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 國賠 賠償 行政訴訟 花蓮 台南
代墊救命錢64萬被查貪污 檢不起訴曝北市科長助斷腿婦善行
7年前台北市內湖區方濟中學的公車亭雨後倒塌,造成兩位候車民眾受傷,台北市政府交通局科長朱宸佐處理這件國家賠償案,考量傷者急需醫藥費,國賠程序又曠日廢時,先自掏腰包代墊63萬9471元,沒想到兩位民眾領到賠償金還錢,卻讓朱宸佐遭檢舉帳戶金流不符收入,檢廉傳喚兩名受朱宸佐接濟的民眾,都證實是歸還當初的救命錢,台北地檢署確認朱宸佐並未貪污,處分不起訴。2019年6月27日下午2點多,方濟中學外的公車站候車亭因為地基深度只有標準深度的一半,倒塌壓斷兩名中年婦人的腳,市府協助她們申請國賠,朱宸佐承辦得知兩名斷腿婦人沒錢治療,先動用交通局預備金,並以私人存款約64萬補足差額。2020年8月,兩名婦人分別領取賠償金580萬元和210萬元,依約定償還朱宸佐代墊款,但到了今年,廉政署接獲檢舉,清查朱宸佐的金流,懷疑他帳戶內有64萬元來自承辦國賠案所收的賄款。兩名婦人到案供稱,朱宸佐當年自掏腰包代墊部分醫藥費,雙方有簽借據為證,北檢因此確定朱宸佐不但沒貪污,還是熱心行善幫助市民的官員,於今日偵結不起訴。
獨/省稅千萬!路不平摔成植物人獲國賠 北市府「全額轉嫁」養護商
2014年台北市一名59歲賴姓工人騎機車遇到遊行交管,從慢車道切換快車道時,因為路面和水溝蓋高低落差4公分而摔車重傷變植物人,家屬提告台北市政府請求國賠,2023年三審判賠1181萬1866元確定,但北市府認為,道路養護承包商疏於維護才釀禍,已違反合約規定,也依據《國家賠償法》向台北地院請求承包商給付1181萬1866元,一審判決北市府勝訴,這筆上千萬賠償金「全額轉嫁」敗訴的承包商,形同不必花到民眾納稅錢。本案發生在2014年4月11日中午12點15分,賴姓騎士沿著台北市愛國西路慢車道由西往東的方向騎,行經重慶南路口時,由於前面有遊行,他配合交通指揮準備切入快車道,卻在分隔島右側的內側車道失控重摔,之後處於失語、四肢癱瘓長期臥床的狀態。賴姓男子的家屬主張,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對案發現場的道路及水溝蓋維護管理不足;國賠案已認定北市府未確保水溝蓋與路面平順銜接、沒有善盡水溝蓋的維護管理義務,導致賴姓騎士因為高低差受重傷,2023年2月23日最高法院判決北市府國賠1181萬1866元。但國家賠償法明定,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因管理欠缺導致人民生命、財產受損,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他有求償權。北市府找出2013年4月立向營造有限公司得標「道路預約式契約維護修繕工程」的合約及履約程序,主張立向營造在履約期間沒有及時巡視發現路面坑洞、水溝蓋跟路面之間有高低差,也沒設置警告標誌或派人修補,「依約應負最終賠償責任」。立向營造答辯,車禍發生當天曾巡查事發路段,沒見到坑洞或水溝蓋及路面鬆動的狀況,縱使認為有瑕疵,應該是工務局通知水利處改善,與承包商無關;北市府在家屬求償案二審時,已不再爭執應負起國賠的責任,只對賠償金額有不同看法,如果市府要歸咎承包商有缺失,工程結算時怎沒要求任何違約金?台北地院調查,立向營造無法提出案發日巡查的證據,合約內容則規定立向營造有義務4天巡查1次,查報範圍包括道路坑洞,如果每個月1999市民當家熱線通報坑洞、人孔蓋手孔蓋破損以及道路側溝溝蓋損壞的派工案達到30件,將扣罰違約金,由此可知承包商為避免市府扣款,應主動處理道路坑洞等缺失,而非被動等待市府通報,也不能責怪市府未盡監督之責。法官指出,現場水溝蓋跟路面凹陷的深度約4公分,光憑肉眼即可見,這種高低差絕非短短幾天能形成,而且有瀝青混凝土不均勻剝落的情形,這跟合約目的是保護用路人生命、身體或財產並不相符,也與北市府水利處所設的水溝蓋無關。至於北市府結算工程款未要求承包商賠償違約金,北院調閱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台北市法務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公文,確認工程結算日為2015年6月25日,但國賠委員會在2015年10月2日才決議,沒認定成立國賠責任,所以不能說成「市府認證未違約」。北院判決立向營造應給付台北市政府1181萬1866元,本案可上訴至高等法院。
食安炸鍋朝野立委狂炸卓榮泰 傅崐萁:沒有人要負政治責任
行政院長卓榮泰、衛福部長石崇良14日至立院院會,針對中聯油脂事件及食安監管機制做檢討專案報告,院會時朝野一度遭立委杯葛停擺,隨後國民黨立委傅崐萁、林沛祥等人於立院大院外召開記者會,傅崐萁批評,國民籠罩在一級致癌物毒油中,行政院卻選擇蓋牌,中央從總統賴清德到行政官員,沒有人要負政治責任。傅崐萁指出,台灣有多少孩子,多少團膳吃到一級致癌毒油,至今仍無官員給出答案,而卓榮泰竟在13日的行政院院會,指示要如何將產品重新上架,傅崐萁高喊,沒有食安就沒有行政院長、毒油害台、行政院長必須下台。傅崐萁強調,在問題油品流向、受害範圍及責任歸屬未查明前,不應允許相關產品重新上架,政府也應研議國家賠償,給受影響民眾明確交代。此外,傅崐萁特別點名高雄市長陳其邁及民進黨立委蔡其昌,指出兩人過去面對食安事件時,都曾主張行政院長應負政治責任,如今卻未以相同標準要求卓榮泰,他提到民進黨至今仍在一言堂,守護加害人,傅希望蔡其昌鼓起勇氣,不要看卓揆臉色,勇敢地叫他下台。
