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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者買高額保單該注意什麼?從七旬夫妻貸款投保爭議 看三個法律關鍵
近日媒體報導,台中一對七旬夫妻指控銀行理專以節稅、投資收益及資金週轉為由,建議其以房屋貸款方式購買高額美元壽險;該案涉及房屋貸款約新臺幣6,000萬元、首年保費約新臺幣800萬元。消費者主張原以為購買的是投資型保單,或認為六年後可領回本金;銀行則回應,查無高獲利誘導投保或勸誘貸款購買保險情事,相關爭議程序亦未認定有消費者所述招攬瑕疵。本文無意評論個案真偽,而是從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保險法制角度,討論高齡者購買高額保單時真正應注意的法律問題:有資產是否代表商品適合?有簽名是否代表真正理解?有錄音錄影是否就沒有爭議?事後想解約,是否一定能全額退費?115年4月金管會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7條,針對高齡投保、借款買保險及解舊約買新約案件,調整關懷措施與作業流程。其重點並非放鬆高齡保護,而是從單純以「65歲」作為判斷標準,轉向更精細的「脆弱性評估」、「商品適合度」及「投保權益保障措施」。一、有資產,不代表保單一定適合高額保單爭議中,金融機構常會強調客戶與銀行往來多年、具備相當資產,甚至能以不動產取得大額貸款。然而,法律上「有資產」不等於「商品適合」。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約,應本於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同法第9條則要求金融服務業於締約前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資料,以確保商品或服務之適合度。另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2條、第3條,也要求金融服務業依商品特性建立差異化事前審查機制,並由適當單位審核簽約程序及客戶資訊完整性。因此,能取得高額貸款,只能說明客戶可能具有擔保品或信用條件,不能直接推論其適合以貸款購買長年期、高額、外幣或具解約損失風險的保單。資產規模、貸款能力、保費負擔能力、現金流及保險需求,必須分開判斷。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亦要求保險業建立核保制度,包括財務核保、生調體檢標準及保險需求與適合度評估。大額保單至少應確認:保費是否壓縮退休生活費、醫療費及長照預備金;資金來源是否為閒置資金、貸款或保單借款;保單目的究竟是保障、退休現金流、資產配置或財富傳承;保費支出與保險需求是否相當;高齡者是否理解提前解約、減額繳清、匯率及利率變動風險。換言之,以閒置資金基於明確保障或傳承需求投保,與業務員積極建議高齡者貸款繳保費,在法律評價上並不相同。前者可能是合理保險規劃,後者則可能涉及適合度不足或不當招攬。二、有簽名,不代表真正理解高齡保單爭議常見情形是:金融機構認為要保書、風險揭露書及商品說明文件均已簽署,投保程序應無問題;消費者卻主張自己雖簽名,實際上並未理解保單內容。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規定,金融服務業於訂約前,應充分說明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風險。重點不是文件是否交付、客戶是否簽名,而是金融機構是否以客戶可理解的方式說明商品本質、權利義務及主要風險。高齡消費者最常見三種誤解:第一,把「保額」誤認為「可領回金額」。壽險保額通常是保險事故發生時的給付金額,不等於要保人隨時可領回的金額,也不等於解約金。第二,把「宣告利率」誤認為「保證報酬」。利率變動型保單的宣告利率不是定存利率,也不等於保證投資報酬。消費者應看保單利益演算表中保證與非保證部分,以及各年度解約金與保單價值準備金。第三,把「保單借款」誤認為「免費拿回自己的錢」。保單借款本質上仍是借款,會產生利息,並可能影響保單價值、身故給付,甚至造成停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明定,保險招攬不得以誇大不實、引人錯誤或其他不當方式為之,亦不得勸誘客戶解除或終止契約,或以貸款、保險單借款繳交保險費。115年修正亦明確要求,保險公司業務員不得支領因不當勸誘客戶向保險公司申辦貸款所生報酬。因此,若保險規劃結合貸款、保單借款或保費融資,消費者不能只看保單收益或保障金額,更應評估借款成本、還款壓力、利率變動及流動性風險。若業務員以「像定存」、「保證獲利」、「六年後一定領回本金」或「貸款利息可由保單收益cover」等話術簡化商品內容,即使文件形式齊備,仍可能構成說明義務違反或不當招攬。三、有錄音錄影,不代表必然沒有爭議現行法制並非禁止高齡者購買高額保單,而是要求保險公司在招攬、核保、覆審及紀錄留存上採取更嚴格程序。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保險業銷售有解約金之保險商品予65歲以上客戶時,原則上應經客戶同意,將銷售過程錄音或錄影,或以電子設備留存作業軌跡,並由適當單位或主管人員覆審確認交易適當性。修正後,保險公司如能依客戶認知或心智功能、健康狀況、教育程度等客觀事實,建立脆弱性或欠缺辨識不利投保權益能力之評估標準及保護措施,並報金管會備查,即可能不再一律適用高齡錄音錄影或承保前電訪。這代表未來爭議重點,不只是「有沒有錄音錄影」,而是保險公司如何判斷客戶是否具脆弱性、評估標準是否合理、替代保護措施是否足以保障投保權益。流程簡化不代表責任減輕。即使未來部分高資產客戶或保費融資案件可適用較簡化流程,保險公司仍須證明客戶具備相應金融商品知識、交易經驗、風險承擔能力,並已完成適合度與資金來源檢核。因此,有錄音錄影,不代表必然沒有爭議;沒有錄音錄影,也不當然代表招攬違法。真正關鍵在於:紀錄是否足以還原消費者當時是否理解商品性質、保費來源、解約金、外幣風險、貸款或保單借款成本,並基於自由意思投保。四、為什麼不一定能撤單全額退費金融消費者若事後想取回資金,法律上須區分四種情況:一,契約撤銷權。個人二年期以上人身保險契約,通常提供要保人自收到保單翌日起算一定期間內(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10日內)行使契約撤銷權;若已逾期間,不能單純以後悔為由要求撤單全額退費。二,單純解約。契約有效成立時,消費者可依保單條款解約,但通常只能領回當年度解約金,不一定等於已繳保費。