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韋廷
」 劉韋廷 律師 遺產 博客來 新聞挖挖哇
包裹寫你名字也別急著簽收! 律師曝恐怖案例:可能被關到老
看到包裹寄到家裡,收件人還是自己的名字,務必要小心留意!律師劉韋廷分享,一名上班族突然遭海關通知,指有國外寄來的包裹遭查扣,收件人姓名、地址竟全是他,打開調查更發現裡面有毒品,但上班族急喊冤,表示自己根本沒有在國外買東西,只好趕緊尋求專業協助。對此,劉韋廷也提醒民眾,「沒注意就收包裹,可能被關到老!」劉韋廷於臉書粉專發文表示,他曾遇到一位客戶,職業是普通上班族,某天對方突然接到通知,說海關扣了一個從國外寄來的包裹,收件人是客戶的名字,地址也是客戶家,因此海關要客戶過去說明,當時客戶第一反應是「我根本沒有在國外買東西啊?」結果一查,發現那個包裹裡面被查到含有毒品。劉韋廷提到,客戶向他告知,自己根本沒有訂包裹,後來查詢相關購物紀錄、付款紀錄,也確實找不到客戶購買這些東西的證據,這意味著很可能是有第三人,甚至犯罪集團,直接拿客戶的姓名、地址當作收件資料。劉韋廷說明,犯罪集團之所以這麼做,有可能是要等包裹送到後,再想辦法把東西拿走,可是對客戶來說,最危險的地方是,如果那天海關沒有攔下來,包裹真的送到家裡,而客戶又完全沒多想,就順手簽收,後面真的會非常麻煩,因為從國外輸入毒品,是非常重的罪,若涉及第一級毒品,法律上面臨無期徒刑,最重甚至判死刑。劉韋廷指出,不是說只要簽收包裹,就一定有罪,法律上還是要證明簽收者是否知道裡面是毒品,且有運輸或持有毒品的故意,但現在的問題是,包裹寫了你的名字、地址是你家,最後又是你本人簽收,此時就得開始解釋「不是我買的」、「不知道裡面是什麼」、「不認識寄件人」、「我跟這個犯罪集團沒有關係」,而光是要把講清楚,就可能需要跑警局、跑調查局、跑地檢署,甚至惹上一場刑事官司。劉韋廷也提醒,要是收到一個自己完全沒有印象,特別是從國外寄來的包裹,千萬不要出現「反正都送來了,先收再說」的心態,務必先確認寄件人、物流資訊,也回想一下自己到底有沒有買過,「因為有些包裹,不是免費的驚喜而是你根本不知道誰替你寄來的『大麻煩』」、「沒注意就收包裹,可能被關到老!」
五熊捲日本國寶潑油事件 律師揭「台人二條城撒粉」案例:離境也沒用
日本奈良藥師寺國寶「佛足石」今年4月遭人潑灑液體導致污損,當地警方追查數月後,22日在關西國際機場逮捕1名39歲台灣籍蔡姓女子。由於日方公布的犯嫌姓名、年齡及自稱從事主持工作等訊息,均與藝人五熊(蔡頤榛)高度吻合,加上本人至今仍未出面回應,引發外度關注。對此,律師透露,很多被認為只是「沒禮貌」的行為在國外已構成犯罪,且不是離境就沒事。律師劉韋廷在臉書粉專表示,這次遭到污損的藥師寺「佛足石」製作於西元753年,已經有1273年歷史,是日本現存最古老的佛足石,「換句話說,你潑的不是一塊石頭,而是一件保存超過1200年的歷史」,而這件事也提醒國人一件很多人出國旅遊時容易忽略的觀念,有時覺得只是「沒禮貌」的事,在國外已構成犯罪。他進一步指出,2017年曾有3名台灣女子到京都二條城,在包括國寶二之丸御殿在內的50多個地方撒粉,理由與宗教信念有關,她們之後回到台灣,以為事情過去了,結果隔年再度前往日本,才剛入境成田機場,就被警方逮捕,所以千萬不要以為「我已經回台灣了,應該沒事了」。律師說明,依日本《文化財保護法》第195條,損壞、毀棄或隱匿重要文化財,最高可以處5年拘禁刑或100萬日圓以下罰金,法律也明定「重要文化財」原則上包括國寶,「甚至就在今年8月6日,日本法院才剛判了一件非常相似的案件。一名醫師因為自己的宗教信念,在成田山新勝寺、香取神宮等處塗抹油狀液體,被判1年6個月、緩刑3年。」劉韋廷提醒,到日本旅遊時,還有幾件看似「小事」也可能踩到法律紅線,例如看到「禁止進入」還硬闖,可能涉及建造物侵入罪,最高3年拘禁刑;在神社、寺廟做出公然不敬的行為,可能涉及日本刑法的「禮拜所不敬罪」,甚至在街道、公園等公共場所隨地大小便,日本《輕犯罪法》也有處罰規定。
趙建銘返台秀離婚協議「1億保密條款」 律師傻眼:你是不是也要賠?
