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 黃子佼 緩刑 創意私房 清潔員 電鍋
清潔員送電鍋給拾荒婦遭判刑!律師戳盲點嘆:已經很寬容了
一名黃姓清潔隊員,因將一台回收價值僅32元的舊電鍋轉送給一名拾荒婦人,遭同事檢舉後被檢方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引發社會高度關注與熱議。士林地方法院於本月2日作出一審判決,考量黃男未獲不法利益、動機出於助人,且涉案金額極低,並有自首情節,最終依貪汙罪判處3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對此,巴毛律師則表示「緩刑已經很寬容了」。「巴毛律師」陳宇安於個人社群平台發文表示,一開始也對起訴內容感到不可置信,但在完整判決出爐後,認為法院已相當寬容。她指出,黃男自稱將電鍋送給不知名婦人,後來還自費購買新電鍋換回原物,但在庭審中卻無法證明婦人身分或提供購買憑證,使其說詞在法律上構成「幽靈抗辯」,可信度堪憂,「就是這個拾荒婦人跟鬼一樣,到底存不存在都不知道,誰知道他是真的送給拾荒婦女還是拿回家用」。巴毛律師進一步說明,黃男所涉為《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屬最低本刑5年以上的重罪。法院最終以黃男自白、涉案金額低、犯罪所得已繳回等理由,依刑法第59條酌情減刑,再度減輕刑度至3月徒刑並給予緩刑,「我覺得法官還採信他這套說法給予緩刑,已經很寬容了」。對於部分輿論批評法院重判、恐影響黃男工作,巴毛律師也澄清,黃男為約聘職工,遭褫奪公權一年並不影響其現職工作。他並呼籲民眾勿再誤解判決內容,強調台灣屬於大陸法系,法官須依法辦案,與美國等英美法系制度不同。
超商用ibon遭人襲臀!他辯「看對面店家有無營業」被駁回 判賠6萬元
嘉義一名女子日前在超商使用ibon機台時,突遭陌生王姓男子從後方伸手碰觸臀部,因此提告性騷擾及求償,事後王男辯稱只是想查看店外情況、並未注意有人在前。法官審酌其行為與監視畫面不採信其說法,依法判他拘役20日,並須賠償6萬元。判決書指出,今年8月某天上午,王男於一家超商趁A女操作ibon機台時,從後方以右手碰觸A女臀部,讓A女氣得提告性騷擾並求償。王男於警詢及偵查時辯稱,自己當時是想看超商對面的碗粿店是否營業,才會走到ibon機台旁邊,並沒有發現有人在附近,而他走路過程中將雙手從背後擺動到身體兩側,結果A女突然大聲表示有碰觸到其臀部,他才知道不小心碰到其身體。然而,依照相關畫面顯示,王男當時沿走道朝A女站立位置緩慢靠近,原本雙手放在身後腰際互握,但走到A女右後方時,便將右手微微垂放,並在接近A女時將右手向外及向前碰觸A女臀部,且A女發覺臀部遭碰觸後即以手揮開並往後倒退。對此,法官表示,事發地點的走道空間不大,且王男是朝A女站立位置前進,認定王男聲稱「未注意A女站立於ibon機台旁邊」顯非實情;此外,一般人在與陌生人接近時,為避免雙方身體有所接觸造成受傷或其他不必要誤會,大多會刻意側身甚至停下腳步讓對方先行通過等方式保持相當距離,但王男不僅未刻意保持距離,甚至有意識地刻意施加力道而將手向前及向外觸碰A女下半身。法官認為,王男是出於性騷擾犯意而故意為之,行為極不尊重A女,並造成A女噁心感受及恐懼心理,審酌王男高中畢業、未婚、無子女,且無業、獨居並仰賴父親積蓄過活,加上他患有情感思覺失調症(雙相型)、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依犯性騷擾防治法判他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民事判決部分,A女要求王男賠償她10萬元精神撫慰金,王男覺得金額太高,僅願意賠償2萬元,法官則判定10萬元確實過高,判賠6萬元。《CTWANT》提醒您: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全民資料庫2/獨立監管機關「個資會」將成軍 制度框架藏三大風險
憲法法庭於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中,要求政府三年內完成修法,除規範健保資料蒐用規範,也要求補強《個資法》及相關法律缺乏的獨立監督機制。立院今(2025)年10月17日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修正案,成立「個資保護委員會」(個資會),並要求各機關設置「個資保護長」,盼從結構上強化資料治理。不過,由於個資會僅為三級機關、個資保護長也由各政府機關自行指派,加上對公部門違法未設明確制裁機制,監管成效仍遭質疑。立法院在10月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案,除賦予個資保護委員會執法權限外,也明定各機關須設置「個資保護長」,負責通報個資外洩等事故。(圖/報系資料照)政府此次修《個資法》,除了成立個資委員會,也規定公務機關全面設置「個人資料保護長」,並將其納入個資會的檢查範圍;另設置六年過渡期,讓無主管機關的業者優先納管,有主管機關者暫由原機關監理。修法雖被視為台灣個資保護制度邁向更實質的管理,但外界對其實際成效仍存疑慮。依《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個資會定位為中央三級獨立機關,委員可由各部會官員兼任。