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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修正條文三讀 黑戶寶寶歸化解套

內政部長林右昌說明,《國籍法》修定後無國籍兒少被社福機關或機構監護者,可由其監護人主動協助申請歸化。(圖/黃耀徵攝)

內政部長林右昌說明,《國籍法》修定後無國籍兒少被社福機關或機構監護者,可由其監護人主動協助申請歸化。(圖/黃耀徵攝)

立法院7日三讀通過《國籍法》部分修正條文,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這次修法主要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7條保障兒童取得國籍權利,新增無國籍兒少被社福機關或機構監護者,可由其監護人主動協助申請歸化,以符兒少最佳利益;另強化延攬優秀外國人才誘因,放寬申請歸化居留年限為2年,同時增訂免徵殊勳人才歸化國籍許可證書規費,以感謝他們對我國的貢獻。

林右昌說明,因應《民法》成年年齡調降為18歲,這次修法將條文涉及外國人「未婚未成年」部分,改為「未婚且未滿18歲」,以明確界定。另考量現行規定,無國籍兒少僅可由國人養父、養母代為申請歸化,為完備保障未成年兒童權益機制,這次新增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為其監護人,也可代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林右昌指出,面對國際人才競逐挑戰,為使優秀外來人士歸化我國更友善便利,這次修法放寬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居留年限,從現行的每年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的事實繼續5年,放寬為繼續2年,或曾在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5年以上,無須每年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另為感謝殊勳外籍人士長期在台居留奉獻,在醫療、社福、教育等領域,以及對偏遠鄉區的奉獻,這次增訂有「殊勳」於我國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免徵國籍許可證書規費1,200元。

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法也配合地方制度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選公職人員,也就是區民代表會代表及區長,具外國國籍並擔任我國公職者,由直轄市政府解除其公職規定,以完備選舉制度。林右昌說明,這次《國籍法》的修正,將更完整落實政府保障兒童取得國籍的權利,以及加強延攬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力道,希望吸引更多優秀外國人才來台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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