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鈕承澤性侵女助理 被害人可適用「保護與訴訟參與新制」

(圖/報系資料照)

(圖/報系資料照)

「豆導」鈕承澤涉性侵劇組女助理遭台北地方法院依強制性交判刑4年,他不服提上訴,由於被害人訴訟參與今年1月10日已生效施行,受害的女助理可獲得適當隔離保護,並可向法院提出聲請,參與訴訟對準備程序事項、證據調查及科刑範圍表示意見。

今年1月10日修法通過的被害人保護與訴訟參與新制,分為「一般保護被害人規定」與「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兩大部分,基本上未改變刑事訴訟程序中審、檢、辯之三面關係,以維持刑事訴訟之公平性及兼顧被告之訴訟權益。

新制規定,檢察官在偵查中或警方調查時應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屬之隱私完善,及被害人與被告或第三人間之適當隔離保護措施,除被害人法定代理人、配偶或一定親屬外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亦得在場陪同並陳述意見。

法院於審判中應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屬之隱私,完善被害人與被告或旁聽人間之適當隔離保護措施,除被害人法定代理人、配偶或一定親屬外,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亦得在場陪同。

另外,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權益告知書犯罪被害人及告訴人訴訟權益告知書,以白話文方式,讓被害人第一時間了解友善法庭措施。及時申請移付調解,或被告及被害人之聲請,轉介適當之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

至於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適用案件範圍,包括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罪名,因故意或過失致人於死、重傷、刑法部分罪名等,被害人無法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或一定親屬聲請。

被害人向法院提出聲請書狀,由法院經徵詢意見及斟酌相關因素後,作成准許或駁回訴訟參與之裁定,選任或獲法院指定代理人之權利及卷證資訊獲知權,期日受通知及到場之權利,選定訴訟參與代表人及科刑範圍表示意見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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