國中生抄罰寫到半夜 家長怒告學校要國賠200萬!結局神反轉「判免賠原因曝」
新北市一名國中男學生,在就讀國中一年級時,因為不滿班導師的管教方式,家長控訴老師不但強迫學生提早到校考試,還自創嚴苛的「成績九宮格」門檻,沒達標就得瘋狂罰抄課文,甚至剝奪學生的午休和體育課,導致孩子身心崩潰、罹患憂鬱症轉學。家長憤而向學校提出國家賠償訴訟,索賠學費、醫藥費及精神賠償共計200萬元。不過,法院審理後結局大反轉,法官「因1事」,判決家長全數敗訴。國中男家長控訴般導太嚴苛,制定「目標九宮格」的成績單,考試沒過就要抄寫課文,孩子因此常常罰寫到半夜。(示意圖與本事件無關/翻攝自圖庫Pexels)家長控訴班導「教導嚴苛」 要求學校賠200萬根據判決書內容,該名男同學的家長指控,孩子讀國一時,當時的班導師規定非常嚴苛,要求學生每天早上7點25分就要到校考試或自習,遲到就要罰抄課文。不僅如此,老師還制定了一張「目標九宮格」的成績單,訂出孩子根本做不到的高標,只要考試沒過,就要罰抄好幾張稿紙的課文。家長表示,孩子每天為了處罰寫到半夜,放學用跑的去補習班還遲到,甚至因為沒寫完,連午休跟體育課都不能上。她向學校反映後,老師反而懷恨在心,私底下酸孩子:「你的計謀成功了!」導致孩子最後精神壓力大到抗拒上學,最後被迫轉學。家長認為學校督導不週,要求賠償轉學學費、醫療費和母子兩人的精神損失共200萬元。班導反駁稱該學生常常遲到、沒交功課、不訂正錯題目,因此制定抄寫規則絕非故意刁難。(示意圖與本事件無關/翻攝自圖庫Pexels)校方、老師反駁 曝該生常遲到、缺交功課面對家長指控,校方和老師在法庭上提出反駁。學校強調,只有禮拜五配合學校升旗,才要求學生7點25分到校,其他天聯絡簿寫7點40分到校只是自由練習,不計入成績。至於被指控的「成績九宮格」,校方拿出表單正反面澄清,這張表反面是「自我期許計畫」,是老師跟學生討論、家長同意後才寫下的目標,而且後來這套制度根本沒有真正實施。老師坦言,該學生開學後其實「常常遲到、頻繁缺交功課、考試錯了也不訂正」,身為導師,處罰他罰抄課文或要求訂正,本來就是維持基本品格和學業的正常教學手段,絕非故意刁難。法官最終認為校方管教並無不當,且該學生確實常遲到、不交作業,因此老師無違法,國賠也不成立。(示意圖與本事件無關/翻攝自圖庫Pexels)最終判決家長告失敗 關鍵原因曝光 法院在審理這起案件時,親自翻閱甲男當時的聯絡簿,發現孩子確實有頻繁遲到、沒交作業和沒訂正考卷的紀錄。法官認為「守時、寫作業」是學生應盡的本分與基本品格,學生沒做到,老師採取罰抄等管教措施,屬於教師法賦予的正常輔導管教範圍,並無不法。加上表單上有學生自己的簽名,家長也拿不出證據證明孩子有因為這張表受到額外的處罰。至於老師講「你的計謀成功了」雖然聽起來不妥、酸溜溜的,但還算不上法律上的「恐嚇」。法官最後認定,該班導師的管教雖然比較嚴格,但出發點是為了教學與輔導,並沒有故意虐待或違法侵害學生的權利,既然老師沒有違法,國家賠償就不成立。因此依法駁回原告的所有索賠請求,訴訟費用由家長負擔。全案仍可上訴。
台大師升等3度卡關獲賠10萬! 二審逆轉校方獲免賠
國立台灣大學共同教育中心運動設施與管理碩士學位學程擔任副教授的林怡秀,因為升等3度卡官對台大提出國賠官司求償55萬元精神撫慰金,於2023年11月17日判台大必須國家賠償10萬元精神撫慰金。不過,二審卻出現反轉,法官認為,升等未經台大審核通過,林女無升等權利受侵害,或應改以教授為聘任可言,改判台大免賠。林怡秀2021年3月5日提出升等教授申請案,當時的外審委員皆肯定林怡秀學術表現並一致推薦升等的狀況下,升等案仍被運管學程教評會否決。林怡秀決定向教育部提起訴願,教育部於同年12月28日認定台大運管學程處分違法,命其2個月內另為適法處分。然而台大運管學程無視訴願決定,2022年7月7日才召開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程教評會審議此案,且甚至在沒有提出具體理由的狀況下,再度推翻外審委員一致推薦林怡秀升等之意見,於2022年8月29日再度宣布不通過升等申請案,林怡秀只好第2次提出訴願。孰料,這時台大運管學程分別於2022年12月1日、12月22日自行撤銷2次的處分,並稱「本校共教中心運管學程於111(即2022)年10月7日召開教評會議重新檢視第2次處分作成前原辦理各項審查作業之程序,發現程序不完備而有瑕疵」等語,林怡秀的第2次訴願結果也因此被教育部決定不受理。2023年6月8日為林怡秀第3次升等機會,沒想到在苦等了2年以後,台大運管學程再度於同年的8月2日用函文通知林怡秀升等未獲通過,但函文卻仍無記載林怡秀升等未獲通過之具體理由。心力交瘁的林怡秀於同年2月18日向台灣大學請求國家賠償,但30日後台灣大學仍未展開協議,林怡秀希望司法能替受盡委屈的自己出口氣。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台大在處理林怡秀升等申請案過程中,構成怠於執行職務,且情節重大,侵害了林怡秀受憲法保障的工作權,且使其在這2年多經歷多次審議和行政救濟程序,原告精神上應受有相當之痛苦,2023年11月17日判決台大應給付10萬元精神撫慰金予林怡秀。台大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官認為,台大學程教評會、共同教育中心就林怡秀的升等,合計共有3次審查不通過,但非屬台大之公務員有怠於執行職務之情形,升等案既未經台大審核通過,林女也無升等權利受侵害或應改以教授為聘可言,全案逆轉勝,判台大免賠。
