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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嗆校事會議3/兩年三教師校園墜樓! 教育部硬喊:改革但不廢
一年之內,有三個教師在學校跳樓自殺,促使今年5月1日,大批教師上高雄街頭抗議,連向來立場偏向政府的「全教總」也支持「廢除校事會議」;對此,教育部次長張廖萬堅表示,教育部的立場是「改革,但不廢除」,他強調,家長團體也不贊成全盤廢除校事會議制度。教育部次長張廖萬堅指出,教育部對於校事會議的態度是「改革,但不廢除」。(圖/報系資料照)「全教產」副理事長何耿旭指出,基層教師高雄街頭抗議後,5月25日發生高雄市四維國小嚴姓老師跳樓自殺事件,這是第三個!接連的悲劇催生了6月份在立法院的公聽會,當時,「全教產」幹部林碩杰老師不滿當初教育部修法,建立「校事會議」制度時黑箱作業,憤而撕掉法案資料。何耿旭說,其實處理不適任教師,已經有「教評會」,也有「不適任教師處理辦法」,校事會議其實是重複的制度;對此,連向來立場較偏向教育部的「全教總」(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也支持廢除校事會議。而且,「全教產」認為,當初修法時,教育部黑箱作業、「密室協商」,他們認為,這個制度已經到了動搖教育基礎的地步,對弱勢學生並不是好事。教育部次長張廖萬堅指出,教育部要考量的不只是教師的立場,家長團體「台家盟」(台灣家長教育聯盟)也強烈反對廢除校事會議,明確反對把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權,全部回歸過去的「教評會」。張廖強調,教育部與家長團體的立場是,校事會議必須改革,但不能廢除。他指出,教育部將研擬,建立第三方調查機制,提升調查專業及建立外部人才庫,把調查權適度移出學校;此外,建立「案件分流」,避免「小案大辦」或「大案小辦」,「自己人查自己人」等情形。針對黑箱作業的指控,教育部表示,該制度係根據2019年修正後的教師法第29條授權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並於2024年4月、2026年1月兩度修正。修法過程均廣泛蒐集各地方政府及校長、教師、家長、關心兒少權益團體組織及學者專家等意見,召開多場研商會議及公聽會,並依法辦理法規預告,充分聽取各界意見,並踐行法制作業程序,相關程序均公開、透明。至於全教產主張,已有教評會,不需要校事會議。教育部表示,校事會議在於透過客觀、專業及程序化機制,處理教師疑似重大不適任行為案件,以兼顧學生權益保障、教師程序權益及校園安全,並非所有檢舉案件,皆進入校事會議調查程序;而「教評會」任務係依法審議教師之解聘、不續聘、停聘案件,兩者任務不同。至於「全教產」認為校事會議機制中,校長權力太大,該制度已成為整肅「不聽話老師」的制度,教育部表示,依照2014年新修訂的教師解聘辦法,教師涉及重大不適任案件時,進入校事會議之調查程序,調查小組由全外聘調查人才庫專業人員組成,並非全由學校自行調查;調查完成後,仍須經校事會議審議,再送教評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今年一月的修法,更削減校長的權力,校長只能邀集法定成員,認定是否受理,可以表示意見,無表決權,其目的是為了讓案件受理程序,更具客觀性與公正性,避免校長一言而決的狀況出現。教育部強調,教師團體主張廢除校事會議,但學生與家長團體建議保留並強化分流,該部表示「都尊重」,後續將持續追蹤案件受理、分流及地方執行情形,滾動檢討制度與相關配套,兼顧學生受教權與教師工作權。《CTWANT》關心您:如果您覺得痛苦、似乎沒有出路,您並不孤單,請撥打1925。
苦等近3年!楊承勳全名終於公開 楊爸淚喊:孩子終於能光明正大存在
2023年底震驚全台的新北市國中校園割頸命案,讓15歲少年楊承勳的人生永遠停留在國三。近3年來,楊家人除了走過漫長司法程序,也持續投入《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及校園安全改革,希望兒子的犧牲能推動制度改變。如今,在家屬多年奔走下,新北市政府完成審議程序,同意未來於重大校園安全紀念活動及相關教材中,依法公開「楊承勳」姓名。對苦等近3年的楊爸爸而言,這不只是名字終於能公開,更代表孩子終於能以真正的名字,被社會記住,而不再只是新聞中的「楊姓國中生」。根據《三立新聞網》報導,得知審議結果後,楊爸爸一開始仍帶著些許不確定,直到再次向教育局確認內容後,才終於放下心來。他沉默片刻後,只說了一句:「承勳終於可以光明正大地存在了。」隨後又感慨表示:「終於又往前進了一步。」短短幾個字,道盡一家人近3年來奔走、等待與堅持的心情。他坦言,公開姓名只是開始,更重要的是完成對兒子的承諾。他說,未來仍將持續推動《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並將重心放在校園安全改革,希望建議教育單位於各班教室設置緊急求救按鈕,建立更完善的即時通報與救援系統。談起提出這項建議的原因,楊爸爸語氣沉重表示,當年事發時,同樓層沒有任何老師能第一時間介入,如果校園擁有更完善的緊急求援設備,也許就有機會爭取更多救援時間。他認為,校園安全不能只停留在宣導,而應建立真正能在危急時刻發揮作用的制度。楊爸爸也知道,設置求救按鈕等改革措施可能引發不同意見,但他仍希望政府願意開始討論,「我要的,就是那個萬一不要再發生。」除了校園安全外,楊媽媽未來也將持續關注高關懷學生輔導、特殊教育支持及早期介入機制,希望真正需要幫助的孩子能被及早發現、及早協助,降低再次發生重大校園暴力事件的風險。對楊家而言,公開姓名只是漫長改革路上的一座里程碑,真正想完成的,是讓承勳的離開成為制度改變的起點,讓更多孩子因此獲得保護。另一方面,民事求償訴訟目前仍未定案。原本案件預計7月底宣判,但法院最後決定再開辯論,因此判決時間再度延後。楊爸爸表示,原以為刑事判決認定兩名少年已有悔意,民事程序應能展現誠意,但庭上的攻防卻讓家屬十分失望。他直言,對方口中的誠意始終停留在言語,真正關心的只是如何少賠、不賠。根據民事答辯內容,持刀行兇的郭姓少年及父親主張,楊爸爸、楊媽媽目前均有工作,未來退休後仍有退休金,加上名下擁有不動產、租金收入及股票等資產,因此認為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請求金額過高。至於涉嫌教唆犯案的林姓少女則否認具有殺人故意,並主張自己案發時僅是國三學生,若需負擔高額賠償,恐怕會摧毀日後進入社會的信心及生活信用,影響未來獨立生活能力。這番說法讓楊家難以接受。楊媽媽激動反問:「她擔心自己的未來,那我們孩子的未來呢?承勳的未來誰還給我們?」此外,林女父母在法庭上表示,平時已盡到教養責任,不僅提醒女兒不得從事危險行為,也加入班級家長群組、配合家庭訪問、關心交友情況,案發後一家人更遭網友肉搜,生活受到極大影響。對此,楊爸爸直言,肉搜並非家屬所為,更質疑若家長真的長期關心孩子,面對記過、出勤異常等警訊,是否真的毫無察覺?若能及早介入,也許悲劇就不會發生。楊爸爸最後表示,無論法院最終判賠多少,都無法換回兒子的生命。他一路堅持至今,從來不是為了金錢,而是希望透過楊承勳的事件,推動《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完善校園安全及高關懷學生輔導制度,讓下一個家庭不必承受與他們相同的痛苦。