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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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社群成癮」訴訟 Meta砸180億美元和解
Facebook、Instagram母公司Meta Platforms與美國多州政府針對「社群媒體成癮」訴訟達成重大和解!Meta同意支付約180億美元(約新台幣5727億元)和解金,同時大幅改革青少年帳號規定,包括FB、IG每日合計預設限用2小時、限制夜間使用、隱藏貼文按讚數及封鎖「極端美妝濾鏡」等,希望降低社群平台對未成年人的潛在傷害。綜合外媒報導,Meta當地時間週三與加州等各州達成和解。Meta表示約180億美元和解金可用於青少年網路安全計畫及各州其他的優先政策。不過,Meta在法院文件中仍否認相關指控及法律責任。和解協議要求Meta對旗下平台進行一系列重大改革,其中青少年帳號將預設限制Facebook與Instagram「合計每天使用2小時」,若要關閉限制必須獲得家長同意,夜間使用也將受到限制。此外,Meta將預設隱藏青少年貼文的按讚數,並封鎖「極端美妝濾鏡」,同時加強年齡驗證、防止兒童註冊或接觸年齡限制內容。青少年還能將「非演算法動態消息」設為預設,避免內容依推薦演算法個人化排序,也可以關閉影片自動播放功能。這起訴訟由加州州檢察長邦塔(Rob Bonta)主導,包括加州、科羅拉多州、肯塔基州及紐澤西州等州指控,Meta刻意將Facebook、Instagram設計得具有成癮性,不僅傷害兒童,也助長全美青少年心理健康危機,並涉嫌違反聯邦隱私及消費者保護法律。Meta則強調公司過去早已推出青少年帳號預設不公開、使用時間提醒、家長監護及內容限制等功能。法務長馬奧尼(C.J. Mahoney)表示新制度將讓家長更容易管理孩子使用平台的方式,並公開呼籲TikTok與YouTube立即跟進,採用相同的青少年安全架構。值得注意的是,這項協議涵蓋範圍並不限於參與加州訴訟的29州。Meta表示最終協議涉及全美52名州及地區檢察長,成為美國針對兒少社群媒體安全最受矚目的大型和解案之一。
台東「會走路的樹」傳虎頭蜂螫死遊客! 業者、無照領隊判賠548萬
台東縣延平鄉知名觀光景點「會走路的樹」,過去曾發生虎頭蜂攻擊事件,一行來自新北的銀髮族旅遊團,參加收費導覽時,突遭虎頭蜂群攻擊,11人被螫傷,其中2人一度命危,而王姓男子更因蜂螫休克,最後多種器官衰竭身亡。家屬為此提起民事求償,台東地院本月14日判定,業者及帶隊人員確實有過失,合計要賠償548萬6508元。王男遺孀與兒子主張,2023年11月8日,王男報名參加「鸞山森林文化博物館」的付費導覽項目「會走路的樹」,業者及領隊均未事先確認該路線安全性,也沒有準備防護與急救措施,加上領隊不具備領隊資格,害王男在參訪過程中被中華大虎頭蜂螫傷,導致過敏性休克,送醫後仍於同年12月8日因多重器官衰竭死亡。業者及領隊出庭時辯稱,中華大虎頭蜂特性一般在地底築窩,洞口僅有50元硬幣大小,往往難以察覺,此事件屬不可抗力所致,加上事發地點為園區外公共道路,非業者所能管理,自然無權進行大規模除蟲或環境清整,也認為自身已恪盡注意義務,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案經台東地方法院審理,法官指出,勞動部所頒訂的「從事戶外工作虎頭蜂螫危害預防指引」,明確要求觀光旅遊業工作者等容易遭遇虎頭蜂攻擊的人員,其雇主應使工作者接受蜂螫危害預防與藥劑教育訓練,並應隨時注意周遭環境,及置備急救與解毒藥品。法官說,業者及領隊於活動前並未確認導覽服務路線的安全性,並備置急救設備與解毒藥物,且該案中虎頭蜂巢位於距離導覽服務路線入口僅約50公尺處路旁,並非屬人跡罕至處,而蜂巢周圍會有蜂群出沒,縱使無法察覺蜂巢具體位置,只要仔細觀察,應能得知該處有中華大虎頭蜂活動。法官認定,被告明顯存在過失,因此裁定葉這及領隊應連帶賠償王男的配偶及兒子每人212萬1627元,另因業者提供導覽服務涉及消費關係,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業者須支付每人62萬1627元的懲罰性損害賠償金,總共是548萬6508元。全案仍可上訴。
知名婚紗「韓國藝匠」無預警停業!負責人神隱 北市府接10件申訴