加班女檢察官地板滑倒重摔! 法院判賠42萬 精神撫慰金大縮水
彰化地檢署前主任檢察官吳怡盈於2022年2月因公務繁重,利用週6假日回署加班,卻在署內走廊踩到正在除蠟的地板瞬間滑倒,造成右側近端肱骨骨折,必須接受開放性復位及鋼板固定手術並住院5日,術後雖遵照醫囑休養3個月,並需人照護及每週復健,但仍留下肩膀僵硬及創傷後壓力症、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等後遺症,身心受創深重。吳怡盈指控,地檢署委託清潔公司施工卻未在施工區域設置警示標示或封閉區域,亦未安排現場管理人員,導致地板濕滑而摔傷,並因此提出醫療費、傷疤治療費、看護費及精神撫慰金共計約122萬元的民事賠償,地檢署則辯稱,事故發生於週末假日,署內非對外開放,且事先有通知同仁不要加班,因此不應負全責。法院審理後認為,施工工人確有疏失,且地檢署對施工管理亦未盡責任,應依國家賠償法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精神撫慰金請求100萬元過高,合理金額為20萬元,加上醫療、看護等費用,最終判決地檢署及清潔公司需賠償42萬9051元。
監察院19日巡察行政院 卓榮泰將率部會首長進行簡報
監察院訂於19 日上午9時,依據監察法、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之規定,巡察行政院。監察院今(18)日表示,本次巡察將由行政院院長卓榮泰率相關部會首長,就行政院114年施政重點工作及預算執行情形進行簡報,再由監察院針對114年調查、彈劾、糾舉、糾正、審計等職權行使之結果,作綜合性說明,期使行政院重視監察院所提各項議題及意見,督促各部會進行研究改進,並列管追蹤,切實解決社會關注之問題,以符合人民期望。監院指出,本次巡察行政院,主要針對社會關注的通案性議題提出詢問,其中7常設委員會將針對「校園如何不再有體育暴力?檢視高中以下體育班、運動代表隊教練涉性平、暴力體罰、霸凌處理機制問題」、「警察執勤不當及風紀問題之檢討」、「刑事法律程序之實踐與檢討改進」、「打詐政策回顧與檢討」、「行政系統失靈之現象探討-以國有土地管理為例」、「從現行庇護工場運作方式,檢視CRPD國內法化後的實踐」、「國軍反情報機制與外交人員性平案件之系統性檢討」等7 個議題,以及個別委員分別就「記取九二一教訓,第二類活動斷層亦可釀巨災」、「攜子入監的處遇問題」、「原住民族土地管理編制、共管與編制」、「機構、校園結構性性侵案件,請建立非法律訴訟之國家賠償機制」、「跨部會族群主流化政策之推展」等5 個議題分別提出口頭詢問。監院說,上述議題行政院卓院長及各相關部會首長將就重點項目提出說明,並於會後以書面回復監察院。
鯛魚排烏龍風波延燒!高市親赴道歉 雲林合作社暫不提告盼止損
全聯鯛魚排禁藥事件鬧烏龍,經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證實為電腦系統設定錯誤所致,誤將雲林縣口湖漁類生產合作社所生產的水產品檢驗結果報告為含禁藥,引發消費者疑慮並造成業者重大損失。對此,雲林縣政府已公開表示將協助業者維護權益,惟該合作社暫時不考慮提出國家賠償或採取法律行動。《TVBS新聞網》報導,雲林縣政府昨(4)日晚間發表聲明指出,將全力支持業者如欲爭取賠償的合法訴求。今(5)日召開記者會時,口湖漁類生產合作社則表示,儘管事件已對品牌與銷售造成衝擊,目前未針對國賠與提告進行研議,僅盼能將事件交由司法機關調查處理,以避免進一步浪費社會資源。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已向口湖合作社正式致歉,並預計於今日下午3點,派員親赴雲林當面致意,針對此錯誤檢驗通報所造成的商譽損失及市場混淆,表達高度歉意。合作社亦透露,當初遭誤驗的許姓養殖戶也將獲得道歉,後續將由律師協助與高雄市衛生局協商賠償事宜。該合作社表示,涉事產品為合作社在全聯銷售最佳的魚類商品,事件爆發後已緊急啟動回收行動,目前回收約12萬片不同批號的鯛魚排,具體包數與金額將於下週進一步確認,初步估計損失金額已逾千萬元。對於外界關注是否會尋求國家賠償或提告,口湖合作社重申,事件既已澄清,盼社會回歸理性,避免司法資源耗費。他們強調,將持續努力生產優質台灣鯛,希望消費者繼續支持在地漁業,一同走出風波,迎向新的開始。
升教授好難1/全台首件!台大阻師升等不甩教育部 法院判國賠10萬