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周冠汝指出,個資會肩負監督其他機關的責任,卻是三級機關,恐出現權限與層級不對等、「下級監督上級」的問題。民團原建議提高首長職層級或補強職權,但均未納入修法;此外,若委員由部會官員兼任,可能形成利益衝突,易複製過去「多頭權責」、「缺乏統一窗口」的問題。至於主管機關或非公部門違法,周冠汝也指出落差,修法對私部門設有具體罰緩及強制性處罰,然轉向公部門違法,卻沒有相同的制裁制度,僅規定「可要求機關定期召開會議」,實際監督力道似乎有限。在個資法領域深耕多年的律師林鴻文則指出,政府機關在個資蒐集與使用上,最大的問題來自「法律定位不明確」。多數機關雖有「設置法」與「行為法」,但兩者在職權、目的與界線上並未被真正釐清,使得各機關的法定職務與資料使用範圍至今仍有模糊空間。專家指出,個資會能否發揮監管效果,關鍵在於政府授權程度及各部會的配合意願;若缺乏實質支持,再完善的制度也可能流於形式。(圖/黃耀徵攝)他提到,多數人常混淆「資訊安全」與「個資保護」兩個概念。資訊安全僅是避免資料外洩,而個資保護還包括蒐集的正當目的、比例原則,以及後續利用是否符合原先特定目的。儘管修法已通過,但相關細則、作業規範及配套仍未建立,使得各機關未來如何落實查核仍不明朗。過去政府對個資查核本就力度不足,如今即便設立新機關,若沒有充足的預算與人力,恐難以期待真正落實。對於外界質疑個資會層級不足,林鴻文坦言,雖然法律明文保障公務員執行監督不受不利益處分,但現實中「下屬糾正上司」仍不容易。若受監督機關不願配合,委員會即便擁有權限也難查出問題,形同「空有制度、難以落地」。他以會計師查帳為例,「若企業不提供資料,再高明的查核也無從著手。」不過,他認為,制度尚未正式上路,外界不宜過早斷言它一定無效。真正關鍵字在於政府高層是否願意賦予個資會充分權限、以及各部會是否願意配合。如果沒有足夠人力與預算的監督機關,再好的制度也可能淪為「宣示性存在」,難以改善公部門長期的個資外洩與管理問題。
全民資料庫1/健保個資二次利用修法通過 「退出權」放寬侵害人權
全民健保上路施行多年累積龐大資料庫,長期供學術機構研究等用途使用,民眾既沒有同意權,也沒有「退出權」。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認定健保資料目的外利用有違憲之虞,要求政府三年內完成修法。三年期限已屆,《全民健保資料管理條例》12月2日三讀通過,版本雖納入「退出權」,卻增列限定要件,機關若以行使「法定職權」為名使用,即使民眾已要求退出,資料仍須被提供,形同挑戰大法官釋憲意旨。憲法法庭2022年做出判決,認定現行法律在個資保護監督機制、法律保留原則和民眾退出權方面存在問題,有部分違憲。(示意圖/黃耀徵攝)健保署蒐集健保資料未經民眾事先同意,引發民團不滿。2012年,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等團體提起行政訴訟,雖於2017年敗訴定讞,但同年年底再向大法官聲請釋憲。2022年8月,憲法法庭第13號判決認定健保署於辦理全民健保之目的外,將健保資料庫所蒐集之民眾個人資料提供給第三人之二次利用行為部分違憲,應於三年內修正相關規範。如今三年期限已過,政院版「全民健保資料管理條例」日前經黨團協商,2日三讀通過。而版本內容經黨團協商後加入「限定條件」,形同放寬行政機關使用權,引發民團不滿。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周冠汝指出,協商後版本將分屬不同規範的第10條及第19條混為一談。第10條原設計為行政機關可依「法定職權」或「明確的其他法律」向健保署申請資料使用,但必須提出法律依據與安全規範。協商後卻刪除「其他法律」,僅留下法定職權,然而「法定職權」在實務上常被廣泛解釋,恐造成使用範圍過度擴張。另外,第19條賦予人民「退出權」,本應作為民眾控制個資的最後一道防線,協商後版本卻規定「只要行政機關以法定職權申請且通過,即便人民已申請退出,其資料仍須被提供」,等同退出權只適用於「研究機構等第三方」,不適用於「行政機關」,導致退出權切成兩級、淪為「形式存在」。身為健保資料訴訟案原告之一的滕西華直言,政府若要採退出制,法律至少要明確三點:何種情況不得退出、如何行使退出、若不退出資料將如何被使用。現行法規只做到一半,且大量以「授權機關另訂」方式管理,明確性嚴重不足。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發言人滕西華指出,若以「授權機關另訂」限制民眾退出權,等同擴大主管機關使用範圍,剝奪民眾權利。(圖/報系資料照)「並且,協商後版本比原本更嚴重」,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發言人滕西華指出,原版本至少列出限制,如國家安全、生命財產安全等,協商後改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權所需」即可,等同大幅放寬公務機關使用範圍,民眾在此情境下甚至退出無效。她舉例,近期爆發大量逃兵事件,未來若役政單位調不到資料,是否就能直接調健保資料庫查看役男病史?「在退出權受限的情況下,民眾將無力拒絕,風險極高。」
願包「32元鍋具」清潔員二審費用 林國春:濫用公務車案辦到哪了?