知名婚紗品牌「韓國藝匠」近日傳出疑似無預警停業,多名消費者原本已預約拍攝婚紗、挑片或試穿禮服,卻突然聯絡不上業者。台北市法務局10日晚間發布消費警訊,消保官當天下午前往台北門市稽查,但公司負責人並未出面,現場員工僅表示店面租約到11日。截至10日晚間8時,北市府已接獲10件相關消費爭議申訴。北市法務局表示,現場員工無法代表公司對外發言,因此目前仍無法確認業者實際營運狀況。北市府已將相關情況通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台北市商業處,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啟動行政調查,要求業者限期說明營運情形及消費者權益如何處理。若業者期限屆滿仍未回覆,將被視為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調查,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7條規定,可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據了解,「韓國藝匠」在台北登記的公司名稱為「嘉豪國際有限公司」,2017年9月13日設立於台北市信義區。近期陸續有消費者反映,原先已安排婚紗拍攝、挑選照片或租借禮服,卻突然收到營運停止通知,官方客服及社群訊息也無人回覆。除了台北門市傳出狀況,台中據點也傳出暫停營業,相關營運情形仍有待業者進一步對外說明。針對已付款的消費者,北市府提醒,應先保存書面契約、購買或預購單據、付款紀錄及雙方對話截圖等資料,以利後續提出求償。付款方式不同,後續處理方式也有所差異。若消費者使用信用卡付款,應把握處理時效,儘快向發卡銀行詢問爭議帳款處理及賠付方式;若使用現金或匯款付款,則可備妥交易相關證明,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要求業者返還款項。北市府也提醒,民眾選購婚紗攝影服務時,應確認業者是否依照「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辦理,避免僅透過口頭約定交易,同時妥善保留契約及所有交易紀錄。若遇到相關消費爭議,可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或撥打台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轉7812,尋求消費諮詢及相關協助。
高齡者買高額保單該注意什麼?從七旬夫妻貸款投保爭議 看三個法律關鍵
近日媒體報導,台中一對七旬夫妻指控銀行理專以節稅、投資收益及資金週轉為由,建議其以房屋貸款方式購買高額美元壽險;該案涉及房屋貸款約新臺幣6,000萬元、首年保費約新臺幣800萬元。消費者主張原以為購買的是投資型保單,或認為六年後可領回本金;銀行則回應,查無高獲利誘導投保或勸誘貸款購買保險情事,相關爭議程序亦未認定有消費者所述招攬瑕疵。本文無意評論個案真偽,而是從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保險法制角度,討論高齡者購買高額保單時真正應注意的法律問題:有資產是否代表商品適合?有簽名是否代表真正理解?有錄音錄影是否就沒有爭議?事後想解約,是否一定能全額退費?115年4月金管會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7條,針對高齡投保、借款買保險及解舊約買新約案件,調整關懷措施與作業流程。其重點並非放鬆高齡保護,而是從單純以「65歲」作為判斷標準,轉向更精細的「脆弱性評估」、「商品適合度」及「投保權益保障措施」。一、有資產,不代表保單一定適合高額保單爭議中,金融機構常會強調客戶與銀行往來多年、具備相當資產,甚至能以不動產取得大額貸款。然而,法律上「有資產」不等於「商品適合」。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約,應本於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同法第9條則要求金融服務業於締約前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資料,以確保商品或服務之適合度。另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2條、第3條,也要求金融服務業依商品特性建立差異化事前審查機制,並由適當單位審核簽約程序及客戶資訊完整性。因此,能取得高額貸款,只能說明客戶可能具有擔保品或信用條件,不能直接推論其適合以貸款購買長年期、高額、外幣或具解約損失風險的保單。資產規模、貸款能力、保費負擔能力、現金流及保險需求,必須分開判斷。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亦要求保險業建立核保制度,包括財務核保、生調體檢標準及保險需求與適合度評估。