國立台灣大學作為最高學府,進入台大不僅是學子們的夢想,同樣也是教授的心之所向。不過,在這個人人嚮往的學術殿堂,台大卻不僅發生阻擋副教授升等,甚至在教育部宣布台大違法後仍一意孤行,導致副教授林怡秀向台大提起國賠官司求償55萬元精神撫慰金,獲台北地方法院判賠10萬元,本案也成為全台第一起因教師升等受阻而獲勝的國賠官司。台灣大學擁有17個學院61個學系152個研究所,領域橫跨自然科學與人文社會藝術領域,本案當事人林怡秀副教授任教於該校共同教育中心運動設施與健康管理碩士學位學程,該學程結合醫學、管理、醫學領域知識,並以成為運動產業與健康管理高階人才培育基地為目標,目前學程的辦公室以及教師研究室主要在臺灣大學綜合體育館2樓。進入台大不僅是學子們的夢想,也是教授們的心之所向,但台大近日卻發生教授升等屢被刁難的情形。(圖/本刊資料照)具有美國北科羅拉多大學運動管理博士學位的林怡秀,2021年3月5日提出升等教授申請案,當時的外審委員皆肯定林怡秀學術表現並一致推薦升等的狀況下,升等案仍被運管學程教評會否決。林怡秀決定向教育部提起訴願,教育部於同年12月28日認定台大運管學程處分違法,命其2個月內另為適法處分。然而台大運管學程無視訴願決定,2022年7月7日才召開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程教評會審議此案,且甚至在沒有提出具體理由的狀況下,再度推翻外審委員一致推薦林怡秀升等之意見,於2022年8月29日再度宣布不通過升等申請案,林怡秀只好第2次提出訴願。孰料,這時台大運管學程分別於2022年12月1日、12月22日自行撤銷2次的處分,並稱「本校共教中心運管學程於111(即2022)年10月7日召開教評會議重新檢視第2次處分作成前原辦理各項審查作業之程序,發現程序不完備而有瑕疵」等語,林怡秀的第2次訴願結果也因此被教育部決定不受理。2023年6月8日為林怡秀第3次升等機會,沒想到在苦等了2年以後,台大運管學程再度於同年的8月2日用函文通知林怡秀升等未獲通過,但函文卻仍無記載林怡秀升等未獲通過之具體理由。台大共同教育中心運動設施與健康管理碩士學位學程結合醫學、管理、醫學領域知識,並以成為運動產業與健康管理高階人才培育基地為目標。(圖/翻攝自台大運動設施與健康管理碩士學位學程臉書)心力交瘁的林怡秀於同年2月18日向台灣大學請求國家賠償,但30日後台灣大學仍未展開協議,林怡秀希望司法能替受盡委屈的自己出口氣。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台大在處理林怡秀升等申請案過程中,構成怠於執行職務,且情節重大,侵害了林怡秀受憲法保障的工作權,且使其在這2年多經歷多次審議和行政救濟程序,原告精神上應受有相當之痛苦,2023年11月17日判決台大應給付10萬元精神撫慰金予林怡秀,全案上訴後,目前正由高等法院審理中,預定12月間言詞辯論,明年初宣判。CTWANT記者試圖聯繫林怡秀教授本人進行受訪,然而考量到目前仍在台灣大學共同教育中心運動設施與健康管理碩士學位學程擔任副教授一職,對於本案不方便另作發言,便透過委任律師翁國彥向記者婉拒採訪。本刊也致電詢問台灣大學秘書室媒體公關中心,校方表示目前全案交由司法審判,不方便另作回覆。
升教授好難2/台大副教授升等3度卡關提告!行政法院指3瑕疵要求重審
國立台灣大學運動設施與健康管理碩士學位學程的林怡秀副教授,2021年起3度升教授受阻,期間運管學程甚至不甩教育部訴願結果,身心俱疲的林怡秀相繼提出國賠官司以及行政訴訟,期待司法還她公道,所幸不只台北地院2023年11月17日宣判台大須國家賠償其10萬元精神撫慰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於今(2025)年10月30日宣判台大須依照判決意旨重為決定處分。除提出國家賠償案外,林怡秀2024年初另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並指出台大審議程序存在嚴重瑕疵。首先,共同教育中心教評會的細則規定研究項目評分由外審平均分數與教評會委員平均分數各佔 50%,使不具相同專業背景的數位委員權限,且可重複評價外審已評分內容,恐稀釋或推翻外審專業學術審定的結果。其次,運館學程教評會審查細則未針對教學、研究與服務三項目建立明確的評量依據,導致委員評分時出現巨大差異,如在「服務項目」上,委員的評分落差就高達 30 分。任教於台灣大學共同教育中心運動設施與健康管理碩士學位學程的林怡秀副教授,研究室位在臺大綜合體育館2樓。(圖/翁靖祐攝)台灣大學主張,研究項目評分並無重複,共同教育中心教評會僅針對送審著作以外的其他學術研究成果及研究績效表現評價,與外審委員評分範圍不同,並指出林怡秀未通過的主因在教學項目分數偏低。另外,針對被指控未建立明確評量依據,台大表示審查細則已明訂各項評審比重、評分方式、及格標準,且早已於2018年施行,林怡秀在申請時已可預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審查細則規定研究項目的評分由外審平均分數與教評會委員評分各占比50%,教評會委員確實審閱了原告送審作品後並評分,構成重複評價。北高行認為,共同教育中心教評會的委員多數不具原告專業,此種評分方式對外審專業審定結果產生稀釋、降低甚至否定的效果,違反專業評量原則。台灣大學3度阻擋林怡秀升等教授,期間甚至無視教育部訴願結果。(圖/本刊資料照)此外,北高行認為審查細則部分欠缺針對教學、研究、服務三項目應如何明確評量之依據、方式及基準,導致評審委員在面對相同資料時,評分出現巨大差異,難以避免個別委員在評分時出現恣意之可能性。且2023年8月2日,林怡秀所收到的升等未通過函文,均未附具任何否准升等的具體說明與理由,明顯違反應敘明具體理由的正當法律程序規定。最終於今年10月30日宣判,台大必須依照判決意旨重為決定。CTWANT記者試圖聯繫林怡秀教授本人進行受訪,然而考量到目前仍在台灣大學共同教育中心運動設施與健康管理碩士學位學程擔任副教授一職,對於本案不方便另作發言,便透過委任律師翁國彥向記者婉拒採訪。本刊也致電詢問台灣大學秘書室媒體公關中心,校方表示目前全部交由司法審判,不方便回覆,至於行政訴訟的部分是否上訴,仍在研議中。