新北市議員林國春今(4)日表示,近期「32元鍋具涉貪案」清潔隊苦主一審有罪宣判,如果當事人有意願進一步上訴請與自己聯繫,他願負擔所有法律費用,希望替老百姓發聲。2024年9月一名住在北市北投區的環保局黃姓清潔隊員在執行回收勤務時,發現民眾丟棄一個修理後堪用殘值約新台幣32元的二手大同電鍋,他說自己本著好意將電鍋帶回家維修後轉贈給一位拾荒婦人,卻陷入官司劫難。據了解,因回收物品確實被法律上定義成公家財物,清潔隊員必須依規定處理,逕行轉贈便屬於「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即使殘值極小也可能觸犯《貪污治罪條例》。新北市議員林國春(圖)認為清潔隊員涉貪案是「大砲打小鳥」。(圖/周志龍攝)黃男遭舉發歷經一年多從起訴到審理後,近日士林地方法院考量黃男是初犯,判處其有期徒刑3個月也可易科罰金,可上訴並宣告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儘管黃男免除牢獄之災、2年內無再涉犯刑事案件也幾乎不留刑事痕跡,但此案仍凸顯了「小額貪污情輕法重」等討論,促使法務部長鄭銘謙公開表示不排除修法,針對「微罪」貪污案件能讓法院有更具彈性、符合比例原則的量刑甚或有免刑空間。林國春聞訊後指出,只要當事人有意願針對有罪判決提出上訴,或是公訴人收到一審判決書後仍提起上訴,自己願意全力支持黃男,並將全數負擔法律費用,希望以實際行動表達支持清潔隊員。近日清潔隊員涉貪案是否上訴至二審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近日應會明朗。(圖/報系資料照)林國春回顧,自己在2024年此案事發消息傳開後就感不捨,認為殘值微薄的電鍋案當作貪污大案來辦已違反比例原則,「大砲打小鳥」是非常荒謬,反觀自己多次控告官員涉嫌濫用公務車、其他高階商務人士棄保潛逃案大多沒個下文,司法的邏輯實在令人摸不著。林國春感嘆,《莊子》書中「竊鈎者誅,竊國者侯」竟活脫脫在台灣社會上演,庶民的行為無限放大、大官要員溜之大吉,只能就老百姓棉薄之力,歡迎當事人與自己服務處連繫。※CTWANT提醒您: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皆應推定為無罪。
涉貪被停職、判12年半!高院今開庭 林姿妙現身了
被停職的宜蘭縣長林姿妙因為涉犯貪汙案,去年一審被依圖利、財產來源不明和特殊洗錢等3罪判決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並沒收、追徵洗錢的3250萬元。案經上訴以後,林姿妙今日(12月4日)也到台灣高等法院出庭。此案源於林姿妙在首任縣長任內,2019年間涉入羅東鎮1558地號免徵土地增值稅換取地主提供羅東98地號土地,並藉此獲不法利益高達240萬元。此外,2017年起至2019年間,林姿妙帳戶中有100筆的不明金流,合計7844萬元疑似利用人頭洗錢。檢廉於2022年1月13日搜索宜蘭縣政府、縣長官邸等30多處,並依貪污罪聲押林姿妙,最終以80萬元交保。檢方於2022年8月23日依照《貪汙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財產來源不明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特殊洗錢罪、偽造文書等罪名將林姿妙起訴,並求處22年6月重刑。宜蘭地方法院於2024年12月31日宣判,林姿妙犯下圖利、財產來源不明、特殊洗錢3罪,判處12年6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6年,並沒收、追徵洗錢的3250萬元。其女林羿伶因圖利罪判3年6月 ,褫奪公權3年。縣府官員與羅東鎮公所公務員等8人,均因圖利罪判刑3年至5年10月,褫奪公權3至5年。
誤把中藥「生烏粉」當黑胡椒包餃子致命!陸推拿店中毒案二審維持原判
中國大陸新疆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二審民事判決書,內容顯示,1起因誤用劇毒「生烏」粉末造成的烏頭鹼(Aconitine,生物鹼毒素)中毒事件在經過審理後,法院最終維持原判。據《星島日報》報導,事件源於2023年12月21日,1名推拿店足療按摩技師賀男在調製餃子餡時,將本應妥善存放的中藥材「生烏」粉末誤認為黑胡椒加入餡料中。當天,推拿店老闆鄧男與師傅陳男抵達推拿館後,與賀男共同食用這批餃子,3人隨後陸續出現烏頭鹼中毒症狀,其中鄧男最終因搶救無效而身亡。隨後鄧男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向賀男與陳男求償餘80萬元人民幣(約合新台幣355萬元)。一審由新市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鄧男作為推拿店經營者,且具備醫學背景,未將具毒性的「生烏」與一般調味料分開存放,增加誤食風險。此外,在察覺中毒後,鄧男也未立即採取專業救治措施,反而在中毒期間繼續為顧客進行按摩,使毒性更快擴散,延誤救治時機。因此,法院認定鄧男對自己的死亡後果負有重大過錯,需承擔70%責任。判決書同時指出,賀男將「生烏」粉末誤當黑胡椒加入餃子餡,操作失誤與中毒結果具有直接因果關係,需承擔20%責任;而陳男作為醫師,在察覺烏頭鹼中毒後未建議立即就醫,對損害後果擴大亦有過錯,需承擔10%責任。一審最終判令賀男與陳男共計賠償鄧男家屬36萬餘元。案經上訴後,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1月28日公布二審判決,駁回陳男的上訴,維持原審判決結果。
斷頭解套術1/限貸令釀解約潮不爽賠15% 律師教4招「無痛解套」