保單不應被說成解約即歸零,但也不能被包裝成「定存」或「保本投資」。三,契約撤銷或無效。若投保時有詐欺、重大錯誤、欠缺行為能力或意思能力等情形,可能主張民法上撤銷或無效,但須提出具體證據,例如醫療紀錄、認知評估、招攬錄音、LINE對話、商品文件及資金流向。四,金融消費損害賠償。若金融機構違反適合度義務、說明義務、風險揭露或招攬規範,導致消費者受損,得依法請求賠償。但仍須證明違規行為、損害及因果關係。換言之,現在需要資金或現在不想繳了,不必然等於金融機構違法;但若業務員曾承諾保證獲利、保證領回本金、明知現金流不足仍勸誘貸款投保,或未說明解約金、匯率風險與保單借款成本,法律評價就會不同。五、投保前,金融消費者與家屬應問什麼?高齡金融消費者購買高額、外幣、長年期或具解約金風險的保單前,至少應確認:一、商品性質:這是壽險、年金險、投資型保單,還是利率變動型保單?二、保費與期間:每年繳多少?總共繳幾年?未來現金流是否足以支應?三、資金來源:保費來自閒置資金、貸款、保單借款、解舊約,還是保費融資?四、解約金:第一年至第六年各年度解約可領回多少?是保證金額還是預估數字?五、保證與非保證:哪些是保證給付?哪些只是宣告利率、試算或非保證利益?六、外幣與借款風險:匯率、利率、保單借款、保費融資成本及最壞情境是否已充分理解?七、程序與紀錄:是否有錄音錄影、電訪、替代保障措施或高資產客戶簡化流程?若簡化,理由為何?八、證據保存:商品說明書、保單利益演算表、要保文件、LINE對話、匯款紀錄、貸款文件及電訪通知均應留存。最後,提醒金融消費者高齡保單爭議不能只用老人被騙或有錢人反悔二分法判斷。高齡者仍享有財產自主權,也可能有合理的保障、退休、稅務與傳承需求;但金融機構也不能只以文件齊全、簽名完成或錄音錄影作為免責理由。金管會最新法令反映未來高齡保險監理的核心變化:不再只看年齡,也不只看制式流程,而是要求保險公司真正落實瞭解客戶、商品適合度、脆弱性評估、資金來源檢核及投保權益保障措施。高齡者可以投保,但必須真正理解;金融機構可以銷售,但必須證明適合;業務員可以提供規劃,但不能用投資、節稅、貸款週轉或保費融資話術模糊保險本質。保險的本質是風險管理,不應成為高齡者晚年最大的風險來源。
勞工10萬元救命錢將開辦「手機就可申請」 貸款資格一次看
為協助勞工朋友度過農曆年前經濟困難,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今(5)日公告2026年(民國115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15日起即開放符合資格者透過網路、臨櫃或郵遞等方式向土地銀行申請,每人最高可貸10萬元,貸款期間3年,年利率目前為2.165%,前6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第7個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勞動部2026年勞保紓困貸款委由土地銀行於2025年12月15日至2026年1月2日止受理申請,每人最高可貸10萬元,貸款期間3年,年利率目前為2.165%,前6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第7個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符合申貸資格者可透過網路、臨櫃或郵遞等方式申請。本貸款申貸資格如下:生活困難需要紓困、參加勞工保險年資滿15年(計算至受理截止日2026年1月2日止)、無欠繳勞工保險費及滯納金、未曾借貸勞保紓困貸款,或曾借貸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但已請領老年給付、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或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者,不得申請。勞保局強調,為簡化申辦流程,土地銀行已提供全面e化的服務,請多加利用網路申請,只要使用手機或電腦就能直接於線上完成申請及簽約對保等作業,例假日亦可使用,既省時又方便。另外,也要提醒勞工朋友貸款後務必按時還款,避免未來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給付遭扣減而影響經濟生活。洽詢電話包含土地銀行客服專線(02)2314-6633及其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而土地銀行於連江縣馬祖地區無營業據點,委託連江縣農會受理,詳細電話及地點可至土地銀行網站查詢;勞保局服務專線(02)2396-1266。2026年勞保紓困貸款將於15日起開辦。(圖/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是它惹禍1/保戶聽醫生花近4萬半月板軟骨癒合粉劑 薰衣草實支實付拒賠
CTWANT接到一名保戶投訴,她因跌倒膝蓋開刀休養十多天,向三家產壽險公司申請手術中使用的促進半月板軟骨癒合的羊膜生長因子近4萬元,其中二家全額理賠,宏泰人壽則拒賠,而這一張正是薰衣草健康醫療險,即是四年前先調漲保費的保單。46歲保戶林小姐告訴記者說,她在今年7月於家中跌倒,當時未覺得膝蓋痛,後來行走開始感到疼痛時還以為是退化,直到親友提醒去醫院檢查才知右膝半月板軟骨外傷性破裂,因此在8月前往雙和醫院進行縫補手術。「醫生說我還年輕,建議再使用粉劑的羊膜異體移植物,以利傷口恢復,並於開刀後六周至三個月內盡可能不過度使用右膝。」林小姐說,由於她的工作多在外勤,考量她的意外、健康險有三張保單,可以幫助她儘早痊癒、請假無法工作等保健經濟生活開銷等,因此即接受建議使用這項自費醫材38900元。林小姐在2019年生育小孩之前,陸續投保了新安東京產物保險的個人傷害保險、全球人壽的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與宏泰人壽薰衣草醫療健康保險附約;皆屬「實支實付險」,保額各約6萬元,年繳保費各約2288元、4000元、4041元。林小姐她在家休養同時,即連繫這三家產壽險公司,檢附開刀住院等醫療單據與診斷證明書,向保險公司申請實支實付健康險理賠,「新安東京、全球的理賠金額很快地入帳,可是宏泰人壽回覆我說,『公司內部研議無法理賠,可給予1萬元慰問金』。」林小姐認為應依保單理賠,因此決定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CTWANT記者根據保戶描述宏泰人壽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無法理賠」的理由,「依據保單條款第二條的第十一項手術的定義,係指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下稱健保支付標準227)所列舉的手術」。