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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 內政部 立法院 修法 北捷
張文案後社會安全網怎麼補? 作家籲支持1連署:台灣缺乏生命教育
台北捷運台北車站及中山商圈2025年12月19日發生張文隨機攻擊事件,釀成4死11傷悲劇。對此,時常評論時事的自由作家「名為變態的神父」直言,這起事件過後,社會安全網的破洞似乎沒有補起來,「因為人們已經遺忘了這件事,捷運照常行駛,新聞沒有再提起,人們不再關注,彷彿那是很久以前的事。」「名為變態的神父」撰文道,民眾經過捷運站時,還會有一絲絲莫名的恐懼,下意識就會回過頭來,警戒著彼此,某天一名40歲的男子被母親牽著手,因恐慌症發作,用雨傘敲打玻璃,嚇得乘客急忙奔逃,地上散落著珍珠奶茶的珍珠、手機、包包、鞋子等等,「人們恐懼,但不知道為什麼而恐懼。」「名為變態的神父」指出,除了加害者的名字,民眾無從得知張文犯案的原因,也就不曉得問題在哪裡,因此也不知道如何解決問題,甚至在面對問題時,只剩下莫名的恐慌。「名為變態的神父」提到,檢警曾解釋,張文犯罪動機是「一種追求最大社會張力與象徵結果的表達式暴力行為」,認為他就學、就業並不符合個人及家人的期待之下,對於職場也適應不良,長期缺乏關懷的支持,伴隨著社會的退縮、逃避、孤立,因此產生反社會人格,如套用輔導老師們常說的一句話,便是「滋養於家庭,顯現於學校,崩壞於社會」。「名為變態的神父」認為,張文的問題是斷絕了與社會的聯繫,將自己孤立起來,他至始至終,都沒有學習到與這個世界的他人對話的方式,而張文更欠缺的是「明白生命的重量」,因此選擇用殺人來強調自己的存在。「名為變態的神父」表示,我們台灣教育所缺乏的東西是「生命教育」,通常這些是輔導老師的工作,但這些課程其實很少,但輔導老師服務的個案無上限,有些還得去兼課,加上輔導老師的人數少,且教育又不注重這一塊,只要求好好考試、升學、出人頭地,「如果張文求學時,走進去輔導室會怎樣?」、「(如果)有一位老師,可以幫助他理解生命的重量,我想,一切就會很不一樣」。「名為變態的神父」呼籲,如果要建構一個真正的社會安全網,提升輔導的品質是很重要的,目前在公共政策平台上,有人發起「改善輔導教師工作環境,建立超時加給與輔導職務加給,維護受輔學生輔導品質,建立友善校園環境」的連署,時間僅剩1日,還需要2673個附議。「名為變態的神父」說明,這次連署很重要的幾條是,「明定輔導工作案量上限,以及增訂超鐘點機制或超時加給制度」以及「增列輔導職務加給」讓輔導老師能好好工作,把工作做好,而這項連署不只是在幫助輔導老師而已,也是在幫助這個社會,避免下一個張文與鄭捷出現。
黨產條例三讀!救國團從附隨組織排除 沈伯洋轟藍白:民脂民膏送回黨庫
藍白聯手今(30)日三讀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四條修正案,將救國團排除在附隨組織認定之外。綠營批評,此舉形同為救國團「解套」,意味過去遭凍結的 56.1 億元資產可望解凍。對此,民進黨立委沈伯洋直言,這不是修法,而是將民脂民膏送回國民黨黨庫。藍白聯手三讀修正黨產條例,救國團自附隨組織名單中排除,引發綠營質疑替黨產解套。(圖/翻攝Google地圖)立法院本會期最後一日,藍白安排法案「大清倉」,包括住宅法、衛廣法及黨產條例等多項修法案列入議程。當中,國民黨立委游顥等人提出《黨產條例》修正草案,增訂附隨組織定義。值得注意的是,本法第四條第二項針對附隨組織之定義為,「根據修法內容,本法第四條對「附隨組織」的定義原為「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曾由政黨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修法提案內容新增「但曾隸屬於國家者,不在此限」。」該案經表決,在藍白聯手下以 60 票贊成、48 票反對三讀通過。修法後,救國團將回溯至黨產條例於 2016 年 8 月 10 日公布當日,也使該團體這段期間遭凍結的 56.1 億元資產可望全數解凍,引發高度爭議。沈伯洋回憶,2018 年因楊偉中擔任黨產會委員期間意外離世,他接任進入黨產會工作,當時社會對於處理國民黨黨產其實存在高度共識,甚至不少國民黨人士也認為黨產問題必須正視,如今卻反過來高喊所謂「公義」,他認為必須回到歷史事實來檢視。沈伯洋指出,藍白立委常以「做公益」為名替救國團辯護,但救國團的成立背景與實際功能不容抹去。他強調,救國團並非行政院體系下成立,而是 1952 年由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設立,本質上隸屬於黨的組織,過去實際執行的工作包括校園監控、異議人士監控,如「校園安定工作會報」、「青年思想教育」等,其目的明確寫明是防範學生勢力反對國民黨、減少不當言論與政治活動。他進一步質疑,即便將其行為包裝為公益,救國團取得土地與資產的方式仍存在重大爭議。沈伯洋舉例,救國團過去向教育部申請場地使用,後續卻直接更名成為救國團資產,形同侵占國家財產;他反問,若任何社團在立法院辦活動就能取得立法院土地,是否合理?沈伯洋強調,相關資產是否屬於不當黨產,法院早已有判決、也已完成返還程序,如今卻再透過修法,試圖將這些來自 民脂民膏的資產送回國民黨口袋,只是為了後續選舉考量,「這樣的作法,人民怎麼能接受?」
強化兒少保護、落實憲法精神 行政院院會通過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法務部今(29)日表示,為擴大保護性侵害犯罪未成年人被害人之訴訟權利、兼顧法秩序安定性;同時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5號判決意旨;並考量社會變遷需求,通盤檢討偽造文書罪章及保安處分章,法務部多次召開刑法研修會議,廣納審檢辯學及機關代表意見,擬具《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行政院至為重視,召開多次審查會議,聽取各機關意見及凝聚跨部會共識,於今日院會討論通過,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法務部指出,相關修正重點如下,增訂延長兒少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追訴權時效(刑法第80條第3項修正條文)及從新規定(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第2項修正條文)鑑於未成年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於案發時因身心發展尚未成熟,無法充分理解法律上之權利,故追訴權時效應有特別規定。修正條文明定於被害人滿20歲以前不算入追訴權期間,並配合修正刑法施行法,就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之情形,亦適用新法規定,以充分保障未成年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法務部續指,增訂刑中監護制度,刪除感化教育及強制工作規定(刑法第77條第3項、第78條之1及刑法施行法第9條之5修正條文)。為強化社會安全網,增訂「刑中監護」制度,賦予檢察官得視個案情形,於假釋期間對受處分人施以監護,確保其獲得及時治療與必要保護。配合此新制,明定修法前已裁定監護但尚未執行或未執行完畢者之適用原則,以利制度順利銜接與落實。此外,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意旨,刪除刑法感化教育與強制工作相關規定,感化教育另由專法加以規範,使兒少處遇機制更符合法治與人權保障原則。