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審查
」 憲法法庭 釋憲 死刑 大法官 違憲
三位大法官痛批憲法法庭組成不合法 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不忍了
包括司法院代理院長謝銘洋在內的憲法法庭5位大法官,今(19日)自行判決憲法訴訟法修正案無效,形同攜手民進黨宣告憲法法庭復活,持反對意見的3位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及朱富美3位大法官稍晚提出法律意見書,痛批憲法法庭未依法合法組成,欠缺作成判決之審判權限,嚴正質疑謝銘洋等5人判決的合法性。蔡宗珍、楊惠欽及朱富美3位大法官的意見書如下:憲法法庭未依法合法組成時,自始不具審判權,由5位大法官署名作成之判決,依法不生效力。並指出,憲法法庭是否具有作成判決的權限,關鍵在於法庭本身客觀上是否依法合法成立,而不在判決內容如何試圖自圓其說。今(114)年初修正生效的憲法訴訟法明文規定,憲法法庭作成判決須有大法官至少10人;然而目前在任大法官僅8人,依法無從成立憲法法庭。意見書特別強調,修正後憲法訴訟法新規定作為總統明令公布的有效法律,非經立法院依法變更、廢止,或由合法組成之憲法法庭依法宣告其失效前,對憲法法庭及大法官均具有絕對拘束力;即便成為憲法審查標的,其效力亦不因此喪失或「暫停」。意見書認為,由5位大法官署名作成的「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形式上一望即知不符法定人數要件,屬顯然無效。三位大法官並強調,大法官或憲法法庭不具所謂「組織自主權」,亦無得以「程序自主權」為名,自行決定或變更憲法法庭合法組成要件的權限。針對有特殊急迫性或時限性案件,三位大法官特別指出,法理上原可考慮類推適用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5項規定,作為例外依法合法組成憲法法庭之可能途徑,惟該見解未獲其他大法官支持,未被採行。對於憲法法庭無法正常運作之現實困境,意見書認為根源在於大法官缺額之事實層面,根本解決之道,應在於依憲法程序補足大法官缺額。
政院提總預算案釋憲!憲法法庭受理 白委:賴清德專制恐危及民主
行政院認為「114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在程序審查上存在違憲疑慮,遂提出釋憲聲請,憲法法庭已受理此案。民眾黨主席黃國昌今(9日)質疑,憲法法庭淪為民進黨御用工具,呼籲總統賴清德應提名具獨立性與批判精神的大法官,否則台灣民主將陷入更深危機。行政院、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早前針對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三讀通過內容提出質疑,其中指出預算中未確定歲出總額,並要求行政院自行調整刪減部分經費,且凍結監察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等重要機關業務費,恐影響基本運作,認為此舉有違憲疑慮,已於5月向憲法法庭聲請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也在昨天評決受理這2件聲請案。對此,黃國昌表示,如今社會必須思考,憲法法庭是否仍獲全體國人信賴,或已淪為民進黨的御用工具。他批評,過去一段時間台灣公民已清楚表達強烈的不信任,並怒斥行政院荒腔走板,質疑是否未曾了解《憲法訴訟法》規定,甚至將行政院長卓榮泰形容為「太上皇」,質疑其公然對憲法法庭下指導棋,要求不遵守。他進一步指出,解決憲法法庭運作問題的方法很簡單,就是賴清德總統應開誠佈公,與在野黨交換意見,並提名具有獨立性、敢批判當權者且具憲法意識的大法官,而非唯唯諾諾、只執行執政黨意志的工具。他強調,社會各界已有許多誠懇建議,但若賴清德仍抱持專制威權心態,視所有反對民進黨者為雜質並剔除,才會讓台灣民主陷入更深危機。
立院法制局稱「解釋不具憲法位階」 司法院駁:具有效力
針對立法院法制局「重複立法作為憲政對話—論國會立法權與司法違憲審查的界限」專題報告所提出的研析建議及結論,司法院今(8)日聲明表示,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第78條規定解釋憲法,並依法組成憲法法庭行使職權,其所為之解釋與裁判,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相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並有實現判決內容之義務,除經釋字第185號解釋闡述甚明,亦於憲法訴訟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司法院指出,又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揭示,立法院基於民主正當性之立法責任,為符合變遷中社會實際需求,得制定或修正法律,乃立法形成之範圍及其固有權限,惟基於權力分立與立法權受憲法拘束之原理,自不得逾越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所為之憲法解釋。因此司法院重申,大法官所為之憲法解釋或裁判,具有相當於憲法位階之效力。司法院提到,專題報告所提立法機關主動重複立法以體現民意乙事,事屬立法機關職權,司法院謹表尊重。但依憲法第171條第2項規定,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是由司法院解釋之。司法院表示,重複立法內容如被認為與既有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意旨相牴觸,經有權聲請之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仍應依其職權審查該法規範之合憲性(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參照)。至於報告內容提及違憲審查密度及政治問題界限乙事,屬大法官個案審查之審判核心事項,基於尊重審判獨立,司法院未便說明。