目前醫療界在施作膝蓋「半月板軟骨破裂縫補手術」中,建議民眾可自費醫材像是粉劑的羊膜異體移植物,幫助傷口癒合。圖為半月軟骨構造說明。(示意圖/報系資料照)宏泰人壽以保單條款說明,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手術費及手術相關醫療費用核付「手術費用保險金」,但以不超過附表所列其投保計畫之「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宏泰人壽還引用最高法院判決書內容,稱說「保險為最大善意及最大誠意之射倖契約,保險契約之當事人皆應本諸善意與誠信之原則締結保險契約,始避免肇致道德危險」,又說,「……對於保險契約所生權利糾葛,應立於整個危險共同團體之利益觀點,不能僅從契約當事人之角度思考,若過於寬認保險事故之發生,將使保險金給付過於浮濫,最終將致侵害整個危險共同團體之成員,有違保險制度之本旨」。宏泰人壽告訴保戶,關於醫院及其醫師所要求之醫療行為的意義,解釋上自不應僅以實際治療之醫師認定所採的醫療手段或藥物「有必要性」即屬符合保單條款約定,而應認以具有相同專業醫師於相同情形通常會診斷具有採此醫療手段或藥物的必要性者,以符合保險為最大善意及最大誠信契約的本旨。因此,宏泰人壽認為「如依一般醫療常規,該醫療手段或藥物非以治療為目的,或無使用的必要性,宏泰亦不負給付該項醫療手段或藥物的醫療保險金責任」;進一步對「術中接受羊膜生長因子促進軟骨癒合」稱說「可知羊膜屬於術後回復之改善,並非與該次手術治療有直接關聯,不符醫療常規的必要性」。「且非健保支付標準227的手術項目」宏泰人壽認為難認定符合保單條款「手術」的定義,還說「若認定符合保單條款給付,將使保險金給付過於浮濫,而請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駁回保戶評議申請」。對此,宏泰人壽回覆CTWANT,表示保戶自費使用之粉劑羊膜異體移植物,非屬健保支付標準227之手術項目,不符合該附約保單條款約定之「手術」定義。依保戶就診資料記載,羊膜注射屬於術後回復之改善,並非與案關手術治療有直接關聯,倘該醫療手段或藥物非以治療為目的或無使用之必要性,即不符醫療常規之必要性;還提出四件類似該自費醫材案,經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評議結果,採納保險公司主張,無須理賠。宏泰人壽並提出之前也與另一保戶因拒賠粉劑羊膜異體移植物進入訴訟後,衛福部函復法院函詢羊膜之說明,「依據衛生福利部的相關規定,『粉劑羊膜異體移植物』比照人體組織物管理,亦為『非依藥事法核發藥品許可證之藥品』(衛授食字第1080016155號),實際作用於人體之狀況,尚待臨床試驗證實。鑒於前述,保戶另行使用該醫材為選擇性自費行為,實非附約保單條款約定之「醫師指示用藥」。
保六警跑3000後亡!妻求理賠遭拒提告 一、二審敗訴再提上訴遭駁回
吳姓員警生前在保六總隊服務,2019年參與常規訓練跑完3000公尺後感到不適,於4天後死亡。吳妻要求保險公司理賠後被拒絕,提告2家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524萬餘元。一審、二審均敗訴後,吳妻不服提上訴,由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今(10月14日)高院宣判上訴駁回,可上訴。吳妻主張,吳男分別向南山人壽投保傷害保險附約、意外傷害保險附約、意外骨折以及特定手術傷害保險金契約;新光人壽投保團體傷害險,均約定若吳男因為意外傷害事故致死,南山人壽、新光人壽均應給付受益人保險金。而吳男在2019年5月13日參加完跑步測驗後,因熱中暑等導致其於4日後死亡,上訴人自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保險金,依保險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及系爭保險契約,求命南山人壽、新光人壽依序給付424萬2099元本息、100萬元本息。但經審酌後,高院認為,吳男參與跑步測驗後,自行返家並於隔日至台大醫院就診被診斷為發燒、疑似因泌尿道感染引起,經治療後返家,但又在隔日因身體抽搐、無力送至北醫附醫急救,後因急性壞死性腸炎、泌尿道以及腎臟炎且小膿瘍併發敗血性休克而亡,依一般經驗法則,不足認為通常係外來偶然而不可預見之意外事故。雖然臺大醫院鑑定報告無法排除吳男有熱衰竭,但台大醫院、北醫附醫函覆內容等事證顯示吳男並無熱中暑、橫紋肌溶解症或嚴重脫水,且就醫時意識正常、無休克情形。綜合判斷下,認為吳男的主要死因為感染之因素較大,因此認定吳男的死亡與前開保險事故不符,而上訴人也未能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舉證以實其說,即屬未能善盡舉證責任,認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高血壓男跑步機「昏迷1小時無人發現」 法院判飯店要賠、保險公司免賠原因曝
呂姓男子2021年入住一間飯店他在健身中心跑步機時滑落昏厥,1小時後才有人發現但送醫死亡,家屬提告後,法院認定飯店提供的服務欠缺安全性判賠償380萬餘元確定。家屬另請求保險公司給付300萬元部分,最高法院認為呂是心血管疾病突發致心因性休克而死亡,非屬「非由疾病引起之意外傷害事故」,判決敗訴、保險公司免賠確定。呂男2021年1月11日入住飯店,當晚9時許26分使用健身房之跑步機,於同時58分59秒因不明原因昏厥跌落跑步機,導致顱內出血,嗣於同日22時57分經飯店員工發現,以CPR方式對其進行急救,並向消防局報案後送醫,於同日23時23分宣告死亡。死者家屬指控,中飯店未予即時救治,所提供之服務不具安全性,致使呂未能獲得即時有效急救而導致死亡,屬外來、突發、不可預料之意外,但保險公司竟以呂之死因並非系爭保險契約所稱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拒絕理賠。因此提告請求法院判命保險公司給付300萬元。歷審認為,雖可認飯店提供服務未具有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而使呂錯失救援機會,但無法證明呂遭受「意外傷害」致其死亡,家屬未能能證明呂之死亡因意外事故所致,與保險契約所定之保險事故不符,判決敗訴,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債權人可以強制執行終止我的人壽保單?!
