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者的誠信1/投票前1個月同縣市跨區遷籍竟仍能投罷免 張斯綱批中選會濫權解釋選罷法
726大罷免前,中選會與事實查核中心曾相繼針對投票人資格進行解釋,但該解釋被在野黨民代質疑有違反選罷法之虞。圖為基隆罷免投票,民眾前往投票(圖/黃鵬杰攝)
中選會在726首波大罷免前,曾在接受事實查核中心採訪時強調,選民只需在今年3月26日前(726罷免投票前4個月),將戶籍遷入該縣市A選區,若在6月20日(投票前一個月)前,再將戶籍遷到同縣市B選區,即使在B選區僅居住1個月,但A區加B區「合計已在該縣市居住滿4個月以上」,該選民就可針對B選區罷免立委投票,引發爭議。
該解釋出爐後,立即引發北市議員張斯綱強烈質疑,直指已明顯悖離一般民眾對合法投票,戶籍需在4個月前遷入該選區(例如需遷入大安區、而非僅遷入北市而已)的長期認知,有錯誤解讀選罷法之虞。他建議立院應在823罷免結束後,召開專案會議,徹底檢討罷免制度的bug,要中選會明確交代。

此事最早緣起為,有民眾在726大罷免前一週陳情,指雙北罷免選舉公報中「投票人資格認定」與中市選委會公報明顯不同,有鑑於大罷免投票第二階段,藍營已具名檢舉罷團疾呼民眾,若該選區內無可罷免藍委,可遷戶籍至「有藍委遭提案罷免」選區,轉而罷免該區藍委。陳情民眾認為選舉人資格若一國兩制,恐助長幽靈人口歪風。
本刊在7月23日披露該陳情內容,北市議員張斯綱聞訊後向北市選委會查詢,獲得回覆「公報內容都符合中選會及選罷法規定」,各地選委會認定也是一致「毫無差異」;7月24日,事實查核中心再引用中選會說法,指各縣市選委會選舉公報「寫法」略有不同,但中選會堅持各地選委會說法一致,並指「遷戶籍投票截止日期,北中選委會不同調」是錯誤報導。
事實查核中心該文中,提到中選會引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規定,指在某個選區「連續住滿4個月」者,就是該選區選舉人。並進一步說該縣市劃分成多個選區,居住時間可在同縣市內合併計算,但若是在投票前1個月(選舉公告發佈之後)才將戶籍遷入選區就無投票權。
一位中市選委會工作人員透露,其實早在2022年1月9日,現任駐芬蘭代表、時任無黨力委林昶佐被罷免時,投票人的資格認定就已爆發過爭議。當年,因台中也有時任台灣基進立委陳柏惟面臨罷免,眼尖民眾察覺台中、台北選委會罷免公報文字對投票人資格認定不同而要求解釋。當年中市選委會就傾向從嚴認定投票人「須4個月前遷入台中市陳柏惟的中市二選區,才有投票資格」,但北市選委會傾向「凡投票前1個月前,遷入林昶佐北市第五選區,符合在北市居住(合併)計算超過4個月即可投票」。

「若司法被被喻為『皇后貞操』,選舉工作就像『國王誠信』,兩者都不容褻瀆、雙標,哪能搞一國兩制、見機行事。」張斯綱質疑,一般選舉中選舉人必須在4個月前遷戶籍到選區,投罷免票怎麼就變成有1到3個月落差,且罷免提案連署人資格還限定在該選區住滿4個月,反而是投罷免票民眾資格從寬認定,這究竟是什麼道理?
北市議員詹為元則質疑,中選會、事實查核中心所謂的「A+B選區住滿四個月」認定,明顯與一般民眾認知不同,有點像近日引發爭議的「疊加關稅」事件翻版,恐變相鼓勵民眾不斷在同縣市內頻繁遷戶籍「逐選票而居」。若是這樣認定,未來檢調單位查辦幽靈人口標準又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