前總統陳水扁女兒陳幸妤與前夫趙建銘婚姻生變,引發外界熱議。趙建銘17日清晨搭機前往越南胡志明市,昨晚(20日)返抵高雄小港機場時,僅對現場媒體表示「我不能說話」,並掏出一疊離婚協議書影本發送,並要求大家注意第8條內容,明指雙方婚姻期間相關隱私應保守秘密,若違反須賠償1億元。對此,律師劉韋廷就質疑,「你公布了離婚協議書的內容,自己是不是也要賠1億元?」根據趙建銘展示的離婚協議書,陳幸妤為甲方,趙建銘則是乙方,雙方同意離婚並約定「雙方無意繼續婚姻關係,合意離婚,並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而第8條更明載「雙方就婚姻期間的個人生活、職業等相關隱私,及協議期間的細節,均應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揭露、批評、詆毀;若違反致任一方或親屬隱私受侵害,該方應賠償懲罰性金額一億元。」針對此案,律師劉韋廷在臉書粉專發文表示,趙建銘把這一條拿出來,意思很明顯,就是在告訴外界:「我為什麼都沒有講話?因為我們有保密協議。」甚至也可能是在提醒陳幸妤,繼續將婚姻的事情拿出來講,是不是已違反離婚協議?但趙建銘現在為了證明對方有保密義務,直接把「保密條款本身」完整拿給媒體看,「那這份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算不算『協議期間的細節』?如果算的話,那把第8條公布給媒體的人,是不是自己也可能踩到這條線?」 劉韋廷指出,這變成一個很有意思的法律問題,如果拿保密條款出來指控別人不保密,結果為了證明有保密條款,自己先把保密條款公開,法律上當然不能因此直接說趙建銘一定要賠1億元,還得進一步看整份離婚協議如何解釋,加上第8條後面還有一個重要條件「必須因為違反約定,導致任一方或親屬的隱私受到侵害」,所以單純公布「有這個條款」,跟公布婚姻生活、財產、子女、感情等具體內容,法院將來怎麼認定,未必相同。劉韋廷說,即使真的構成違約,約定要賠償1億元,也不代表法院最後一定會判1億元,違約金如果過高,法院仍有可能依法酌減。劉韋廷認為,保密條款不是只拘束陳幸妤一個人,它上面寫的是「雙方」,若要拿這張離婚協議書要求對方遵守,第8條的每一個字,趙建銘自己恐怕也得一起遵守,否則最後的問題可能就是「你說她違反保密協議,那你把保密協議拿給全台灣看的時候,你自己有沒有違反?」而這個狀況,才會是這張離婚協議書曝光之後,最值得討論的法律問題。
老翁遺囑寫「財產不給不孝子」!死後法院判兒仍有權繼承 律師揭關鍵
老翁生前立下遺囑交代「財產不給不孝子」,死後法院卻認定兒子依然擁有繼承權,引發社會關注。知名律師劉韋廷近日分享一起遺產爭訟案例,老翁心寒兒子未盡照顧責任,痛心不把遺產給他;但法院審理後認為,客觀上老翁兒子未達「重大虐待」程度,因此遺囑雖有效但其兒仍未喪失繼承資格。劉韋廷律師今(13)日透過臉書分享一宗遺產爭訟案例,一名老翁因不滿兒子在自己生病期間照顧不周,甚至停止幫忙買飯,心寒之下立下代筆遺囑註明「兒子不得繼承」。不過,經法院審理後發現,老翁兒子並非不想照顧他,但其本身罹患肝癌與糖尿病,之後因自身健康狀況才沒有繼續孝親;因此法院判遺囑有效,但老翁兒子仍有繼承遺產的資格。對此,劉律師表示,這起案件揭示了台灣遺產繼承制度中「遺囑自由」與「特留分保障」之間的法律衝突。據《民法》第1145條規定,繼承人須有「重大虐待或侮辱」之行為,且經被繼承人明確表示,才會徹底喪失繼承權;若僅是父母主觀認定子女不孝,在法律上仍難以直接剝奪其繼承資格。劉律師進一步說明,法院判決的關鍵差異在於,被認定喪失繼承權者將連同基本保障一同失去;但若僅是遺囑未分配財產,繼承人仍可依法主張「特留分」。這意味著,即便父親在遺囑中表達絕情,將財產全數留給其他人,未達重大虐待標準的兒子依然能向法院主張法律保障的最低限度遺產。劉律師指出,特留分制度的立意,在於防止被繼承人因一時情緒、家庭衝突或外人影響,而將至親完全排除於遺產之外。然而從被繼承人的角度來看,民眾一輩子辛苦積攢的財產,在離世後卻無法完全依個人意願處分,連想要排除傷透人心的子女都不可行,不免讓人質疑法律是否過度干預個人財產處分權。最後,劉律師強調,這起案件留給社會大眾深刻的思考,當一個人離世後,財產的去留究竟該完全尊重立遺囑人的最後意志,還是該由法律強制為家人保留最後一道親情防線,這正是法律與人情世故之間最難衡量的天秤。
台中阿北拿刀砍人反被打趴亡! 律師揭正當防衛關鍵:反擊時危險還在不在
台中市一名68歲李姓男子,於6日上午駕車行經北屯區中清路二段、同榮路口時,疑似與35歲葉姓男子發生行車糾紛,雙方爆發口角衝突,李男不僅叫囂,還持折疊刀攻擊葉男,造成對方手臂受傷後,反遭葉男徒手打倒在地,而李男在送醫治療5天後傷勢惡化身亡,死者家屬則委任律師提告。對此,律師劉韋廷說明,其實真正的關鍵不是「有沒有反擊」,而是「反擊的那一刻,危險還在不在」。劉韋廷於臉書粉專表示,如果有人拿刀朝自己走過來,能不能打對方?其實是可以的,但真正麻煩的是「可以打到什麼時候」,有些人會疑問「不是說對方有拿刀嗎?那打人的人不能主張正當防衛?」答案是有可能,但絕對不是「對方拿刀,我就可以一路打到底」。劉韋廷說明,根據《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權利而做出的防衛行為,原則上不罰,所以要是對方真的持刀攻擊你,為了阻止對方傷害自己,而將對方推倒、揮拳,甚至在極端情況下造成對方嚴重傷害,都不代表一定犯罪。劉韋廷提到,法院曾經判過一個案例,有人拿槍抵住對方頭部後開了一槍,槍枝卡彈後準備再射,被攻擊的人拿魚刀反刺持槍者2刀,最後持槍者死亡,法院仍認為是正當防衛,判拿魚刀者無罪,這是因為當時拿魚刀者面對的是「可能馬上被殺死」的危險,而真正的關鍵不是「有沒有反擊」,而是「反擊的那一刻,危險還在不在」。