大法官被提名人談轉型正義 陳慈陽:補償機制不足還要努力
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陳慈陽今(14日)表示,轉型正義應由立法與行政積極推動,目前針對補償機制仍不足,未來政府應透過歷史釐清與憲法保障防止不義重演,以維護民主憲政秩序。立法院今日召開院會審查大法官人事案,會中立委郭昱晴質詢陳慈陽對轉型正義的看法,並詢問若未來社會出現主張廢除《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的聲音,憲法審查是否可以介入處理。對此,陳慈陽指出,轉型正義的核心在於立法與行政的積極作為,這是解決歷史傷痕最前端、最關鍵的部分。他認為,歷任政府雖然已有補償與救濟的機制,但仍顯不足。他進一步表示,未來應持續深化相關作為,補強制度設計,未來如果人民在此過程中權益再度受到侵害,並提出憲法訴訟,那麼大法官就應適時做出補充與釋明,以維護民眾基本權利。陳慈陽回憶,留學德國時,對納粹時期不正義的歷史有深刻體會,這對自身觀點養成非常關鍵。他強調,釐清轉型正義不應是出於報復,而是為了落實憲法層次的法正義理念,讓人民理解並正視,歷史不容重演,必須維繫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
獨/搶救台商鄭文逸連兩敗 聲請評鑑最高法官和續行審判都遭駁回
台商鄭文逸炒作大同公司股票,狠撈12億5717萬多元,最高法院去年7月維持高等法院見解,重判13年6月徒刑,鄭文逸遭拘提到案,發監執行。不過律師界和司法界盛傳鄭文逸入獄後,除了透過媒體造勢喊冤,「律師團也同步展開會外賽、如同搶救雷恩大兵」,除了劍指當初判決鄭文逸有罪確定的最高法院受命法官江翠萍等人,把江送請法官評鑑,還聲請最高法院續行審判、停止執行和召開大法庭,不過皆遭法官評鑑委員會及最高法院駁回,鄭文逸及律師團凌厲攻勢為之一挫。在聲請評鑑江翠萍法官的部分,曾被稱人權法官的前最高法院法官的律師錢建榮,及被民眾黨立委黃國昌罵為側翼的帥哥律師李荃和等人主張,二審重判鄭文逸具有多達至少14處違背法令事由,江翠萍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80條規定「無害瑕疵」為由,駁回上訴,侵害其訴訟防禦權,危及正當法律程序;也沒適用增訂刑事訴訟法第211 條之1關於專業法律問題之鑑定程序進行審判;還不顧法律見解歧異,未提案到大法庭討論,因此請求評鑑江翠萍。不過法官評鑑委員會認為,根據法官法規定,法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且憲法第80條明揭法官從事審判僅受法律之拘束,不受其他任何干涉;司法自主性與司法行政監督權之行使,均應以維護審判獨立為目標,不得違反審判獨立原則,因此駁回本案法官評鑑,以免影響審判獨立。其次在聲請續行審判並停止執行及聲請提案大法庭的部分,鄭文逸的律師團陣容也很堅強,包括前最高法院院長吳燦之子吳孟勳、前最高法院庭長陳世淙、前高院法官王國棟等3位律師。律師團主張:原審判決未及適用刑事訴訟法增訂之第211條之1規定進行審判程序,依程序從新原則,應撤銷原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判,始能保障聲請人之聽審權。另外,本案有諸多法律爭議,卻未提案召開大法庭,即逕以程序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此外,復有濫用無害瑕疵理論等嚴重違誤。律師團認為,本件判決係將鄭文逸合法之上訴誤為不合法之無效違法判決,自應回復原訴訟程序繼續審判,並停止執行。最高法院則認為,專業法律問題徵詢意見之制度早為司法實務所運用,且行之有年。此次刑事訴訟法增訂第211條之1規定,難認係新賦予當事人之訴訟法上權益,而應解為是鑑於專家學者就法律爭議所為之法律上意見,並非釐清事實爭議之證據資料,與鑑定(法定證據方法之一)之法律定位及功能有別,從而,刑事訴訟法第211條之1第1項雖於原審宣判後始公布施行,也未違反程序從新原則。此外,鄭文逸以有濫用無害瑕疵原則,侵害其訴訟權,有違憲疑義為由,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已於114年3月20日以114年審裁字第297號裁定不受理。最高法院認為,鄭文逸的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最高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而判決駁回確定,鄭文逸即無繫屬最高法院案件。卻主張最高法院裁判之法律見解產生歧異,且該聲請歧異提案與聲請繼續審判,兩者互有關聯,而聲請提案予本院刑事大法庭裁判,為法所不許,其聲請亦應一併駁回。