颱風吹垮反射鏡砸車國賠11萬!「區公所轉向承包商求償」糗踢鐵板
基隆市安樂區公所因颱風期間設置的交通反射鏡倒塌砸毀民眾車輛,代市府支付國賠金後,轉向承包廠商求償11萬元,不料法院日前判決出爐,區公所求償敗訴,還須自負全部訴訟費用,全案仍可上訴。事件發生於去年10月31日,康芮颱風外圍環流帶來強風豪雨,安樂區新崙里里民活動中心前方一支交通反射鏡倒塌,砸毀李姓民眾停放在一旁的自小客車。車主隨即向基隆市政府提出國家賠償申請,經協商後由市府於今年1月支付賠償金11萬元。安樂區公所主張,事故肇因於承包商道源廣告工程公司施工不當,指稱該面反射鏡的支柱實際埋設深度僅約7公分,未符合一般需埋入至少30公分的工法標準,認定廠商存在瑕疵,遂依《民法》與《國家賠償法》規定提告求償。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為,儘管事故確實導致損害,但國賠金由基隆市政府支付,區公所僅為代理機關,並無求償主體資格。法院指出,區公所無法證明反射鏡施工違反特定契約內容或設施標準,提出的他牌反射鏡規格亦不具證明力。承包商方面則抗辯,稱工程已按契約執行,並通過區公所驗收,事發當日基隆市測得最大陣風每秒41.4公尺,為致災性強風,應屬不可抗力因素,反射鏡倒塌難以完全避免。最終法院判定,區公所無具體法律依據可向廠商求償,亦未能舉證對方施工有誤,因此判其敗訴,並須自行負擔全案訴訟費用。
洪水灌進明利村!批水利署抱佛腳擋水 村民:爭取國賠
鳳凰颱風來襲,花蓮縣馬太鞍溪水暴漲,夾帶大量泥砂的洪水自10日起持續從左岸堤防尾端缺口灌進萬榮鄉明利村,造成低窪地區房屋滅頂、農作物受損,台9線也一度被淹成水道,水利署雖緊急投入大量鼎塊擋水但效果有限,村民見家園泡水卻無能為力,痛批水利署不及早處理缺口,「這不是人禍什麼才是?」將爭取國家賠償彌補損失。萬榮鄉公所統計,明利、馬太鞍部落受淹水影響區域共31戶,包括19戶住家和12戶工寮,共撤離58人;馬太鞍溪左岸溢流影響土地面積達103.5公頃,其中17.5公頃為原住民保留地,86公頃屬受災農地,多集中在鳳林長橋段。明利村長林萬成指出,大水從10日傍晚到12日持續湧進社區,受災嚴重地區主要集中3、4鄰,有房子幾乎滅頂,村內種植水稻、橘子、黃金果、蓮霧等農地都被泥水淹蓋,不過因路面滿是泥濘,根本沒辦法勘災,暫無法評估受損程度。林萬成氣憤說,過去曾多次向水利署反映堤防缺口問題,光復鄉洪災後也在中央緊急會議提過,當時總協調官、政委季連成也有交代處理,卻都沒下文,10日溪水暴漲前和水利人員到場會勘,卻得到「不會有問題」的答覆,痛批水利署不能在淹水後才臨時抱佛腳封堵缺口。有村民透露,過去缺口有用鼎塊堵住,後來因疏浚工作移走鼎塊開路,沒想到颱風前相關單位只撤離機具卻沒有把鼎塊、沙包堆回去,半個小時可完成預防的事情卻不做,炮轟「這不是人禍什麼才是?」未來將爭取國賠。縣長徐榛蔚昨與水利署長林元鵬會勘,前天承認「確實疏忽,沒有掌握到實際狀況」的林元鵬昨強調,淹水非堤防缺口所致,而是受堰塞湖淤積墊高河床及河道改道影響。經濟部晚間也發新聞稿坦言,村長有反應,可是水利署評估後,考量該處地勢較高,淹水風險相對較低,仍決定先以沙包短期加固,並且加強疏濬。
NCC新人事11月7日立院拚闖關 劉書彬:各有隱憂會嚴審
民眾黨立委劉書彬今(31)日表示,行政院刻意拖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委員提名時程,搞得NCC委員長期懸缺沒補滿,如今提的4名被提名人各自有不適任的問題,加上提名過程更是政治斧鑿痕跡斑斑,簡直自損獨立機關的監管形象,毫無公開透明可言,將嚴格把關。NCC委員懸缺未補滿已久,行政院在7月底公布了新提名的4位委員名單,並進一步指定成功大學資工系暨研究所特聘教授蔣榮先為主委,另東吳大學法學院專任特聘教授程明修擔任副主委,還有政治大學廣播電視學系暨研究所教授黃葳威、世新傳播管理系助理教授羅慧雯分別擔任委員。民眾黨立委劉書彬(圖)提出對4名新任NCC委員候選人的不同隱憂。(圖/劉耿豪攝)劉書彬逐一就獲提名委員適任性表達看法。首先她認為,蔣榮先長期以學術與公部門研究為主,專長在人工智慧 (AI) 與生醫資訊的跨領域整合應用,其實是「數發部長」級優秀人才,如今卻被行政院提名為NCC主委,就怕他缺乏廣電及通訊監理的實務經驗,很可能變成「吉祥物」一味屈從上意或被下頭的人晃點。劉書彬續指,程明修在「行政法」領域與《國家賠償法》研究學門享有清譽,但根本缺乏直接參與媒體產業,也擔心陷入蔣榮先窘境;反觀黃葳威以及羅慧雯則與部分媒體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監理公信力恐怕將打上問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須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圖/黃耀徵攝)劉書彬也預告,立法院今天經朝野協商後,已決議在11月7日進行這項人事同意權案記名投票表決,未來幾天仍將秉持專業審查與嚴格把關,目前對候選人還有些疑義,尚未決定同意與否,但仍呼籲行政院未來提名時應該進行審慎評估,不要自損NCC作為獨立機關的使命。