許多人在做資產規劃時會考慮買人壽保單,有時候或許會聽到保險業務員說:「買保險之後可以對抗債權人,如果欠錢的時候,債權人來強制執行,也不能終止你的保單,保單會一直有效。」到底人壽保單算不算要保人的財產?要保人的債權人到底能不能透過強制執行程序提前終止人壽保單?在司法實務上,是存在相當爭議。直到2022年12月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作出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大法庭的最新看法驚動法學界與保險界,裁定指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裁定採取「肯定」見解,認同「保單價值準備金可以強制執行」的主張,確立了「保單價值準備金屬於要保人的財產」,人壽保險終止權可移轉或繼承,不再是要保人的一身專屬性權利,所以,法院在實行強制執行程序,核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處分人壽契約權利後,於必要時,可以直接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的壽險契約,並要求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的見解是不是有讓這個保險法的爭議就此停止呢?大法庭最後還是保守謹慎地說,雖然法院可以這樣做,不過是否要行使終止權執行解約金債權時,法院仍應審慎,最好讓債權人、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等陳述意見的機會,兼顧各方權益,做出一個綜合的公平考量。因為這種作法可能讓要保人的人壽保單被迫強制解約,進而失去自己及家屬生活的最低保障。另方面,人壽保險有所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機制,保單價值準備金指的是保單的價值金額,通常保單價值準備金是保費扣除保險公司成本後的剩餘金額。如果將人壽保險提前終止,要保人只能拿回保單價值準備金,而保單價值準備金通常比保險金額低,有時甚至會低於要保人所繳的保費。因此,如果法律允許債權人透過執行法院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的人壽保險,要保人不但因此會失去人壽保險保障自己、保障家屬,同時會形同被迫將自己的財產以低價變價來償還債務。因此,大法庭所做出的解釋,會對於對要保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所以執行法院在適用時要謹慎,不要淪為資產公司的打手。金管會為兼顧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維護保險保障功能,並根本解決保險契約強制執行所衍生的問題,2024年6月公布保險法部分修正草案,增訂修正條文第174條之2免予強制執行的保險契約類型:針對無解約金、解約金甚微、可提供維持生活經濟安定之基本保險保障或酌留最低生活費用,或保險法有明文規定不得終止之保險契約,其所生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包括:財產保險契約、健康保險契約、保險期間一年以下傷害保險契約、一年期人壽保險契約、小額終老保險契約、小額終老保險以外人壽保險契約每一被保險人合併後之保險金額未逾新臺幣100萬元額度內者、已進入年金給付期間之年金保險契約、人身保險契約單筆解約金未逾新臺幣10萬元額度內者,以及該等保險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之保險給付或在一定額度內者。保險局公布保險法部分修正草案的兩週後,司法院隨即提出「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列出以下「不得強制執行或作成終止契約之處分」的保險契約:一、小額終老保險商品及其他終止後無解約金之壽險契約 二、壽險契約(主契約)附加之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附約為長年期附約無解約金 附約為長年期附約有解約金,但主契約終止得領取之解約金足已清償強制執行費用及債券人之債權額 附加之契約為一年期附約 健康保險、傷害保險若從司法行政負擔角度思考,自從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作出上開裁定後,針對債務人人壽保單聲請強制執行的數量大幅據增,有部分無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價值甚低的保險契約,也遭到強制執行解約,此不僅僅對於要保人的權益侵害很大外,更對於司法行政負擔極大。有「天下第一院」稱的台北地方法院,根據司法院統計,進入2024年後,案件成長速度級距式增長,對比2023年1月至10月及2024年1月至10月收案量,新收案件比例高達近30%,已達前幾年的全年平均新收案量的水準。一名台北地院書記官稱:「每天走進辦公室,就得面對數十落堆得快比人高的執行案件。」每天平均工時高達10小時,周末基本上都是燈火通明的加班,每股書記官手上的強制執行案件約上千件。律師提醒手上有人壽保單的民眾務必留意此裁定帶來之後續影響,如果遇到相關人壽保單的債務糾紛時,仍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之意見,以維護自身重要權益喔。
勞保紓困貸款今開辦「申貸資格曝」!每人最高可貸10萬元
勞工朋友有福了!勞保紓困貸款今(26日)起至明年1月10日間受理申請,只要在1月10日前參加勞工保險年資滿15年,每人最高可貸10萬元,貸款期間3年,年利率目前為2.165%,前6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第7個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勞動部提醒,符合申貸資格者可透過網路、臨櫃或郵遞等方式申請。 勞動部表示,為協助勞工朋友度過農曆年前經濟困難,勞動部於20日公告114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委由土地銀行於113年12月26日至114年1月10日止受理申請,每人最高可貸10萬元,貸款期間3年,年利率目前為2.165%,前6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第7個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符合申貸資格者可透過網路、臨櫃或郵遞等方式申請。 