他說,承勳雖然回不來了,但如果孩子的離開,能真正讓制度向前跨出一步、保護更多孩子,那就是一家人一路努力至今最大的意義。回述整起事件經過,2023年12月25日,新北市一所國中發生校園割頸命案。當時林姓少女因不滿遭楊承勳提醒不要破壞公物,找來郭姓少年替她出頭。郭男到場後先與楊承勳發生衝突,儘管楊一再表示自己只是善意提醒,仍未能平息雙方情緒,最後郭男竟持預藏彈簧刀朝楊承勳頸部、胸口猛刺多刀,造成大量失血,送醫後雖裝設葉克膜搶救,仍傷重不治。案件震驚全國,也掀起外界對少年司法制度、校園安全及未成年重大犯罪處遇的廣泛討論。楊承勳原本是數理資優生,積極準備報考建國中學數理資優班,未料夢想卻因這場悲劇戛然而止。家屬始終希望,社會記得的不只是一起校園命案,而是一名真正存在過、努力生活過的孩子。由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媒體不得公開未成年人的姓名及足以辨識身分資訊,因此多年來外界只能以「楊姓國中生」稱呼楊承勳。對楊家而言,孩子彷彿只剩下一個代號,因此一直希望有朝一日,能讓社會記住他的名字。楊爸爸曾數度哽咽表示:「人死為大,為什麼不能說出他的名字?他是真實存在過的人,不是一個代號。」夫妻倆強調,爭取公開姓名並非出於仇恨,更不是消費悲劇,而是希望社會永遠記得曾有一名叫楊承勳的孩子,在校園裡失去生命,也希望藉由他的故事,推動少年司法、校園安全及被害人權益等制度改革,避免悲劇重演。依照《兒少法》第69條第4項規定,若基於增進兒少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並經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少福利團體及媒體代表共同審議,認定有公開必要,即可不受姓名揭露限制。因此,新北市政府5日上午召開審議會議,邀集相關單位與家屬代表共同討論。新北市教育局表示,考量市府將辦理重大校園安全事件紀念活動,並編撰校園安全教材作為教育公益用途,經審議後認定符合《兒少法》第69條第4項規定,因此決議同意未來可依法公開亡故學生楊承勳姓名。教育局也說明,由於涉及未成年身分揭露及個人資料保護,今年3月已先與家屬充分溝通並取得同意,再依法完成審議程序,兼顧兒少最佳利益、公共利益與個資保護。楊爸爸透露,目前市府仍須完成最後簽核程序,最快下週即可正式核定,屆時相關教材及紀念活動都能依法使用兒子全名。
失智症不只是長照問題! 專家:金融、工作與司法權益都可能受影響
失智症不是正常老化,也不是單一疾病,而是由阿茲海默症、血管性腦病變及其他腦部疾病所造成的症候群。但失智症帶來的影響,也不只停留在醫療與長照,從就業、金融安全、司法權益,到交通、住宅與公共服務,都可能成為失智者及家庭需要面對的生活課題。失智不只是長照問題 金融、就業、司法都可能遇到台灣失智症協會徐文俊理事長指出,雖然衛福部已公告「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3.0」,並納入長照3.0專章,但協會認為,現行模式仍面臨兩大核心限制:行政計畫缺乏法源與位階:失智政策需要跨部會橫向整合,例如走失預防涉及警政、社政與衛政。現行政策3.0雖已建立跨部會工作項目與管考機制,但其性質仍屬行政計畫,尚未形成法律明定的國家義務、權益保障及長期制度承諾。長照體系無法單獨承擔失智症的多元課題:失智症除照顧需求外,也涉及就業、教育、金融安全、司法權益、交通、住宅與公共服務,需要建立跨部會、跨生命歷程的治理架構。對此,徐文俊表示,協會主張應儘速完成《失智症基本法》立法,藉此建立跨部會協調架構,明定國家責任、政策涵蓋範圍及定期檢討機制,與現行政策及法制相互補強。失智症診斷治療持續發展 醫界盼制度同步跟上台灣臨床失智症學會徐榮隆理事長從臨床診斷治療角度表示,不同病因、病程與階段,需要不同的診斷、治療與支持。目前已經進入精準診斷、精準治療的時代,但制度建設尚未完全跟上。他認為,未來可進一步補足精準診斷的可近性、跨專業醫療量能,並建立全國性的失智症登錄與品質管理制度,期待透過立法,讓每一位患者都能依病因、病程及個別條件,獲得及時、適切且公平的診斷、治療與照護。失智者可能出現精神行為症狀 家庭照顧壓力隨之升高台灣老年精神醫學會邱智強理事長指出,約八至九成失智者在病程中可能出現焦躁、憂鬱、妄想、幻覺、睡眠障礙或冷漠等症狀,不僅影響本人安全與生活尊嚴,也可能使家庭照顧壓力急遽升高。他認為,目前各部會雖已有相關措施,但若能透過立法建立較完整的制度架構,有助於政府與社會從更全面的角度檢視並落實相關政策。失智症影響不只在醫療 及早管理風險因子有機會延後發生台北醫學大學醫學院胡朝榮院長表示,我國65歲以上長者失智盛行率約8%,早已是攸關國家醫療與長期照顧永續的公共政策議題。他指出,最新國際研究顯示,根據整體人口推估,若能及早管理聽力損失、高血壓、高膽固醇、糖尿病、社會孤立及缺乏運動等風險因子,約45%的失智症案例有機會被預防或延後發生。近年新型藥物也為延緩病程帶來新希望,他也期待未來能透過更完善的制度規畫,降低失智症對個人、家庭及社會的影響。確診後仍可能面臨標籤 金融、工作與司法權益都可能受影響一位具備「照顧者」與「輕度失智者」雙重身分的失智者代表曾清芳分享,當年陪同妻子檢查時,意外發現兩人雙雙確診失智,因害怕社會異樣眼光與失去工作的標籤,隱瞞病情直到退休。他表示,對失智者而言,來自社會的誤解與標籤常是壓力和阻力的來源,例如辦理金融或法律事務時,被貼上「高風險客戶」拒於門外;誤觸法網時,也常被誤認為故意犯罪而難以自辯。他認為,失智者需要的是合適的支持性制度,才能繼續有尊嚴地生活在熟悉的社區。即使具備醫療背景 失智家庭仍可能感到徬徨無助失智症家屬林靜芸醫師分享照顧歷程,她坦言先生確診之初,自己對失智症的認識仍停留在恐懼與無助,也曾聽聞照顧者因擔心家人走失而不敢帶家人出門,甚至承受旁人異樣眼光。她指出,即使夫妻兩人都受過專業醫療訓練、家中也聘有外籍看護,失智症來臨時仍感到徬徨無助。照顧者也需制度支持 民團主張保障就業與經濟權益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陳景寧秘書長表示,總會支持以「基本法」形式整合散落於各法規的資源,並主張保障家庭照顧者在勞務、就業、心理、經濟與決策支持等權利。他認為,相關制度不應只在家庭發生危機後才介入,而應建立較具預防性的支持措施,降低照顧壓力持續累積所帶來的風險。民團:失智症具隱性障礙特性 盼保障平等參與權利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洪心平秘書長表示,失智症屬於不易被察覺的隱性障礙,隨著高齡化加劇,人數將持續快速增加。聯盟期待透過《失智症基本法》,保障失智者的平等參與、支持性決策及社會融入,打造兼顧人權、尊嚴與安全的共生社會。不只醫療長照 也涉及生活中的各項權益徐文俊強調,《失智症基本法》不是只為已確診者而制定,更攸關每個家庭能否及早發現、及時獲得醫療與照顧資源;也關係到失智者在金融、職場、交通及司法等不同場域,是否仍能受到平等對待,並享有應有的權利與尊嚴。因此,台灣失智症協會主張透過《失智症基本法》,建立跨部會協調與制度支持,讓失智者及其家庭在不同人生階段都能獲得較完整的保障。【延伸閱讀】下廚做飯與失智症風險降低有關?專家:烹飪過程眉角多 助大腦保持靈活女性失智症盛行率比男性高!醫揭4可能原因 更年期後應警惕https://www.healthnews.com.tw/readnews.php?id=69325