跌倒即重傷!民怨路燈螺栓凸出如地雷 立委促中央統一規範止血
道路上交通號誌、路燈的基座螺栓隨處可見,一旦用路人撞上,這些堅硬的金屬「凸起物」恐成致命殺手。有民眾在公共政策參與平台提案,要求制定全國統一的安全標準,避免直接暴露,民代直指道路分屬不同管理機關,多頭馬車管理,導致設計規範不一,促中央應訂出統一基座設計指引規範。1名婦人今年8月28日行經苗栗縣竹南鎮開元路、真如路口,不慎跌倒撞上路燈基座凸出的螺栓,額頭、鼻子、嘴唇、牙齒等處嚴重受傷,縫數十針;幾年前台中市有2歲男童遭酒駕者撞飛,後腦勺插入路燈基座螺栓,顱內出血身亡。類似案例時有所聞,中央卻未強制規範路燈、交通號誌基座螺栓的保護措施,有民眾在公共政策參與平台提案,力促制定全國統一的設施設計安全標準,要求螺栓須與地面齊平或加裝防護套,避免直接暴露。立委陳玉珍說,問題癥結在缺乏一致性設計管理規範。路燈基座管理在中央是內政部、在地方是縣市政府;交通號誌基座的主管機關依道路種類而定,省道由交通部公路局負責,縣道和市區道路則由縣市政府交通局、處或鄉鎮市區公所管理。多頭馬車管理下,導致各縣市設計規範不一。她強調,中央要拿出魄力,訂定統一指引規範,讓基座螺絲施設朝與地面齊平(平面化)方向設計,才能降低民眾傷亡,雖會增加設置成本,但的確有必要,況且《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立委許智傑也認為應全面檢視,避免號誌路燈基座維護不良,造成原可避免的意外事故發生,他將督促交通部等機關行文地方轄管單位要求改善。「歷年來造成多起嚴重死傷意外的路燈基座,是設計有問題,工程單位根本不該核准螺栓外露的設計。」新北市議員山田摩衣認為,政府應盡速統一安全規範,如加裝防護套或採其他安全設計,不能讓直接暴露的螺栓繼續危害民眾安全。交通部回應,因應基座螺栓凸出誤傷用路人,公路局2016年即檢討施工說明書及交通工程手冊,增訂標誌、號誌及公路照明設備的基座螺栓應加裝蓋頭螺帽或螺栓保護套,目前正辦理交通工程規範通盤檢討,後續將評估納入,供道路主管機關參考應用。
清潔隊員突開車門害姊妹花車禍!護理師妹截肢 法院判南市府賠逾2300萬
台南市環保局楊姓清潔隊員執行勤務時開車門未注意後方車流,撞倒騎機車的秦姓姊妹花,造成後座妹妹遭後方曳引車輾壓左膝下截肢。台南地方法院日前認定清潔隊員負全責,判決環保局應依國家賠償法賠償逾2300萬元。根據判決書,2020年3月24日下午3時21分許,楊姓清潔隊員駕駛資源回收車停放在台南市中華西路二段與民權西路三段交岔路口東北側轉角處,車輛占用行人穿越道。楊男執行垃圾清運工作後,準備返回駕駛座時,未注意後方車流狀況即貿然開啟車門並大幅外推。25歲的秦姓姊姊騎乘機車搭載22歲妹妹經過,閃避不及撞擊車門後人車倒地。坐後座的妹妹向左滾落至外側車道,遭後方林姓駕駛的半聯結車右前輪輾過,導致左膝下截肢、骨盆骨折及神經受損,並出現大小便失禁、排尿功能喪失等重傷。楊男因過失傷害致重傷罪經刑事判決確定,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他因無力賠償,於2022年入監服刑並遭解職。秦家4人隨後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據了解,姊姊在台南市財政稅務局任職科員,妹妹原為成大醫院臨床護理師。經成大醫院鑑定,妹妹全人身體障害損失達42%,勞動能力減損43%,終身須依賴義肢。台南市府抗辯請求金額過高,認為姊姊為公務人員薪資未減損,勞動能力未受影響,對妹妹部分,質疑住院病房費用、就醫交通費、護理營養品費用及義肢價格缺乏證明,且義肢替換次數應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計算,未來費用應扣除補助金額。但法院不採市府意見,認定開車門肇事應由楊男負完全責任。法官指出,開門瞬間發生事故,騎士客觀上難以閃避。妹妹雖已復職,但無法再從事臨床護理工作,僅能擔任品管護理師,喪失報考公職護理師機會,嚴重影響未來生涯發展。台南地院最終判決環保局應賠償妹妹2225萬3803元、姊姊76萬0206元、父母各30萬元,合計逾2300萬元,並自起訴日起算年息5%遲延利息。全案仍可上訴。
父母與醫師未經同意就結紮 日本女子隱忍40年才曝光