政府自去年下半年起掐緊房貸水龍頭,民眾因「限貸令」卡死難交屋的災情越來越多,很可能房子沒買到,還要支付一大筆違約金。現在律師界也衍生出「斷頭商機」,專為走上斷頭台的無辜民眾尋找「免死金牌」,從預售屋買賣契約中找漏洞,再與建商談判,協議免解約金或向建商分期還款。根據《591新建案》統計七都預售案解約量變化,發現今年1~9月解約數達1930件,與去年同期相比增加了68.4%。其中台中及台南解約數量皆是去年同期的1.4倍及1.5倍,台北市則是增幅89.1%、桃園市78.2%。《591新建案》總編輯李忠哲觀察,除了適逢交屋潮高峰,解約數相對較多,也有些民眾確實因房貸卡關選擇解約,尤其是持有多戶且財務槓桿太高的族群,一旦貸款成數等條件不如預期,又不願或無法拿出更多現金補足自備款,就會選擇認賠殺出,使得整體解約數較去年直線上升。推估準備斷頭的、還在協商中的,數量難以估計。一位新北謝小姐就即將成為斷頭戶之一。她於2023年底為年邁母親買進總價約2,000萬元預售屋,原代銷表示可貸款8成;孰料,去年9月央行宣布第2屋貸款只能貸5成,讓名下已有房貸的她頓時傻眼,自備款整整比原先規劃多出600萬元,此時建商也向她催繳總價5%、100萬元的交屋款,她積極籌錢也籌不足700萬元。「我們事務所(客戶)也被斷了好幾顆頭!」康克爾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吳奕綸就直言,目前市場上房貸孤兒確實很多,因銀行核貸金額與簽訂合約時預期的貸款成數有落差,又無法短時間籌措到足夠的資金,被迫走上解約。吳奕綸原專攻智慧財產類的訴訟案件,因越來越多購屋人找他求援,現在也幫被限貸令打到、無法順利交屋的民眾,想辦法與建商協商。(圖/吳奕綸提供)吳奕綸表示,違約金通常訂為不超過總價的15%,以已繳金額為上限。以總價1000萬元來說,違約金最多可達150萬元;若總價2000萬元,最多可能賠上300萬元,「若碰上踩很硬的建商,很可能民眾沒買到房,還要賠付高額違約金,真的會欲哭無淚。」他因此幫購屋人歸納出4個「無痛」解套方法,以此有機會可主張無須支付違約金解約。第一是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定型化契約第18點規定,「買方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者,如屬不可歸責於雙方時,差額在30%內,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差額超過30%,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得以7年以上償還期限,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或是解除契約。」吳奕綸表示,因政策改變導致貸款出問題,過去在法院已有判決先例,此屬於「雙方都無法預見、也不是誰的錯」的情況,建商以「個人信用瑕疵」向買方收取違約金實屬不合理。第二種解套方式,是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第24點,檢查建商有無違約情事,買方得解除契約。吳奕綸舉例,像是檢查賣方有無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以建材或工期違約,提出解除契約,甚至建商還可能需賠付買方違約金。第三種解套法,是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第6點第3項,主張面積誤差解約。吳奕綸表示,若確認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誤差超過3%,買方可主張以此解除契約。要是建商置之不理,第四種解套法為主張建物瑕疵,吳奕綸表示,建商若有違法二工,或不動產說明書登載不實,例如未記載漏水、嫌惡設施,購屋人可先向建商進行協商,再依民法第252條主張減免違約金及主張物之瑕疵解約,或減少價金等理由向法院提起訴訟。建商透露,曾碰到不少在銀行貸款不順利的民眾,回過頭從驗屋或契約上找問題,以拖延交屋時間或協商免違約金解約。(圖/黃耀徵攝)不過這樣的做法,看在建商眼裡可能不是滋味,認為就是來「找麻煩的」。對此,吳奕綸無奈表示,購屋人、建商其實都是限貸令政策下被波及的無辜者,不過若站在案件委託人角度,也僅能以「挑契約問題」的權宜方法來協助客戶無痛解約。至於未來打算買預售屋的民眾,吳奕綸建議在「解除條約」上應做更詳細的解釋,目前常見解除條款看似保護買方,但實際上存在多個爭議點,像是未約定貸款期限及貸款成數定義、種類不明等,所以在條文上須留意約定貸款期限、貸款為成交總價的貸款成數,且不包括信用貸款或保證人貸款,避免日後爭議。
養狗女房客退租屋內臭爆 檢驗揭「汙染物濃度超標10倍」房東怒告
許姓女子將房屋出租給汪姓女子,起初汪女有告知會在屋裡養一隻馬爾濟斯,許女同意,但另簽寵物協議,要求保持屋內環境乾淨;一年後租約到期,許女點交時發現屋裡充斥惡臭,但汪女不認帳,許女找來專業檢驗公司檢驗臭味來源,發現屋內異味汙染物濃度數值超標10倍,提告求償66萬餘元,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汪女應賠37萬餘元。可上訴。判決指出,許姓女子將裝潢好的房子以每月2萬6500元租金,租給汪姓女子,汪女於簽約時,就有告知會在屋裡養一隻馬爾濟斯,因此雙方另就養寵物部分簽訂租賃協議書,約定好應保持屋內衛生環境、避免產生氣味,並應於交還房屋時,將全屋清潔消毒至無異味的原狀。去年9月,租賃到期,許女前往點交房子時,發現屋內惡臭不堪,且有多項裝潢、傢俱損壞,2度請清潔消毒公司前來清潔消毒,又委請檢驗科技有限公司到房屋內檢驗臭味來源,檢驗結果異味汙染物的濃度數值為100,已超出固定汙染源空氣汙染物排放標準工業區及農業區以外地區的濃度標準10。許女提告求償包含損壞家具及清潔費等共66萬餘元,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審理時後,綜合相關事證後,房客需要賠償房東家具損失、復原修繕清潔等費用,以及欠繳的水電瓦斯費,還有無法出出使用房屋損害,判房客還須賠給房東37萬4204元。全案仍可上訴。