高虹安貪汙案!高院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擔任立委期間,涉嫌詐領助理加班費合計46萬30元,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被判7年4個月有期徒刑。二審法官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違明確性原則,聲請釋憲並停審。憲法法庭大法官呂太郎、蔡宗珍、朱富美裁定,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55條所定要件不合,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法庭指出,本件原因案件,如聲請人所陳,涉及高虹安等人申領公費助理補助費及加班費之行為事實,是否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財物罪,或刑法第214條所定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而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僅是聲請人為評價上開行為事實,以認定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之存否所欲參考或引據之法律規定。憲法法庭表示,是系爭規定本非聲請人就原因案件,作成高虹安有罪與否之終局裁判所應適用之法律,亦難謂於原因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高虹安就系爭規定聲請為法規範憲法審查,與憲訴法第55條所定要件已有不合。憲法法庭進一步指出,立法院組織法其目的在於規範立法委員職權行使之人事組織等事項,與犯罪處罰規定無涉,亦絕非其法定構成要件之一環;此外,其規範內容並未有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性質之規範要素,其規定於個案之具體適用,均應由個案有權機關或救濟機關為適當之解釋,並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要求的問題。此外,立法委員依相關規定聘任公費助理,並向立法院申領公費助理費與加班費等實務運作情形,於刑事案件中是否構成系爭犯罪處罰規定之構成要件事實,乃法院審判權核心所在之個案認事用法之範疇,非法院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事項範圍。相關規定明文賦予立法委員有依法聘用公費助理之權限,且明定立法院應編列相關預算以為支應,並無授權立法院或其他行政機關以命令為補充之規定,自不生牴觸授權明確性問題,憲法法庭認為,就此而言,聲請人似有將法律明確性要求與授權明確性要求混為一談之嫌,據上,聲請人主張系爭規定牴觸法律明確性與授權明確性,其所為論證,客觀上顯非無謬誤,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系爭規定違憲之具體理由。憲法法庭也提到,聲請人另空泛主張相關規定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18條規定,並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將直接影響原因案件裁判結果等語,未有基本法理論據,尤未敘明系爭規定作為立法院組織法中關於立法委員聘任公費助理,及立法院應編列預算支應相關費用之規定,究如何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如何之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民主憲政精神中究有如何之「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之要求、系爭規定又如何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等,就此而言,本件聲請自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系爭規定違憲之具體理由。綜上,憲法法庭裁定,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55條所定要件不合,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會計師提釋憲!要求懲戒資料公開 7大法官皆決定不受理