陳其邁籲修法強化油品管理 重批惡質業者:該倒就讓它倒
中聯油脂致癌油事件持續引發關注,高雄市長陳其邁今(4)日表示,當前應聚焦完善食品安全制度,盡速完成修法。他並以歐盟食品管理制度為例,主張建立更完整的油品管理機制,對於刻意隱匿問題的業者更重話批評,直言「無良廠商可惡至極」、「該倒就讓它倒」。陳其邁表示,近期已多次針對毒油事件說明立場,希望社會將焦點放在制度改革與法制完善。他認為,可參考歐盟做法,針對油品從原料、精煉、製程到成品等各階段建立申報與管理制度,強化業者責任,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他指出,根據媒體報導,中聯油脂內部早在今年4月便已知悉油品異常,卻未及時處理,若情況屬實,顯示企業內部存在包庇、隱匿等重大管理問題,屬於極為惡劣的食品業者,除了應負起賠償責任,也應接受最嚴格的法律制裁。陳其邁認為,本案首要責任仍在中聯油脂,而包括福懋、福壽、泰山等主要股東,也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他並引用歐盟過去處理戴奧辛事件的經驗指出,對於嚴重危害食品安全的企業,不應以成本考量作為理由,必要時就應退出市場。最後,陳其邁呼籲檢調單位持續深入追查,徹底釐清事件真相,依法究責,守護民眾食品安全。
經濟部力挺台糖未通報中聯致癌油 高檢署主任:通報是法定義務
中聯致癌油風暴傳出台糖5月份就發現苯駢芘超標卻隱匿不報,主管機關經濟部連續發文澄清台糖並無通報義務,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對此發表文章,質疑經濟部是否真正理解我國食品安全法制?他引用中央及地方法規,強調通報並非行政機關的恩惠,而是法律明定的義務,更重要的是,法律規定的是「有危害之虞」,而不是「危害已經證實」,經濟部一句「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不能成為淡化法律責任的理由。台中地院8月1日裁定中聯廠長陳明榮收押禁見,裁定理由提及「本案至遲於今年5月間,台糖公司告知苯駢芘檢驗超標後,陳明榮就知悉此情」,因此外界砲轟台糖隱匿通報,經濟部從8月2日到3日多次發文力挺台糖,除了誇讚「台糖是用高標準自我檢驗的乖寶寶」,還強調「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台糖非食管法通報義務人」、「就像去菜市場買菜,不會通報整個菜市場的攤商誰有爛菜葉」。陳宏達3日在臉書發文,經濟部一句「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並不能取代對法定構成要件的法律分析,更不能成為淡化法律責任的理由,真正不能無限上綱的是行政機關對法律的解釋。陳宏達文章引用《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以及中央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都提到食品業者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立即採取停止販售、回收及通報主管機關等措施,由此可知,通報「有危害之虞」是法律明定的義務,這代表立法者採取的是食品安全管理最重要的預防原則,因為食品安全不同於一般行政管理,一旦等到危害完全確認,可能已有消費者受害,屆時再談責任,往往為時已晚。陳宏達表示,食品安全制度設計的目的,本來就是要求業者寧可及早通報,也不要延誤通報;主管機關的責任,則是在接獲通報後迅速查證、適時說明,而不是讓業者自行決定哪些事件值得通報、哪些事件可以不通報。陳宏達指出,真正的法律問題只有一個:台糖是在什麼時間點,已經知悉足以構成「有危害之虞」的資訊?法治國最大的危險,不是法律沒有規定,而是有法不依,或以行政解釋架空法律;法律之前,沒有任何機關可以重新定義法律,只有依法適用法律,才是真正的法治。對於經濟部多篇發文,陳宏達認為,當行政機關公開發言時,更應謹慎。因為人民期待看到的,不是政策上的權宜之詞,而是依法行政的態度。
北約爆重大間諜案!華裔加拿大女子身分曝光 曾任太空總署工程師
比利時日前偵辦一起疑似涉及北大西洋公約組織(NATO)最高盟軍司令部(SHAPE)的間諜案,一名在司令部資訊部門實習的加拿大籍女子,涉嫌從事間諜活動及參與犯罪組織遭到逮捕,引發國際關注。加拿大廣播公司(CBC News)最新透過公開資料交叉比對,確認涉案華裔女子身分為張碧薇(Biwei Zhang)。她曾任職加拿大太空總署(Canadian Space Agency,CSA)、加拿大統計局(Statistics Canada)及加拿大國家研究委員會(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NRC)等政府機構,並曾赴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及歐洲太空總署(European Space Agency,ESA)工作、實習,全案也讓加拿大政府的安全審查制度備受外界檢視。比利時聯邦檢察官辦公室表示,涉案女子為一名「具有華裔背景的加拿大籍人士」,曾於SHAPE擔任實習生。檢警上周四搜索她的住處及位於SHAPE的辦公室,隔天便依涉嫌「間諜活動」及「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名將她逮捕。目前法院已裁定,她至少還須羈押一個月,全案仍持續調查中。依據比利時司法制度,刑事案件在正式開庭前,法院及檢方不會公開被告身分,以保障無罪推定原則,因此官方始終未證實嫌犯姓名,也拒絕透露其辯護律師資訊。不過,CBC透過LinkedIn、Facebook、Threads、碩士論文、加拿大聯邦法院判決及其他公開紀錄交叉比對,確認涉案女子就是張碧薇。報導指出,張碧薇在不同場合使用不同姓名,法律文件使用「Biwei Zhang」,職場採用英文名「Claire Zhang」,Facebook則使用「Catina Zhang」。她2025年曾在臉書蒙斯租屋社團發文表示,因即將前往SHAPE展開為期六個月的實習,希望尋找住處;2023年前往瑞士日內瓦世界貿易組織實習前,也曾於當地尋找租屋,相關時間與公開履歷內容完全吻合。《路透社》日前也引述安全消息人士指出,涉案女子以「Claire Z.」身分在SHAPE資訊科技部門工作,並非一般學生,而是一名30多歲的專業人士。她的Facebook帳號「biwei.zhang.93」也顯示,她可能出生於1993年,目前約32至33歲,與相關資料相符。根據張碧薇公開履歷,她2017年曾於加拿大國家研究委員會擔任資料科學家,2018年至2022年間任職加拿大統計局經濟學家,2022年起轉任加拿大太空總署系統工程師。此外,她還曾擔任歐洲太空總署政策分析師、世界貿易組織經濟研究與統計部門實習生,並參與加拿大標準委員會(Standards Council of Canada)國際標準鏡像委員會(Mirror Committees)相關工作,累積橫跨科技、工程、政策及國際組織的經歷。