本貸款申貸資格如下:生活困難需要紓困、參加勞工保險年資滿15年(計算至受理截止日114年1月10日止)、無欠繳勞工保險費及滯納金、未曾借貸勞保紓困貸款,或曾借貸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但已請領老年給付、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或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者,不得申請。勞保局強調,為簡化申辦流程,土地銀行已提供全面e化的服務,請多加利用網路申請,只要使用手機或電腦就能直接於線上完成申請及簽約對保等作業,例假日亦可使用,既省時又方便。另外,也要提醒勞工朋友貸款後務必按時還款,避免未來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給付遭扣減而影響經濟生活。
2025「勞保紓困貸款」這日開始申請 每人最高申貸10萬
為協助勞工在農曆年前舒緩經濟壓力,勞動部今(20日)宣布啟動114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專案,申貸金額上限為每人10萬元,年利率目前為2.165%。勞動部指出,此次貸款由土地銀行承辦,自113年12月26日起至114年1月10日止受理申請,申貸金額上限為每人10萬元,貸款期間為3年,年利率目前為2.165%。首6個月僅需按月支付利息,第7個月起開始平均攤還本息。符合申貸資格的勞工,可選擇透過網路、臨櫃或郵遞方式辦理申請。依據勞動部規定,申請者需具備以下條件:生活困難需要紓困;參加勞工保險年資滿15年(計算至114年1月10日);無勞保費及滯納金欠繳記錄;未曾申請過勞保紓困貸款,或曾借貸但已全額繳清本息。不過已請領老年給付、終身失能給付或向所屬機關申請勞保補償金者,則無法申請。而為簡化貸款流程,土地銀行提供全面電子化服務,申請者可使用手機或電腦在線完成申請及簽約,即使假日也可操作,節省時間且方便快捷。勞保局特別提醒,貸款成功後,借款人應按時還款,以避免未來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給付被扣減,進一步影響經濟生活。如需進一步了解相關細節,民眾可撥打土地銀行客服專線(02-2314-6633),或向各地土地銀行分行或受委託的金融機構查詢(馬祖地區由連江縣農會代辦,詳情可至土地銀行官網查詢)。此外,也可透過勞保局服務專線(02-2396-1266)詢問相關資訊。
妹子肺部驚見陰影「2年後癌變」 保險公司拒賠…法院判決逆轉
許多人會買保險以防萬一,但並非所有情況都能夠理賠。中國上海一名女子被診斷出肺毛玻璃結節,公司為員工買了團體重大疾病險,然而後來毛玻璃結節癌變,卻遭到保險公司拒賠,雙方對簿公堂。張女2020年6月體檢時發現肺部陰影,就醫並住院檢查,2021年9月首次發現右肺上葉前段及右肺下葉背段存在毛玻璃結節,但未進行手術治療。同年10月她入職一間外資公司,如實告知自己的情況,應公司要求到醫院複診,顯示「結節未增大,亦無其他異常」。外資公司在2021年至2023年間,連續為員工購買團體重大疾病險,合約規定「被保險人因本次投保前已患疾病及其併發症導致的重大疾病責任,保險公司不予賠償」,到了2022年11月張女再次就診,結果顯示有腫瘤病變可能,2023年2月確認右肺上葉惡性腫瘤(微浸潤腺癌),於是馬上住院動手術,康復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拒賠,氣得她告上法院。張女和保險公司各執一詞。(示意圖/翻攝自photoAC)一審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及資金損失、律師費等,法官支持支付保險金的訴求,駁回其他申請;二審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改判不支付保險金,張女亦上訴請求改判支持其全部訴求。案件審理時,雙方圍繞「既往症免賠條款是否屬於格式條款及是否有效」、「毛玻璃結節是否屬於該條款約定的既往症」2個爭議展開辯論。保險公司認為,投保人在簽訂合約時,已經檢查出肺部毛玻璃結節,因此根據合約有權拒賠;張女則表示,她因肺癌進行手術治療,保險事故已經發生,保險公司應給付保險金,且毛玻璃結節不等於疾病,所以投保前沒有既往症。法官綜合考量保險合約中「既往症免賠條款」約定及本案保險事故發生的實際情況,最後認定保險公司應支付張女保險金,維持原判。
颱風賠不賠3/郵輪旅遊險僅兆豐保險有! 航班延誤要24小時且因罷工暴亂才賠
凱米颱風桃園、高雄等機場出發的航班大取消、延誤,而頗受國人青睞的郵輪旅遊同樣的也受到影響,無法靠港停泊,造成啟航時間延誤或取消的話,不僅是「信用卡旅遊不便險」不會理賠,就連產險界唯一一家所受的「郵輪旅遊險」也是排除颱風等天災造成的行程影響,未在保障範圍內。7月21日,從基隆港啟航的歌詩達郵輪莎倫娜號,預定前往日本沖繩的5日遊行程,即是受到凱米颱風影響,縮水成四天的行程,而且還未行駛到起航點的基隆港,在24日改停靠到高雄港,讓部分旅客交通南北往返感到相當不便。華瀚保經副總蘇桔明表示,兆豐保險是產險界唯一有推出「郵輪旅遊險」保單,根據官網公布的QA,民眾很關心的「當郵輪旅遊尚未出發前,突然要取消旅程,哪些保險事故可以獲得補償?」兆豐保險的答案是「該專案旅程取消保險提供被保險人預定海外旅程開始前七日至海外旅行期間開始前,因約定保險事故致被保險人必須取消預定之全部旅程,對於無法取回之預繳團費、交通、住宿及票券之費用補償」,在以下三種約定保險事故情況時,皆可獲理賠。兆豐保險是目前唯一一家有銷售郵輪旅遊險的產險公司。(圖/翻攝自兆豐保險臉書)一是被保險人、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死亡或病危者;或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境內擔任訴訟之證人;當被保險人預定搭乘之郵輪或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罷工,致所預定搭乘之班次取消或延誤達二十四小時,或其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暴動之情事。蘇桔明說,兆豐的郵輪旅遊險與一般適用航空班機延誤、行程取消等的旅遊不便險大不同地方,即是「要有發生罷工造成延誤達24小時或發生暴動」,可啟動理賠條款;並進一步排除像是颱風等天災所導致的行程延誤或取消的條件。