刪除偽(變)造特種文書罪及修正偽(變)造公文書罪刑度(刑法第211條修正條文)。法務部說,考量特種文書之重要性並不亞於一般公私文書,殊無適用較低刑度處罰之必要,爰刪除刑法第212條規定,回歸適用一般公私文書之規定。又為避免個案情輕法重,刪除刑法第211條偽造公文書法定刑有期徒刑1年以上之下限規定,以利法院妥適量刑。修正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法務部表示,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宣告刑法第140條侮辱職務罪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並指明侮辱公務員罪需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範圍內,始成立犯罪,故配合上開判決意旨修正,以衡平言論自由與公權力之行使。修正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要件及刑度(刑法第309條、第310條及第313條第1項修正條文,並增訂第313條之1),法務部說明,鑑於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深偽技術等特定犯罪手段犯本章之罪者,侵害人民之名譽及信用甚鉅,新增加重處罰規定,以遏止是類犯罪。另提高公然侮辱、誹謗等罪之罰金刑刑度,以符合比例原則及罪責相當原則。法務部強調,本次修法攸關性侵害犯罪未成年被害人之訴訟權利、社會安全網之健全,及回應憲法判決意旨,以維護人民權益。將持續配合後續法案審議作業,期能儘速完成修法程序。
遺贈稅法大翻修!告別「拿上億房的不繳稅」 沒拿的扛龐大遺產稅荒謬
2026年1月22日,財政部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正式預告「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本法)修正草案。在眾多修正條文中,影響層面最廣、最直接衝擊家族財產分配公平性的,莫過於本法第6條關於「納稅義務人」的修正 。過去,坊間常流傳「生前兩年趕快過戶再辦拋棄繼承」的操作手法,導致許多家族在長輩過世後,發生拿走上億房產的大哥不用繳稅,只分到剩餘遺產的小弟卻要背負比繼承還多的遺產稅的荒謬現象。此次修法正是為了矯正此一長期的法制漏洞。壹、 修正緣起:憲法法庭對「擬制遺產」稅負不公的糾正依照本法現行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等特定親屬的財產,須視為「擬制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當時設計這條法律的初衷,是為了防止臨終前的避稅行為,基本上並無問題。然而,這筆財產雖然被「拉回來」計算遺產稅,但它在民法事實上已經是受贈人(例如大兒子)的財產,並非全體繼承人(其他兄弟姊妹)公同共有的遺產。在現行法架構下,大兒子受贈之後再去辦拋棄繼承,國稅局可能就會對其他沒拿到生前贈與的繼承人追稅,形成沒拿到生前贈與的繼承人被迫去繳納「別人拿走的財產」所產生的稅。所以憲法法庭認為這侵害了其他繼承人的財產權,判定違憲 。貳、 草案第6條修正解析:三大核心變革為回應憲法判決,財政部本次修正第6條,建立了權責分明的納稅架構:一、 確立「誰拿錢、誰繳稅」的個別責任制這是本次修法的核心。新法明確增訂:針對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特定親屬受贈財產),依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者,是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這意味著,未來國稅局在核定遺產稅時,會將稅單「拆解」。屬於生前贈與部分的稅額,不論受贈人是否拋棄繼承、喪失繼承權或非屬法定繼承人,稽徵機關均會對受贈人發單課稅,受贈人以後就不能再躲在全體繼承人背後享受免稅空間。二、 稅額計算與責任上限的明確化新法規定,受贈人應負擔的遺產稅額,是「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 。【試算範例】 父親過世,遺留現金1,000萬元(由弟弟繼承)。父親死亡前1年贈與哥哥價值4,000萬元的股票(擬制遺產)。遺產總額: 5,000萬元。假設應納遺產稅額: 500萬元。哥哥責任: 佔總額 4/5,故哥哥需單獨負責 400萬元稅金。弟弟責任: 佔總額 1/5,故弟弟(及其他繼承人)負責 100萬元稅金。此外,修法也定明受贈人「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這雖然是保障受贈人不用拿自己原本的財產出來貼補,但實務上,生前贈與通常價值不菲,受贈財產的價值通常遠高於稅額,此限制對國稅局徵稅影響不大,主要是法理上的宣示界定。三、 遺囑執行人角色轉型與除名現行法將遺囑執行人列為第一順位納稅義務人,這導致許多專業人士(如律師、會計師)不敢輕易擔任此職,深怕惹稅上身。修正草案刪除了遺囑執行人為納稅義務人的規定,將其定位調整為「代為辦理申報、繳納及申請復查」的代理人角色。這將有助於未來遺囑信託與專業遺產管理的推動。參、 對長輩資產規劃的衝擊與建議面對第6條的修正,長輩在進行資產傳承時,思維必須從「如何少繳稅」轉向「如何公平繳稅」以及「預留繳稅現金」。以下是給予高資產人士的三項規劃建議:建議一:重新審視「死亡前兩年」的贈與策略過去許多長輩在身體出現狀況時,就會開始規劃將不動產過戶給特定子女(例如長孫或長子)。在新法架構下,這種做法將對受贈人產生資金壓力。例如父親在過世前一年,就將豪宅贈與給某個兒子,但這個兒子身上可能沒有足夠現金,未來他在面對那張鉅額的「個人專屬遺產稅單」時,可能會陷入「有房但沒錢繳稅」的窘境。策略: 若要進行生前贈與,必須同步考量受贈人的現金流能力。若受贈人資金不足,長輩可能需要搭配贈與現金,或是透過保險規劃預留稅源。建議二:善用「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新紅利本次修法雖然第6條加重了受贈人的責任,但第17條之1卻給了配偶大紅利——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的財產,可以列入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視為現存財產)。策略: 對於夫妻財產懸殊的家庭,長輩(財產多的一方)在生前將財產贈與給配偶,現在變得更有利。因為這筆財產本身雖不課贈與稅(夫妻贈與免稅),且死後仍會被視為遺產課稅,但因為可以被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因此實質遺產稅負可能會大幅降低。這是未來新法下極具價值的節稅方法,值得重新計算規劃。建議三:遺囑執行人的指定將更為順暢過去長輩想找律師或會計師等專業人士當遺囑執行人,但律師或會計師常因稅務責任而婉拒。新法修正後,遺囑執行人責任單純化。策略: 建議長輩積極善用遺囑執行人制度。特別是在子女眾多、資產複雜的家族,指定一位公正的專業人士(律師或會計師)擔任執行人,由其代為統籌申報、協調各繼承人與受贈人的稅額分擔,能有效避免子女在靈堂前為了「誰該繳多少稅」而反目成仇。肆、 結語「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的修正,標誌著台灣遺產稅制從「家族連坐」走向「權責分明」的新里程碑,這不只是一條法律的變更,更是提醒我們在做資產傳承規劃時,不應只在乎節稅,更要在乎「公平」與「可行性」。「愛他,就不要給他負擔。」在將資產交給子女的同時,請務必確認這份禮物附帶的稅務責任,是他們承接得起的重量。趁著草案預告期間,儘早諮詢專業稅務顧問,重新檢視您的資產配置與遺囑內容,是守護家族和諧的當務之急。台灣遺囑協會舉辦公益講座主題「預立遺囑 圓滿人生」,今(2026)年3月28日星期六上午10點至12點;地點在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00號B1(信義房屋大樓信義學堂,請從松智路口進入),預出席者,可請至協會官網報名。點我報名。