清潔隊員送32元電鍋被判刑 法務部:修法後「有機會回溯」
台北市一名黃姓清潔隊員去年(2024)7月在清運垃圾時,撿到民眾丟棄的大同電鍋,將其轉贈給一位拾荒婦人,遭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士林地院今(2)日宣判,處黃男3月徒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法務部次長徐錫祥今(3)日在答詢時表示,法務部將修改《貪污治罪條例》,若是極輕微的案件最多可以減到三分之二的期刑,若法案修正通過的話,對被告有利的話可以回溯,但如果判決確定就沒辦法了,此案可以上訴到高等法院。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民進黨立委李坤城關注北市清潔員轉送電鍋給拾荒婦人案,詢問法務部《貪污治罪條例》修法進度。對此,徐錫祥表示,現在在行政院審查中。李坤城再問,法務部所提的重點內容有哪些?徐錫祥說,肅貪是法務部堅持的立場,所以當然會非常謹慎;遇到情輕法重的時候,法務部試著把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修改成,如果是極輕微的案子,應該可以減刑或免除期刑,如果符合相關的條件的話,最多可以減到三分之二,法院也可以因為個案免除其刑的判決,對於情輕法重的情況之下使用。李坤城說,如果修正案通過的話,是否可以回溯到這位清潔隊員?徐錫祥表示,對被告有利的話可以使用,但如果判決確定就沒辦法了,所以上訴的話就有可能,此案可以上溯到高等法院。
13歲童被迫開槍處決殺人犯「現場8萬人圍觀」 塔利班令兒童執行死刑全球震怒
阿富汗東南部霍斯特省(Khost)近日舉行一場引發國際譴責的公開處決,塔利班政權強迫一名年僅13歲的男童,親手處決一名被判謀殺其家族13名成員的男子,場面在超過8萬名男性觀眾面前上演,宛如中世紀式的公開處刑,引發人權團體抨擊為「殘忍且不人道」。處決現場被嚴格管制拍攝,仍有民眾從體育場外錄下大批群眾聚集畫面。根據《獨立報》(The Independent)報導,遭處決的男子為帕克提亞省(Paktia)居民,與另外兩人被指控蓄意殺害該名男童的13位親屬,死者中包括多名婦女與孩童。案件歷經阿富汗三級法院審理,初審、上訴至最高法院,最終均判處死刑,塔利班最高領袖希巴圖拉‧阿洪札達(Hibatullah Akhundzada)亦核准執行。塔利班表示,依據伊斯蘭教法,被害者家屬有權選擇寬恕或求償以替代死刑,但死者家屬堅持判決執行。霍斯特省警方發言人穆斯塔格菲爾‧戈巴茲(Mustaghfir Gorbaz)指出,執行槍決的是死者家族的一名親屬,也就是年僅13歲的倖存男童。年僅13歲的男童被迫在大庭廣眾下執行死刑,畫面震撼全球。根據塔利班控制的最高法院聲明,處決儀式結束後,現場進行祈禱,內容包括「國家安全加強、人民享有正當權利、伊斯蘭教法有效施行」等訴求。據悉,塔利班禁止民眾攜帶手機進入體育場,但外部仍有人拍攝到現場聚集成千上萬人的畫面。此外,另外兩名涉案者亦已被判死刑,但由於部分被害者繼承人當天未出席,處決尚未執行。這起事件是塔利班自重新掌權以來所執行的第11起死刑。塔利班政府依據其嚴格解釋的伊斯蘭教法,對殺人、通姦、竊盜等罪行祭出包括死刑、截肢、鞭刑等刑罰。自2021年塔利班重新奪權後,該政權亦持續打壓女性權利,禁止女性就讀中學與大學,並排除女性參與多數職場工作,引發國際廣泛譴責。聯合國駐阿富汗人權特別報告員班奈特(Richard Bennett)於執行當天稍早曾在社群平台X(前推特)發文,表示已接獲公開處決即將發生的通報,並呼籲塔利班立即中止執行。塔利班執政下持續依伊斯蘭教法實施死刑、截肢與鞭刑,引發人權團體關注。(圖/翻攝自X,@Independent)
高國豪被爆「私約二嫂、兄弟互毆」遭停賽火速道歉 妻發聲還原真相
台灣職業籃球(TPBL)新竹攻城獅球星高國豪,去年爆發與兩位親哥哥互毆和「私約二嫂」等爭議事件,隨著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將於12月10日宣判,近期再度引發熱議。球團與聯盟今天(2日)分別宣布,高國豪即日起禁賽,暫停參與球隊活動,直至司法判決結果出爐;但高國豪本人隨後在社群道歉,其妻也發聲還原真相。在TPBL和新竹攻城獅球團針對高國豪爭議,分別做出停賽處分和暫停參與球隊活動,隨後高國豪也在社群平台Instagram發聲,很抱歉造成社會負面觀感,強調當時並非自己故意挑釁、非主動發起紛爭之人。但會接受球團、聯盟做出的懲處,更會尊重司法判決,未來會努力改善自己。此外,高國豪妻子也在社群平台Threads發聲明澄清,所謂「私約二嫂」不是事實,家庭內部糾紛不應成為媒體話題。關於餐廳衝突,高國豪妻子指出,高國豪當日僅與父親聚餐,大哥、三哥未受邀便到場挑釁,甚至錄影、恐嚇,導致互毆事件發生。對此她強調,事件已交由司法審理,高國豪對自身還擊行為表達悔意,未來將專注於運動事業與家庭。新竹攻城獅針對高國豪的爭議表示,此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自即日起,球團宣布高國豪即日起禁賽並暫停參與球隊活動,直至聯盟裁決公布。球團將依照司法判決結果進行後續懲處討論。此外,球團將配合並尊重聯盟紀律委員會後續所作之任何決議。TPBL則指出,高國豪近期因場外私人糾紛並引發公共爭議事件,依據《賽務規章》第五章「行為規範與懲處」之第一條第三點,決議即日起處以停賽處分,直至此次事件司法程序有宣判結果為止。此外,聯盟收到判決結果後,將召開紀律委員會,議決最終懲處結果。聯盟強調,職業球員身為公眾人物,更應注重自身情緒管理與社會責任,並應維護職業運動員形象。【高國豪道歉全文】關於昨日新聞報導內容,造成社會負面觀感,我很抱歉,當天並非我故意挑釁,也不是我主動發起紛爭,一切交由司法,尊重司法。