CTWANT記者也上網進到兆豐的「新郵輪旅遊綜合保險網路投保」專區,在勾選「被保險身分別、旅遊地區(目的地)、旅遊人數、旅遊天數、船名、自台灣離港日期」的欄目下方,有很清楚的以「紅色」標明的三點五行的注意事項文字,即是對投保範圍的定義進一步說明。兆豐保險的「新郵輪旅遊綜合保險網路投保」專區,清楚載明僅「受理旅遊目的地為國外者」,而這「國外」的定義「係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等由中華民國政府所轄範圍以外之地區」。並提醒民眾投保時要了解,這張保險「僅限從台灣啟程並返程回台灣之郵輪旅遊行程(ROUNDTRIP CRUISE)投保,保險期間僅以台灣啟程並返程回台灣一個郵輪航次為限」;也就是說,郵輪行程啟航、回航都是在台灣離港、返港,也就是基隆港、高雄港等,才是該保單保障範圍內。強颱凱米過境後,桃園機場7月26日起陸續恢復航班起降,出現許多壅塞情況,包括旅客光是領取行李,就等待數小時。圖為旅客在行李轉盤等候領取行李。(示意圖/報系資料)
騎YouBike投保傷害險 議員拚增保額、擴大給付
民眾租借YouBike可加入會員免費投保公共自行車傷害險,但目前僅身亡、殘廢失能或住院才能申請理賠,北市議員認為應擴大事故給付類型,或提供額外付費保險方案,讓民眾更有保障。台北市交通局回應,去年與保險工會討論遭委婉拒絕,但不會放棄溝通,並已建議金管會研議增加保額及擴大範圍。使用加保的電子票卡租借YouBike,在騎乘時發生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失能及住院時,可憑醫療單據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金額最高理賠100萬元、傷害住院日額最高1000元。議員張志豪指出,騎YouBike意外摔車骨折住院有保險給付,一樣是摔車若只是嚴重扭傷,雖然不方便程度和骨折一樣,但可能不需要住院,因此保險不給付。他要求,交通局應思考擴大YouBike保險事故給付類型,讓民眾使用YouBike更有保障,也會提高使用意願。議員陳宥丞表示,交通局至少要做到讓市民有選擇的機會,例如每次騎乘多花10元可獲得更多保障,或提供月付保險方案,否則民眾騎乘就是在賭命,並非公共運輸該有的保險機制及態度。陳宥丞說,未來YouBike2.0E電輔車數量增加後,事故率勢必會提升,希望交通局態度強硬,要求微笑單車公司有擔當的解決調度和保險問題。議員徐弘庭分析,市場上有其他理賠範圍較大,價格也相應不同的傷害險保單,保險公司有財務考量,應請保險公司評估,若增加公共自行車傷害險給付範圍,市府預算同時要提升多少。交通局運管科長朱宸佐回應,去年曾就公共自行車傷害險和保險工會討論擴大理賠範圍,但保險工會認為健保可以給付輕傷及其他意外等,擴大保險範圍在保險資源及適法性較有疑慮,因此委婉拒絕,會再和保險工會討論有沒有其他類似產品,或就現有保險增加保障。他說,公共自行車傷害險為全國一致,也已發文給保險業主管機關金管會,盼隨YouBike使用人數增多,也可適時研議增加保額並擴大保險範圍。交通局長謝銘鴻表示,雖然保險工會已表達態度,但市府仍認為不妥,會持續和保險工會研議理賠方案,沒有答案不代表會就此放棄。
台股破兩萬點墊高交易門檻 微型臺指期貨7/29上市
金管會指出,由於現行證券市場加權股價指數已突破2萬點,連帶使期貨契約之規模大幅增加,導致交易門檻墊高、可及性降低,市場對微型契約需求增加。期交所參酌國際發展趨勢,規劃推出微型臺指期貨,俾利交易人靈活交易適合之商品,預計今(2024年)7月29日上市。金管會2日提供統計數據,關於「大、小臺指期貨契約規模及日均量」,以6月27日結算價的契約規模來看,臺股期貨為4,559,400元(7月份臺股期貨結算價:22,797 * 每點200元),5月的日均量為149,980口;小型臺指期貨為1,139,850元(7月份臺股期貨結算價:22,797 * 每點50元),5月的日均量為285,331口。金管會表示,藉著推出微型商品藉滿足市場需求,擴大市場規模。另交易人得即時因應市場變化,彈性調整曝險部位,提高交易彈性與多元交易策略。此外,今年7月1日起實施新制上路,還有在旅行平安保險「意外死亡及失能給付」和「意外醫療給付」標準費率之檢討,調降意外死亡及失能給付標準費率表中各費率上限之10%,適用7月1日起生效之保單。明定實支實付型(包含傷害)醫療保險商品其保險金之理賠應以損害填補為原則,並應於保單條款約定損失分攤機制,以使被保險人於同一保險事故中所獲得之理賠金額不超過實際負擔之醫療費用。另相關理賠機制及特別提醒事項聲明書等規範,應請各公司配合相關示範條款及配套措施之實施時程辦理。強化「分紅保單」之管理,規範人身保險業辦理分紅人壽保險商品業務,發布應從商品區隔帳戶管理、商品設計銷售前後控管、資訊揭露、相關人員職責、招攬人員教育訓練等諸多層面的注意事項辦理。
綠白跨黨派合作 鍾佳濱、黃珊珊宣布保單新指引
民進黨立委鍾佳濱與民眾黨立委黃珊珊28日針對保單強制執行舉行「保單解約償債案大爆發!司法院金管會攜手拆彈」記者會,介紹即將於7月1日上路的司法院與金管會最新原則與注意事項,該新措施將有效減輕台北地院與士林分院執行人員的工作負擔,同時保障民眾權益。鍾佳濱表示,自己6月17日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身分考察台北地院時,目睹第一線人員過勞抗議與堆積如山的案件,感到非常不捨,在新指引上路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將由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轄,而不再以壽險公司所在地為限。他說,這將有效緩解台北地院與士林地院的工作壓力,也減少非北部地區民眾因訴訟,而南北奔波的困擾。鍾佳濱說明,司法院除了規定小額終老保險商品及其他終止後無解約金壽險契約不得強制執行以外,這些保險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請領之保險給付,也不得強制執行。另外,債權金額未超過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3個月生活所必需數額,而債務人除該壽險契約金錢債權外,已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者,不得對之強制。黃珊珊指出,訂定這樣的指引在初步執行面能即時解決民眾的燃眉之急,並非要民眾買保險避債,而是涉及健康保險時應留有空間,也避免雙方疲於奔命但效力不彰。鍾佳濱則回應,司法法制委員會催生指引訂定後,接下來就要交給財政委員會繼續努力,包括保險法訂定等,雖然國會先前有許多紛擾,但民生法案應為優先,跨越黨派聯手支持;隨後雙方握手象徵交棒與密切合作。
