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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選須知/投票日上班2重點!雇主須徵得勞工同意且「給假或雙倍薪」

選舉日當天應為放假日,雇主要求上班須「給假」或「給雙倍薪」。(圖/報系資料庫)

選舉日當天應為放假日,雇主要求上班須「給假」或「給雙倍薪」。(圖/報系資料庫)

距離2020年1月11日大選投票日,已進入最後倒數階段,依照《勞基法》規定,選舉日當天應為放假日,不過許多行業其實仍要堅守崗位,雇主若要求該日上班的話,必須事先徵得勞工同意,且要「給假」或「給雙倍薪」,若違反上述條件的話,雇主恐面臨2至100萬元的罰鍰。

依《勞基法》第37條及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當日為應放假日(午前0時至午後12時,24小時內),原本就放假的勞工,則不必另給假或給薪;而被安排上班的勞工,雇主不得妨礙其投票,且應徵得勞工同意後上班,並視工作時數給予加倍工資。

不過勞動部也舉例,由於外籍移工未具投票權,因此雇主可不給假;至於具投票權的本國籍勞工,選舉罷免投票日當日原經排定應該上班者,得放假1日,若雇主在不妨礙勞工投票的前提下,並徵得其同意,假設勞工出勤工作4小時,應加給4小時的工資。

若雇主沒有依法讓勞工休假,可處以2萬元至100萬元的罰鍰;如果讓勞工出勤了,卻沒有依規定給予「休息日加班費」或「加倍工資」,則可能違反勞基法第24條或第39條規定,同樣也是會面臨2至100萬元的罰鍰。勞工須搞懂自己的權益,若雇主違反規定則可就近向工作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