在此,我想向每一位球迷與大眾致上最誠摯的歉意。對不起,身為一位職業球員,不該在情緒失控下做出不良示範,我深感懊悔並願意承擔責任。未來無論球隊、聯盟做出的任何懲處,我都會全數接受,也會尊重司法程序與判決。這次事件讓我深刻反省,我會努力改善自己。【高國豪妻子聲明】關於近期媒體對我先生高國豪及其家庭事件之報導,為避免不實訊息持續擴散,我在此說明如下:一、 關於「私約二嫂」之不實指控所謂「私約二嫂」之說法並非事實,關於此不實指控,自113年6月國豪公開聲明後,我們認為家庭內部的糾紛不應佔據社會版面,並已停止與對方的互動。懇請 媒體或個人停止傳播或散布不實內容,對於進行渲染、誤導閱聽人的媒體或個人,我們將依法維護自身權益。二、 關於新聞媒體所指113年12月之衝突經過當日國豪僅與父親及其他親屬相約聚餐,大哥高聖文與三哥高國強並未受邀,即不請自來。兩人到餐廳後,高國強對我與幼子以言語大聲挑釁,兩人隨即開始攻擊國豪,包括推倒、拳打國豪,將他拉跩出餐廳拳打腳踢,國豪想掙脫卻被拉扯住並被脫去上衣,隨後將他壓制在地毆打,我只能眼睜睜看著他們二人一起圍毆國豪一人。在其他親屬介入並協助下,方得以掙脫。三、 國豪本僅想與父親溫馨聚餐,因為深知兄弟之間的情分已有傷痕,成年人之間彼此就不再相互打擾。未料不速之客不僅不請自來,更揣懷不法心思、帶著攻擊的目的引起紛爭。於過程中,大哥高聖文還對國豪恐嚇道「要打斷你的腿」、「讓你再也不能打球」,三哥高國強也說「今日就是要來找碴」等話,更從進入餐廳後就開始全程錄影。我們才知道對方並非帶著善意,顯然這些不請自來的攻擊、故意挑釁致引起互毆,就是為了針對國豪職業生涯與名譽的毀害。如今,新聞媒體接連的報導如漫天雪花般撲面而來,也達到了他們當時引起紛爭的目的,對於國豪而言,對職業與名譽已造成莫大傷害。四、 最後,本事件已交由司法審理,以上說明均有相關證物並經司法程序檢驗。國豪對於自己在被打並情緒激動之後仍有還擊的行為,已表達悔意,並深刻反省不應以情緒決定行為,應更冷靜地處理衝突。未來國豪會持續專注於運動事業與家庭,以更負責任的態度面對外界的關切。感謝所有關心與理解的人。
他領748萬出銀行門「被搶到失明」! 銀行保安竟站著看
大陸河南鄭州一名男子在中國農業銀行中牟白沙支行提領大筆現金後,於銀行外遭遇搶劫並重傷失明,引發網路與社會輿論關注。當事人認為銀行未盡安保責任,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38萬元人民幣(約新台幣167萬元)。據《彭湃新聞》和《紫牛新聞》報導,當事人倪先生於社群平台貼文表示,2024年7月,他在農行中牟白沙支行預約提領170萬元人民幣(約新台幣748萬元)現金後,於銀行門口遭歹徒襲擊。他與對方激烈糾纏近20分鐘,期間銀行保安與員工未採取行動,他最終面部重創,一隻眼睛失明。倪先生認為,銀行應對其人身與財務安全負有部分責任。法院判決書顯示,涉案歹徒已被警方逮捕並判處死緩,並於庭審中承認預謀作案,曾在銀行外多日蹲點觀察。倪先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38萬元人民幣(約新台幣167萬元),法院最終裁定賠償7.3萬餘元人民幣(約新台幣32萬元)。倪先生至今仍持續與相關單位協商責任歸屬。對此,中國農業銀行中牟支行12月2日接受媒體訪問時回應指出,案發時間為2024年7月2日中午11時46分,倪先生自網點西側約25公尺處遭歹徒襲擊。因現場被車輛遮擋,保安與工作人員未能即時察覺。11時54分銀行報警並通知急救,警方與救護車於3分鐘後相繼到場。銀行表示,事發後已全力配合調查,並由負責人多次前往醫院探視慰問。該支行強調,尊重並支持客戶透過合法途徑維權,並已著手加強安保機制與應急處置流程,致力提升客戶人身與財產安全保障。針對倪先生主張銀行應承擔安保過失責任,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建指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銀行屬公共營業場所,對進出顧客負有一定安全保障義務。若銀行未針對高風險交易提供合理防護,可能構成侵權責任。目前,地方銀保監局已介入協調後續處理,但最終責任歸屬仍有待後續釐清。
藍要賴清德赴立院「一問一答」詢答 吳崢批:只顧媒體聲量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要求總統賴清德赴立法院報告國防特別預算,並以「一問一答」的方式接受質詢。對此,民進黨發言人吳崢今(2)日強調,藍營此舉完全忽略憲法法庭的判決意旨,只是為了媒體焦點與政治效果,將國防議題當成政治攻防工具。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要求賴清德赴立院報告國防特別預算,並以「一問一答」形式備詢。(圖/CTWant攝影組)因應兩岸情勢緊張,賴清德政府提出為期八年、規模達1兆2500億元的國防特別預算,透過強化軍事產業鏈、打造非紅供應鏈等措施,全面提升國防與關聯產業能量。對此,在野兩黨團要求總統先赴立院說明細節,其中國民黨團主張以「一問一答」方式質詢,民眾黨團則希望採用審計長人事同意權的諮詢模式。賴清德政府提出為期八年、總額1兆2500億元的國防特別預算,用以強化不對稱戰力與推動國防產業升級。(示意圖/CTWant攝影組)針對藍白要求的報告形式,吳崢批評,兩黨去年強推、要求總統國情報告即問即答的「國會擴權法案」已遭憲法法庭認定違憲,如今卻故態復萌。賴清德已主動表示願赴立院報告軍購特別預算,但藍白卻更關心能否藉機操作政治秀,而非真正以國安為念。吳崢進一步指出,今年6月賴總統以國家安全為重,邀請在野領袖聽取國安簡報,在野黨卻以「沒有直播」為由缺席;如今又忽視賴清德善意,將國防議題包裝成政治鬥爭,只追逐媒體聲量。
高國豪爆「私約二嫂」三兄弟街頭互毆 聯盟宣布即日起禁賽!球團發聲