政院通過「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老年年金每月調高為5000元
行政院於今(22 )日通過衛福部擬具的「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三大規劃重點為調高最低給付的基本數額、新增隨同 CPI3%調整配套、以及放寬排富標準,期能適時反映物價及生活成本 變動,建立與時俱進的彈性制度。衛福部表示,早在 101 年時候,老農津貼、社福津貼及國民年金 共同採用每 4 年與物價連動之定期調整機制。最近一次國保給付的基本數額是在 113 年調整。考量原定最低給付之基本數額偏低,調整幅度有限,難以即時反映物價波動支應基本生活所需。此外,相關所得及不動產的排富標準,自國保開辦 18 年以來也未曾調整,與當前經環境及資產水準顯有落差。因此,衛福部指出,為期國保給付更貼近實際生活水平,衛福部啟動本次修法,計有三大調整方案,包括「給付基本數額」由 現行每月 4,049 元直接調高為 5,000 元(身障為 6,715 元)、「新增 CPI 成長率達 3%」隨即調整的配套,同時「放寬排富標準」,將個人年所得由 50 萬元調整為 60 萬元,不動產由 500 萬元調整為 1,025 萬元,並刪除唯一自住房屋扣除額上限,以避免民眾因自住需求而有被排除 保障之外。預估政府一年所需經費約 860 億元,逾 176 萬民眾受惠。衛福部進一步補充,本次國民年金修法重點包括:一、修正基本 數額及增訂 CPI3%期中檢討配套;二、修正排富標準及建立調整機制;三、修正強制配偶代繳保費及罰鍰規定。希望透過本次修法,精進國民年金制度,提升國保民眾的基本經濟生活保障。行政院長卓榮泰則表示,國民年金制度自97年開辦以來,已補足我國社會安全保險制度,讓未能參加軍公教保險、勞保及農保之國民經濟安全,受到基本保障;本次衛福部檢討修正「國民年金法」,可回應物價指數、經濟成長及民眾生活需求,包括調高基本保障額度、強化連動「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調整機制及鬆綁排富門檻,同時刪除強制配偶代繳保費及處罰規定,希望讓弱勢族群能實質分享經濟成長果實,並強化社會保障功能。卓榮泰說明,行政院依照顧國民生活、保護弱勢生計及兼顧國家財政三項原則,已檢討老農津貼及國民年金,提出修法;後續也將在此原則下,檢視連動的各類福利津貼與補助,以建構更完整的福利制度。另本次國民年金修法後,所調高之發放額度部分,倘若自今(115)年起實施,所需經費需俟今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完成法定程序後,再透過追加預算方式編列。因此,他也再次籲請立法院,考量民生需求與弱勢福祉,儘速展開總預算案審議並給予支持,以落實政府對參加國保在內所有國人的照顧。卓榮泰強調,本次修法攸關領取國保給付民眾基本的經濟安全與生活保障,請衛福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2/1上路!財政部預告「入境攜帶加熱菸200支免稅」
財政部日前預告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針對加熱菸開放入境免稅新制,規劃自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據規定,未來入境旅客可攜帶經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的指定加熱菸品,每人200支(即1條)可享免稅待遇。適逢農曆春節將至,寒假期間出國民眾有望趕上新制實施,返台時適用新規。財政部表示,傳統捲菸入境本就享有200支免稅額度,但過去加熱菸尚未開放。隨著衛福部自2025年10月11日起陸續核准通過健康風險評估的加熱菸上市,財政部配合修正免稅攜帶品項與數量,讓入境規範與市面實際販售情形同步更新。此次修法重點包括:年滿20歲的旅客可免稅攜帶衛福部核定之指定加熱菸品200支;另增訂民航機與船舶服務人員,每人可攜帶5小包(每包20支)免稅入境。此修正案自2026年2月1日正式施行,但相關預告期自1月17日展開,至本週五(1月23日)截止,最快今年2月1日即可實施,讓春節返台旅客即時受惠。此外,財政部也預告修正「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未來離島免稅商店可銷售經衛福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的指定加熱菸品。旅客若自離島攜回台灣本島、其他離島、中國或其他國家地區,同樣享有每人每次200支的自用免稅額度。
受張文案影響!台北動漫節比照北捷祭「Cosplay禁令」 違規者不得入場
台北捷運中山站及南西商圈2025年12月19日發生隨機攻擊事件,釀成4死(含兇手張文)11傷慘劇,北捷隨後宣布拒載穿著具有恐攻、武裝等裝扮的乘客。而台北國際動漫節主辦方昨天(15日)公布新規定,針對Cosplay也採取了嚴格規範,如參與者佩戴防毒面具、面罩及頭盔,或攜帶過度擬真的槍械、刀劍等道具,經判斷會造成他人恐慌,將不得入場。2026台北國際動漫節將於2月5日至9日舉行,展出時間為上午10時至下午6時,地點在台北南港展覽館一館。動漫節主辦方表示,在隨機殺人案爆發後,為了讓民眾能安心觀展,便參考北捷增訂入場規定,任何武裝樣態裝扮者,如經判定影響維安疑慮,會被直接請離現場。動漫節主辦方指出,過去有部分民眾反應服裝過度裸露問題,此次也一併加入Cosplay服儀指引中,現場將加派巡邏人力,並與鄰近警局配合。2026台北國際動漫節Cosplay相關規範:●服裝儀容一、禁止過度暴露:禁止不穿著內衣或暴露性器官,以維持活動觀感與安全。二、凡於展館範圍內(含大廳、展場及走道),若裝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判斷有影響維安疑慮者,主辦單位將直接請離現場:1、無正常理由(非醫療、工作或防疫需求)佩戴防毒面具、過濾式呼吸器、面罩、頭盔等,導致無法辨識五官特徵,經判斷有影響秩序或造成他人恐慌之虞者。2、裝扮具有武裝樣態、易引發恐怖攻擊聯想,或足以引起民眾恐慌、造成維安風險者。●道具使用禁止攜帶過度擬真的槍械、刀劍等可能造成安全疑慮的道具,且大型或尖銳道具,移動時須拆解,確保不影響動線與他人安全。
政院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建構動物友善社會環境