居住於熊本市的藤枝靜香首次講述自己封存近40年的傷痕,藤枝靜香輕聲表示自己27歲、生產第二胎後住院治療期間,父母與醫師未經同意辦妥不孕手術;術後第7天,父母才把事實說明。那句「再也無法生孩子了,劣等感非常強烈」至今仍像回音。根據《熊本放送》報導,日本國會自10月1日起已著手原因究明與防止再發的檢證;同時,最高法院於2024年7月就舊《優生保護法》作出違憲判斷並命令國家賠償,為長年受害者打開新的司法節點。藤枝靜香選在此刻公開發聲,背後是一段從私密怨懟走向制度問題的心路。藤枝靜香回溯關鍵年代:幼年起因手腳麻痺被診斷腦性小兒麻痺,22歲結婚;27歲在另一項手術過程中被動被結紮。家中長子帶有遺傳性障礙,父母擔心第三胎再度承受風險,遂私下拜託醫師施作不孕手術。法律基礎來自當年的舊《優生保護法》,該法允許對被認定具有遺傳性疾病或智力障礙者在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施行不孕手術,直到1996年才退出歷史。全國推估受害人數超過2萬5,000人。多年以來,藤枝靜香把「心上了鎖」,不對外吐露半句,只把情緒擱置在深海。2024年7月的判決成為轉捩點。她在公開場合明白說出關係的翻轉「因為了解到是法律導致不孕手術的實施,所以能原諒父母,也認為父母是受害者。如果沒有舊《優生保護法》,醫生與母親也不會做出這樣的事情。」提起訴訟時,她一度只敢以「支援者」身分旁聽,始終無法以「受害者」出庭;直到家人連番勸慰,才決定站到講台前,把個案與制度的縫合縫得更緊。面對現場超過300名與會者,藤枝靜香陳述將近40年的感覺「自從20多歲時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被做了不孕手術後,將近40年,把心鎖了起來,沉入深海。一直以來都很懊悔,很悲傷。」論壇上,藤枝靜香把最深的標籤翻面「我們曾被舊《優生保護法》視為『不需要的存在』,但不是不需要的。不是軟弱的。如果大家聚集起來,想告訴大家:我們是很強的。」這段話也把問題拉回公共:從制度設計、醫療現場到家庭決策,如何確保同樣的事不再發生,需要超越個別案例的檢證與修補。最後,她把訴求化為一句祝詞「一個大家在出生時都能對他說『恭喜』的社會。若能成為一個所有生命都受到珍視的社會,會非常高興。」
台南清潔工踩「路面排水孔破洞」受傷 提國賠成功討1.8萬
王姓清潔工去年2月17日搭乘妻子駕駛的汽車前往台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洽公,下車後因路面排水孔破洞踩空受傷,經提起國家賠償之訴,向台南市政府工務局求償3萬元。台南地方法院簡易庭認為,工務局設置管理公有公共設施固然有缺失,但王男也因未注意足下應負2成過失責任,判工務局應給付1萬8504元。可上訴。王男主張,去年2月17日上午10時30分許,他搭乘妻子駕駛的汽車前往歸仁地政事務所洽公,下車後行走約5步即因路面排水孔破洞踩空,導致右腿約4、5公分撕裂傷及27公分刮傷。事後,他提起國家賠償,請求王務局賠償醫療費3130元及精神慰撫金2萬6870元,總計3萬元。工務局則主張,對王男請求的醫療費並不爭執,但精神慰撫金則以1萬82元為適當。另事故發生時間為上午10時30分許,日間有自然光線,排水孔距離王男下車處還有大約5步的距離,並不是位在副駕駛座車門旁,沒有不能目視注意情事,但王未注意,對於損害發生也應負擔50%過失責任。法官指出,王男當天搭乘妻子駕駛的汽車前往歸仁地政事務所洽公,下車後行走約5步即因排水孔破洞而踩空受傷,有傷勢照片、醫院診斷證明及醫療費用收據佐證;同時,工務局對於該排水孔所在道路管理有所欠缺並不爭執,依《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工務局自應就王男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法官審酌,除了醫療費3130元,王男現為清潔工及其傷勢所遭受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精神慰撫金以2萬元為適當,王男得向工務局求償金額總計為2萬3130元。不過,法官也認為,王男行走於路面,肉眼可見該排水孔破洞情形,如果行走時能謹慎注意足下,應可避免危險不至於踩空受傷,也應負2成過失責任;據此計算,王男得請求國賠金額為1萬8504元。
花蓮堰塞湖溢流釀災! 災民要求國賠:政府在幹什麼?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造成光復鄉嚴重災情。圖為災民整理家園。(圖/中國時報郭吉銓攝)花蓮萬榮鄉馬太鞍溪堰塞湖23日溢流,滾滾泥水淹進光復市區,24日積水退去一位民眾設法清理家中厚厚的淤泥。(圖/中國時報范揚光攝)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災民24日忙著收拾殘缺的家具跟清淤,昨上午約11時許又一度誤傳將有第三波溢流,使居民苦不堪言,無奈又氣憤地說,相關單位不知說過幾次要處理堰塞湖,但都沒有結果,直言這就是相關單位怠慢造成的人禍,要國家賠償。災情最嚴重的佛祖街,街上的果菜攤販也是重災戶,除店內累積大量淤泥,果菜存貨也全都被泥水泡爛,攤販粗估損失逾20萬元;有菜農說,所有心血都毀了,再不捨也只能丟掉,預估蔬菜和雜貨至少損失20多萬元。洪水爆發時,許多災民第一時間只能趕緊往高處跑,並在屋頂等待救援,昨一早水退了,看見滿目瘡痍的家園,包括馬路上車輛疊在一起,家具被沖壞,面對末日景象,也只能先收拾殘缺的家具,同時打著赤腳拿著鏟子清淤,甚至徒手挖土,感嘆有家也回不去了,也有人氣著抱怨政府在幹什麼,為何沒有提早處理。豈料,昨日上午11時許又一度誤傳將有第三波溢流,讓居民苦不堪言,高喊水又要來了,有民眾無奈又氣憤的說,相關單位不知說過幾次要處理堰塞湖,但都沒有結果,直言這就是怠慢造成的人禍,要國家賠償。另,位在光復鄉市區的光復國中,溢流造成校車、教學軟硬體設備及設施等都泡水損壞,初估損失金額高達6000萬元。由於目前光復鄉停水停電,校園也充滿泥水,校方難以進入學校上網實施通報,各校除了停課,只能之後再進一步評估及通報災損。