TPBL新竹攻城獅隊球星高國豪去年爆出「私約二嫂」爭議,當時他透過律師發聲澄清「未與劉小姐有任何不正常往來」;嫂嫂則回擊「哥哥的女友哪位你沒約過」。去年底,高國豪與大哥高勝文、二哥高國強爆發衝突,在餐廳外互毆,事後3人互相告進法院,案件將於近日宣判。隨著爭議再度發酵,球團及聯盟今天(2日)相繼做出回應。針對近期高國豪相關事件,新竹御嵿攻城獅球團說明,關於外界再度提及之「私約兄嫂」內容,該事件為當事雙方婚前之私人事務,其後續描述若有與事實不符之不實指控,球團將支持高國豪依法維護自身權益。關於2024年底的當街衝突事件,雖高國豪出於保護家人之意圖,但行為本身仍需負起相關法律責任,並接受後續球隊與聯盟之懲處。攻城獅表示,此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自即日起,球團宣布高國豪即日起禁賽並暫停參與球隊活動,直至聯盟裁決公布。球團將依照司法判決結果進行後續懲處討論。此外,球團將配合並尊重聯盟紀律委員會後續所作之任何決議。TPBL稍早指出,高國豪近期因場外私人糾紛並引發公共爭議事件,依據《賽務規章》第五章「行為規範與懲處」之第一條第三點,決議即日起處以停賽處分,直至此次事件司法程序有宣判結果為止。此外,聯盟收到判決結果後,將召開紀律委員會,議決最終懲處結果。聯盟強調,職業球員身為公眾人物,更應注重自身情緒管理與社會責任,並應維護職業運動員形象。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三讀通過 衛福部:落實健保資料治理法制化
衛福部今(2)日表示,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在朝野黨團、行政部門、專家學者及各界共同努力下,於今日在立法院完成三讀,保障個人資訊隱私權及健保資料合理使用,是落實我國健保資料治理法制化與提高民眾信任的新里程碑。衛福部指出,自111年8月12日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起,衛福部即著手推動「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立法工作,今日立法通過,使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及管理之規範,從「作業規則層次」提升至「法律位階」。衛福部表示,因應人口老化、慢性疾病人口攀升及醫療財政負擔等,健保資料應用,有助於提升醫療品質與可近性,改善健康不平等,增進公共衛生與社會福利,及推動醫療科技的進步。立法通過可確保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經依法定程序處理後之安全性與合理性,發揮健保資料應用價值,並完備對人民資訊隱私權及自主權益之保障。「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全文共計27條,重點如下:一、 健全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及管理規範:定明提供及使用健保資料應遵行法定要件、正當程序、組織上及程序上之監督防護機制等事項。二、 健保資料停止特定目的外利用(退出權)機制:定明請求停止利用個人健保資料之主體、事由、程序及停止之效力,並自本條例施行起30日內暫停受理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以完備充分告知及事先同意機制,保障資料當事人於本條例生效後一定期間得選擇其健保資料是否提供特定目的外利用,及例外不許停止利用之情形。三、 定明罰則:申請者及資料使用者如有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衛福部再次感謝朝野立法委員、專家學者及各界之支持,透過本次立法,完善健保資料治理法制,強化個資保護、推動健保資料之合理利用,增進全民健康福祉。
黨產條例排除救國團草案逕付二讀 黨產會:深感遺憾
關於今(2)日立法院國民黨、民眾黨委員合力通過由游顥委員領銜提案修訂《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部分條文(下稱《黨產條例》),逕付二讀,意圖將中國青年救國團排除於《黨產條例》適用範圍之外一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對此表達深切遺憾,並以《黨產條例》主管機關之地位向全體國民說明。黨產會表示,自2016年立法院通過《黨產條例》,依法成立黨產會並由黨產會依法調查救國團以來,已歷九年餘。救國團對於本會認定其曾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以及將其不當取得財產收歸國有之兩項處分,均提起訴訟,相關案件刻正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黨產會說,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儘管名義上救國團曾經隸屬於國防部,然北高行依舊於2024年8月1日作成的107年度訴字第1227號判決中,認定救國團曾為國民黨之附隨組織無誤。黨產會再指,其次,假設救國團如其所宣稱一般,「曾隸屬於國家機關即不可能為任何組織之附隨組織」,試問,在救國團脫離國防部之隸屬關係後,為何不曾歸還國家賦予該團執行任務之剩餘財產?更且,在歷經數年的調查過程與訴訟中,救國團始終未曾針對黨產會依據政府、國民黨相關檔案、史料所做,認定國民黨以其執政之優勢,為救國團不當自國家取得財產部分,做出合理之反駁。最後,黨產會表示,在黨產會歷經數年的調查與訴訟期間,不斷發現救國團參與各種黨國威權時期的校園監控活動之證據。證據顯示,救國團協調軍訓教官,對大專校園師生、社團進行長期的監控,救國團對於此類活動,歷年來皆以年代久遠查無資料等說詞迴避責任。