林姓會計師不服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未公開其受懲戒的相關資料,《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有違憲爭議,提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8大法官中除了司法院代理院長謝銘洋大法官主張應受理外,呂太郎等7大法官都決定不受理。林聲請主張,因受會計師法懲戒但要求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公開相關資料被拒,林認為《政府資訊公開法》就政府未依法主動公開資訊之情形,未賦予人民行政救濟權,有規範不足之疏漏,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林因提行政訴訟敗訴確定,提釋憲主張確定終局判決遽以其其違反會計師法懲戒事件中,已自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取得該參考原則為由,認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係疏未考量政府依法負有主動公開政府資訊之義務,卻未依法公開,人民應有請求政府公開之權利,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及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呂太郎等7大法官認為,確定判決已就林主張其應有請求該委員會主動公開懲戒參考原則之權利一節,業說明聲請人已自其本人所涉之懲戒另案取得該懲戒參考原則,其取得政府資訊知悉其內容之權利,即不因該委員會未主動公開懲戒參考原則而受有損害,聲請人所提課予義務訴訟,顯欠缺權利保護必要等語甚詳。7大法官指出,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爭執已經確定終局判決予以指駁而不採之陳詞,指摘確定終局判決違憲,核係單純對於法院認事用法之爭執,亦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於法規部分,也沒有提出相關規定有牴觸憲法之具體理由,7大法官決定不受理。謝銘洋大法官認為,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所定之資訊,人民本即有權利,在無須提出任何申請之情況下,自公開平台取得該等資訊,本件聲請已符合法定受理程序要件,亦具有憲法價值,應予受理,因此提出不同意見書。
司法院已收到憲訴法暫時處分 民進黨團:不讓藍白癱瘓憲法法庭跟整個國家
立法院10日否決行政院所提《憲法訴訟法》覆議案,並在13日送出覆議案咨文給行政院、總統府。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今(15)日表示,已收到民進黨立委具狀聲請憲訴法的法規範憲法審查與暫時處分。對此,民進黨團則表示,我們的暫時處分和釋憲會提出,會循憲法賦予的合法程序、合宜的時間。民進黨團15日召開「藍白發動預算恐攻 癱瘓國家 傷害台灣」記者會,面對媒體詢問,楊皓清稱已收到綠委聲請憲訴法暫時處分聲請,吳思瑤先是疑惑問「已經收到黨團的了嗎?還是民間律師提的?」隨後表示,大家關心憲訴法後續的緊急處分跟釋憲作為,民進黨團還是嚴正的跟大家說明,暫時處分跟釋憲會提出。吳思瑤表示,我們會循憲法賦予合法的程序、合宜的時間,來進行這些作業,而今天吳宗憲委員召集的報告,希望給予憲法法庭給予最純淨的空間,不要利用立委排案的方式干預司法,或對於大法官撂狠話、威嚇的作為,希望讓憲法法庭後續如何審理基於法律解釋都要尊重憲法法庭,民進黨團不會下指導棋,也不會有任何干預憲法法庭的作為。蔡易餘則表示,憲訴法三讀通過後又覆議失敗,在民間遇到許多律師友人都說很緊張,因為手上還有很多聲請釋憲案,需要憲法法庭,而且幾乎都是人民權利救濟的案件,所以民進黨團一定會採取行動,包括釋憲跟暫時處分,民間律師朋友也會採取法律動作,不讓藍白癱瘓憲法法庭跟整個國家。
已收到憲訴法暫時處分聲請 司法院:民進黨立委具狀聲請
《憲法訴訟法》覆議案遭立法院否決,政務委員林明昕拋出可提「預防性權利救濟」的想法。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15)日安排法務部及司法院針對「司法訴訟實務上關於預防性權利救濟之適用」進行專題報告。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質詢時,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表示,剛剛會議過程中,已收到民進黨委員具狀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以及暫時處分。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邀請法務部報告「司法訴訟實務上關於預防性權利救濟之適用」。吳宗憲質詢時先問,到底到現在為止,有沒有任何機關、或是個人對於這次憲法訴訟法有提起預防性的權利救濟,是否有人向司法院提了?楊皓清回應,如果是暫時處分,根據司法院的報告,把預防性的權利救濟跟暫時性的權利救濟是分開處理的,目前就預防性的權利救濟,假如是定位在準用行政訴訟法或是民事訴訟法的話,目前是沒有。楊皓清接著表示,如果是暫時處分,目前針對憲訴法的申請,有,今天早上來的時候人民有聲請,剛剛在開會期間,書記廳同仁有傳訊息給他,今天有收到民進黨委員具狀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以及暫時處分。
死刑僅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 憲法法庭解釋了
