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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海羅盤」基金會不服補稅181萬 經營無關宗教業務一審敗訴

葉教授成立的「心海羅盤善知識文教基金會」,被國稅局認定舉辦宗教活動,不符免稅規定,要求補稅181萬元。(圖/翻攝自心海羅盤官網)

葉教授成立的「心海羅盤善知識文教基金會」,被國稅局認定舉辦宗教活動,不符免稅規定,要求補稅181萬元。(圖/翻攝自心海羅盤官網)

已故《心海羅盤》主持人葉耀星創辦的「心海羅盤善知識文教基金會」,5年前舉辦「乙未年佛誕」活動,國稅局認定經營無關創設目的宗教業務,要求補稅181萬餘元,基金會不服提起行政爭訟,日前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可上訴。

該基金會是教育部許可設立的「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成立宗旨為提高國民生活品質,舉辦有益於社會、匡正人心、心靈改革的活動,基金會辦理2015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作業組織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為0元。

但國稅局發現,基金會2015年間舉辦「乙未年恭賀南無本師釋迦牟尼佛佛誕」、「乙未年恭賀南無大慈大悲觀世音佛祖佛誕」、「乙未年恭賀南無阿彌陀佛佛誕」等活動,認定經營與創設目的無關的業務,不符合公益團體免稅規定,故核定當年度課稅所得額為1069萬7214元,基金會應補稅額181萬8460元。

基金會提告主張,活動雖以佛誕為名,但內容是以演講方式傳遞善知識、匡正人心、心靈改革,並非宗教活動,且活動支出占收入比例的91.38%,遠高於免稅標準60%,原處分形同限制憲法保障的宗教信仰自由,也未載明哪些活動與創設目的無關,有違明確性原則。

北高行認為,基金會的主管機關是教育部,但宗教並非教育部主管業務,另外,為防國家挾公益之名,藉減稅手段鼓勵或排擠特定文化價值,尤其政治及宗教易挑起對立,一旦公益團體涉及宣揚特定宗教信仰或政治理念,則不得給予免稅待遇。

判決理由指出,以「佛誕」為名的活動,即使未舉行宗教儀式,仍會被社會認知在宣揚特定宗教,且基金會稱非宗教活動,卻又指摘國稅局限制宗教自由,主張前後矛盾,另依基金會自行製作的「彌陀博物大院舉辦活動紀實」中,確實舉辦過類似於宗教活動,故認定不符免稅規定,判基金會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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