大額保單至少應確認:保費是否壓縮退休生活費、醫療費及長照預備金;資金來源是否為閒置資金、貸款或保單借款;保單目的究竟是保障、退休現金流、資產配置或財富傳承;保費支出與保險需求是否相當;高齡者是否理解提前解約、減額繳清、匯率及利率變動風險。換言之,以閒置資金基於明確保障或傳承需求投保,與業務員積極建議高齡者貸款繳保費,在法律評價上並不相同。前者可能是合理保險規劃,後者則可能涉及適合度不足或不當招攬。二、有簽名,不代表真正理解高齡保單爭議常見情形是:金融機構認為要保書、風險揭露書及商品說明文件均已簽署,投保程序應無問題;消費者卻主張自己雖簽名,實際上並未理解保單內容。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規定,金融服務業於訂約前,應充分說明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風險。重點不是文件是否交付、客戶是否簽名,而是金融機構是否以客戶可理解的方式說明商品本質、權利義務及主要風險。高齡消費者最常見三種誤解:第一,把「保額」誤認為「可領回金額」。壽險保額通常是保險事故發生時的給付金額,不等於要保人隨時可領回的金額,也不等於解約金。第二,把「宣告利率」誤認為「保證報酬」。利率變動型保單的宣告利率不是定存利率,也不等於保證投資報酬。消費者應看保單利益演算表中保證與非保證部分,以及各年度解約金與保單價值準備金。第三,把「保單借款」誤認為「免費拿回自己的錢」。保單借款本質上仍是借款,會產生利息,並可能影響保單價值、身故給付,甚至造成停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明定,保險招攬不得以誇大不實、引人錯誤或其他不當方式為之,亦不得勸誘客戶解除或終止契約,或以貸款、保險單借款繳交保險費。115年修正亦明確要求,保險公司業務員不得支領因不當勸誘客戶向保險公司申辦貸款所生報酬。因此,若保險規劃結合貸款、保單借款或保費融資,消費者不能只看保單收益或保障金額,更應評估借款成本、還款壓力、利率變動及流動性風險。若業務員以「像定存」、「保證獲利」、「六年後一定領回本金」或「貸款利息可由保單收益cover」等話術簡化商品內容,即使文件形式齊備,仍可能構成說明義務違反或不當招攬。三、有錄音錄影,不代表必然沒有爭議現行法制並非禁止高齡者購買高額保單,而是要求保險公司在招攬、核保、覆審及紀錄留存上採取更嚴格程序。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保險業銷售有解約金之保險商品予65歲以上客戶時,原則上應經客戶同意,將銷售過程錄音或錄影,或以電子設備留存作業軌跡,並由適當單位或主管人員覆審確認交易適當性。修正後,保險公司如能依客戶認知或心智功能、健康狀況、教育程度等客觀事實,建立脆弱性或欠缺辨識不利投保權益能力之評估標準及保護措施,並報金管會備查,即可能不再一律適用高齡錄音錄影或承保前電訪。這代表未來爭議重點,不只是「有沒有錄音錄影」,而是保險公司如何判斷客戶是否具脆弱性、評估標準是否合理、替代保護措施是否足以保障投保權益。流程簡化不代表責任減輕。即使未來部分高資產客戶或保費融資案件可適用較簡化流程,保險公司仍須證明客戶具備相應金融商品知識、交易經驗、風險承擔能力,並已完成適合度與資金來源檢核。因此,有錄音錄影,不代表必然沒有爭議;沒有錄音錄影,也不當然代表招攬違法。真正關鍵在於:紀錄是否足以還原消費者當時是否理解商品性質、保費來源、解約金、外幣風險、貸款或保單借款成本,並基於自由意思投保。四、為什麼不一定能撤單全額退費金融消費者若事後想取回資金,法律上須區分四種情況:一,契約撤銷權。個人二年期以上人身保險契約,通常提供要保人自收到保單翌日起算一定期間內(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10日內)行使契約撤銷權;若已逾期間,不能單純以後悔為由要求撤單全額退費。二,單純解約。契約有效成立時,消費者可依保單條款解約,但通常只能領回當年度解約金,不一定等於已繳保費。保單不應被說成解約即歸零,但也不能被包裝成「定存」或「保本投資」。三,契約撤銷或無效。若投保時有詐欺、重大錯誤、欠缺行為能力或意思能力等情形,可能主張民法上撤銷或無效,但須提出具體證據,例如醫療紀錄、認知評估、招攬錄音、LINE對話、商品文件及資金流向。四,金融消費損害賠償。若金融機構違反適合度義務、說明義務、風險揭露或招攬規範,導致消費者受損,得依法請求賠償。但仍須證明違規行為、損害及因果關係。換言之,現在需要資金或現在不想繳了,不必然等於金融機構違法;但若業務員曾承諾保證獲利、保證領回本金、明知現金流不足仍勸誘貸款投保,或未說明解約金、匯率風險與保單借款成本,法律評價就會不同。