憲法法庭昨(20日)就王信福聲請案及相關併案等,即《死刑案》,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首先,憲法法庭認為,於我國憲法下,生命權固屬最重要之憲法權利,然其保障仍有例外,而非絕對不可侵犯之權利。此外,死刑的憲法判決指出,死刑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刑事程序應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對此,憲法法庭也分析,有哪些「最嚴重個案犯罪情節」可以判死刑。憲法法庭指出,所處罰之故意殺人罪係侵害生命權之最嚴重犯罪類型,其中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於此範圍內,系爭規定「死刑之制裁手段」,始為達成公正應報及嚇阻侵害生命法益之重大犯罪之目的所必要之手段。憲法法庭也分析,有哪些「最嚴重個案犯罪情節」可以判死刑。其共同包括之故意殺人罪部分,應僅限於行為人係基於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而殺人既遂之情形,始符合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基本要求,而得適用系爭規定一至四有關死刑部分之規範。反之,如行為人僅係基於未必故意而殺人,縱使既遂,仍不該當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不過,縱使是基於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而殺人既遂之情形,亦不當然有系爭規定一至四所定死刑規定之適用,而仍須由法院綜合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所受刺激、犯罪手段、所生危險或損害、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等犯罪情狀,進一步確認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在倫理及法律上確具特別可非難性,或其犯罪手段為特別殘酷,或其犯罪結果具嚴重破壞及危害性者,始足以該當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判決理由並且進一步就犯罪動機與目的、手段及參與程度、犯罪結果這三個方面加以說明:首先,就犯罪動機與目的而言,行為人是否係出於預謀之蓄意連續殺人或恣意無差別殺人等惡性重大之動機。其次,就犯罪手段及參與程度而言,行為人是否使用足以造成多人死亡之武器或爆裂物、生物化學製品、毒藥等;是否對被害人施加明顯不人道、有辱人格、極端凌虐之殘忍手段;共同正犯之成員對於犯罪之掌控程度或實際參與程度、其各自行為對被害人死亡結果之原因力強弱等。最後,就犯罪結果而言,行為人是否殺害多人;是否殘忍殺害自我保護能力明顯不足之兒童、老年人、懷孕者、身心障礙者等;其故意殺人行為是否與其他重大犯罪行為結合等。大法官也強調,上面提到的只是舉例的例示,並不是窮盡的列舉,如果個案中有相當上面講到情狀的其他情形,可以認為有犯罪情節最嚴重的情形,仍然可以判處死刑。至於就個案犯罪情節確屬最嚴重之情形,憲法法庭解釋,法院於個案量刑時,固仍須進一步衡酌與行為人相關之一般情狀(刑法第57條第4款至第6款、第10款規定參照),以判斷被告是否有再犯類似最嚴重犯罪之高度危險,且無更生教化、再社會化之可能,致須採取宣告死刑此等永久隔離之最後手段。就此而言,已屬刑事法院於個案審判之量刑職權,縱有違憲爭議,亦屬裁判憲法審查之範疇,而非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範圍。
死刑釋憲宣判在即 王鴻薇喊若真廢死將大動作反制
國民黨立委王鴻薇20日表示,台灣民眾普遍民意都是「反廢死」若當日下午憲法法庭宣布「死刑」違憲,國民黨將大動作反彈。台灣死刑存廢爭議數十年,正反雙方各執一詞始終未有共識,而憲法法庭將在20日下午3時宣判,有望釐清死刑是否合於憲法,進一步攸關37名尚未伏法的死囚是否可以改判無期徒刑,甚至無罪釋放,不少死刑確定犯先後主張死刑違反憲法平等權、生存權、平等原則,聲請憲法審查並暫時停止執行,如今結果將揭曉,各界關注。據了解,全球小計有140個國家廢除或長期未使用死刑,而台灣以及對岸、日本、南韓仍維持死刑制度,美國與部分歐洲國家也仍保留死刑。而根據多份民調顯示,台灣民眾仍有約8成反對廢除死刑,顯見台灣社會離「廢死」似乎還有一條漫漫長路,也有不少人擔心若廢除死刑,恐怕釀成更嚴重的犯罪問題。對此,身兼國民黨立院黨團首席副書記長的王鴻薇指出,台灣民眾有8成都反廢死,當日下午判決結果,將直接左右死囚們的命運,而一旦判處違憲,等同宣告台灣邁入「廢死」國度,若真如此,國民黨一定會有大動作。國民黨立委洪孟楷也說,放眼民主法治國家,並未以大法官解釋這樣的路徑來判斷死刑該當與否,更遑論進一步依此來決定是否廢死,加上台灣社會現在沒有共識也沒準備好廢死,呼籲組成憲法法庭的大法官不要當撕裂台灣社會的千古罪人。
憲法法庭暫時處分 卓榮泰敬佩:保障人民權利
憲法法庭19日作成暫時處分裁定,暫時停止若干修正條文的適用,並為相關配套措施,行政院發言人陳世凱表示,行政院長卓榮泰對於憲法法庭此次做出暫時處分裁定,勇於捍衛憲政秩序、保障人民權利的作法,表示敬佩。陳世凱指出,立法院在5月三讀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修正條文,引發社會各界批評聲浪不斷,尤其法律學者也連署表達違憲疑慮。由於新法相關規定嚴重破壞我國五權分立體制,且侵害人民基本權利,行政院因此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以及相關的暫時處分。陳世凱表示,過去的司法院大法官機制與現在的憲法法庭,作成暫時處分裁定的案例非常少。本次暫時處分裁定的作成,證實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的修法,的確讓憲法所保障之權利與公益遭受到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並且具有作成暫時處分的急迫必要性;因此,憲法法庭作成暫時處分的裁定,也為我國憲政秩序之維護再爭取了一些時間。陳世凱強調,行政院從來沒有迴避監督,各界當然也都支持國會改革;但國會改革一定要符合憲法規定,一定要符合憲政體制,並且不能侵害人民權利。卓榮泰感謝許多民眾、學者專家為此次因應立法院修法所付出的努力;接下來的本案訴訟階段,行政院會繼續堅持捍衛憲政秩序、保障人民權利的主張,爭取憲法法庭的認同。