CBC另揭露,張碧薇曾應徵加拿大邊境服務局(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CBSA)職缺時,以兩個不同姓名及電子郵件提出申請,卻未主動說明兩筆申請屬同一人,因此遭加拿大公共服務委員會認定涉及申請程序不實。她隨後向聯邦法院提出司法覆核,但法院已於2024年8月駁回其請求。案件曝光後,加拿大公共安全部長阿南達桑加里(Gary Anandasangaree)表示,政府將徹底查明事件始末,包括確認張碧薇是否曾於加拿大政府機關任職,以及相關安全審查程序是否存在漏洞,強調必須查清真相,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加拿大外交部則表示,加拿大公民申請北約等國際組織職位時,最終安全許可均由外交部依據加拿大安全情報局(Canadian Security Intelligence Service,CSIS)的安全評估結果,決定是否核准、拒絕或撤銷安全許可,但由於案件仍在調查中,因此不便評論個案。歐洲太空總署則表示,一般不涉及機密資訊的職位均依標準程序進行背景查核;若涉及機密資料,則交由各國安全主管機關執行更完整的安全審查。曾任加拿大安全情報局(CSIS)情報官員、現任渥太華大學國家安全課程主任的史坦頓(Dan Stanton)分析,北約等國際組織的實習職缺,是情報人員最容易切入的重要管道,也是安全防護相對脆弱的一環。他指出,許多最重要的情報並非來自竊取機密文件或入侵資料庫,而是透過日常接觸、旁聽談話及觀察互動逐步蒐集,因此實習制度一直被視為反情報工作的重點風險。不過,他也認為,本案最終能夠被查獲,某種程度上也證明反間諜及安全監控機制仍發揮作用。
救人者反而先倒下! 他揭醫師一句「最近好累」恐是心臟疾病警訊
近幾個月來,已有多位知名醫師相繼離世,包括63歲不孕症名醫林禹宏、42歲台中網紅牙醫張元瀚、47歲皮膚科醫師陳世倫、67歲婦產科名醫王威揚等等,引起各界對於醫師健康的關注。對此,重症醫師黃軒提醒,不少醫師發病前,並沒有出現劇烈胸痛的狀況,但一句「最近好累」,背後可能隱藏著心臟疾病,加上長工時、睡眠不足及高壓等狀況,恐怕會引發致命心律不整或心血管事件。黃軒於臉書粉專「黃軒醫師 Dr. Ooi Hean」發文表示,有些30、40、50多歲醫師,值完班後回家,就再也沒有醒過來,針對「醫生不會照顧自己身體健康嗎?」的問題,其實他們並非不懂醫學,而是太習慣把「最近好累」、「睡一下就好」、「值班結束就沒事」掛在嘴邊。黃軒提到,最讓他心疼的是,不少猝死的醫師,在發病前沒有出現劇烈胸痛,但經常說出「最近真的很累」,而其中隱藏的可能是肥厚型心肌病、冠狀動脈疾病、遺傳性心律不整、心肌炎等潛在心臟疾病,要是剛好碰到每週超過55小時的長工時、長期夜班、睡眠不足、高壓、高咖啡因,以及長期精神緊繃,就可能引發致命心律不整或心血管事件。黃軒說明,相關研究顯示,長工時與夜班會增加心血管疾病、中風及死亡風險,而長期睡眠不足也會讓交感神經持續活化、血壓升高、慢性發炎增加,使得心臟長時間超載,如果發現自己疲勞超過2週,即使休息也恢復不了,或是爬樓梯就胸悶、喘、冒冷汗,以及心悸、頭暈甚至差點昏倒的狀況,「請醫生們,不要再硬撐了!」黃軒感嘆,醫生不值班、不看診,收入立刻就減少,即使醫生想退休,可能發現退休金根本不足以支撐未來20、30年的生活,雖然醫生一輩子都在提醒病人不要過勞,但由於醫生沒有退休金,最後可能因為沒有退休保障,只能繼續值班,直到醫師自己先倒下。黃軒直言,醫生需要的是合理工時、分齡排班,以及真正能退休的制度,而這些制度需要醫療機關和法制協助支持;他也建議,醫生平時應接受身體健康評估,包括血壓、血糖、血脂、心電圖,必要時則要安排心臟超音波、運動心電圖或24小時心電圖等檢查,「醫生倒下、醫生死了,一個慰問、一個花圈,依照有人頂替你醫師位子」、「醫師照顧自己,也是一種使命,更是對自己健康,良好的態度」。
高齡者買高額保單該注意什麼?從七旬夫妻貸款投保爭議 看三個法律關鍵
近日媒體報導,台中一對七旬夫妻指控銀行理專以節稅、投資收益及資金週轉為由,建議其以房屋貸款方式購買高額美元壽險;該案涉及房屋貸款約新臺幣6,000萬元、首年保費約新臺幣800萬元。消費者主張原以為購買的是投資型保單,或認為六年後可領回本金;銀行則回應,查無高獲利誘導投保或勸誘貸款購買保險情事,相關爭議程序亦未認定有消費者所述招攬瑕疵。本文無意評論個案真偽,而是從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保險法制角度,討論高齡者購買高額保單時真正應注意的法律問題:有資產是否代表商品適合?有簽名是否代表真正理解?有錄音錄影是否就沒有爭議?事後想解約,是否一定能全額退費?115年4月金管會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7條,針對高齡投保、借款買保險及解舊約買新約案件,調整關懷措施與作業流程。其重點並非放鬆高齡保護,而是從單純以「65歲」作為判斷標準,轉向更精細的「脆弱性評估」、「商品適合度」及「投保權益保障措施」。一、有資產,不代表保單一定適合高額保單爭議中,金融機構常會強調客戶與銀行往來多年、具備相當資產,甚至能以不動產取得大額貸款。然而,法律上「有資產」不等於「商品適合」。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約,應本於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同法第9條則要求金融服務業於締約前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資料,以確保商品或服務之適合度。另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2條、第3條,也要求金融服務業依商品特性建立差異化事前審查機制,並由適當單位審核簽約程序及客戶資訊完整性。因此,能取得高額貸款,只能說明客戶可能具有擔保品或信用條件,不能直接推論其適合以貸款購買長年期、高額、外幣或具解約損失風險的保單。資產規模、貸款能力、保費負擔能力、現金流及保險需求,必須分開判斷。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亦要求保險業建立核保制度,包括財務核保、生調體檢標準及保險需求與適合度評估。大額保單至少應確認:保費是否壓縮退休生活費、醫療費及長照預備金;資金來源是否為閒置資金、貸款或保單借款;保單目的究竟是保障、退休現金流、資產配置或財富傳承;保費支出與保險需求是否相當;高齡者是否理解提前解約、減額繳清、匯率及利率變動風險。換言之,以閒置資金基於明確保障或傳承需求投保,與業務員積極建議高齡者貸款繳保費,在法律評價上並不相同。前者可能是合理保險規劃,後者則可能涉及適合度不足或不當招攬。二、有簽名,不代表真正理解高齡保單爭議常見情形是:金融機構認為要保書、風險揭露書及商品說明文件均已簽署,投保程序應無問題;消費者卻主張自己雖簽名,實際上並未理解保單內容。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規定,金融服務業於訂約前,應充分說明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風險。重點不是文件是否交付、客戶是否簽名,而是金融機構是否以客戶可理解的方式說明商品本質、權利義務及主要風險。