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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被攔胡2/設公法人進度牛步 原住民部落爭取權益妾身未明

苗栗 圓墩部落 徐耀昌 泰安鄉 溫泉旅館
位在屏東縣的台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使用北葉部落的土地,但因為北葉部落並非公法人,每年的回饋金只能存入鄉公所的帳戶,部落無法自行調配。(圖/報系資料照)

位在屏東縣的台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使用北葉部落的土地,但因為北葉部落並非公法人,每年的回饋金只能存入鄉公所的帳戶,部落無法自行調配。(圖/報系資料照)

苗栗縣政府在前縣長徐耀昌任期最後幾個月通過了泰安鄉的新設溫泉旅館開發案,遭質疑未依法咨商區域內的關係部落,鄰近案場的「圓墩部落(Tabilas)」更指控,部落為了再度確立其傳統領域而向原民會申請調查補助,但核定經費的公文到了泰安郷公所,卻未通知部落。原民立委伍麗華指出,因為原住民部落不是公法人,造成許多不便,她將持續督促原民會制定部落公法人的相關法規,以避免類似情況再度發生。

圓墩部落部落會議主席盧光明說,面對溫泉旅館開發案的諮商對象爭議,部落需要有法律地位,才能在協商過程中捍衛自身利益,不讓開發案凌駕於原住民族的生存需求之上。因部落尚未取得公法人地位,在行政機關辦理補助或委辦事項時,可能面臨憑證不符、核銷困難等問題,圓墩部落若依法取得公法人地位,則可申請統一編號,並依相關法令辦理經費核銷與財務作業,讓行政程序更順利,同時財務也可以更透明。

立委伍麗華指出,《原住民基本法》已明定部落為公法人,但原民會至今尚未訂定相關的實施辦法,執行進度有待加強。(圖/報系資料照)
立委伍麗華指出,《原住民基本法》已明定部落為公法人,但原民會至今尚未訂定相關的實施辦法,執行進度有待加強。(圖/報系資料照)

「部落公法人是一個工具,現在有很多部落正需要。」伍麗華指出,泰安鄉的圓墩部落面對開發案,若是具備公法人地位,將可做為原民會補助計畫的主體;位在花蓮縣秀林鄉富世村鄰近的亞泥礦區,6月4日疑似在進行爆破作業時導致部分土石飛濺,直接波及下方富世部落,若該部落是公法人,也可以讓與礦公司交涉更順利;甚至「台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使用北葉部落的土地,因為部落不是公法人,每年的50萬元回饋金只能存在鄉公所的帳戶裡,部落旅人不一定都能用得到。

亞泥花蓮新城山礦區6月4日炸山時,因火藥量控制不當,引發碎石噴飛將附近的富世村部落民宅屋頂砸出大洞。(CTWant合成圖/報系資料照)
亞泥花蓮新城山礦區6月4日炸山時,因火藥量控制不當,引發碎石噴飛將附近的富世村部落民宅屋頂砸出大洞。(CTWant合成圖/報系資料照)

其實此議題不是近年轉型正義後才發生,早在十多年前,因為國軍新竹五峰樂山雷達站需要高壓電力,從苗栗南庄鄉田美到樂山段,興建30座輸電幹線,沿路使用到瓦祿、石璧、鹿山等六部落土地,當時立委陳瑩便曾協助部落爭取,台電以捐助方式,每年提供85萬回饋當地族人,但因為部落並不是公法人,最後僅能存入原住民發展基金,再逐筆轉發給各部落使用。

伍麗華指出,《原住民基本法》在2015年修訂後明文規定「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並授權主管機關原民會制定相關施行辦法,雖然她從卓內閣上路以來就不斷催促,但原本應訂定有彈性的法規執行「沙盒計劃」,藉由在幾個部落試辦、一面滾動修正實施辦法,但很可惜的是,至今尚未見到原民會的草案內容。

伍麗華說,原民會在挑選試辦點時並未咨詢各原住民立委的意見,就逕自選擇了一些未面臨爭議、不急迫需要公法人身分解決爭議的部落,以致試辦至今,以乎未能觸及核心問題,草案制定進度落後。未來她會繼續關注,督促原民會早日擬定部落公法人設置的實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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