國會改革法案 憲法法庭裁准暫時處分
立法院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改革相關法案,民進黨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行政院、總統賴清德及監察院,分別就其行使職權或因行使職權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部分,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同時聲請暫時處分。憲法法庭19日裁准暫時處分,相關法律在釋憲案宣判前應暫時停止執行。憲法法庭收受上開聲請案後,為調查暫時處分之必要性及其範圍,依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2項及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3條等規定,於7月10日下午公開行準備程序,通知聲請人及指定相關機關立法院到庭陳述意見並為必要之調查。經斟酌聲請意旨及指定相關機關之言詞及書面陳述內容。憲法法庭於19日就本件聲請暫時處分部分作成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裁定,並依法對外公告。裁定內容為,「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第25條、第29條之1第3項、第30條第3項、第3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5條、第46條之2第3項、第47條、第48條第2項、第59條之1第1項關於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部分、第59條之3第2項、第59條之5第2項、第4項、第5項、第6項及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暫時停止適用。」此外,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前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45條及第47條規定得暫予適用。
憲法法庭火速裁定「總統暫時免去立院國情報告」 因憂引發激烈憲政衝突
憲法法庭火速裁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規定,關於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部分暫停適用,主要原因是則總統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時,即可能引發激烈憲政衝突,致民主憲政運作蒙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憲法法庭認為,總統一旦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恐將引發總統是否須履行本條文所課義務之憲政疑義,甚至引發朝野激烈對立與衝突,民主憲政運作之極重要公益將因此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鑑於總統於立法院集會期間,客觀上均有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之可能,重大損害係肇因於本條文之適用,是為避免其發生,自有作成暫時處分,暫停本條文之適用之迫切必要性與手段上之無可替代性。憲法法庭指出,如作成暫時處分,暫停本條文之適用,除可避免上開憲政疑義與衝突外,亦可維護總統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即總統與立法院各自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使憲法上職權之機會。反之,如不作成暫時處分,則總統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時,即可能引發激烈憲政衝突,致民主憲政運作蒙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況本條文係修正前所無之新規定,如暫停適用,亦僅延後其開始適用之時點,不致影響其規範內涵與效力,日後就本條文所為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經本案判決為無理由,本條文仍可恢復適用。兩相權衡,作成暫時處分顯然利大於弊。