高齡消費者最常見三種誤解:第一,把「保額」誤認為「可領回金額」。壽險保額通常是保險事故發生時的給付金額,不等於要保人隨時可領回的金額,也不等於解約金。第二,把「宣告利率」誤認為「保證報酬」。利率變動型保單的宣告利率不是定存利率,也不等於保證投資報酬。消費者應看保單利益演算表中保證與非保證部分,以及各年度解約金與保單價值準備金。第三,把「保單借款」誤認為「免費拿回自己的錢」。保單借款本質上仍是借款,會產生利息,並可能影響保單價值、身故給付,甚至造成停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明定,保險招攬不得以誇大不實、引人錯誤或其他不當方式為之,亦不得勸誘客戶解除或終止契約,或以貸款、保險單借款繳交保險費。115年修正亦明確要求,保險公司業務員不得支領因不當勸誘客戶向保險公司申辦貸款所生報酬。因此,若保險規劃結合貸款、保單借款或保費融資,消費者不能只看保單收益或保障金額,更應評估借款成本、還款壓力、利率變動及流動性風險。若業務員以「像定存」、「保證獲利」、「六年後一定領回本金」或「貸款利息可由保單收益cover」等話術簡化商品內容,即使文件形式齊備,仍可能構成說明義務違反或不當招攬。三、有錄音錄影,不代表必然沒有爭議現行法制並非禁止高齡者購買高額保單,而是要求保險公司在招攬、核保、覆審及紀錄留存上採取更嚴格程序。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保險業銷售有解約金之保險商品予65歲以上客戶時,原則上應經客戶同意,將銷售過程錄音或錄影,或以電子設備留存作業軌跡,並由適當單位或主管人員覆審確認交易適當性。修正後,保險公司如能依客戶認知或心智功能、健康狀況、教育程度等客觀事實,建立脆弱性或欠缺辨識不利投保權益能力之評估標準及保護措施,並報金管會備查,即可能不再一律適用高齡錄音錄影或承保前電訪。這代表未來爭議重點,不只是「有沒有錄音錄影」,而是保險公司如何判斷客戶是否具脆弱性、評估標準是否合理、替代保護措施是否足以保障投保權益。流程簡化不代表責任減輕。即使未來部分高資產客戶或保費融資案件可適用較簡化流程,保險公司仍須證明客戶具備相應金融商品知識、交易經驗、風險承擔能力,並已完成適合度與資金來源檢核。因此,有錄音錄影,不代表必然沒有爭議;沒有錄音錄影,也不當然代表招攬違法。真正關鍵在於:紀錄是否足以還原消費者當時是否理解商品性質、保費來源、解約金、外幣風險、貸款或保單借款成本,並基於自由意思投保。四、為什麼不一定能撤單全額退費金融消費者若事後想取回資金,法律上須區分四種情況:一,契約撤銷權。個人二年期以上人身保險契約,通常提供要保人自收到保單翌日起算一定期間內(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10日內)行使契約撤銷權;若已逾期間,不能單純以後悔為由要求撤單全額退費。二,單純解約。契約有效成立時,消費者可依保單條款解約,但通常只能領回當年度解約金,不一定等於已繳保費。保單不應被說成解約即歸零,但也不能被包裝成「定存」或「保本投資」。三,契約撤銷或無效。若投保時有詐欺、重大錯誤、欠缺行為能力或意思能力等情形,可能主張民法上撤銷或無效,但須提出具體證據,例如醫療紀錄、認知評估、招攬錄音、LINE對話、商品文件及資金流向。四,金融消費損害賠償。若金融機構違反適合度義務、說明義務、風險揭露或招攬規範,導致消費者受損,得依法請求賠償。但仍須證明違規行為、損害及因果關係。換言之,現在需要資金或現在不想繳了,不必然等於金融機構違法;但若業務員曾承諾保證獲利、保證領回本金、明知現金流不足仍勸誘貸款投保,或未說明解約金、匯率風險與保單借款成本,法律評價就會不同。五、投保前,金融消費者與家屬應問什麼?高齡金融消費者購買高額、外幣、長年期或具解約金風險的保單前,至少應確認:一、商品性質:這是壽險、年金險、投資型保單,還是利率變動型保單?二、保費與期間:每年繳多少?總共繳幾年?未來現金流是否足以支應?三、資金來源:保費來自閒置資金、貸款、保單借款、解舊約,還是保費融資?四、解約金:第一年至第六年各年度解約可領回多少?是保證金額還是預估數字?五、保證與非保證:哪些是保證給付?哪些只是宣告利率、試算或非保證利益?六、外幣與借款風險:匯率、利率、保單借款、保費融資成本及最壞情境是否已充分理解?七、程序與紀錄:是否有錄音錄影、電訪、替代保障措施或高資產客戶簡化流程?若簡化,理由為何?八、證據保存:商品說明書、保單利益演算表、要保文件、LINE對話、匯款紀錄、貸款文件及電訪通知均應留存。最後,提醒金融消費者高齡保單爭議不能只用老人被騙或有錢人反悔二分法判斷。高齡者仍享有財產自主權,也可能有合理的保障、退休、稅務與傳承需求;但金融機構也不能只以文件齊全、簽名完成或錄音錄影作為免責理由。金管會最新法令反映未來高齡保險監理的核心變化:不再只看年齡,也不只看制式流程,而是要求保險公司真正落實瞭解客戶、商品適合度、脆弱性評估、資金來源檢核及投保權益保障措施。高齡者可以投保,但必須真正理解;金融機構可以銷售,但必須證明適合;業務員可以提供規劃,但不能用投資、節稅、貸款週轉或保費融資話術模糊保險本質。保險的本質是風險管理,不應成為高齡者晚年最大的風險來源。
現行法令無法有效管制網路賭場 監委籲政府完善法制
監察院今(30)日表示,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已將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之行為,明文納入處罰。惟近年來網路賭場蓬勃發展,並透過各式管道大肆宣傳,部分甚至結合電信詐騙,造成民眾重大財產損失,一些民眾甚至傾家蕩產,嚴重危害社會安全。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日前通過林文程、賴振昌及張菊芳3位監察委員提出之調查報告,除函請數位發展部檢討改進外,調查意見亦送請行政院研處見復。調查報告指出,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下稱遊戲分級辦法)第6條第6款所定之「使用虛擬遊戲幣進行遊戲,且遊戲結果會直接影響虛擬遊戲幣增減之棋弈類、牌類及益智娛樂類遊戲軟體」與網路賭博之核心要素具有高度相似性,因此,由數發部主管的線上遊戲軟體與網路賭博之間,實僅一線之隔。加以數發部對於遊戲軟體之行政管制鬆散,由於遊戲非特許產業,線上遊戲非採事前審查後上市之機制,爰遊戲不會預先通過審查後上市。現行遊戲分級辦法所採之分級管理制度,係要求發行或代理遊戲軟體之人應於遊戲軟體上市前,自主依該辦法標示分級資訊。調查報告續指,而實際上使用該等遊戲軟體之用戶端,是否確實具備各該遊戲軟體級別所對應之年齡要件,由於實務上基於「個資最小化原則」與保護消費者隱私考量,遊戲軟體之會員註冊並未採行實名認證制,爰尚無從確實進行檢核把關。調查報告表示,至於業者若未正確標示遊戲級別,或未依該辦法規定標示相關警語,雖有罰則規範,數發部卻均以成立自律委員會抽查、輔導改正之方式處理,未動用罰則。倘線上遊戲涉及賭博行為,現行法制面迄未明定主管機關之行政管制或裁罰措施,致數發部將查禁網路賭博之責任全面推向警察機關,核有法制欠備情形,顯不利遏止遊戲軟體變相成為網路賭博平臺之歪風,允應積極研謀改善。調查報告並指出,政府近年來於政策上支持遊戲產業持續發展,於相關產業鏈中也附帶造就一批從事以遊戲幣與法定貨幣間兌換為業之遊戲幣業者(俗稱幣商),網路博弈業者或成立幣商或結合幣商以規避從事賭博之事實,惟既有法令對於此等業者之規範付之闕如,長久以來甚至連主管機關都沒有。然而,此一未納管現象不僅形成遊戲軟體業者得藉以規避賭博刑責之法外空間,更已成為不肖之徒從事洗錢之管道行政院允應通盤研議並儘速擇定妥適之主管機關。林文程、賴振昌及張菊芳3位監委調查亦發現,針對目前充斥於電視、各大網路平臺或社群媒體之博弈類線上遊戲廣告,相關權責機關畫地自限或互相推諉,致許多網路賭博業者可堂而皇之公然於電視或網路媒體大肆宣傳,不僅使未成年人暴露於輕易即可接觸賭博平臺之網路環境,亦有誤導社會大眾錯認透過該類線上遊戲進行賭博屬合法範疇之虞,亟待政府跨部會協調與規劃,針對該等廣告施以必要且合理之規範。此外,調查報告也提及,我國目前尚乏針對特定賭博網站之及時阻斷機制,是否有必要參採他國之類似運作機制,以有效降低非法賭博網站之危害性,誠值行政院所屬相關各部會共同審慎研析,辨明利弊。