五、投保前,金融消費者與家屬應問什麼?高齡金融消費者購買高額、外幣、長年期或具解約金風險的保單前,至少應確認:一、商品性質:這是壽險、年金險、投資型保單,還是利率變動型保單?二、保費與期間:每年繳多少?總共繳幾年?未來現金流是否足以支應?三、資金來源:保費來自閒置資金、貸款、保單借款、解舊約,還是保費融資?四、解約金:第一年至第六年各年度解約可領回多少?是保證金額還是預估數字?五、保證與非保證:哪些是保證給付?哪些只是宣告利率、試算或非保證利益?六、外幣與借款風險:匯率、利率、保單借款、保費融資成本及最壞情境是否已充分理解?七、程序與紀錄:是否有錄音錄影、電訪、替代保障措施或高資產客戶簡化流程?若簡化,理由為何?八、證據保存:商品說明書、保單利益演算表、要保文件、LINE對話、匯款紀錄、貸款文件及電訪通知均應留存。最後,提醒金融消費者高齡保單爭議不能只用老人被騙或有錢人反悔二分法判斷。高齡者仍享有財產自主權,也可能有合理的保障、退休、稅務與傳承需求;但金融機構也不能只以文件齊全、簽名完成或錄音錄影作為免責理由。金管會最新法令反映未來高齡保險監理的核心變化:不再只看年齡,也不只看制式流程,而是要求保險公司真正落實瞭解客戶、商品適合度、脆弱性評估、資金來源檢核及投保權益保障措施。高齡者可以投保,但必須真正理解;金融機構可以銷售,但必須證明適合;業務員可以提供規劃,但不能用投資、節稅、貸款週轉或保費融資話術模糊保險本質。保險的本質是風險管理,不應成為高齡者晚年最大的風險來源。
預告外送新法 交通部:提升交易透明度、減少消費爭議
為提升外送員交通安全及強化消費者使用外送平臺權益保障,交通部於今(20)日預告訂定「外送員交通安全管理規則」及「外送平臺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兩項草案,分別就外送員交通安全管理及消費者契約保障建立明確規範,期透過法制化強化外送平臺安全管理,提升交易透明度、減少消費爭議。交通部表示,「外送員交通安全管理規則」依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訂定,明定業者必須對新進及在職外送員辦理交通安全教育訓練與定期回訓,持續強化安全駕駛觀念;對具有重大影響交通安全行為之外送員,應辦理運送安全講習;並規範平臺派單內容應符合交通法規,系統通知不得影響導航及工作資訊辨識,避免外送員於行進間進行點擊或回應等操作,降低交通事故風險,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交通部指出,「外送平臺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係依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及消費者保護法訂定,重點在於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及確保契約公平合理,全面保障消費者權益。交通部提到,草案明定,首次訂閱會員服務7日內可解除契約,自動續約須經消費者明示同意,並建立續約提醒及退款機制;業者應明確揭露取消、退費條件及瑕疵處理方式,完整揭露商品內容與費用細項,未明列之費用應由業者自行負擔;另應提供預估送達時間,如延遲逾合理期間,消費者得取消訂單並獲適當補償,系統異常或合作商家等履約風險亦不得轉嫁消費者。交通部表示,兩項草案由交通部公路局邀集消費者保護團體、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工會等研商後提出,已依法辦理預告,廣徵各界意見。其中「外送員交通安全管理規則」將於完成預告後儘速修正並公告施行,「外送平臺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則將於完成預告及修正後,依規定陳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施行。交通部提醒,外送平臺業者應將外送員交通安全列為首要管理事項,落實交通安全管理及教育訓練,善盡企業管理責任;同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落實交易資訊透明,確保契約內容公平合理,並建立便利的客服及申訴機制,共同維護消費者權益,打造更透明、安全、友善的外送服務環境。
卓榮泰:全面徹查中聯油脂案 落實五大重點工作捍衛食品安全