破天荒!國會改革法案釋憲案 憲法法庭7/10首開庭
國會改革法案在6月26日生效,民進黨在覆議案遭駁回後,由總統府、民進黨團、行政院、監察院兵分四路聲請釋憲。司法院憲法法庭火速分案,將在10日下午2時開庭進行準備程序,處理暫時處分。司法院今晚間指出,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行政院及總統賴清德對近日增訂(修正)公布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的相關條文,分別提出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聲請暫時處分。憲法法庭就上述聲請暫時處分部分,依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2項及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3條規定,定於7月10日(三)下午2時行準備程序,聽取上述聲請人及指定相關機關立法院陳述意見。司法院指出,監察院提出的聲請案,已完成分案,目前由承辦大法官及其所屬審查庭持續處理中。
將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賴清德:國會該改革但不應擴權
行政院針對國會職權修法提請覆議,立法院會21日投票否決,行政院與民進黨團皆公開表態將聲請釋憲。總統賴清德24日上任後首次在總統府敞廳召開記者會,他表示將在今天公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和《中華民國刑法》修正案,同時也宣布,他將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以及暫時處分,「國會理當改革,但不應該任意擴權」。他說,無論釋憲結果為何,朝野都必須尊重且接受。賴清德今日在敞廳召開記者會,以「守護憲政、保護人民」為核心精神,說明聲請釋憲的態度。應邀出席的律師洪偉勝表示,賴總統認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修法,有抵觸憲法的情況,將在總統公布生效後,針對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等,向憲法法庭提起憲法訴訟,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賴清德說,他要向全體國人報告,確保自由民主的憲政制度、保護人民的權利,是總統的責任和使命,自由民主的憲政制度,核心精神就是「權力分立」和「監督制衡」,以及「保障人權」。賴清德表示,分立的權力,應本於憲法,獨立運作,互相尊重;而監督制衡,更應該合乎憲法責任政治的制度設計。他強調,是反對國會擴權,不是反對國會改革,並認為真正的國會改革不該任意奪權。他說明,尤其,立法院的調查權,不能侵害司法權和監察權,最重要的是,不能侵害人民的「隱私權」、「營業秘密」,以及「不表意的自由」等基本權利。賴清德宣布,他已在稍早簽署相關法案,並預計在今日公布,接下來將向憲法法定聲請釋憲,並申請暫停處份。他說,總統是自由民主憲政的守護者,並強調這是捍衛憲政的歷史時刻,認為對於國會改革違憲的疑慮應採取行動,透過憲法法庭的裁判,盼確定其合憲性和正當性。
性侵多女判刑29年10月!富少李宗瑞怨「關太久」 聲請釋憲結果出爐
「淫魔富少」李宗瑞下藥性侵偷拍多名女子,2018年被判刑29年10個月。他認為,自己的刑期只比上限30年「少2個月」實在太嚴苛,因此提出聲請重訂執行期。案件遭駁回後,他聲請憲法審查。憲法法庭認為,聲請於法均有未合,裁定不受理。李宗瑞主張,台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798號刑事裁定,因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規定,關於數宣告刑定應執行刑時,內、外部界限過於模糊抽象,致侵害法益相似之案件,所定執行刑卻輕重不一,而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與罪責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身體自由權。高院審理後認為,最高院108年裁定已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惟憲法法庭於113年5月14日始收受本件聲請狀,經依憲法訴訟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扣除在途期間,或縱以聲請人向監獄長官提出聲請狀之同年月9日,視為向憲法法庭提出,此部分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均已逾越前述之法定期限。高院指出,李宗瑞曾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對檢察官執行指揮聲明異議,經台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86號刑事裁定,以聲請人未提及執行檢察官有何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並非對於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聲明異議,而與聲明異議之要件不符予以駁回;李宗瑞提起抗告,未具體指出原裁定違法或不當之處,而認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高院表示,聲請人以非屬系爭裁定二裁判依據之系爭規定違憲為由,對系爭裁定二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核與上述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要件有所未合,且無從補正,綜上,本件聲請於法均有未合,裁定不受理。