政院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草案 落實財產權保障、完善遺產稅制
為落實財產權保障、完善遺產稅法制,行政院會今(30)日通過財政部擬具之《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本次修法主要係為符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落實財產權保障,明定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若無繼承人,則為遺產管理人,並以被繼承人之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也反映配偶共同家計所生貢獻,完善遺產稅法制。卓榮泰指出,本次修正有三項重點:第一,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即擬制遺產,按其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遺產稅額,並以該擬制遺產之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第二,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配偶受贈擬制遺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計算。第三,修正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範圍及刪除分期繳納之金額限制,有利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款。行政院表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卓榮泰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爭取支持,儘速完成修法程序。本案修正要點如次:(一)修正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範圍,刪除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定明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依序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並以被繼承人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6條)(二)增訂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以及納稅義務人應實際給付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前述配偶受贈財產不得作為納稅義務人履行該給付義務之財產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7條之1)(三)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文書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案件之遺產稅申報期間及核課期間起算日規定。(修正條文第23條)(四)修正申請分期繳納與實物抵繳之要件及分期繳納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並增訂依本法核准延(分)期繳納、逾期未繳一次發單之徵收期間重新起算及繼承人得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存款繳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0條)(五)刪除滯納金加徵方式及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清者移送強制執行規定,回歸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51條)
「楊珍妮遭彈劾賴沉默卓沒事」 國民黨:民進黨「霸凌零容忍」遇自己人就轉彎
針對監察院彈劾行政院經貿總談判代表楊珍妮,國民黨文傳會主委陳以信今(30)日表示,監察院認定楊珍妮因職場霸凌前副總談判代表顏慧欣通過彈劾,然而面對如此嚴重彈劾案,行政院回應竟是「尊重監察院職權」,輕描淡寫避重就輕的態度,令國人無法接受!陳以信指出,兩年前勞動部發生公務員輕生案,當時賴清德總統與卓榮泰院長均為此道歉,勞動部長何佩珊下台,民進黨還高喊「霸凌零容忍」,推動修法制度改革。但如今顏慧欣案爆發,楊珍妮遭監察院彈劾,結果賴總統至今不發一語,卓院長只說尊重程序,整件事沒有人道歉、沒有人下台!陳以信質疑,這是哪門子的「霸凌零容忍」?陳以信表示,楊珍妮是行政院政務委員,卓榮泰院長就是楊珍妮的直屬長官。如今監察院認定她涉及職場霸凌並予以彈劾,請問身為上級主管的卓榮泰,難道完全沒有管理責任?陳以信更指出,顏慧欣案不是一般的行政疏失,而是有人因此憤慨離世,留下許多未解的霸凌疑雲。兩年前面對類似事件,賴總統還願向家屬道歉,雖非主管的卓院長,也公開道歉並要求部長何珮珊下台負責。對比如今顏慧欣案,賴總統卻沉默至今,卓院長更未道歉下台,政府如此倨傲態度,才最讓社會大眾感到寒心!陳以信痛批,民進黨最愛講「霸凌零容忍」,但現在變成是「霸凌零負責」。不是自己人就高喊改革要求究責,一旦涉及自己人,就講程序講尊重不道歉不負責。陳以信要求賴總統應公開向顏慧欣家屬及社會公開道歉,卓院長身為楊珍妮的上級長官,應為自身管理不當負起政治責任下台!陳以信更強調,上週六凱道廿萬人為食安向政府大怒吼,但集會過後政府依然置若罔聞視而不見,賴總統拒絕道歉,卓院長堅持不下台,相關部會首長更沒人出面究責。陳以信痛批,無視民意已成民進黨政府對全民的「政治霸凌」,還遠比楊珍妮的職場霸凌要嚴重千萬倍!
