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票有效太寬鬆成賄選漏洞 監察院建請中選會考量調整
(圖/黃耀徵攝)
監委林郁容、范巽綠今(25日)指出,連江縣的歷次選舉中,出現把章蓋在候選人號次、人像或姓名欄等特殊位置的「記號票」,做為履行賄選約定的證明;近年來選舉人多已習慣在選票圈選欄內圈選候選人,而中選會歷年函頒之「選舉票有效與無效之認定圖例」對有效票之認定標準過於寬鬆,建議應朝嚴修正,以杜絕弊病。
監委指出,民眾陳訴,2022年連江縣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出現大量蓋在候選人號次、人像或姓名欄與出現蓋多次章的選票的「記號票」,且連江地方法院111年度選訴字第l號及112年度選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亦證實確有「記號票」之存在,而認定被告犯《公職人員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不正利益罪」定讞,調查報告業經監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審查通過。

二位監委表示,中選會歷年函頒之「選舉票有效與無效之認定圖例」認為「圈選於每一候選人欄各格內,能辨別為圈選何人者,仍應屬有效票」,認定標準過於寬鬆,雖歷經8次修訂,但仍維持1980年訂定的選舉票有效之認定標準。
監員強調,有心人士在連江縣地方選舉透過「記號票」進行賄選確有其事,且該問題已存在多年仍無法有效解決 ,實係因中選會歷年函頒之「選舉票有效與無效之認定圖例」對有效票之認定標準過於寬鬆。由於選舉人多已普遍習慣於選票圈選欄內圈選候選人,為免爭議,避免候選人指示選民將選票圈選於候選人欄位之特定位置,建請中選會將有效票限縮於蓋在圈選欄內或至少須碰到圈選欄邊線,而圈選在號次欄、相片欄、姓名欄非屬有效票。
二位委員強調,法務部於民國90年間認為應「限縮有效票之範圍,以防杜賄選及暴力介入選舉」,監察院建議得參照92年所修正之總統副總統選罷法文字「所圈位置全部於圈選欄外或不能辨別為何組者為無效票」,據以修正現行公職人員選罷法。另建議,在印製選票時,可將圈選欄邊線加粗或用明顯顏色,有助選舉人圈選時之識別,同時於選票上加註警語「圈選於圈選欄外,為無效票」,另在選舉前可加強宣導,投票當日並在各票所張貼標語,以提醒選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