行政院長卓榮泰今(9)日於行政院會聽取衛生福利部「中聯油脂大豆沙拉油事件政府處置與精進作為」報告後表示,政府對於本次事件的態度就是「該查就查、該罰就罰、該公布就公布、該下架就下架」,並請中央及地方「依照檢驗結果,擴大預防性下架」、「中央地方合作,協助消費者團體訴訟」、「協請廠商從寬認定、從速辦理消費者退貨」、「徹查問題原因,停工沒有期限」、「啟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法,杜絕不肖業者」等五項重點工作,全力維護消費者權益,讓國人買得安心、吃得放心。 卓榮泰說明,關於中聯油脂公司部分沙拉油檢出不符核規定一案,衛福部於6月30日接獲通報之後,隔日(7月1日)便協同臺中市政府查核,要求中聯公司停止出貨,並要求第一層廠商福懋、福壽以及泰山相關產品全面下架。隨後,並依照專家會議建議、個案調查進度,以及實際執行狀況,迄今已公布360家第二層廠商名單、401項產品明細,並且全部下架。針對惡意延遲通報、甚至虛報產量的中聯公司,給予重罰1億6,520萬元。 卓榮泰強調,本次事件仍在調查中,政府的態度就是「該查就查、該罰就罰、該公布就公布、該下架就下架」,請各部會澈底落實五項重點工作,並請地方政府全力配合。第一、依照檢驗結果,擴大預防性下架:業者於6月30日及7月7日分別通報4月及5月的各一批油品檢驗超標,衛福部要求問題產品全面強制下架。而中聯於4、5、6月生產的其他油品,以及衍生相關第一層、第二層產品,即日起全面預防性下架。第二、中央地方合作,協助消費者團體訴訟: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中央與地方政府均有協助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的機制。此時此刻,中央與地方要共同合作,協助消費者媒合消保團體進行團體訴訟,維護消費者權益。至於訴訟相關費用之補助,則依照食安法規定,由衛福部食安基金支應。 第三,卓榮泰表示,協請廠商從寬認定、從速辦理消費者退貨:請陳時中政務委員邀集衛福部、經濟部等相關單位,協調下游廠商從寬、從優、從速、從簡辦理退貨機制。目標是無論消費者持發票、收據,或其他足以證明購買的消費憑證(包括刷卡紀錄、消費紀錄等資料),或所購買之商品,均可辦理退換貨。第四、徹查問題原因,停工沒有期限:請衛福部配合檢調偵辦,務必在最短時間內,徹查涉案業者的原料來源、生產製程、隱匿責任。在釐清問題根源、完全獲得改善之前,中聯公司的停工沒有期限。第五、啟動食安法修法,杜絕不肖業者:請衛福部即刻啟動食安法修法作業,重新建構「源頭管理、製程檢驗、外部查驗、後市場稽查」四道防線,用更嚴格的法規防堵管理死角、杜絕不肖的隱匿業者,展現政府捍衛食品安全的堅定決心。 卓榮泰強調,嚴格把關食安、讓國人買得安心、吃得放心,是食安管理的唯一標準。行政團隊會依據科學證據,該下架就下架,依法規來處分,該究責就究責;並持續就源頭管理、製程管控、檢驗機制、通報系統及法規完備等方向,做全面檢討。同時,更要確保後續油品供應無虞,由中央與地方共同合作,維護消費者權益,儘速恢復人民生活秩序,並供應安全、健康、充足的油品。
獨/輝達學霸主管搭飯店親子小火車骨折!賠償金打八折理由曝光
一名擁有台大、政大雙料碩士學位的輝達「學霸級」主管,2023年南下家庭旅遊,入住霖園集團旗下的和逸飯店台南館,他帶兩個孩子共乘飯店附屬親子遊樂園的小火車,途中意外跌落大腿骨折,因而休養3個月,只能在家工作。學霸主管對飯店提告索賠136萬元,主張小火車沒有防摔設施害他受傷;飯店拿出地檢署的過失傷害不起訴書,強調現場有告示行駛過程禁止攝影,是這位客人違反安全規定又不聽小火車司機勸阻,以單手拿手機拍照導致失去平衡才摔傷。台北地方法院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認定,小火車屬於軌道式機械遊樂設施,乘客安全不能只靠現場告示來維護,應加裝安全帶或護欄,舉例來說,難道搭雲霄飛車也只需有告示就不用其他安全設施了嗎?因此飯店對於受傷客人有賠償責任,原本應賠80萬9443元,不過這位輝達主管本身也有20%的過失,賠償金「打八折」後剩下64萬7554元。引發官司的「嘟嘟小火車」位於和逸飯店4樓親子共遊樂園,共有6節車廂,乘座位置長103公分、高約35公分,因此是「人坐車廂上」而非「人坐車廂內」。本案發生在2023年2月27日上午10點多,任職於香港商輝達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的吳姓銷售主管,與兩個小孩一起搭乘和逸飯店的小火車,經過隧道時3人自車廂掉落,但小火車並未翻覆,其他乘客仍坐在各自的車廂上。吳姓男子送醫發現「左側股骨粗隆間移位閉鎖性骨折」(近髖關節的大腿骨斷裂錯位),開刀住院6天。