應該以維護公平正義、平衡各方當事人權益的基礎上,尊重被繼承人遺產處理的決定。

法院在審查被繼承人遺囑中設定繼承人無效條件時,還應進行將誠信原則、公平原則等一並納入考量範圍,綜合審查案件相關事實背景、繼承人再婚情況、其他繼承人有無特殊需要被救濟情況等,以判斷法院作出附條件無效認定之後,是否存在造成各方當事人之間利益嚴重失衡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