為建構動物友善的社會環境,落實動物保護工作,行政院會今(8)日通過農業部擬具之「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為使我國動物保護措施與時俱進,112年農業部新設「動物保護司」,提升行政層級,並充實動保人員配置人力及強化工作福利,自114年6月開始從事動物保護工作的公職獸醫師可支領不開業獎金,同時持續修訂法規,從源頭管理、落實寵物登記制度,到推動科學化流浪犬貓精準捕捉及絕育等,加強動物保護與國際接軌。卓榮泰指出,本次「動物保護法」修正,優先推動已具高度社會共識的面向,包括:「加強飼主責任」、「提升動物收容管理」、「精進寵物產業管理」、「動物保護檢查員執法賦權」及「強化動物保護」,以立即改善執法實務困境,建構動物友善的社會環境,落實動物保護工作;至於尚有歧異之議題,仍請農業部秉持求同存異的精神,持續廣納各界觀點,加強社會溝通,以凝聚進一步修法共識。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農業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本案修法重點如下:一、增訂飼主送交動物至動物收容處所應符合一定條件,明確飼主棄養責任之構成要件,並提高棄養動物之罰則。(修正條文第5條及第25條之3)二、修正動物收容處所通知飼主領回或開放民眾認養之程序及要件。(修正條文第14條)三、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寵物分類分級管理事項之辦法。(修正條文第19條之1)四、修正飼主應提出繁殖管理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並經許可後,所飼養之特定寵物始得於許可期限內免絕育,並明定有繁殖需求應按次提出申請,及違反前揭規定之相應處罰。(修正條文第22條及第26條)五、修正定明特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之特定寵物應具合法來源,並強化繁殖、買賣特定寵物之流向管理規定,及違反前揭規定之相應處罰。(修正條文第22條之2、第28條及第30條)六、修正動物保護檢查員稽查、取締違反本法規定相關權限。(修正條文第23條)七、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阻止對於動物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認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採取之措施。(修正條文第23條之3)八、提高宰殺、故意傷害動物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其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之刑度;並明定使用藥物、槍械、暴力或施以其他凌虐方式犯前開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修正條文第25條及第25條之1)九、修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飼主動物之情形。(修正條文第32條及第33條)
中小學兼課鐘點費漲了之後 劉書彬盯盤點影響做好配套
民眾黨立委劉書彬今(5)日表示,教育部近期提高了基層教師兼課鐘點費,確實減緩「找不到老師」上課的困境,但整體教師待遇調幅長期沒有跟上基本工資漲幅,希望能研擬比照社福津貼導入CPI(物價指數)入法,確保基層教育工作者權益不受損。教育部2025年底拍板多項針對中小學教師待遇的調整方案,並追溯自2025年9月1日起生效,預計會砸新台幣43.7億,有30萬名教師可望受惠。細看內容,「中小學導師費」從每月3,000元到漲到4,000元,調幅高達33%,另外高中、國中與國小兼課鐘點費也全面提高20%,像國中上課時間兼課鐘點費由每節378元調升至455元。此外,由於不少高國中小有「行政逃亡」問題,此次教育部也針對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增設「行政工作獎金」,按照校園規模、個人職等與工作表現評價,每月增給1,000至2,000元不等工作獎金。民眾黨立委劉書彬(圖)認為跨部會甚至院際協調是教師鐘點費調漲大禮包之餘讓政策更完備的必要措施。(圖/CTWANT攝影組)劉書彬對此回顧,其實以台灣勞工基本工資來講,目前已從2006年時薪66元一路調升至2025年的196元,漲幅將近200%,然而過去教師鐘點費漲幅僅5%至30%,對比每年物價指數3到4%的漲幅只能說是「小巫見大巫」,遲來的正義仍遠遠無法追上暴漲的物價指數。劉書彬指出,如今教師待遇「多年不調、一次大漲」的結構性問題仍待解決,教育部不妨比照社福津貼,明定每4年參照CPI成長率調整導師鐘點費及行政加給,不要讓待遇變成首長「恩給式」作秀工具。她續指,教育部目前公布的獎勵方案其實並不細緻,比方增訂的教師「兼任行政工作」獎金,究竟如何判定領獎資格,1,000至2,000元行政獎勵既然被稱之為「獎金」,是否代表隨時可能被「中斷」?這類獎金就教師個人所得如何核課稅務?而且這類金額也太少,至少該增加每月約5,000元行政獎勵並同步刪減行政業務,以利鼓舞教師踴躍兼任行政職。高國中小缺師問題已久,調漲鐘點費能否吸引更多人才投入教職?各界關注。圖為升大學學測考場學生,非指涉特定人。(示意圖/黃耀徵攝)劉書彬再指,如今提高了高國中小平時課程兼課鐘點費,那俗稱第八節、寒暑輔「學藝活動」的額外課程,目前像國中老師這類課程每堂只能領450元,會比正課時間「漲價」後的每堂代課收入455元還少,還有因應缺師潮在學年初找來退休老師兼課,如今因為回溯調漲鐘點費,有些退休老師收入將達到月退停領基準而可能被追回部分退休金,讓支援人力反而變成苦主,未來問題將一一浮現,教育部務必與銓敘部等單位跨部甚至透過閣揆卓榮泰進行院際協商,不然美意只是治絲益棼。
《詐防條例》修正草案三讀通過 內政部:儘速完成相關配套落實執行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防條例)修正草案,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內政部表示,打詐是社會大眾共同目標,也是重要的治安工作,感謝立法院全體委員支持與重視,讓法案迅速完成三讀,回應人民期待政府精進打擊詐欺犯罪的措施。內政部指出,本次修正主要聚焦在加重處罰、加速攔阻詐欺金流與加強被害人保護等三大面向。首先,在加重處罰方面,下修高額財損詐欺犯罪金額,使被害人財損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即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增訂財損達1,000萬元之層級,同時提高財損達1億元之法定刑至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為遏止詐團吸收未成年人、80歲以上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也增訂加重其刑2分之1的規定,大幅加重詐欺犯嫌刑責,提高犯罪成本。其次,在加速攔阻詐欺金流方面,金融機構及虛幣業者將加強跨業照會、聯防通報與建立跨機構科技分析平臺,迅速阻斷詐團不法金流,減少詐團犯罪報酬。另授權由司法警察機關與業者合作,共同攔阻疑似被害人,降低民眾財產損失。此外,也擴大警示帳戶、帳號發還剩餘款項的適用範圍,以利被害人早日取回財物,使人民有感。最後,為加強被害人保護,修正自首及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須於6個月內先支付與被害人和解或調解之全部金額,再由法院依個案審酌是否減免其刑。另外,詐欺犯罪行為人在賠償被害人全部損害或調(和)解金額前,如有豪奢行為,法院於量刑時將作為科刑輕重之標準。內政部表示,將儘速與相關部會研議配套措施,以落實執行修正內容,並強調政府會持續精進各項防制作為,藉由跨部會合作與公私協力方式,從技術面及法制面加強防制詐欺犯罪發生,以守護民眾財產安全。