劉韋廷指出,若對方刀還拿在手上,並準備繼續攻擊,此時將對方打倒,是為了停止侵害,這可能是正當防衛,但如果對方已經倒地,或是刀掉了、失去攻擊能力,自己卻還繼續追打、踹頭、猛擊,法律上的性質就可能從「我怕被你殺,所以阻止你」,變成「你剛剛敢拿刀嚇我,我要打回來」,前者為防衛,後者可能是報復,「只差幾秒鐘,刑事責任可能完全不同。」劉韋廷表示,如果最後鑑定確認被害人的死亡,屬於遭毆打所造成,而行為人主觀上只有傷害故意,沒有殺人的故意,就可能進一步面對「傷害致死」的刑事責任;至於是否可能涉及殺人罪、防衛過當,甚至成立正當防衛而不罰,都要重新還原當時的攻擊過程、出拳次數,以及倒地後是否繼續攻擊、刀械是否存在等,以及致命傷如何形成。劉韋廷認為,行車糾紛最可怕的,並不是誰輸誰贏,而是原本可能只是按喇叭、搶車道,最後卻變成「一個人進太平間,一個人可能走進法院」,建議民眾在路上遇到挑釁,能不下車就不要下車,將車門鎖好,行車紀錄器留著,趕緊報警處理。
母親過世當天提領206萬辦後事「父子遭判刑」 律師:搶錢先下手是罪
2023年12月5日台北一名男子阿仁(化名)在母親過世當天,隨即通知兒子小佑(化名)攜帶祖母的存摺及印章前往銀行辦理提款,當天先後在兩家銀行臨櫃提領各100萬元,再透過ATM提領6萬元,共領出206萬元現金。父子主張,提領款項是為了支付喪葬費及看護費等支出,但法院審理後認定,兩人在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下擅自處分遺產,已涉及偽造文書等罪,判處阿仁有期徒刑10月、小佑6月,均得易科罰金,其餘196萬1800元認定屬犯罪所得,依法宣告沒收,全案仍可上訴。針對此案,律師劉韋廷表示,許多人認為家人過世後,先將帳戶內的存款領出來處理後事,是再自然不過的做法,但實務上這正是最容易觸法的情況之一。只要沒有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即使出發點是籌措喪葬費,也可能因此衍生刑事責任。劉韋廷指出,本案中,阿仁在母親過世當天仍在趕往台北途中,就先致電兒子,要求他持祖母的存摺及印章前往土地銀行及合作金庫提領存款,短短不到兩小時便領出206萬元,並於父親抵達後交由其保管。父子向法院表示,提款主要是為了支付喪葬費及多年累積的看護相關費用。然而,法院調查發現,206萬元中真正用於治喪的金額僅占少數,其餘約190多萬元,實際上是阿仁希望先行取回自己過去墊付的看護費、塔位費等支出,因此認定兩人具有擅自處分遺產的行為。劉韋廷表示,許多人誤以為,只要曾替父母支付醫療費、看護費或其他開銷,就能優先從遺產中取回墊付款項,但法律並非如此規定。是否享有請求權,與是否可以自行提領遺產,是兩件不同的事情。即使確實對遺產享有債權,也必須透過全體繼承人協議、遺產清算或遺產分割程序主張,而不能自行扣抵。他進一步說明,民眾最容易忽略的第一個法律觀念,就是被繼承人死亡後,在遺產尚未完成分割前,所有遺產均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任何一名繼承人都無權單獨處分,即使是長子或長期照顧父母的一方,也不能例外。第二,即使長輩生前曾交代由特定家人負責辦理後事,也不代表可以代為提領帳戶內的大額存款。處理喪葬事宜與處分遺產,在法律上屬於不同概念,若持往生者存摺、印章,以其名義辦理提款,超出法律允許範圍,仍可能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刑事責任。第三,也是實務上最常見的爭議,就是家屬認為自己多年來付出最多,因此先把錢領走。劉韋廷提醒,法律保障的是依法行使權利,而不是誰先動手。只要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或未依照法定程序辦理,即使主觀上認為自己拿的是應得款項,也可能因此觸法。劉韋廷建議,若親人過世後確有急迫的喪葬支出,應保留相關收據及支出憑證,再由全體繼承人依法自遺產中扣抵;若擔心後續衍生爭議,長輩也可在生前預立遺囑,並指定遺囑執行人,讓遺產處理方式有所依循,降低家人間的紛爭。劉韋廷強調,繼承案件中,真正的關鍵從來不是誰付出比較多,而是是否依法完成程序,「領錢辦喪事,是孝;搶錢先下手,是罪」。許多家庭的衝突,往往不是因為遺產本身,而是有人在未取得共識前,率先動用了第一筆遺產,最終讓原本只是處理後事,演變成一場刑事案件。
陽明交大教授砍死連襟 律師曝「家產分配最大危機」:過程不透明
新竹市一間音樂教室14日發生命案,43歲林姓男子涉嫌持刀殺害48歲紀姓連襟,案件疑與家族經營權及財產糾紛有關,引發社會關注。對此,律師劉韋廷15日在臉書發文表示,這起案件再次凸顯家族傳承最大的危機,往往不是財產分配本身,而是分配過程缺乏透明與充分溝通,導致多年累積的不滿情緒一次爆發。劉韋廷指出,涉案林姓男子擁有美國博士學位,並在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任教,外界普遍認為其個性溫和,但最終卻涉嫌持刀犯案,令人震驚。目前檢警仍在調查案情,尚未正式認定犯案動機,不過外界普遍將焦點放在家族長年存在的經營權與財產爭議。涉案雙方分別迎娶王家姊妹,命案發生的音樂教室由女方家族經營多年,兩家人早在約10年前就疑似因經營權及房地產代管問題產生嫌隙,之後幾乎沒有往來。而案發前後,音樂教室工商登記負責人也改由紀姓死者接任,雖然負責人變更不等同於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但對家族成員而言,仍可能具有象徵意義。