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瑕疵成房市糾紛第一名 很多買方不知道這3件事
預售屋進入交屋階段前,買方應重新檢視契約內容,確認交屋驗屋相關權益。(圖/踏取國際開發提供)
去年還在擔心延遲交屋,今年終於驗屋了,卻發現牆面、門窗、漏水等問題?你並不孤單!內政部最新統計顯示,2026年第1季房地產消費糾紛共617件,以「施工瑕疵」案件數居冠,其中122件中就有121件來自建商。另一方面,去年住宅類使用執照核發已超過14萬戶,較前年增加3.2%,隨著大量住宅進入驗屋與交屋階段,買方更應該先仔細審視契約裡的權利。

▶ 第一:取得使用執照,不等於正式交屋。依預售屋定型化契約規定,契約應載明建商應取得使用執照的期限。若未在約定期限內取得,每超過一日,建商應按買方已繳「房地價款」,以每日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因此真正發生爭議時,看的不是接待中心口頭說的「預計何時完工」,而是契約白紙黑字的日期。
▶ 第二,取得使用執照後,應於6個月內通知買方辦理交屋。若超過期限,也同樣有遲延利息規定。即使近年房貸水位吃緊,對保、貸款撥付時間拉長,也不代表建商可以因此無限延長交屋期限。今年行政院查核預售屋契約時,就發現部分建商自行將「對保、貸款撥付時間不計入6個月」寫入契約,要特別注意這類條款是不符合規定的!換句話說,即使碰上市場房貸緊縮、銀行排隊對保,也不代表契約上的交屋期限可以無限往後延。
▶ 第三,驗屋有瑕疵,不是只能先交屋再等保固。預售屋定型化契約規範,驗屋時發現的瑕疵,應記錄並由建商「限期修繕」;買方可保留「房地總價5%」作為交屋保留款,待修繕完成、複驗後再支付。
此外,今年行政院查核也發現,有建商將「房地總價5%」改成「房屋總價5%」,或要求買方先接受有瑕疵的房屋,再走後續保固程序,這些都是「不合規」的契約樣態,在簽約時務必多加留意。
不少建商在預售契約上寫到「除非瑕疵已經嚴重到房屋無法使用,否則買方不得以瑕疵為由拒絕或延後交屋」,但站在消費者角度,許多施工瑕疵(如牆面、門窗、漏水或設備缺失),即使還沒嚴重到「不能住」,在後續後續修補改善階段仍可能讓工班不停進出、產生粉塵,也無法讓屋主放心進行裝潢。
踏取國際開發藍德義協理表示,多數消費者驗屋並不是想當「奧客」,僅是要求建設公司負起企業責任、交付的房屋符合契約與合理品質,並非要求過當。況且一個嚴謹的品管機制下,理當於通知驗屋前先行改善掉肉眼可見的明顯瑕疵,若將不堪的成品交付於買方,只是徒增消費者對於品牌的負面形象,不禁讓人有「建商想碰運氣貿然闖關」或是「把消費者當做品檢員」的負面聯想,更增加雙方後續溝通成本。
因此,準備驗屋前,建議先把契約重新翻出來,除了確認取得使用執照期限、通知交屋期限與5%交屋保留款,也要仔細查看驗屋條款與建材設備表,確認品牌、規格、材質及瑕疵處理方式,有沒有寫得過於模糊或有寬鬆的解釋空間。
若涉及漏水、水平、電氣、給排水等一般人不容易判斷的項目,驗屋當天建議委請第三方單位進行驗屋並出具檢驗報告,以客觀數據作為後續和建商溝通的依據,也應將發現的缺失拍照、列冊並留下書面紀錄。
買房走到交屋,身為消費者應在交屋前多花時間把契約與屋況確認清楚,勝過後續花費時精力與建商進行糾紛的官司纏訟。身為建商,也應該在通知驗屋前做好基本的品質控管,將肉眼可見、足以影響居住與後續裝潢的瑕疵先行改善,而不是把最後一道品管留給消費者。交付一間符合契約約定、品質完整的房屋,本來就是建商應盡的責任,也是維持品牌信任最基本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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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 踏取國際開發 協理 藍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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