內政部115年起實施3項新措施 放寬外國專業人才申請永久居留條件
內政部今(30)日表示,民國115年1月推出3項攸關民眾權益的政策或措施,分別為「免費提供中低收入戶使用公立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放寬外國專業人才申請永久居留條件及工作規定」以及「延長在臺設有戶籍,且懷孕或育有2歲以下親生子女者之外國籍父母停留期間」。內政部今日公布民國115年1 月起實施之重大政策或惠(便)民措施,一、「免費提供中低收入戶使用公立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中低收入戶治喪使用公立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免繳使用規費,預計逾26萬人受惠。二、「放寬外國專業人才申請永久居留條件及工作規定」:放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符合一定條件者,其本人及依親親屬申請永久居留的規定;放寬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台灣就學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者,申請永久居留得折抵在台灣居留期間規定。此外,在台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的應屆畢業僑外生於2年覓職居留期間,得免申請工作許可,預計逾2萬人受惠。三、「延長在臺設有戶籍,且懷孕或育有2歲以下親生子女者之外國籍父母停留期間」:為減輕外國人之在臺設有戶籍子女懷孕期 間及照顧 2 歲以下親生子女之負擔,擬具「外 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3 條修正 草案,增訂「其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懷孕或育有 2 歲以下親生子女」,得再延長其停留期間。
政院通過兩岸關係條例修正草案 卓榮泰:完善公務員赴陸管制
為因應境外敵對勢力統戰滲透,並強化公務員等赴陸管制,行政院會今(26)日通過大陸委員會及內政部分別擬具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項法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總統於今(114)年3月13日就臺灣當前所面臨的國安五大威脅提出17項因應策略,行政院隨即進行全面檢視,已盤點20部法律需要立法或修法,相關計畫與行政措施總計超過120項,均持續推動中。卓榮泰再次感謝日前立法院三讀通過海纜七法修正案;行政院另於上週(12月18日)院會通過「國家安全法」等4項法案修正作業,並已函請立法院審議。再加上今日再推動2項法案修正作業,皆是落實總統所指示的因應策略,以展現我國防禦滲透與維護主權的決心。卓榮泰強調,鑑於公務員及民選公職對國家都應負有忠誠義務,近來中共持續對我加強滲透,本次修法即為完善公務員赴陸管制,要求民選公職人員揭露接觸中共黨政軍資訊,並強化曾任特定職務人員赴陸行為規範,以確保國家安全。卓榮泰指出,基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第2項規定,任何鼓吹民族、種族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另考量仇恨性言論、恐怖主義及境外敵對勢力的不當訴求,對國家安全影響甚鉅,因此在兼顧言論自由的保障下,本次修法對於公共場所宣傳、播送,以及利用網路散布或傳送相關言論,足以影響公共秩序者,增訂相關管制措施及罰則,以維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寧。卓榮泰請陸委會及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溝通,儘速完成修法程序,以強固國家安全法制,待修法程序完成後,請相關主管機關加強執法,以有效防堵統戰滲透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本案修法重點如下:一、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一)增訂10職等以下未涉密公務員赴陸須經所屬機關許可;明定立法委員及因業務上知悉、持有及保管國家機密之人員等赴陸,須經內政部聯審會許可;增訂民選公職人員赴陸接觸中共黨政軍資訊,須公開揭露。(修正條文第9條)(二)擴大曾任特定職務人員範圍,渠等不得出席中共黨政軍慶典、活動有妨害國家尊嚴行為,並增訂不得出席中共黨政軍舉辦之「倡議消滅或矮化我國家主權之活動」。(修正條文第9條之3)二、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一)沒入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之範圍,將「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修正為「不問屬於何人所有」。(修正條文第22條)(二)對於在公園、車站等公共場所,以旗幟、標語等相關物品倡議、宣傳、散布或播送仇恨性言論、恐怖主義或境外敵對勢力激化社會對立或消滅我國主權之主張,足以影響公共秩序者,予以處罰。(修正條文第64條)(三)以網際網路公開倡議、宣傳、散布或播送仇恨性言論、恐怖主義或境外敵對勢力激化社會對立或消滅我國主權之主張,足以影響公共秩序者,內政部得令相關網路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採取特定處置或措施,及不遵行該等處置或措施之處罰。(修正條文第64條之1)
男子搭車「戴防護面罩、護目鏡」嚇壞民眾 北捷:不願脫掉已勸離站
台北市19日發生隨機攻擊事件,引發大票民眾恐慌,日前台北捷運公司緊急增訂新規,無故配戴防毒面具或頭盔等,經勸導未改善一律拒絕運送。而昨(25)日晚間北捷文湖線車廂內出現一位民眾配戴防毒面具,引起民眾驚慌,對此,北捷公司今(26)日稍早公開回應,指查獲該名旅客後,對方表示不願脫下,因此當下遭員警勸離後離站。一名網友於25日晚間6時許在社群平台Threads發文表示,在近期這種緊張時刻,赫然發現有位男子戴防毒面罩搭乘捷運,讓他嚇得直呼「拜託不要在這種緊張時刻戴防毒面罩嚇我好不好」,並呼籲當時在南港展覽館附近的民眾多加留意。貼文曝光後,掀起網友熱議,紛紛留言表示「真的是故意引起不安」、「他怎麼可以進站?還是進站後才故意戴上」、「剛剛信義區搭公車時也遇到他,搞得我全程神經緊繃,一直偷瞄,思考發生事情要怎麼做」、「他就是故意的,馬上通報」。另有人透露,當晚7時20分在文德站,有看到一位警察在該名男子的旁邊,他後來有將面罩拿掉。對此,北捷公司回應,東湖站於25日晚間6時許,接獲熱心旅客反映,列車上有民眾配戴過濾式呼吸器及護目鏡,行控中心隨即請南港展覽館站長前往查看。該名男旅客表示,因自身考量佩戴,且不願意更換車站提供的醫療口罩,隨後經員警勸離,旅客離站。為維護捷運系統安全、乘車秩序,並兼顧多數旅客權益,北捷公司強調,旅客若無正當理由佩戴防毒面具、過濾式呼吸器、頭盔、面罩、面具,或穿著具恐攻、武裝態樣等,足以引發安全疑慮者,經勸導不聽,將拒絕運送,並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或護送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北捷公司最後感謝熱心旅客,依照新規定通報,並呼籲旅客如遇任何異常狀況,列車上透過對講機通知行車專員或行控中心,在車站請通知站務人員,或是利用台北捷運AI智慧客服通報,將儘速派員前往處理。