劉韋廷認為,真正值得討論的並非負責人變更是否合法,而是相關安排是否經過家族充分溝通,包括其他家人是否知情、是否參與討論,以及是否有相對應的補償機制。若這些問題未妥善處理,便可能讓未被選中的家人感受到被忽視、不被尊重,甚至認為自己遭到排除。他指出,許多長輩認為財產屬於自己,有權決定交由誰繼承,法律上也確實享有處分權利。然而,若分配過程完全不透明,缺乏溝通與說明,即使安排本身並未違法,也可能埋下家庭衝突的導火線。劉韋廷表示,家族事業可以交由較有能力或實際參與經營的子女接手,但房地產、股權、收益分配及其他繼承安排,都應一併規劃,並透過家族會議、遺囑、贈與契約、信託或經營協議等方式,讓所有成員了解安排原因,避免因資訊不對等而產生誤解。不過,劉韋廷也強調,無論財產如何分配,都不能成為傷害他人的理由,涉嫌行兇者仍須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他認為,真正完整的家族傳承,不只是安排財產歸屬,更重要的是讓家人理解決定背後的原因,在財產交接前先妥善處理彼此的信任與情感,才能降低家庭衝突發生的風險。
二伯品牌陷抄襲爭議!日牌關注4年沒告 律師提「3大關鍵」判定
百萬YouTuber蔡阿嘎妻子二伯創立的親子品牌HAHABABY,近日遭質疑部分商品設計與日本品牌SOU‧SOU高度相似,引發抄襲爭議,日本SOU‧SOU更表示已關注相關情況長達4年。二伯日前透過直播說明品牌經營理念及商品設計過程,希望回應外界質疑,不過事件仍持續引發討論。對此,律師劉韋廷表示,是否涉及著作權侵權,仍須從3項法律關鍵進一步判斷。面對外界質疑,二伯日前透過直播分享品牌經營理念,並說明商品設計與製作流程,一度情緒激動落淚。不過,相關說明仍引發不少討論,也讓外界關注事件是否涉及著作權問題。劉韋廷在臉書上發文表示,判斷是否構成抄襲或侵權,不能僅憑網友認為「很像」就下定論,也不能因為商品長期被質疑高度近似,就直接認定違法,仍須依法律程序與客觀證據判斷。他指出,第一個關鍵在於專業鑑定。若雙方商品涉及圖樣近似爭議,可委託著作權或智慧財產專業鑑定機構進行比對,檢視外觀、構圖、創意發想、線條、色彩、圖案排列及整體視覺印象等因素,以判斷是否已達實質近似,而非僅比較是否同樣採用花卉、圓點或日系設計風格。第二個重點則是著作權保護的標的。劉韋廷表示,一般衣物、雨傘或保溫杯等商品屬於實用品,本身未必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真正可能受到保護的是商品上的圖樣、花紋、插畫或美術設計等具有原創性與創作性的內容。因此,法律上應檢視的是HAHABABY特定商品圖樣,是否與SOU‧SOU特定圖樣達到實質近似,而非僅比較整體設計風格。第三個關鍵則是權利歸屬。劉韋廷指出,若鑑定結果認定雙方圖樣高度相似,SOU‧SOU仍須提出原始設計圖、創作紀錄、商品上市時間、設計師資料、授權文件或權利歸屬等證據,證明自己為原始創作者或著作財產權人,才有可能主張相關權利,並依法提出著作權侵權訴訟。至於法律責任部分,劉韋廷表示,若業者未經授權重製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圖樣,並以銷售為目的使用於商品,可能涉及《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規定;若明知商品屬侵權重製物,仍散布、公開陳列或持有準備散布,也可能涉及《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相關責任,並非一句「不是製造商」即可完全免責。劉韋廷認為,這起事件最終仍須回歸法律判斷,重點包括SOU‧SOU相關圖樣是否屬受保護的美術著作、HAHABABY商品圖樣是否與其達到實質近似,以及是否存在接觸可能性、重製行為、銷售目的或明知侵權仍販售等情形。若上述要件皆獲證明,案件才可能涉及著作權侵權責任;反之,若僅屬設計風格相近、圖樣未達實質近似,或無法證明權利歸屬,也不能僅因網路討論熱度,就直接認定違法。
未婚相守20年!黃大煒驟逝律師揭「遺產分配」4關鍵:女友恐處非常弱勢
資深藝人黃大煒(David Huang)日前傳出2日於夏威夷辭世,享壽61歲,消息由法律事務所代為發布,並表示後續身後事將由兩位胞姊全權處理。不過,與黃大煒相伴超過20年的女友兼經紀人趙濰佳(Vicky Chao)隨後發聲,質疑相關聲明的合法性,並表示將委託律師黃珊珊採取法律行動,引發外界關注。針對事件延伸出的繼承問題,律師劉韋廷在社群平台發文分析指出,黃大煒離世固然令人不捨,但事件也凸顯未婚伴侶在法律上的權益保障問題。劉韋廷表示,Vicky 陪伴黃大煒走過人生超過20年光陰,無論是音樂創作、演唱會籌備,或人生中的重要時刻,幾乎都能看見她的身影。對於黃大煒今日所留下的一切成就,外界也普遍認為Vicky付出了許多心力與青春。不過,劉韋廷指出,感情與法律終究是兩回事。他表示,「不論兩個人在一起多久,不論感情有多深,如果沒有結婚,在法律上終究不是配偶。」而在現行法律制度下,未婚伴侶並不具備法定繼承人身分,因此無法像配偶一樣享有繼承權。劉韋廷進一步說明,若黃大煒生前未透過遺囑、生前贈與、保險受益人指定或其他資產傳承規劃安排相關權益,「那麼未來遺產的分配,Vicky恐怕將處於非常弱勢的地位」。他也提到,許多人誤以為長期同居或交往多年,就能受到法律保障,但實際上法律看重的是身分關係,而非感情深淺。「很多人都以為『我們在一起這麼多年,法律應該會保障我吧?』但事實上,法律保護的往往不是感情,而是身分。」劉韋廷認為,這起事件最值得社會大眾思考的,或許不是誰對誰錯,而是當生命突然畫下句點時,自己最重視的人是否真的能獲得預期中的保障。他表示,不少人對立遺囑抱持忌諱態度,但提前做好財產與繼承規劃,往往能減少家屬日後因財產問題產生誤解與紛爭。他也分享自己的看法指出,「遺囑,不是死亡的文件,而是留給家人最後的一封家書。」劉韋廷最後表示,真正重要的並非在離世後讓摯愛為權益奔走,而是在生前透過完善規劃,替對方準備好應有保障。他認為,唯有如此,才能讓愛與責任在人生落幕後仍能延續,也避免留下無法彌補的遺憾。