廢死議題再引關注!執行死刑制度合憲 法務部回應了
法務部長鄭銘謙表示,法務部認為執行死刑制度是合憲,立場沒有改變。(圖/中國時報郭吉銓攝)台中捷運21日發生砍人事件,廢死議題再度引發關注。新任法務部長鄭銘謙,22日在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答詢,以及首次面對司法記者接受聯訪時都強調,法務部的立場,在4月23日憲法法庭的言詞辯論中,講得非常清楚,法務部認為執行死刑制度是合憲,立場沒有改變。由於他無法猜測大法官的心證,只能靜待判決結果。目前有37名死刑犯聲請釋憲,若憲法法庭判決死刑違憲,必須面臨修法問題。國民黨立委謝龍介詢問鄭銘謙個人立場,鄭說,他不適合談個人立場,只能談法務部的立場。謝進一步追問是否會執行法務部立場,鄭回稱,看憲法法庭判決結果。謝龍介再問,7月23日憲法法庭判決出爐前,是否要執行37位死刑犯?鄭說,執行死刑是非常嚴肅的問題,既然已經在釋憲中,不管要不要執行,靜待7月份結果出來,更何況37名死刑犯都有申請非常上訴,在法律程序還沒走完的情況下,還是要靜待大法官憲法法庭判決結果。法務部檢察司司長郭永發說,法務部對憲法法庭判決死刑制度合憲有信心,但萬一作出違憲判決時,依法37件死刑犯的判決,將交由最高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法務部官員補充說明,依《憲法訴訟法》第91條第2項:「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且應失效者,就已確定之原因案件,聲請人得依法定程序或判決意旨請求救濟;原因案件為刑事確定裁判者,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因此,倘若憲法法庭判決死刑違憲,檢察總長將為37名死刑犯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將依憲法法庭判決主文自為判決,或發回原審判機關依案件未確定狀態,續行審理。這37名死刑犯依據判決意旨將「逃死」,對社會衝擊恐怕相當大。
公然侮辱罪侵害言論自由? 憲法法庭判決出爐:合憲但限縮範圍
「三字經」罵人是否得受《刑法》公然侮辱罪判決?憲法法庭26日判決「公然侮辱罪」合憲,但須限縮經由具體個案表意脈絡來檢視,是否逾越一般人可忍受範圍,並權衡名譽權是否應優先言論自由的「二階段審查」;髒話罵人不一定會有罪,未來法官定罪嚴謹,本案民眾聲請釋憲13人,8人在憲法訴訟實施前,判決有罪確定可透過非常上訴、5人獲廢棄有罪確定判決,發回重新審理,都有翻案機會。作家張大春等13人分別因公然侮辱他人而被判決有罪,另有十多位法官審理案件中,各自認為《刑法》公然侮辱罪的規定牴觸《憲法》,因而聲請解釋憲法、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併案後共33案審理。憲法法庭昨日作成判決,強調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提供資訊、追求真理、溝通思辯及健全民主等重要功能,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的保障,但這並不代表任何言論都受到絕對保障,公然侮辱罪的立法目的應屬合憲。憲法法庭指出,不能僅因髒話或具有冒犯性,一律認為是無價值或低價值言論。因此,法院在個案中適用公然侮辱罪的規定時,仍應權衡侮辱性言論對於名譽權的影響,及其可能兼具的言論價值。憲法法庭認為,所謂的髒話,除非國家以公權力明定髒話辭典,或有法定的侮辱用語認定標準表,否則侮辱性言論將因欠缺穩定的認定標準,可能過度擴張、外溢以致限制過廣,因此對「侮辱」定出「二階段審查」,作為個案中判斷公然侮辱罪的規範。憲法法庭指出,不能僅因言詞文字的用語負面、粗鄙,就一律處以公然侮辱罪,否則將使該規定成為髒話罪;社會上常見用三字經罵人,縱使粗俗不得體,也非必然蓄意貶抑他人的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刑法》公然侮辱罪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判處拘役部分,憲法法庭舉例,如果有人透過網路發表或以電子通訊方式散布公然侮辱言論,從而有造成持續性、累積性或擴散性嚴重損害的可能者,法官才能在個案衡酌後處以拘役刑。本判決主筆大法官為黃昭元,公然侮辱罪的合憲性限縮判決,15位大法官全體一致同意,但詹森林大法官提出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認為蔡姓聲請人以穢語罵人,其侮辱性言論並沒有任何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的價值,應無必要就蔡的確定判決廢棄發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