北捷緊急增訂新規!即日起禁戴防毒面具、頭盔進站 違者拒載並報警
27歲嫌犯張文19日在台北市中心台北車站和中山商圈犯下隨機殺人慘案,造成4死11傷(含張文)悲劇,他最終墜樓身亡,引發社會恐慌。對此,台北捷運公司今(24)日宣布,已正式增訂「旅客進站裝扮應行注意事項」,即日起實施,無故配戴防毒面具或頭盔等,經勸導未改善一律拒絕運送。北捷今日晚間在官方網站公告,為了維護捷運系統安全和乘車秩序,並兼顧大多數旅客權益,增訂「旅客進站裝扮應行注意事項」。即日起旅客若無正當理由佩戴防毒面具、過濾式呼吸器、頭盔、面罩、面具等裝扮,或穿著具恐攻、武裝態樣等,經站務人員勸導仍未改善,將依規定一律拒絕運送。若旅客依舊拒絕配合改善,北捷可依《臺北捷運系統旅客須知》第7點第2款規定拒絕運送,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或護送其離開車站、列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另外,無正當理由攜帶空氣呼吸器、防毒面具等情形,將通報警方並予以記錄。但北捷也補充說明,他們尊重多元文化與個人裝扮意願,包括戲服、布偶裝和Cosplay等,原則上仍比照一般乘客進站及乘車相關規範辦理,不另設限制。北捷旅客須知中增訂的「旅客進站裝扮應行注意事項」,詳細內容可至官網查詢。回顧張文在台北市一連串恐怖攻擊,警方調查指出,張文自19日下午15時48分起連續縱火,16時59分穿著雨衣並攜帶汽油彈進入台北地下街,戴上防毒面具後,短短4分鐘內丟擲約20顆煙霧彈與汽油彈,造成民眾竄逃。17時27分張文快速變裝混入人群,轉往中山地下街方向,隨後在中山站外路口扔煙霧彈和持刀攻擊民眾,在逃入誠品生活南西店攻擊民眾,最終墜樓身亡。◎勇敢求救並非弱者,您的痛苦有人願意傾聽,請撥打1995◎如果您覺得痛苦、似乎沒有出路,您並不孤單,請撥打1925
台灣中油重申:三接工程招標均依法辦理 全力配合司法機關調查 籲請外界勿擅行臆測
有關23日媒體報導質疑台灣中油公司「觀塘接收站外推方案之外廓防波堤新建工程」(三接二期工程)採購案修正招標公告是為特定廠商開後門,台灣中油嚴正澄清,於三接二期工程採購案公告招標期間,因潛在投標廠商宏華營造公司提出疑義要求釋疑,嗣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函釋,並經審慎評估後修正招標公告,台灣中油公司招標過程均嚴格遵守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程序公開透明,絕無報載護航特定廠商東丕公司團隊,籲請外界勿擅行臆測,影響台灣中油聲譽及權益。 台灣中油表示,三接二期工程採購案於111年4月29日第一次公告,期間因潛在投標廠商宏華營造公司於5月13日就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等規定提出疑義要求釋疑,台灣中油依據工程會98年3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800055650號函釋處理方式及105年4月8日修訂之「投標須知範本」,於111年6月15日辦理第一次修正公告,增訂工程說明書第14.3.3條,明確規範三接二期工程採購案若決標金額高於廠商依營造業法所規定的承攬造價限額時,將決標予該廠商並通知營造業法主管機關。三接二期工程採購案的投標廠商均無此情形,台灣中油絕無報載護航特定廠商東丕公司團隊。此外,前揭採購案修正公告期間,並無廠商提出異議。 台灣中油重申,對於今日媒體報導所述與事實不符等情事,期盼媒體勿擅行臆測、代司法機關發言。對於經過證實為惡意損害公司聲譽的行為,將採取適當法律途徑,以正視聽並維護公司權益及聲譽。台灣中油仍全力配合司法機關所有調查作為,並嚴守「偵查不公開」的規範,靜候調查結果,以利釐清所有案情。
為防境外敵對勢力威脅國安 行政院會通過4大國安法修正草案
為遏止境外敵對勢力對國家主權及安全之威脅,行政院會今(18)日通過「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修正草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4條、第25條、第41條修正草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32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總統今(114)年3月13日主持國安高層會議,針對中國對臺灣滲透、統戰與主權挑戰等五大威脅,提出17項因應策略。行政院隨即展開行動進行全面檢視,已盤點20部法律需要立法或修法,相關計畫與行政措施總計超過120項,均持續推動中。也感謝日前立法院三讀通過海纜七法修正案,而本次推動4項法案修正作業,同樣是落實上述因應策略的一環,以展現我國防禦滲透與維護主權的決心。卓榮泰指出,鑑於境外敵對勢力滲透手法多元且多變,除在我國發展組織,更透過各種途徑拉攏、吸收國人參與,伺機刺探、竊取機密,危害國家安全,故本次修法增訂參與組織的不法樣態及中間人責任的處罰規範,並加重處罰現役軍人、公務員故意犯「國家安全法」之罪,以及現役軍人與退除役官兵違反忠誠義務的行為,並擴大喪失請領退休(職、伍)給與權利的適用範圍。此外,卓榮泰說,基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第1項規定的要求,並同時兼顧言論自由的保障下,此次增訂鼓吹戰爭言論的行政裁罰,並針對網際網路內容涉及鼓吹戰爭言論,或公開散布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經濟安定等錯假訊息,予以適當處置,以遏止境外敵對勢力宣傳、滲透及認知作戰的威脅。卓榮泰請法務部、國防部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以強化國家安全法制,確保國家主權不受侵害,並在修法完成之後,要求各單位、各機關、各部會要展現公權力執法強度,迅速、有效且全面遏制所有不法行為,以維護國家主權及安全。國防部表示,鑒於近年發生現役軍人對敵人宣誓或表示效忠情事,嚴重危害國家安全,配合行政院「國安統戰威脅17項因應策略具體作為」,以及因應「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 ,爰推動「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與「陸海空軍軍 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4條、第25條及第41條修正 案。國防部說明,「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修正草 案,明定現役軍人如以言語或其他方式對敵人為 效忠表示,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除提高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罪者,將處3年以上10年 以下有期徒刑外,亦增訂預備與陰謀犯處罰規定,補強軍人違反效忠國家義務法律規範,藉此強化嚇阻效果,防杜敵對勢力滲透。