輝達吳姓主管分別提出刑事與民事告訴,和逸飯店活動部沈姓副理否認維護管理缺失、也不認過失傷害罪,還說其他乘客告訴他受傷男子有「左右擺動重心不穩的行為,自行跌落」;台南地檢署勘驗監視畫面,小火車速度不快,雖然無從確定吳姓男子跟2名孩童為何從小火車掉下來,但他們乘坐的車廂沒翻覆、前後節車廂乘客也照樣坐在原本的位置上,所以很難說飯店副理有何疏失,處分不起訴。民事損害賠償由台北地院審理,輝達吳姓主管求償醫藥費、就醫車資、看護費、慰撫金共136萬4694元,其中慰撫金佔100萬元:他是台大材料工程和政大工商管理碩士,2009年離開Intel之後入職NVIDIA至今超過16年,擔任銷售管理職,他的直屬主管是直接向黃仁勳報告的,代表他在公司的層級也很高,因此請法官參考他的學經歷背景來決定可獲得多少慰撫金。和逸飯店反駁,輝達吳姓主管骨折不能怪他們,小火車除了找廠商定期檢修保養,最高時速只有4公里,跟一般人步行速度差不多,車廂離地面最高只有35公分,這些措施已足以使乘客免於受傷;實際上小火車開通以來7年,也從無乘客翻落受傷,代表輝達吳姓主管跌倒純屬偶然。和逸飯店主張,每次發車前,工作人員都會宣導安全規定「請不要使用手機相機拍照攝影,以免車身搖晃、手機掉落發生危險」,車廂坐墊上則有「為了您的乘車安全,禁止身體搖晃傾斜,回頭張望(攝影拍照)」等字眼;當天意外發生前,小火車司機看到輝達吳姓主管因為拿手機拍照無法保持平衡,已提醒他注意但他不聽才會摔出去,即使法官認為飯店要賠錢,請考量乘客也有過失責任。北院指出,輝達吳姓主管使用飯店提供的小火車應適用消保法,而消保法第7條的設計是「無過失責任制度」,也就是說,客人因為搭小火車受傷,不管是飯店有意或無意造成的,只要搭小火車會遭遇危險這個客觀事實存在,飯店就有責任去避免,除非它能證明小火車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才得以免除責任。法官認為,小火車只靠工作人員宣導、現場張貼安全事項是不夠的,應增設安全帶、防護卡榫、扶手、護欄等防摔設備,才符合「現在科技或專業水準所必要提供」,因此認定和逸飯店須為乘客骨折負責,包括醫藥費11萬7977元、就醫交通費用1萬6466元、看護費22萬5000元;精神慰撫金部分則衡量受傷乘客有台政雙碩士學位、擔任輝達主管,以及和逸飯店屬於霖園集團旗下國泰建設成立的飯店品牌「資力頗豐」,應以45萬元為當。輝達吳姓主管本來可獲賠近81萬元,但北院引用南檢不起訴書的內容,認定他在小火車行進間拿手機拍照才會摔倒骨折,應負2成責任,賠償金扣除20%後是64萬7554元。本案尚未判決確定,雙方皆可上訴。
西門町再爆坑殺外國客「2杯水果520元」! 消保官、商業處出手了
台北西門町又傳出水果攤坑殺外國客事件!一對馬來西亞母女在西門町某間水果攤買一杯鳳梨和一杯紅毛榴槤,被收520元台幣,馬來西亞母女向警方求助,警方表示因為已經完成交易,無法處理,消費者最後自認倒楣;對此,商業處表示近日將會同法務局進行抽查,如經查核違規屬實,且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將依《消保法》處2萬元至10萬元以下罰鍰。西門町水果攤「2杯520元」嚇壞外國客一名馬來西亞網友在Threads發文表示,日前帶母親到西門町知名麵線店附近的水果攤買一杯鳳梨和一杯紅毛榴槤,被收520元台幣,原PO後續查看西門町其他水果攤, 類似份量大多只要50~60元台幣一杯,因此回去問攤販「為什麼其他攤販才賣50~60元?」沒想到對方竟回「那些吃了會拉肚子」,原PO也向執勤警察求助,不過警方表示,因為已經完成付款交易,如果現場沒有價格爭議或證據,確實很難處理,原PO最後當作繳學費買經驗,並提醒其他外國客西門町買水果要先問價格。水果攤販向《三立新聞網》記者喊冤,「我們都有明確標價,如果覺得不划算,為什麼還要買呢?」,特定季節水果雖然標時價,但攤販強調不論外國客還是台灣客來買水果,價格都是一樣的,絕沒有坑殺遊客行為。水果攤販喊冤有明確標價,並強調外國客、台灣客來買水果價格都一樣。(圖/記者賴俊佑攝影)商業處、法務局近日將抽查!違規重罰2萬元至10萬元以下罰鍰對此,台北市主任消保官林傳健回應,有關商品價格之訂定,基於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原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通常係由市場供需機制決定。惟消保法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明定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不得有誤導、隱匿或欺罔之行為。故業者就其所販售之商品,應充分揭露重要消費資訊,如單價、份量等,以供消費者判斷是否與其完成交易。