柯文哲遭判17年影響2028選舉?律師曝「唯一的可能」 內政部這樣說
台北地方法院於26日就京華城容積獎勵及政治獻金案作出一審判決,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因涉貪污、公益侵占及背信等罪,遭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並褫奪公權6年。由於刑度超過10年門檻,引發外界關注其是否仍具備參選2028年總統的資格。對此,內政部也回應了。判決內容指出,法院認定柯文哲收受賄款210萬元成立,其中貪污罪部分判處13年徒刑及褫奪公權6年;另涉公益侵占政治獻金部分,分別判處2年及3年6個月;背信罪則判處2年6個月。數罪併罰後,最終合併應執行17年徒刑。全案目前仍可上訴,尚未定讞。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若受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因此,在一審判決維持的情況下,柯文哲參與2028年總統大選恐面臨法律限制。不過,內政部晚間回應指出,本案仍處於上訴程序,且距離2028年總統選舉登記時間尚有一段期間,是否具備參選資格,須視「登記當下的最新判決結果」,並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審認。換言之,若未來二審改判刑度降至10年以下,或案件出現其他變動,在判決尚未確定前,仍可能保有登記參選的空間。整體而言,柯文哲是否能投入2028年總統選舉,仍存在變數,關鍵在於後續司法審理進展。此外,律師劉韋廷也分析指出,依現行法規,只要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使尚未定讞,在法律上即可能喪失總統候選人資格。他認為,目前一審17年的結果已形成明確門檻,若欲參選,「唯一的可能,是在登記參選之前,二審已經出來,而且刑度被改判到10年以下。」劉韋廷進一步指出,即使未來出現刑度下降的情況,是否恢復參選資格,仍可能存在法律爭議。制度設計原意在於防止重大犯罪者參選,而非單純依最終刑度數字判定,因此不排除未來可能引發更進一步的法律爭議,甚至上升至憲法層次討論。
好市多未結帳先給小孩吃!媽媽怨「育兒環境不友善」挨轟偷竊 律師說話了
一名女子日前帶孩子到賣場購物時,因孩子肚子餓先打開購物車內的可頌讓孩子食用,卻被賣場人員提醒應在結帳後再吃。女子將經過分享到社群平台後,引發網友熱議,不少人認為行為不妥,甚至批評已接近偷竊行為。對此,律師指出,「先吃再結帳」不一定構成竊盜,但仍存在法律風險。該名女子於15日在社群平台Threads發文表示,她帶孩子逛好市多時,孩子因肚子餓而情緒不穩,為了能順利完成採買,她便先打開購物車中的可頌讓孩子食用。不料孩子吃到一半時,一名賣場工作人員上前提醒,「小姐,下次請結完帳再把東西拿出來吃,這次就當作沒看到」。女子向對方表示自己一定會將商品拿到櫃台結帳,並詢問「這樣也不行嗎?以前不是可以嗎?」但賣場人員回應「一直都不行」,她不滿發文抱怨台灣的育兒環境不夠友善,「台灣的育兒環境真的很不友善……在美國的Costco不會這樣啊!」貼文曝光後引發大量網友討論,「沒結帳就開封那叫偷竊」、「從來沒聽過這種事,先去結帳不行嗎?是哪一個美國的Costco說可以這樣?」、「你自己行為偏差,不要上升到台灣育兒環境不友善」、「我個人在美國超過30年,從小就在美國,也從小就討厭沒結帳就先在超市或好市多裡先吃的人。這跟育兒友善無關,這是沒家教」。據《中時新聞網》報導,律師劉韋廷對此表示,消費者在賣場「先吃再結帳」未必一定構成竊盜罪,但在法律上確實存在風險。因為在完成結帳之前,商品所有權仍屬於賣場,貨架商品只是向消費者發出購買邀請,只有在結帳付款後,買賣契約才正式成立,商品所有權才會移轉給消費者。他進一步說明,如果消費者打開商品食用後最終沒有結帳,就可能被認定具有不法所有意圖,進而涉及竊盜問題。但若消費者一開始就有購買意圖,且最後確實完成結帳,一般較難認定構成竊盜罪。不過劉韋廷也強調,即使未必構成犯罪,賣場仍可基於管理權,要求顧客在結帳前不要食用商品,並有權加以制止。好市多方面則表示,為維護賣場衛生與商品管理秩序,若會員在購物過程中有孩童需要立即食用的情況,建議可先到熟食區或結帳區完成部分商品結帳,賣場人員也會協助處理相關需求。
阿公寵孫「15歲就給5百萬」害父子對簿公堂 律師點出關鍵原因
一筆原本象徵疼愛與祝福的500萬元存款,最終卻演變成父子對簿公堂的刑事案件。律師劉韋廷近日分享一樁真實案例指出,家庭資產若缺乏妥善規劃,再深的親情也可能因此撕裂。劉韋廷表示,事件起因於一名疼愛孫子的爺爺;孫子自幼由爺爺親手教養,感情深厚。某日,爺爺決定將500萬元直接匯入年僅15歲的孫子帳戶,希望他未來能創業,延續家族打拚成果。孫子欣喜不已,卻讓孩子的父親憂心忡忡。父親擔心,未成年人突然擁有大筆資金,恐遭詐騙或揮霍,於是將款項轉至自己名下,另行開設定存帳戶保管,並承諾「等你長大一定歸還」。然而,對於「長大」的認定卻成為衝突導火線。當孫子20歲成年後要求返還款項,父親認為其心智仍未成熟,拒絕交付。雙方僵持不下,最終孩子以侵占罪名提告父親,原本出於愛的贈與,瞬間變成刑事案件,父子關係也因此決裂。劉韋廷指出,類似糾紛並不少見。長輩常以為「現在給就是愛」,卻忽略資產管理與家庭溝通的重要性。當未成熟的孩子突然承擔巨額財產,加上父母與祖父母之間缺乏明確共識與制度設計,金錢便可能成為權力與信任的拉鋸戰,最終傷害的是家庭關係。他建議,若希望孫子在25歲或30歲再取得資產,可透過信託機制設計給付時間與條件;也可利用保險或在遺囑中明確約定管理人與分配方式,讓資產在適當時機移轉。將情感納入制度安排,才能避免日後紛爭。
