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
房產新勢力
一次要繳16個月房屋稅? 稅務局回應了
(封面示意圖/AI生成)
房屋稅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上路,由按月計徵改為「按年課徵」,並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部分新建屋主次年最高可能需一次繳納16個月稅額,務必留意買賣時點以落實財務規劃。
新制按年課徵並確立納稅基準日
根據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最重要的變革在於課徵方式由原本的按月計徵調整為「按年課徵」。同時,新制明確規範每年2月的最後一天為納稅義務基準日,這意味著只要在當年的2月末日當天登記為房屋所有人,就會被判定為該期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
課稅期間變動與跨期併徵規定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一般的房屋稅課稅期間是從每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止,合計共12個月。然而,針對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這段期間內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的房屋,規定則有所不同。這類房屋在該年度3月至6月的稅額,將不會在當年度即時課徵,而是會併入下一期的稅單中一併收取,這將導致次一期的課稅期間可能會超過12個月。
最長16個月稅額併徵案例
為了讓民眾更理解,稅務局舉例說明,假設謝先生購置的新建房屋在114年3月1日完成並開始課徵房屋稅,那麼114年3月至6月這4個月的稅額,將會與115年期的房屋稅併同計算,並在115年5月統一開徵。在這種情況下,謝先生於115年須一次繳納合計達16個月的房屋稅。
購屋者應預先評估買賣稅負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在購置房產時,務必要留意房屋稅起課時間及每年2月末日納稅義務基準日的相關規定。買賣雙方應預先評估彼此的稅負承擔,並將這些稅務細節納入整體的財務規劃中,避免因為買賣時點的微小差異而意外增加稅務負擔,進而影響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