實支實付醫療保險停售惹議 金管會急澄清:並非買不到
金管會為遏止國人過度投保實支實付醫療險,將進行改革、檢討副本理賠等方向。繼保誠人壽28日停售後,台灣人壽、全球人壽、遠雄人壽也宣布30日起停止銷售實支實付附約商品,引發民眾憂心買不到的搶購熱潮。為此,金管會昨天(30日)緊急澄清,強調目前多數保險公司仍有銷售實支實付醫療險,並非買不到。據統計,原本可以以實支實付醫療險拿副本申請理賠的的壽險公司共有7家,包括全球人壽、台灣人壽、遠雄人壽、中國人壽(2024年改名為凱基人壽)、台銀人壽及保誠人壽;但自12月27到29日短短3天,已經有5家宣布停售下架,僅剩台新人壽與台銀人壽未停賣。金管會也強調,商品損害填補原則尚待研議,未來還是會考量民眾高端醫療、自費醫材保障需求,不用怕買不到。針對媒體報導實支實付醫療保險商品掀停售潮、民眾買不到所需醫療保險保障等訊息,金管會提出四點澄清如下。一、實支實付醫療保險商品多數保險公司仍有銷售,並非買不到。此商品的主要功能,是就保戶發生保單條款約定保險事故所致之實際醫療費用支出提供費用補償,因此應適用保險損害填補原則,保險公司在受理民眾投保時,將依照內部核保規定進行核保,金管會並未禁止保險公司銷售實支實付醫療保險。二、近日部分保險公司宣布停止受理或停止銷售醫療保險商品,均為接受醫療收據副本理賠之實支實付醫療保險商品,民眾若未曾投保或有增額需求,目前市面上仍有相關實支實付醫療保險商品可供民眾選擇,並非買不到。除了實支實付醫療保險外,尚有日額型醫療保險、重大疾病保險、特定傷病保險、癌症保險等其他支應民眾就醫需求的保險商品可供選擇。三、有關實支實付醫療保險商品落實損害填補原則議題,尚需時研議。金管會也提出較明確方向,表示因應保險業接軌 IFRS17及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TW-ICS),保險商品宜逐步轉型回歸「保險保障」本質,就包括實支實付險,但強調細節需要有相當時間進行充分討論及建立配套機制來推動。四、金管會因應新藥及醫療科技進步,將來是否能在實支實付險納入給付範圍,已請壽險公會提出統計資料需求,並責成保發中心完善資料庫,方便保險公司後續研發高端或自費醫療保單,也會考量民眾在高端醫療、自費醫材方面的保障需求。
實支實付醫療險陸續停售掀爆買潮 金管會急喊話:還能買到、不會禁售
實支實付醫療保險商品掀停售潮,民眾抱怨買不到所需醫療保險保障,金管會今日出面喊話,表示實支實付醫療保險商品多數保險公司仍有銷售,並非買不到,金管會並未禁止保險公司銷售實支實付醫療保險,市面上尚有日額型醫療保險、重大疾病保險、特定傷病保險、癌症保險等其他支應民眾就醫需求的保險商品可供選擇。金管會說明如下:一、 實支實付醫療保險商品多數保險公司仍有銷售,並非買不到:(一) 實支實付醫療保險商品的主要功能,係就保戶發生保單條款約定保險事故所致之實際醫療費用支出提供費用補償,因此應適用保險損害填補原則,保險公司在受理民眾投保時,將依照內部核保規定進行核保,金管會並未禁止保險公司銷售實支實付醫療保險。(二) 近日部分保險公司宣布停止受理或停止銷售醫療保險商品,均為接受醫療收據副本理賠之實支實付醫療保險商品,民眾若未曾投保或有增額需求,目前市面上仍有相關實支實付醫療保險商品可供民眾選擇,並非買不到。除了實支實付醫療保險外,尚有日額型醫療保險、重大疾病保險、特定傷病保險、癌症保險等其他支應民眾就醫需求的保險商品可供選擇。二、 有關實支實付醫療保險商品落實損害填補原則議題,尚需時研議:(一) 因應保險業接軌 IFRS17 及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TW-ICS),保險商品宜逐步轉型回歸『保險保障』本質,其中包括實支實付醫療保險商品應落實損害填補原則。惟相關細節需要有相當時間進行充分討論及建立配套機制來推動,例如因應新藥及醫療科技進步,將來是否能在實支實付醫療保險商品納入給付範圍,此部分有賴於國內經驗統計資料是否能取得,金管會已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提出具體經驗統計資料需求,待其提出需求後將責成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精進精算統計的基礎工程,就創新醫藥及新型醫療方式之發生率與醫療費用損失幅度等專案進行相關研究,完善我國健康保險相關發生率經驗資料庫,以利保險公司研發高端或自費醫療保險商品。(二) 金管會在研議討論過程中亦會考量民眾在高端醫療、自費醫材方面的保障需求,逐步推動。
10天春節連假出遊 金管會提醒規劃投保旅遊險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今(20日)表示,解封後的第一個農曆春節假期長達10天,許多民眾早已規劃安排旅遊行程,提醒民眾在規劃國內外旅遊時,除安排旅遊行程、蒐集旅遊資訊及準備各項旅遊用品外,建議民眾於旅遊前事先規劃投保旅行相關保險。金管會發布新聞稿指出,目前保險業提供個人旅遊相關的保險商品主要包含旅行平安保險、旅行不便保險等,其中旅行平安保險是提供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之保障。至於如出國旅遊加保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約,保障範圍可包括在海外因突發疾病住院、門診或急診診療所需之費用,惟多數保險公司商品之承保範圍排除法定傳染病所致保險事故。而旅行不便保險主要給付項目為旅程取消、班機延誤、旅程更改、行李延誤、行李損失及旅行文件損失,有部分保險公司商品之承保範圍排除傳染病、檢疫規定所致保險事故。金管會指出,各家保險公司提供旅遊保險商品項目組合各有特色,民眾在投保前應詳加瞭解相關保障內容、範圍及理賠條件等,並依自身需求規劃購買適足之旅行相關保險保障,以移轉旅遊相關風險,讓旅遊期間的保障更為周延。
確診勞工可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 還可免繳勞保費