法務部5高階主管8/26上任 美女檢察官陳玉萍接主秘
法務部公佈5位高階主管異動,主任秘書余麗貞調任最高檢察署檢察官,主秘由部長室主任陳玉萍接任,陳玉萍曾擔任台北地檢署襄閱主任及新聞發言人,是知名美女檢察官,辦案經歷之豐富精彩不輸出色外型,偵辦過前立委羅福助濫墾國有地案、桃園縣前副縣長葉世文合宜宅收賄案,獲頒108年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其餘3位主管人事案,包括法制司司長張介欽調任高檢署主任,並借調法醫研究所所長。檢察司副司長簡美慧調任法制司司長,法務部參事謝志明調任法律事務司司長。法務部表示,行政院已核定職務異動令,預計今年8月26日到任。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上路周年 鄭銘謙:保障勇於維護公共利益者
今天(7月21日)恰逢法務部廉政署成立揭牌15周年之隔日,也是《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施行滿周年,揭弊制度上路以來所交出的成績單,以及實務運作遇到哪些問題,廉政署為此舉辦「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周年專題研討會」,針對揭弊獎金的獎勵風險、揭弊機關的準扣押權、揭弊者身分保密與涉弊者防禦權等三大議題展開討論。法務部長鄭銘謙致詞表示,廉政署成立15年來,持續推動廉潔治理與反貪工作,《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施行滿1周年,是檢視制度運作與精進法制的重要時刻。揭弊制度的建立不僅為了發掘弊端,更重要的是保障勇於維護公共利益的人,讓揭弊者能夠安心揭弊、放心揭弊。研討會邀集司法、行政、學術及廉政領域專家學者共同參與,並聚焦揭弊獎勵制度設計、證據保全機制運作、揭弊者身分保密,以及不利措施救濟等議題提出建言。法務部長鄭銘謙致詞。(圖/廉政署提供)關於獎勵揭弊與道德風險,主要集中探討揭弊獎金執行疑慮及伴隨的制度風險,針對實務上可能出現的執行困境及道德風險進行研討,共同研商如何在「維持實質激勵」與「防範道德風險」間,建立更嚴謹的審查機制。與會專家也深入研析受理揭弊機關「準扣押權」的執行疑慮,因為準扣押權涉及權限分工、程序保障及人民權利維護等問題,如何讓受理揭弊機關查明事實,同時兼顧正當法律程序與基本權保障至關重要。研討會還有一個議題是揭弊保護與其他權益行使的衝突,討論如何落實對揭弊者的身分保密,也兼顧被揭弊者的程序權利,在身分保密、行政調查、防禦權保障與權益救濟之間取得適當平衡。法務部表示,《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的價值不僅在於制度建立,更在於制度能否有效落實;法務部將秉持開放務實態度,持續透過各界對話,整合各界意見,檢討與優化制度,精進揭弊保護法制與配套措施,建構揭弊友善文化,打造更廉潔透明、值得人民信賴的廉政治理環境。交通部主任秘書沈慧虹致詞。(圖/廉政署提供)
立院三讀《電信管理法》修正案 黃健豪:為低軌衛星落地跨出關鍵一步
立法院今(21)日上午三讀通過《電信管理法》修正案,放寬衛星通訊業者外資持股比例及董事長國籍等限制,盼加速引進全球低軌衛星服務來台。提案立委黃健豪表示,此次修法是台灣發展衛星通訊、提升數位韌性的重要里程碑,也為國際低軌衛星服務落地跨出關鍵一步。黃健豪指出,近年低軌衛星通訊快速發展,已成為各國建立通訊韌性、緊急救災及維持關鍵基礎設施的重要工具,但台灣現行法規設有限制,使國際衛星通訊業者進入市場面臨門檻,也影響我國通訊備援能力的建構。他表示,此次修法兼顧開放與國家安全兩大原則,授權主管機關綜合考量國家安全、公共利益、電信資源及產業發展等因素,得以核准放寬外資持股比例及董事長國籍限制,讓法規更與國際接軌,提升台灣引進低軌衛星服務的可能性。黃健豪指出,修法同時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主管機關推動開放政策時,必須同步落實資通安全規範、國安審查、地面接收站建置,以及資料在地保存等措施,在提升通訊韌性的同時兼顧國家安全與個資保障。他也提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近期規劃斷網情境演練,更凸顯建立低軌衛星通訊備援的重要性。他認為,若缺乏替代通訊系統,演練只能反映斷網造成的不便,無法真正驗證通訊備援能力。黃健豪表示,未來無論面對天然災害、海底電纜中斷或其他突發緊急狀況,多元低軌衛星網路都有助於提升台灣整體通訊韌性。他強調,這次修法是跨黨派共同推動的重要法案,未來也將持續監督相關子法制定及執行,推動台灣通訊發展與數位轉型。
外送專法7/21正式上路 勞動部:促進外送產業健全發展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將於今(21)日零時正式施行。為落實外送專法制度,勞動部、經濟部、交通部及衛生福利部等相關部會歷經近半年密切合作,依法律授權完成《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施行細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經濟補償辦法》、《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外送平臺業者對外送員應提供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時數、內容、師資等有關事項》、《外送合作契約範本》及《外送員之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實施辦法》等配套法規,並將自7月21日起與外送專法同步施行,共同打造更安全、透明、公平的外送產業環境。勞動部表示,近年外送產業快速發展,已經成為國民生活不可或缺的一環,過往外送平臺掌握派單機制、數位技術及大數據資料,在外送服務市場具有較高的主導權力;相較之下,外送員須自行負擔車輛購置、油耗、維修保養、執行外送服務的運輸安全等成本,且因資訊掌握有限、議約能力較弱,在整體外送體系中處於相對弱勢地位。因此,透過近年各界持續倡議外送產業的法制化,以平衡外送員、合作商家、消費者及平臺業者的權利關係,漸獲致立法院朝野各黨團重視,進而達成共識,並加速推動專法排案及審查,於今(115)年1月6日完成三讀。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外送專法以四方關係衡平為核心,並採跨部會共同推動模式,由勞動部、經濟部、交通部及衛生福利部依職掌分工訂定相關配套規範,共同建構兼顧外送員、合作商家、消費者及平臺業者權益的完整法制架構,促進外送產業健全發展。其中,勞動部指出,在外送員權益保障方面,勞動部訂定《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施行細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經濟補償辦法》、《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及《外送平臺業者對外送員應提供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時數、內容、師資等有關事項》,明確外送員報酬計算方式、停權或終止契約事由之合理性及救濟程序、派單資訊的透明度、強化外送工作期間商業保險保障、新增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可向平臺業者申請支付、完善保險規範、職業安全教育訓練等事項執行細節,確保外送員的勞動權益能真正落實。