如有違反,經通知限期改正拒不改正者,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消保官強調,業者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經營,完整標示商品價格與計費方式,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與觀光客之信賴。另消保官呼籲消費者,於選購商品或接受服務前,務必主動詢問並確認價格與內容,並妥善保留交易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後續如肇生消費爭議,可向各縣市政府提起申訴。後續北市消保官將配合北市商業處規劃不定期至西門町商圈店家抽查是否有明確標價。臺北市商業處表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暨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9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商業處表示,每月會同本府法務局不定期至西門町商圈邊店家抽查是否有明確標價,Threads民眾所說店家本處近日即將安排會同本府法務局進行抽查,如經查核違規屬實,將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9條及第39條第2項規定辦理,若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將依情節輕重,處2萬元至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更多三立新聞網報導. 獨家/西門町又爆坑殺外國客!水果2杯520元 攤販喊冤:不划算幹嘛買. 藏壽司DINOTAENG 13款扭蛋登場! 絨毛提袋、毛毯入手辦法曝. 超越玉荷包!「荔枝界精品」限量開賣 果實大如50元硬幣
發布安全指引精進密室逃脫產業管理作為 北市府:協助新興產業健全發展
台北市知名密室逃脫「邏思起子」信義旗艦店10日晚間發生演出意外。一名29歲吳姓女員工在扮演「吊死鬼」時,遭道具繩索勒住頸部後失去意識,送醫搶救5天後仍不治。對此,北市府今(21)日表示,為保障密室逃脫從業人員安全及消費者權益,已完成轄內34家密室逃脫業者全面稽查,針對違規店家依法裁罰並限期改善。同時,市府推出一系列精進作為,包含強制相關消費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主動將沉浸式體驗產業歸類為D1類組,率先全國訂定相關產業安全指引等,但為獲得強制執法的法源依據,也向中央提出具體建議,全面強化公共安全及消費保障。北市府表示,已要求沉浸式內容體驗場所業者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以維護消費者及公共安全;雖然目前中央尚未針對沉浸式內容體驗產業歸組,北市府已先行將其認定為D1類組,並要求相關場所於一個月內完成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並納入北市府例行性公安聯合檢查機制。依據中央「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市府目前的先行認定尚須中央函令作為依據、才能避免爭議、授權市府執法,因此呼籲中央儘速明定全國一致的標準。文化局今日公布全國首項「臺北市沉浸式內容體驗產業安全指引」,內容經跨局處討論、參考產業協會建議,因應沉浸式內容體驗產業的多元創意特性,歸納出公共安全、活動流程與道具、業者員工規範及消費者保護等四大面向,並訂定包含「不應有無人監看或陪同的單人作業」等具體要求,使業者能依據指引檢視場域及活動流程,維護現場從業人員工作安全,也讓消費者能在安全環境下進行體驗。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北市府指出,已率先全國訂定「臺北市密室逃脫業者之消費資訊應揭露事項」;為獲得相關規範的法源依據及拘束力,市府已於18日函請中央,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訂定密室逃脫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期望透過中央與地方共同合作,保障合法業者並營造良好產業發展環境。文化局表示,已於5月20日邀集本府相關單位及沉浸式內容體驗產業協會進行會談,深入聽取產業意見與實務經驗,並建立順暢溝通管道,未來也將與協會共同建立自主管理機制,協助新興產業在臺北市健全發展。