此外,近年來境外敵對勢力伺機刺探、竊取國家機密,危害國家安全並損及國家利益,基於國家安全政策與軍人忠誠義務,「陸海空軍軍官士 官服役條例」第24條、第25條及第41條修正草案 ,將軍官、士官於現役或停役期間,涉犯「國家安 全法」第13條第1項所列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確 定,即不發退除給與,退伍後始予判刑確定者,喪失其領受退除給與權利,已支領部分,併予追繳之,期能有效杜絕洩密事件,展現政府守護國家安全決心。修正草案將循序由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期盼法案能獲得立法院及社會大眾廣泛支持,儘早完備修法程序。本次修法重點如下:(一) 有關「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1、增訂參與組織之不法態樣,並於發展組織及參與組織行為增加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形式適性犯要件。(修正條文第2條)2、增訂鼓吹戰爭言論之行政裁罰,以及針對網際網路內容涉及鼓吹戰爭言論或公開散布危害國家安全、社會、財政或經濟安定之錯假訊息、為中共從事具政治目的之宣傳者,增訂網路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應依令採取相關措施與網路服務提供者保存、提供相關網路資料之義務及處罰規範。(修正條文第4條、第4條之1)3、依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及境外敵對勢力或為外國違反規定,分設不同刑度之處罰規範。另增訂中間人責任之處罰規範。(修正條文第7條、第8條、第8條之1)4、擴大喪失請領退休(職、伍)給與權利之適用範圍,並增訂暫停請領退休(職、伍)給與權利之情形及相關恢復發給規定。另增訂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及境外敵對勢力犯本法之罪,以及現役軍人、公務員故意犯本法之罪,加重其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3條、第15條之1)。(二)有關「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修正草案部分:加重現役軍人犯「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罪之處罰,同時增訂其預備犯及陰謀犯之處罰,並增訂以言語、舉動等方式對敵人為效忠表示之犯罪類型及其刑責,以有效確保國家安全及軍事利益。(三)有關「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4條、第25條、第41條修正草案部分:修正軍官、士官在現役或停役期間,犯內亂、外患等罪,經判刑確定,喪失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權利之規定。(四)有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32條修正草案部分:針對違反忠誠義務之退除役官兵,增訂退除役官兵無月退休(職、伍)給與,經權責機關裁處罰鍰者,按該裁處罰鍰數額,停止一定期間之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浪浪受虐事件層出不窮 許淑華:該修《動保法》加重問責
台北市議員許淑華今(12)日表示,針對虐待寵物案件,現行最高法規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實務上非常多藥物甚至槍械虐待動物情況,若因此導致多隻動物身亡且情節重大者,應考慮合理提高刑責,以儆效尤。虐待貓犬及不當飼養事件屢傳,民進黨立委郭昱晴對此與許淑華、苗栗縣議員陳光軒等人舉行記者會,呼籲政府盡速推動《動物保護法》修法加重刑罰問責。郭昱晴回顧,近期台北市一名女子涉虐待犬貓致死,還把多具貓屍裝入垃圾袋丟到垃圾車中震驚社會;此外苗栗縣一間犬舍也被爆出涉嫌不當飼養繁殖與割犬隻聲帶至少300隻毛小孩受害,在在都令愛寵人士心痛。台北市議員許淑華(圖)認為現行法規對虐待寵物致身亡者罰則較難有效遏阻犯罪。(圖/CTWANT攝影組)陳光軒則攤開法規指出,苗栗犬舍問題行為人早已觸犯《動保法》第25條該以刑事問責,但苗栗縣政府只以新台幣480.9萬元行政裁罰,力道是遠遠不夠。許淑華也附和指出,北市虐貓案早在6月時就已有民眾檢舉,如果主管機關多些警覺,真的有機會可以拯救這些貓狗,而地方動保機構牛步與飼主問責過輕,雙雙都該列入檢討。許淑華也以近期親自處理的選民陳情案為例,一名北市游姓女子被控虐待多隻貓咪致死,但現行法規若為同一時間發生只能視為同一案,最高就是罰2年以下有期徒刑,呼籲中央該考慮《動保法》第25之1條規定加嚴,比方增訂使用藥物、槍械導致多隻動物死亡且情節重大者,該另行合理提高刑責,希望遏止犯罪。《動保法》修法已由農業部提出,希望未來能更保障毛孩生活。(示意圖/方萬民攝)與會動保律師顏紘頤則直指,現行的《動保法》有五大難處,從救援、處罰、沒入、送養、禁止再犯,他直指這些都難以澈底嚇阻犯罪。他舉例,法律處罰與沒入標準非常模糊,只規定營業場所可進行緊急救援,這樣民宅內的虐待行為根本難以即時制止,另外必須虐待到「造成傷害」才可處罰,如無明顯傷勢者便無法強制處分,這也讓一些施虐者有恃無恐。農業部動保司副司長陳中興則回應,農業部目前已提《動保法》修法版本,未來將加重虐待動物致死刑責,還會賦予動保人員部分「司法權」,讓動保人員搶救受虐動物更即時。他強調,地方動保缺額大洞是老問題,會積極與各地方政府合作並盤整民間收容能量,確保動物福利。
新建物屋頂光電不限縮 經濟部:與內政部協力加速完成法制作業
有關近日新聞報導新建物屋頂設置光電標準擬限縮一事,經濟部能源署今(12)日表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之1公告後,經與內政部多次邀集部會、地方政府、公民團體及光電公協會多次研商並達成共識,已收到內政部「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會銜公文書函,將與內政部攜手合作加速完成法制公告作業。經濟部能源署說明,太陽光電推動以屋頂為優先,屋頂光電10月設置達9.7GW,佔整體設置64%;為持續推動屋頂政策,增訂「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之1,規範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者,除有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外,起造人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經濟部能源署表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公告後,考量涉及層面較廣須多面向審慎評估,並落實社會溝通接收各方意見;經內政部國土署與經濟部能源署邀集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公民團體及光電公協會,針對執行子法「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進行8次研商會議,並針對適用建築物範圍(A類、B類、C類、D類、F類、G類及H類建築物)、一定規模(建築面積1000平方公尺以上)及一定容量(每20平方公尺需設置1kW)等主要項目皆達成共識。經濟部能源署指出,已收到內政部「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條文書函,將持續與內政部協同合作完成法制公告作業,完善新建物設置太陽光電之法制基礎,確保政策推動一致性,加速落實建築部門減碳進程,並為我國能源轉型與零碳建築目標奠定關鍵里程。