特教生遭獨關教室癲癇發作亡 監院報告助家屬獲國賠近600萬
監察院今(2)日發布新聞稿指出,宜蘭特教學校一名女特教生,2021年因被導師違規單獨留置在分組教室午休,導致其癲癇發作窒息身亡,在家屬歷經刑事訴訟挫敗後,監察院憑藉深入調查所得之事證,鍥而不捨追蹤司法進程並多次函請法務部重啟偵辦,最終促成臺灣高等法院在114年8月26日國家賠償訴訟判定校方應賠償家屬合計近新臺幣600萬元。本案彰顯了監察院作為憲法賦予的人權保障機關,為弱勢民眾伸張公平正義的核心價值。監察院指出,該名患有腦性麻痺及癲癇病史的女學生,因午休時會影響其他同學,遭其劉姓導師長期違規單獨留置於分組教室,2021年1月14日時,因獨處長達54分鐘,導致癲癇發作無人發現而窒息,送醫搶救後於第5日離世。監察院表示,接獲陳情後由監委王幼玲、王美玉、葉大華立案調查,揭露學校多項違失,一、長期違規單獨留置,劉姓導師和張姓教師助理員自2018年10月15日起,未經家長同意,亦未載明於學生的個別化教育計畫(IEP)中,便每天違規單獨留置女學生於分組教室午休,違反「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0條,亦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第3項的意旨不符。二、漠視癲癇病史,女學生的健康檢查紀錄卡及多項轉銜資料,均寫明其有癲癇大發作之病史,家長屢次在聯絡簿上交代導師「勿讓學生單獨午休」,但劉師在調查過程中卻矢口否認知悉女學生有癲癇病史,其陳述經監察委員勘驗家長聯絡簿後,認定均為卸責之辭。三、教室巡堂怠惰與通報延遲,學校長期怠於辦理教室巡堂,未即時發現導師與助理員的常態性違失。事件發生後,學校更遲滯85日,在2021年4月9日才向宜蘭縣政府完成兒少保護案件通報,嚴重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1項的規定。然而,監察院指出,家屬提出的過失致死刑事告訴,宜蘭地檢署卻以劉師不知女學生有癲癇病史等理由,做出不起訴,家屬聲請再議及交付審判,均遭駁回;而監察院追蹤過程發現,宜蘭地檢署的偵查卷宗竟未納入家長聯絡簿等關鍵證據。監察院表示,在刑事訴訟遇挫的同時,女學生家屬轉向提起國家賠償訴訟,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成為有力依據,高等法院二審廢棄了一審部分駁回的判決,認定學校應就其疏失負國家賠償責任,判學校需分別賠償女學生父親及母親,合計高達592萬元。監察院說,本案的國家賠償判決,正是監察院長期調查、追蹤及督促的成果,彰顯了監察院在維護人民權益、監督政府機關、實現公平正義上的關鍵角色,不僅是對呂姓學生家屬的慰藉,更是對政府機關依法行政、善盡照護責任的嚴正提醒。監察院呼籲,各級教育主管機關及特殊教育學校,應以本案為戒,確實檢視、落實特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執行,加強校園安全巡堂機制,強化全體教職員工對身心障礙學生特殊需求及危機處理的專業知能及責任意識。唯有透過制度的完善與人權觀念的深化,方能確保不再有類似憾事發生,保障每一位特教生的學習權益與生命安全。
台中男警官對女同事喊「美女」伸手摸頭頸 女方提國賠21萬遭駁
台中市警局陳姓警官2021年在辦公室走廊稱呼賴姓女職員「美女」並觸摸其頭部至頸部,被認定涉及性騷擾,遭罰鍰3萬元、記申誡2次並調職。賴女認為警局處理消極,提起國賠求償21萬8920元。台中地院認定賴女不是「執行職務時」遭到性騷擾,不符合國家賠償法要件,判決敗訴確定。據判決書描述,2021年7月7日下午,賴女下班後到6樓辦公室外走廊冰箱拿物品時,遭陳姓警官「美女」稱呼,並以手觸摸她的頭部至頸部。賴女隔日立即提出性騷擾申訴。台中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於同年12月認定陳員確有性騷擾行為,裁處罰鍰3萬元。台中市警局於2022年3月將陳員處申誡2次,列為風紀評估對象並調職至交通大隊。賴女因此事件身心受創,罹患廣泛性焦慮症需接受心理諮商。她認為警局處理消極怠惰,接獲申訴後約3個半月才張貼性騷擾防治海報,8個半月才將陳員調職,讓她長期處於具敵意性的工作環境。賴女依據性騷擾防治法、國家賠償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等規定,向警局求償醫療費及精神撫慰金共21萬8920元。台中地院認為,陳員的搭訕騷擾行為與執行公法上職務無關,非公務員行使公權力的行為。賴女當時是下班後拿東西,並非「執行職務時」遭受性騷擾,不符合國家賠償法要件,認定女職員上訴無理由,判處駁回,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