曹西平遺囑寫「財產全留乾兒子」仍不保險 律師揭1招讓兄弟沒得拿
資深藝人曹西平29日深夜在家中猝逝,享壽66歲,而他生前已找律師立好遺囑,希望將財產留給真正陪伴、照顧他的乾兒子Jeremy。對此,律師劉韋廷指出,如果想避免關係不佳的兄弟姊妹分走遺產,必須符合《民法》規定「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確定他們不再具備繼承人身分,也就不能請求「特留分」了。據了解,曹西平未婚單身無子,父母也已離世,且與四名兄弟關係不睦,而真正和他關係最親、情同父子的人,是同住多年的乾兒子吳姓男子Jeremy。曹西平生前也曾在節目上放話,表示財產不會留給曹家人,並會立下遺囑,將財產給照顧自己的乾兒子。針對遺產問題,劉韋廷在臉書粉專發文表示,目前乾兒子Jeremy已取得曹西平的家屬授權,全權處理後續喪禮事務,而這讓他忍不住感到鼻酸,「最先趕到現場陪他走最後一段的人,往往不是『法律上的那個人』,而是『心裡最放不下的人』。」劉韋廷指出,能不能處理後事,跟能不能拿到遺產,是兩條不同的路,如果乾兒子沒有被收養,通常不是法定繼承人,要拿到財產主要是靠遺囑的「遺贈」。劉韋廷直言,就算遺囑寫「全部留給乾兒子」,如果曹西平沒有配偶、子女、父母,而兄弟姊妹仍在,兄弟姊妹依法仍可能主張「特留分」,要求把被侵害的份額扣回來,「白話說:遺囑可以把愛寫進去,但特留分會把某些人『硬是留在名單上』。」劉韋廷也提到,如果要讓兄弟姊妹無法繼承遺產或無法取得「特留分」,必須符合《民法》1145條規定的「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例如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且被繼承人曾表示其不得繼承;另外像詐欺、脅迫干預遺囑、偽造湮滅遺囑等,也都有明確要件。劉韋廷說,一旦喪失繼承權,他們就不再具備繼承人身分,既然不是繼承人,當然連「特留分」都不能請求;所以曹大哥若要在法律上防範,應該在遺囑當中特別記載,這些兄弟姐妹因為有違反《民法》相關規定、足以「喪失繼承權」的事由,因此不能擔任繼承人。劉韋廷提醒,也可以考慮透過保險來做長期的生前規劃,如果將財產轉化為保險金,曹大哥名下就不會留下遺產,而保險可以直接指定受益人,由乾兒子來領取,這在法律上面是合法的,同時也能有效避免「特留分」所帶來的紛爭。
張文砍人釀4死11傷!網問「若開車撞死他會怎樣?」 律師解答:恐淪被告
27歲男子張文19日在台北車站M7出口、捷運中山站以及誠品南西店使用汽油彈、煙霧彈並持長刀連續作案,造成4人死亡(含張文)、11人受傷,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對此,就有網友提出「事發當下能否開車撞嫌犯?」律師劉韋廷強調,關鍵差別在於撞人的那一刻,他到底是在「看起來像要犯案」,還是已經「正在犯案、持續侵害」,因此看見刀不等於看見攻擊,「你能證明『正在發生的侵害』,才有機會談防衛。否則你想當英雄,很可能最後變成被告。」劉韋廷在臉書粉專發文表示,有律師在網路發文討論,提到「如果我們預知張文會殺人,為了阻止他在還沒動手前就先開車把他撞死,這樣還要不要被處罰?」但這題有個致命的邏輯陷阱,若把人撞死了,該怎麼證明「對方本來一定會去殺人」?大家都沒有上帝視角,在法律上更不可能用「我猜他會殺人」去合理化「我先把他殺了」。劉韋廷指出,如果張文確實有殺人意圖,甚至寫好了死亡筆記本、準備好了刀,但在出手前一刻停下來,是否還會涉及殺人罪?根據《刑法》271條第3項有處罰「預備」殺人罪,不會處罰殺人既遂罪,因為「想」跟「做」之間,法律要處理的是行為的界線,而不是讀心術。劉韋廷提到,以現實的幾種情境來看,若嫌犯已經丟了煙幕彈、拿刀出現,雖看起來很可疑,但還沒開始攻擊,有人衝上去把人撞死,法律上很可能直接落在殺人罪,「你可以說你是為了保護他人,可問題在於:當下只有『懷疑』,卻已經造成『確定的死亡』。沒有他殺人的結果,卻有你撞死人的結果,風險極高。」劉韋廷說,如果嫌犯已經沿街砍人,甚至有人已經受害,有人親眼看見他正在持續攻擊,此時選擇開車撞他,是為了立刻阻止他繼續殺人,才比較「有機會」去談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的空間,「注意,是『有機會』,不代表一定會成立,因為法院仍會檢視:當下是否真的是迫在眉睫、是否別無他法,或手段是否必要且不過當。」許多人會質疑「難道要等到有人倒下才能出手?」劉韋廷坦言,法律的核心矛盾就是「我們希望由公權力處理暴力,而不是讓社會進入私刑正義」,但當下若不立刻制止,可能導致更多無辜生命當場喪命,因此「關鍵差別」通常就在於撞人的那一刻,他到底是在「看起來像要犯案」,還是已經「正在犯案、持續侵害」。劉韋廷強調,「看見刀,不等於看見攻擊;你能證明『正在發生的侵害』,才有機會談防衛。否則你想當英雄,很可能最後變成被告。」
黃子佼獲緩刑4年! 律師讚「二審法官有智慧」:35名被害者變2千多人