在合作商家權益保障方面,勞動部表示,經濟部訂定《外送合作契約範本》,強化平臺與合作商家間交易公平性。平臺業者應保存契約、交易及結算等相關紀錄,明確規範結帳週期及對帳資訊提供方式;涉及抽成比例、收費項目、付款條件等重大事項,應經雙方合意後始得調整,並建立爭議處理機制,提升契約透明度。勞動部說,在消費者保障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交通部20日預告《外送平臺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外送員交通安全管理規則》草案,內容包含:強化會員服務、訂單取消退款、交易資訊揭露及平臺履約責任等規範,同時要求平臺業者辦理外送員交通安全教育訓練,並針對重大交通違規情形建立安全講習及管理機制,避免派單及系統通知方式增加交通風險。勞動部表示,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衛生福利部訂定《外送員之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實施辦法》,要求平臺業者辦理外送員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強化餐點取送、運送過程及外送箱衛生管理,降低配送過程食品污染風險,維護消費者食品安全。勞動部表示,已於勞動部官網建置「外送員權益保障專區」,彙整法令、子法、常見問答及宣導資料,以利各界了解外送專法相關資訊,另於外送專法正式施行後,除持續宣導外,同時建立常態性溝通機制,不定期邀集外送平臺業者、外送工會及相關機關召開會議,就制度執行所衍生之實務疑義、爭議態樣及窒礙問題交換意見,共同研議妥適處理原則,確保制度順利上路。最後,勞動部表示,外送專法確實就當前外送服務整體模式有極為重要改變,正式施行後,請外送平臺業者、外送員、合作商家、消費者與政府共同努力,落實法制相關規定。勞動部呼籲外送平臺業者應確實遵循外送專法及相關子法規範,建立完善內部管理及法遵機制,共同打造更安全、公平、透明且永續的外送服務環境。
中聯再爆2批油品不合格 食藥署:21日進場調查
行政院長卓榮泰20日召開「中聯油脂大豆沙拉油辦理進度會議」,就中聯油品事件檢驗結果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規劃進度進行討論,並公布除原已確認不合格的5批油品,如今再驗出2批油品不合格,截至今日共7批油品檢驗不合格,食藥署也表示將於21日召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並召集專家、學者進廠調查,預計1週內完成調查,到時將對外公布調查結果。行政院指出,食藥署今公布中聯公司4月到6月產製的30批油品中,除已確認不合格的5批油品不再重複抽驗,以及1批因外銷而無檢體外,其餘24批皆完成檢驗,其中再驗出2批油品不合格,因此目前共有7批油品檢驗不合格。卓榮泰表示,衛福部將於23日行政院院會提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相關子法修正草案,修法方向將以強化源頭管理、製程管理、異常通報、品質管理及數位治理5大方向為核心。卓榮泰強調,此次修法將參考中聯油脂案調查過程、風險評估結果及各界建議,並精進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透過完善法制與管理機制,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治理量能,建立更周延的食品安全防護體系,守護國人健康。
卓榮泰:食安修法草案23日送政院 預防性下架、提高罰鍰將入法
中聯油事件持續延燒,行政院長卓榮泰今(20)日表示,食品藥物管理署上午已向行政院報告最新處理進度,目前已完成所有問題批號油品檢驗,相關結果將由食藥署對外完整說明;此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及相關法規修訂,預計於本週四(23日)送行政院會討論。卓榮泰表示,行政院將持續朝「五個強化」方向推動食安制度改革,包括強化源頭管理、製程管理、異常通報機制,以及食品數位治理等措施,相關內容均已納入修法規劃。針對立法院朝野陸續提出《食安法》修法版本,卓榮泰表示,食品安全屬全民關切的公共議題,希望各界能以理性態度討論,透過不同版本相互補強,共同完善制度。卓榮泰指出,行政院也會廣泛參考各界建議,並將此次處理中聯油事件所採行的措施納入法制化,包括預防性下架機制,以及提高違規業者罰鍰等制度,都將研議正式納入《食安法》,進一步強化食品安全管理。他強調,食藥署稍後將向外界完整說明油品檢驗結果及後續處置,而行政院也將於本週四院會公布修法內容,讓社會各界充分了解政府推動食安改革的方向。
預告外送新法 交通部:提升交易透明度、減少消費爭議
為提升外送員交通安全及強化消費者使用外送平臺權益保障,交通部於今(20)日預告訂定「外送員交通安全管理規則」及「外送平臺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兩項草案,分別就外送員交通安全管理及消費者契約保障建立明確規範,期透過法制化強化外送平臺安全管理,提升交易透明度、減少消費爭議。交通部表示,「外送員交通安全管理規則」依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訂定,明定業者必須對新進及在職外送員辦理交通安全教育訓練與定期回訓,持續強化安全駕駛觀念;對具有重大影響交通安全行為之外送員,應辦理運送安全講習;並規範平臺派單內容應符合交通法規,系統通知不得影響導航及工作資訊辨識,避免外送員於行進間進行點擊或回應等操作,降低交通事故風險,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交通部指出,「外送平臺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係依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及消費者保護法訂定,重點在於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及確保契約公平合理,全面保障消費者權益。交通部提到,草案明定,首次訂閱會員服務7日內可解除契約,自動續約須經消費者明示同意,並建立續約提醒及退款機制;業者應明確揭露取消、退費條件及瑕疵處理方式,完整揭露商品內容與費用細項,未明列之費用應由業者自行負擔;另應提供預估送達時間,如延遲逾合理期間,消費者得取消訂單並獲適當補償,系統異常或合作商家等履約風險亦不得轉嫁消費者。交通部表示,兩項草案由交通部公路局邀集消費者保護團體、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工會等研商後提出,已依法辦理預告,廣徵各界意見。其中「外送員交通安全管理規則」將於完成預告後儘速修正並公告施行,「外送平臺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則將於完成預告及修正後,依規定陳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施行。交通部提醒,外送平臺業者應將外送員交通安全列為首要管理事項,落實交通安全管理及教育訓練,善盡企業管理責任;同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落實交易資訊透明,確保契約內容公平合理,並建立便利的客服及申訴機制,共同維護消費者權益,打造更透明、安全、友善的外送服務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