據統計,我國新冠肺炎確診人數已突破300萬人大關,確診的勞工除了可以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外,依勞保條例規定,領取傷病給期間還可以免繳保費,若為投保在職業工會的勞工試算,並以7天居家照護期間試算,若為執行職務所致確診,除了最高可以領取9707元的職災傷病給付外,合計最高還可以免收768元職災保費。據統計,今年截至6月19日為止,勞保局共收到5萬8919件勞保傷病給付,而依勞保條例規定,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於其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期間,得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保險費,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司長陳美女說,近日發布函釋指出,傷病給付期間被保險人免繳的保費除了普通事故保費外也包括職災保費。勞保局保費組組長吳品霏表示,若以現行居家照護7天的話,依勞保條例規定,保費可以免繳7天,並將在次月沖轉,就算勞工已經離職,也會要求投保單位應退回給被保險人。若以職業工會會員試算,現行普通事故保費最高投保級距4萬5800元試算,7天的普通給付自行負擔保費為673元,若是最高職災保費投保級距7萬2800元、職災費率0.93%試算,7天自行負擔為95元,若為因執行職務所致確診最高可領9707元的職災傷病給付外,還可免繳768元的保費。勞保局提醒,如果被保險人請領傷病給付期間未獲免計保險費,或因資料不實而有多免計保險費情事時,一旦資料有所更正,其應追溯免計或收回保險費,勞保局於計算次月份保險費時一併結算更正。
獨家/兆豐產與保代教育訓練QA曝光 證明可以招攬「重複投保」件
目前和泰、中信、明台等產險公司陸續宣布,會依照原來「可多家、上限3家投保防疫險」等對保經代業務通路、保戶等的承諾,也就是不會藉此限縮核保政策;而兆豐產對此雖未完全鬆口,但CTWANT記者今天(7日)收到民眾提供其內部教育訓練常見QA截圖,讓該案可能因此有重大轉折。立委郭國文、蔡易餘與高嘉瑜,也正就此展開調查,希望釐清兆豐產目前審核防疫險的相關措施。CTWANT調查,今年4月趕在兆豐產險準備下架防疫險保單之際,而透過數家保經、保代業務通路購買兆豐產險的防疫保單民眾,由於部分迄今仍未收到兆豐產的核保確認受理通知,因此在LINE社群集結共組一個「兆豐防疫險未核保討論群」,透過團體力量展開自救。「兆豐防疫險未核保討論群」成員今天則是向CTWANT記者說,兆豐產是否可以拒絕「重複投保」之件,有重大突破。根據該民眾提出一張兆豐產常見QA截圖,發現其中有針對「已投保過『全民防疫』或同業防疫險、疫苗險,是否可再投保?」提出詳細解釋說「可以,防疫再升級,保障多更多」。CTWANT記者遂將此截圖,請教兆豐產,稍後兆豐產公司主管回覆說,該截圖下方印有一行「本資料僅供教育訓練使用,請勿轉載或使用於其他用途」,經內部了解應是與台新保代做內部產品介紹/教育訓練所用,並非是直接提供給保戶。兆豐產物保險也就將如何處理4月中旬停售前大量湧入的防疫險在途核保件,公司會不會因「重複投保」問題而婉拒承保,提出二點說明,並強調不斷從寬認定的重複投保樣態下,最後有可能被婉拒承保的,已是非常非常的少數。第一,「重複投保」核保審核部分,兆豐產僅對於少數被保險人,已擁有同業防疫保單且保單生效期是在111年1月1日(含)以後(即今年才投保同業,且其保障期間最快要到12月31日才會屆期者),兆豐產才可能會婉拒承保。也就是要確保客戶在台灣疫情高峰期間仍有適當的保險保障。第二,對於「網路投保件 」、「企業代員工投保(團體件)」、「尚未核保的在途件但已發生保險事故之案件(意即已隔離、確診、接受治療者等)」、「於兆豐產重覆投保一張以上不同專案件」等以上種種樣態,兆豐產強調也都不會主張「重複投保」而予婉拒承保,請民眾安心。CTWANT記者與「兆豐防疫險未核保討論群」成員細看兆豐產的說明後,確實並非完全拒絕重複投保的案件,但扣除第二點範圍內之外,可能是透過「保經代業通路、臨櫃投保、未隔離確診」的新進件,就是其可能會被拒保的範圍,恐怕也包括台新保代通路招攬的防疫險案件。「到底兆豐產是否可以內部教育訓練非直接對保戶為由,不用依以上常見QA同意可以受理已買同業防疫險的保戶?」記者去電採訪曾任台中地院、台南地院法官出身的律師王有民,他說,依照《民法》規定,兆豐產委託台新保代銷售防疫險,其業務員即為兆豐產公司代理人。兆豐產既然教育訓練台新保代業務員,可就「已投保過『全民防疫』或同業防疫險、疫苗險者再招攬投保兆豐產的防疫險,而未因此在招攬時,先加以過濾是否為「重複投保」者,就等同兆豐產「同意」受理,不能收件後再以重複投保為由拒保。記者再將以上法律見解提供給兆豐產、立委郭國文等了解,稍後總經理游建烽表示,經下午開會已決議全面開放(不再主張重複投保),既然公司確有在保險代理通路做過這類似的承諾,兆豐產當然就會信守承諾,逕予承保,以解除民眾的疑慮與不安。
居家照護3用藥才賠? 中壽今表態融通放寬「有藥物治療」皆給付住院關懷金
開發金(2883)旗下子公司中國人壽今天(20日)表示,有關住院醫療保險理賠認定部分,針對投保中壽因應法定傳染病開發之特定防疫商品保戶,就「居家照護」日數融通以相當於法定傳染病住院之金額給付關懷金,且不限於特定藥物治療皆可。壽險公會於5月17日召集部分業者,針對防疫保單討論「居家照護者」法定傳染病住院日額理賠事宜,由於會中各公司交流有關輕症確診保戶的用藥實務情形,並未做成任何一致性理賠作法的決議,更未對於使用何種藥物方得理賠,做出決議,因此壽險公會考量所屬會員公司防疫保險商品之條款約定內容不盡相同,發表聲明「宜由各公司依其商品內容及保單條款約定,並以保戶實際醫療就診狀況,進行判定」。中國人壽今天則就COVID-19理賠處理原則,向保戶說明,考量部分保戶感染COVID-19確診後,因輕症或無症狀而未實際入住醫院治療之情形,雖不符合有關住院醫療保險單條款中有關「住院」之定義而無法獲得理賠給付,基於為保障社會大眾生命安全,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將就「居家照護」日數在法定傳染病開發之特定防疫商品,融通以相當於法定傳染病住院之金額給付關懷金。中壽指出,針對投保中壽因應法定傳染病開發之特定防疫商品保戶,如COVID-19確診後於「居家照護」期間經醫師診療並開立藥物治療(不限於Paxlovid、Molnupiravir、清冠一號…等政府公告者之抗病毒藥物),經提供「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診療紀錄(視訊診療可提供對話紀錄)」、「處方箋」及診斷證明書(可以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替代)者,為其住院理賠關懷金範圍內。中壽也提醒保戶,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兩年內均可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請保戶毋須於近期趕赴醫療院所索取相關理賠文件證明,以避免對於中、重症確診者就醫需求與醫療資源造成排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