知名主持人黃子佼被查出在「創意私房」購買、收藏2259部不雅未成年性影像影片,一審判他8月徒刑,二審改判1年6月、緩刑4年。對此,律師劉韋廷直言,其實二審法官很有智慧,「二審法官可是讓被害人從35人變成2000多人,未來都有機會對黃子佼提起民事賠償,不只是有跟35人和解就了事!」劉韋廷在臉書粉專撰文道,黃子佼在二審宣判前說跟被害人達成和解,換取法官給予緩刑,「社會因此輿論譁然,難道真的只要給錢了就有機會免於牢獄之災嗎?」劉韋廷指出,本來一審只有判決8個月,但二審加重到1年6個月,主要原因是因為一審的判決針對的是一個未成年的性影像罪,可是二審不是用這一條來做判決,而是用《個人資料保護法》。劉韋廷說明,《個資法》不限於未成年人,「所以一審被害人只有這些未成年人35人而已,可是到二審光黃子佼下載的所有相關的性影像就高達2000多個人」、「其實二審法官是很有智慧的」。劉韋廷表示,這2000多個人未來還可以向黃子佼提起民事求償,不是只有那35個被害人而已,「所以光法條不一樣,被害人也不一樣,因此從8個月拉到1年6個月。」高等法院昨天(25日)宣布二審結果,依照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改判黃子佼1年6月、緩刑4年,服務180小時義務勞務以及參加3場次的法治教育,可上訴。
持分博奕戰2/「共同持分」成有心人士獵物? 地主可尋求三方案解套
台中文心中清捷運站周邊的水湳新興市場土地陷入變價分割危機,地主們雖百般不願,卻幾乎找不到脫身之道。台中地院法官開庭時建議地主可向市府申請核定是否能採「原物分割」,但受限於開發利益與法規最低面積限制,實務上幾乎不可行。地主們無奈質疑,《土地法》原意是處理繼承人之間持分問題,如今卻被「土地蟑螂」鑽洞利用,反讓真正地主被迫低價脫手家產,成為制度最無力的犧牲者。被告之一、77位地主中的陸敬民向本刊指出,水湳新興市場用地是多年前由其母親購入,此地之所以會淪為今日的風暴,源頭在於當初規畫時就埋下的一個「地雷」,整塊土地只有一個地址,屬於是多位地主共同持有,不像現今地號分割如此細緻,因此衍生漏洞可鑽取。地主陸敬民指出,法院一旦進入拍賣程序,若發生流標就會不斷降價,最後成交價有時只剩市價一半甚至更低,等同被迫賤賣祖產。(圖/黃耀徵攝)今年7月第三次開庭時,法官建議雙方可向台中市政府確認土地是否能「原物分割」,也就是每位地主擁有獨立地號,脫離共有狀態,原告也可自行出售其土地。然而,原告蕭姓律師卻主張原物分割將損害土地「容積率」,也就是開放空間與未來開發的潛在利益,此說法令地主們不滿痛批,根本是「吃人吃夠夠」。然而即使再不合理的條件,仍可符合法規程序,「土地蟑螂」的衍生,正是不法人士利用《民法》第823、824條關於「共有物分割」的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判分割;若法院審酌後認為「變價分割」是適當的處理方式,即會裁定拍賣。有些人甚至結合《土地法》第34-1條的「多數決處分」,讓整起訴訟看似完全合法,實則可能讓小地主血本無歸。陸敬民表示,部分法官誤以為拍賣是最公平的方式,卻忽略拍賣市場的現實,若拍賣流標就可能多次降價,對原地主極為不利。此案一年內就開了4次民事庭,速度快得離譜,地主們難以反應,感覺就像「強渡關山」,急著將人家的土地處理掉。最終若真的走入拍賣程序,自己只希望可以找來第三方估價師等專業人士,提出合理市價後,再依合理方式處理。對此,律師呂奕賢指出,立法者起初就認為「共有」不是理想狀態,因為一塊土地或建物由很多人一起持有,使用上很麻煩,因此法律的方向,是希望最後能回到「一人單獨所有」。實務上,只要有共有人要求分割,法院原則上會優先採取「原物分割」,也就是能切地就切地、能分建物就分建物;只有在不動產本身沒辦法分,或共有人太多、持分太零碎時,法院才會改採「變價分割」。呂奕賢建議,如果地主覺得有人想利用制度(像土地蟑螂或建商)逼土地拍賣,可以提出一套具體的「原物分割方案」,例如如何分地、各自取得哪一部分。只要土地客觀上能分割,法院通常會傾向採用這種方式;另外,地主也可以去整合其他年長共有人,只要多數人支持原物分割,法院不見得會同意變價分割。律師說明,法院拍賣通常以「一拍市價、二拍八折、三拍六四折」方式,不過若土地條件單純、買方容易評估,價格通常不至於太離譜。(示意圖/劉耿豪攝)至於拍賣流程,呂奕賢表示,法院在拍賣前一定會找估價師先估市價,不會用公告現值。拍賣價格一般是一拍市價、二拍八折、三拍六四折。只要土地或建物條件單純,拍賣價格通常不會太差。律師劉韋廷認為也可採「原物找補」方式,地主可向法官爭取由自己承受持分較小共有人的份額,再以法官認定的公平價額找補現金,避免土地被迫拍賣。對此,記者致電蕭姓律師的事務所,事務所回應指出,因相關訴訟仍在審理中,蕭律師不方便回覆。
80歲老婦「1萬紅包塞嘴」悶死癱瘓兒 律師嘆最後的道別:是愛也是絕望
台北市一名80歲劉姓老婦長期照顧全身癱瘓、臥床超過50年的腦性麻痺兒子,疑因身心俱疲,在家中以紅包袋塞住兒子口部並以膠帶纏繞口鼻,導致兒子窒息身亡。法院審理後,判處2年6個月徒刑,並建請總統予以特赦。對此,律師劉韋廷感嘆「那是一份愛,也是一份絕望。」律師劉韋廷13日在臉書表示,這起事件讓他深受震撼。他指出,該名母親照顧癱瘓兒子逾50年,案件發生於清晨,老婦先將裝有1萬元現金的紅包袋塞入兒子口中,再以口水巾和膠帶覆蓋口鼻,使兒子窒息。劉韋廷表示,「她不是冷血,而是心碎。」劉韋廷指出,母親將紅包放入兒子口中,如同最後道別,「那是一份愛,也是一份絕望」,帶有情感與無力。他認為法院量刑2年6個月並建請特赦的作法合理。他表示,這起事件反映照護者支持系統不足,「不是單純的犯罪,而是社會安全網的破口」。他並質疑,社會是否在悲劇發生前即提供足夠協助,「在她崩潰之前,有沒有人伸出手?有沒有人願意陪她一起面對?」並指出,人口高齡化與長照議題不僅是政策問題,也攸關每個家庭未來。對此,網友也在底下留言感慨,「那位母親真的很辛苦,有的人一個月都嫌煩了……真的無法想像50年?是怎麼熬過來的?真的應該尋求協助的,或是找里長幫忙的」、「個人感覺,這位老人家,應該是自己也疾病纏身,感覺可能不久人世,所以才會痛心下這種決定,要不然都照顧50年了,為什麼要現在才做下手決定」、「老人家要照顧自己已經很吃力,老了沒有錢也沒有體力再照顧這個老孩子,安樂死不能立法通過,要放棄孩子該有多掙扎,但一切只因無能為力了。」