清潔員撿「32元舊電鍋」送拾荒婦!遭褫奪公權1年 法務部回應了
台北市一名黃姓清潔隊員去年(2024)7月在清運垃圾時,撿到民眾丟棄的大同電鍋,將其轉贈給一位拾荒婦人,遭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士林地院今(2)日宣判,處黃男3月徒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對此,法務部強調,小額貪汙案修法草案去年就已陳報行政院審查,將配合相關修法事宜推動修法。士院指出,黃男自1990年12月起,就擔任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清潔隊員,為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依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勤務須知》,資源回收作業人員不得將物品擅自占有、處分,而黃男的行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 侵占職務上持有物在《貪污治罪條例》的法定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但黃男在檢方偵查時就坦承犯行,且已將電鍋繳回所屬清潔隊,加上電鍋殘值僅剩32.56元,均符合減刑要件。此外,法官認為,本案動機單純、財物價值微小,亦未造成實質傷害,且黃男並未變賣電鍋以獲取利益,若以法定最輕刑度5月來論處仍嫌過重,因此依《刑法》第59條規定再度減刑,宣告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全案可上訴。對此,法務部表示,檢察官依據相關事證以貪汙治罪條例相關規定提起公訴,並考量自首、自白及財物金額等有利於被告的減刑事由,請求法院從輕量刑,法務部尊重法院判決結果及檢察官依法行使職權。法務部說,針對小額且情輕法重的貪汙案件,提出貪汙治罪條例修正草案。修正草案中第12條針對小額貪汙案件,將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如符合要件者,所受有期徒刑的減刑得減至3分之2,法院也可依具體個案情節為免除其刑之判決。法務部提到,相關修正草案已於2024年5月31日陳報行政院審查,行政院也邀集相關機關召開審查會議,法務部將配合相關修法事宜推動修法。針對本案,最高檢察署曾發函各檢察機關注意貪汙小額犯罪可作不起訴處分,或建議檢察官審判中建請法官判免刑,期許檢察官作出更貼近國民感情的判斷。根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黃員得知判決結果後,忍不住露出靦腆的笑容,關於無法繼續擔任清潔隊員一事,黃員僅回應「就…退休了」,同時強調未來會繼續幫助有需要的人。
轉贈32元舊電鍋給拾荒婦!清潔員慘淪貪汙犯 一審判決出爐
台北市環保局黃姓清潔員去年(2024)7月26日晚上將民眾丟棄的大同電鍋轉贈給拾荒婦,卻因此遭到檢方依貪污罪起訴。士林地院今(12月2日)宣判,處黃男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回顧整起事件,黃男去年7月26日晚上清運垃圾時,看到民眾丟棄回收的大同電鍋並未損壞,想起認識的拾荒婦困境,於是把電鍋帶回家測試,確認能使用便送給該名婦人。沒想到黃男事後竟遭檢舉,清潔隊要求他歸還電鍋,但因為不好意思向對方索討,只好自掏腰包買新的電鍋給婦人,再把舊鍋要回來後歸還,並向主管自首。他坦承,只是希望婦人能用來煮一些稀飯和熱東西吃,也可以過得好一點,自己從沒亂撿過東西,這次只是同情婦人。士林地檢署今年9月以貪污罪起訴黃男,考量犯後態度良好,且情節輕微,並主動自首認罪,因此建議法院從輕處理。台北地院於今日宣判一審,處黃男3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
男子用Google街景「獵牌」 橫掃406面路牌變賣換錢遭逮
嘉義山區近日爆出一起離奇竊案,1名來自屏東的男子明明(化名),竟靠著 Google 街景當成「犯案導航」,鎖定偏僻山區道路,一路北上專偷交通標誌與反光導引牌。警方追查後發現,他短短不到兩個月內,竟橫掃多達 406 面道路標誌,幾乎把整條山路「洗牌」,規模之大令工程單位及警方震驚不已。根據判決內容,2024 年 10 月間明明開著自小客車前往嘉義大埔鄉台 3 線 305 至 341 公里路段,並使用電動板手迅速拆卸雲嘉南養護工程分局管理的「輔 2 交通標誌」共 30 面。取得「成功經驗」後,接著在 10 月初至 11 月間多次回到大埔鄉各條鄉道及白馬亭產業道路,以相同手法偷走鄉公所設置的交通標誌、反光導引指示牌,共計 224 面。不僅如此,他還把犯案地圖擴大到嘉義番路鄉與中埔鄉。11 月間,他前往嘉 131-1 線、草山村等地再偷走 45 面路牌。接著又在中埔鄉偷走 40 面,最後於番路鄉公興村腦寮段一次帶走 67 面,偷完立即駕車離開,動作俐落宛如「專業拆牌工」。工程包商察覺路牌大量失蹤,立刻向警方報案。警方清查後發現山區道路監視器少得可憐,只能靠比對上百輛可疑車輛,經連日追查,終於鎖定阿財涉有重嫌,並於 12 月 10 日在屏東九如鄉一處民宅逮捕他,現場還起獲大批失竊標誌與犯案工具。面對警方,明明坦承因缺錢才鋌而走險,還透露是「先用 Google 街景找偏僻地點,下手後再送到回收場變賣」。手法可說是科技犯案的新奇案例,嘉義地院審理後認為,阿財具備工作能力卻選擇偷竊,長期侵害公共財物,不但造成道路安全疑慮,更破壞社會秩序。考量他犯後始終坦承、尚未與受害單位和解,以及其經濟與智識狀況等因素,最終依攜帶兇器竊盜罪判處 1 年 10 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