政院拍板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女同志、未婚女適用 脫鉤代理孕母
行政院會昨天(11日)拍板通過《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確定將脫鉤處理「代理孕母」問題,但受術者適用範圍擴大到年滿18歲的未婚女性以及女同性伴侶。衛福部長石崇良認為,代理孕母因涉及第三人的健康權,包括懷孕生產風險、母嬰健康考量、社會倫理等仍有歧見,未來會持續就這個議題進行社會對話、凝聚共識。衛福部國健署指出,此次《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的重點,包含強化知情同意程序與生殖細胞捐用管理、評估人工生殖子女最佳利益及維護血緣認知權與保障法律地位、已完成結婚登記的女同性伴侶與未婚女性可合法接受人工生殖服務。國健署說,自109年起迄今,衛福部便邀請兒童權益、性別平等、法律及醫學等領域專家及權責機關,召開30餘次會議及2場公聽會,並於113年7月完成草案預告,在蒐集各界意見後,進一步全面檢討兒童權益、醫療品質、社會需求等面向,審慎研擬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一、提升醫療服務品質:擴大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之授權範圍,並授權訂定本法施行細則,以滾動調整管理規範。另增訂手術及侵入性治療之知情同意程序,以及強化生殖細胞之捐贈及使用管理規範。二、維護子女最佳利益:1、評估人工生殖子女最佳利益:欲受術對象於實施人工生殖以前,須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專業機構進行子女最佳利益的評估,人工生殖機構需確認欲受術對象經評估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且適合人工生殖,才能提供人工生殖技術相關醫療服務,以確保人工生殖子女於穩定及安全的環境中成長。2、維護人工生殖子女血緣認知權:增訂經由捐贈生殖細胞所生子女得知悉其生殖細胞捐贈人的血型、國籍等非辨識資料。若患有重大遺傳性疾病或有器官移植需求等,可依法查詢捐贈人的姓名及聯絡方法等;此外,當人工生殖子女成年後,若取得其生殖細胞捐贈人的同意,可以得知該捐贈人同意提供的資料。3、保障人工生殖子女法律地位:以人工生殖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修正人工生殖子女之法律地位規定,以使其親子關係更加穩固。三、維護婦女生育健康:讓已完成結婚登記的女同性伴侶及未婚女性合法使用人工生殖技術,以符合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2條規定;另為降低婦女高齡生育的健康風險,增訂人工生殖機構先檢查及評估已滿45歲的高齡婦女,確認她們適合懷孕生產以後,方提供她們人工生殖技術的醫療服務。國健署提及,全球立法讓女同性伴侶及未婚女性使用人工生殖技術服務的國家數,從2022年33個增至2025年41個,我國政府也持續研提政策,爰修正人工生殖法,以支持有生養子女意願的民眾,並加強人工生殖子女的權益保障機制。行政院副院長鄭麗君表示,《人工生殖法》自民國96年施行以來,過去僅限異性夫妻適用人工生殖技術,對未婚、離婚、喪偶及同婚等女性群體,以無法平等保障其經營家庭生活的基本權利,這次修法是以尊重女性生育自主權為基本理念,將未婚及同婚女性納入,同時落實「兒童最佳利益」的保護,明確規範人工生殖子女之法律地位,完善母子權益與家庭支持體系,確保每個家庭能在法律保障下平等發展。鄭麗君呼籲,此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衛福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另外,關於「代理孕母」部分,衛福部長石崇良強調,代理孕母因涉及第三人的健康權,包括懷孕生產風險、母嬰健康考量、社會倫理各方面尚有歧見,在沒有很高社會共識之前會先脫鉤處理,但未來衛福部仍會持續就這個議題做社會對話、凝聚共識。
請假新制2026元旦上路! 全勤獎金按比例扣、未逾10天禁予不利處分
長榮航空空服員抱病執勤逝世後,被查出公司將病假與績效、排班緊密連結,形成勞工有「不敢請病假」情形。為此,勞動部修訂勞工請假規則並於近日正式預告,共有3大重點,預計2026年1月1日上路。勞工請假規則於12月9日公告修正,自明(2026)年1月1日施行。本次修正條文為第7條、第9條,並增訂9-1條。其中,最受矚目的是為避免雇主利用全勤奬金制度,對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扣發其全數之全勤奬金,造成勞工請病假而有不利益之恐懼,其全勤奬金僅得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扣發。第一、第7條新增「親屬照顧事假採小時計」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得請事假,1年內請假天數合計仍為14天,事假期間不給工資。但若是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而請事假,例如保母臨時請假要照顧小孩等,勞工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第二、第9條「不得扣發全勤獎金」擴大範圍現制為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公假,以及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的普通傷病假,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未來新規除上述假別外,增加「勞工因家庭成員必須親自照顧」而請事假,雇主不得影響其全勤獎金。此外,「勞工請普通傷病假」時,扣發全勤獎金應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但若優於法令約定,依其約定。例如員工月薪3萬3000元,其中3000元為全勤獎金,當月請病假1天,依3000元除以30日計算,扣發全勤獎金不得超過100元。第三、新增第9-1條「病假未超過10天不得有處分」勞工1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10日者,雇主不得予不利處分。例如解僱、降調、減薪,契約或習慣上應有權益如排班權、優惠機票等都算在其中。勞工若因此遭受不利處分,雇主要負舉證責任,證明該不利處分與其請普通傷病假行為無關。勞工1年請普通傷病假日超過10天以上,雇主為其考核時,仍應以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病假日數作為考量因素。(圖/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