黃明志捲「謝侑芯謀殺案」能引渡來台受審? 律師曝3關鍵
台灣「護理系女神」網紅謝侑芯,日前赴馬來西亞工作,卻在吉隆坡高級飯店猝逝,馬來西亞警方4日宣布將案件由「猝死」改列為「謀殺案」偵辦,而涉案的黃明志也在今(5)日凌晨主動到吉隆坡金馬警區總部投案。對此,律師劉韋廷直言,「就算人(黃明志)在馬來西亞,也不代表能躲過台灣的司法追訴。」劉韋廷在臉書粉專撰文道,警方在飯店房間查獲9顆搖頭丸,並驗出黃明志有安非他命、K他命、大麻、冰毒等多項毒品陽性反應,馬來西亞先是以持有、施用毒品偵辦,後續更朝謀殺方向偵辦,「就算人在馬來西亞,也不代表能躲過台灣的司法追訴。」劉韋廷說到,首先,若外國人在境外對我國國民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我國有刑事管轄權;其次,同一行為即便已在國外受審、入監,我國仍可依法起訴與審判,但會依其在國外受刑情形,斟酌是否全部或一部免除其刑之執行;最後,若涉殺人,台灣法下最重可到死刑。劉韋廷指出,如果最終認定黃明志是殺人等重罪,馬來西亞審完不代表結案,若服刑完畢,我國可以請求引渡,或當事人一入境台灣,就能依法拘提、起訴、審判、執行,「司法不會因為『地點不同』就放生。」 此外,黃明志於今天凌晨主動前往警局投案,並在社群平台發文表示,「現在已經抵達警局了,接下來我會全力協助警方調查,給社會大眾和死者家屬一個交代。我不會逃,之前7次通緝令都是我自己主動去報到,不曾逃過。」
立遺囑還想讓哥姐拿不到「特留分」 妹妹心死:遺產寧可給貓
律師劉韋廷近日分享個案,一名女子想要立遺囑,還要讓哥哥姐姐喪失繼承權拿不到「特留分」,她直言,「我的遺產寧可給貓,也不要給無情的手足。」律師劉韋廷在臉書分享女子跟哥哥姐姐的對話。女子問哥哥,「當年爸生病開刀,我一個人跪在醫院門口求醫生,你們人在哪裡?」哥哥冷笑,「我在南部工作,難道要我專程跑一趟?」女子表示,媽媽跌倒送到急診,她守在走廊整夜,幫媽媽餵飯、換尿布等,他們連一通關心的電話都沒有。姐姐不耐煩表示,「反正妳又沒結婚,時間多,照顧爸媽不是應該的嗎?」女子聽了哭著說,「我不是應該的!我是爸媽的女兒,你們是什麼?」劉韋廷表示,女子堅持要立遺囑,還要讓哥哥姐姐喪失繼承權,拿不到特留分,劉韋廷嘆,「她把青春奉獻在病床旁,把自己的人生暫停,去成全父母的餘生。」劉韋廷指出,女子沒有婚姻,沒有依靠,只有一間小房子和一隻陪伴自己的貓,她曾以為至少父母過世後,哥哥姐姐會給她一些溫暖,現實卻是冷漠的財產分割,父母微薄的存款和爸爸留下的保險金,都被他們分走,哥哥姐姐也不願意付媽媽的醫藥費,醫藥費都是她自掏腰包負擔。女子哽咽表示,「將來我走了,我要把所有的一切,都送給動保團體,照顧陪伴我的貓。至少牠們不會像哥哥姐姐一樣,把我推向孤單與心碎。」劉韋廷感嘆:「最痛的背叛,不是來自陌生人,而是你叫了幾十年的哥哥姐姐。」
律師劉韋廷遭網紅作家誣指迷姦前凱渥名模! 本人回應了
本刊日前報導網紅作家凱薩琳.孔在社群媒體散布不實訊息,誣指知名律師劉韋廷迷姦前凱渥名模鄭喬蔓,遭劉韋廷提告獲法院判賠。對此,劉韋廷今(8月13日)公開回應,表示確實遭到對方的不實指控,如今判決已定,希望對方不要再耗費司法等社會資源來處理子虛烏有的指控。本刊日前報導指出判決書內容,寫道凱薩琳.孔於2024年1月28日起,陸續在臉書、LINE社群上散散佈劉韋廷律師對委託人下藥、迷姦、拍攝裸照等行為,雖然貼文中皆未直指劉韋廷本人,但內容仍透過「知名律師」、「流大律師」、「劉瑋婷」等諧音方式讓人可以輕易知悉所指為劉韋廷。並且也於2024年5月20日在臉書上寫道,「L律師到警局警告我跟蹤騷擾,,,,,告我的事由,主要就是到我的私密LINE群組截圖,內容大概就是嘲笑他很愛假裝自己是台大人….還有我說他與『彌堅』鄭小姐的那件事」將無辜的前凱渥名模鄭蕎蔓捲入其中。網紅作家凱薩琳.孔指本刊報導不實,並寫道「劉韋廷律師表示不回應」。(圖/翻攝畫面)而法官也認為,凱薩琳.孔的言論內容涉及犯罪行為,因此在發表前應合理查證,但根據凱薩琳.孔所提出的查證僅有林女對話紀錄,且凱薩琳.孔與林女結識於2024年1月24日,但卻在28日貼出相關的言論,實難想像被告於如此短暫時間之內盡其查證義務,並於今(2025)年7月11日宣判凱薩琳.孔需賠償劉韋廷律師1元精神撫慰金,當時本刊致電劉韋廷律師詢問相關事宜,但對方表示不回應。而在報導露出以後,於昨日在臉書上寫道,「…對於媒體不實指控,揭露我多項個資,今天晚上8點直播跟大家講清楚…..做賊的喊抓賊耶,劉韋廷律師表示不回應」。然而,劉韋廷律師於今日表示願意接受訪問,並做出回應以及澄清。劉韋廷律師表示,凱薩琳.孔於社群軟體上所指控的皆非事實,且法院也已經證實凱薩琳.孔在社群上散布的相關指控為子虛烏有,也認定其行為屬妨害名譽,但對方如今卻還是繼續重複在社群上提及妨害名譽的內容,我實在也感到很無奈,希望對方可以不要再占用社會以及司法資源針對此事做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