聖宜診所遭控偷拍!聲明「這1句」惹怒顧客 律師批:公關災難
聖宜診所近日捲入醫美錄音錄影爭議。對此,聖宜診所透過律師發布聲明,表示消費者在簽署療程文件時,已有同意「全程錄音錄影」,強調診所的相關行為皆合法合規。不過律師林智群直言,這種說法或許在法律上站得住腳,但放在新聞稿裡只會讓消費者更加反感,根本是「公關災難」。聖宜診所聲明。(圖/翻攝自聖宜診所臉書)林智群日前在臉書發文表示,聖宜診所透過律師聲明指出,消費者在簽名時就已同意全程錄音錄影,「雖然那個字很小,一堆人簽名時也不會細看,但你確實有簽名喔」。林智群反諷,診所這樣說明彷彿在說,「我是合法拍攝喔!我從頭到尾經得起考驗喔!是消費者的最佳消費選擇喔」。林智群認為,從法律角度來看,業者要這樣主張並非完全不行,但這類論述應該是在法院裡提出,而不是直接寫進對外的新聞稿。林智群指出,多數消費者看到這類說法後,只會覺得更加反感與不信任,直言根本就是「公關災難」。 據了解,聖宜診所先前的聲明中提到,診所已在療程同意書中特別加註「錄音錄影條款」,且必須經顧客在後方親筆簽名確認後才會執行,強調診所有確實告知消費者、維護消費者的隱私權。聖宜診所之後2度發出聲明,表示為使近期醫療錄影設備相關事件能更清楚、客觀地被釐清,診所已於5月9日委請常年法律顧問揚鼎國際法律事務所姜智揚律師,主動向警方說明並提供相關資料,希望透過正式程序,讓外界能在更完整的資訊基礎下理解相關情況。根據《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2條「定型化契約中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例如字體太小、印刷不清,導致消費者難以注意或辨識,該條款可能會「不構成契約內容」,因此消費者可主張相關條文,證明該契約無效。
國寶蒙塵3/拍賣一團亂法院也沒輒 專家籲速立藝品市場法定鑑價程序
已故詩人楊牧生前手稿拍賣陷爭議,也讓平常較少人關注的藝術品拍賣市場躍上公眾視野,但真偽鑑定與價格爭議卻老籠罩拍賣市場,有意收藏藝術品的民眾深怕被「坑」,面對閉鎖市場只能望之卻步。專家直指,拍賣市場必須先建立可信賴的「鑑價程序」,讓買賣爭議降到最低,避免買出火氣還得上法院徒增訟累。台師大藝術史學教授曾肅良(圖)介紹藏品,直指藝術拍賣鑑定、估價制度化刻不容緩。(圖/方萬民攝)台師大藝術史研究所教授曾肅良就坦言,台灣藝術品拍賣市場光源頭鑑定就是問題,因為沒有標準鑑定制度,拍賣行鑑定時吆喝幾位藏家自己評價,而華人最難避免的就是人情世故,一旦哪邊將軍、高官請託壓力一來「有問題的也得賣」,加上目前拍賣市場問責還是「真空狀態」,縱使買家不爽而告上了法院,但法院函詢或傳喚專業意見的專家證人「還是地方那幾位藝品店老闆」,他直指就算在藝品界吃虧要救濟「裁判、旁證都是拍賣平台的自己人」,完美「閉鎖」之下拍賣平台賺得盆滿缽滿責任又輕,外頭的人要制衡根本不得其門而入。儘管承擔亡國罵名,宋徽宗的藝術涵養卻提升了華人文化。圖為宋徽宗作品《文會圖》生動地展現了宋代文人雅集的風采。(圖/翻攝自故宮官網)曾肅良舉例問題可不只在台灣,像對岸藝品拍賣統計網「雅昌」就顯示,對岸藝品拍賣後實際付錢取貨的「交割率」也不過50%「作假帳」問題多,「棄單」率是高得嚇人搞得華人收藏家都沒自信,更別說像廣東省大芬村盜畫油畫還畫出了品牌來,目前對岸官方看到問題了,正有計畫地整頓希望「洗白」在國際市場揚名,也該是台灣從內部整頓、跟上世界浪潮的時候。曾肅良回顧,華人藝品會躍上公眾視野,不外乎是早期官員向民間搜刮用來「拍馬屁」,希望和皇帝找個共同話題拉近距離,像是宋徽宗就是藝術狂熱者,但真跡沒可能那麼多,層峰需求之下廠家競相仿製,贗品當然滿街跑。江蘇宜興「紫砂壺」名揚國際。圖為對岸藝術家王輝作品「石玩」,圖僅示意。(示意圖/報系資料照)他續指,後頭19世紀末清朝正「落衰」,歐洲和日本人大肆進入中國大陸買古董藝術品,當然其中「假東西」也正式散播到國際市場。再來對岸改革開放後台灣人跟著香港人深入內陸,從福建「壽山石」到江蘇的「紫砂壺」都被掃來台灣,直到21世紀初大陸「富」起來了才又來買回去「光復」,「當然假貨也物歸原主啦!」他苦笑攤手。而談到楊牧遺孀所爭執的手稿問題,中華保護智財權協會會長吳尚昆律師直言,楊牧繼承人不妨對拍賣公司主張民事「權利瑕疵擔保」,請求解除契約並賠償損失,若後頭拍賣平台硬是上拍,更該進一步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吳尚昆直指,平常藝品拍賣時,各大拍賣平台可不是秀個「免責聲明」就真的爽賺手續費不必負責,無論是委託人與拍賣公司之間的「委託契約免責條款」,或是買家自己在競投時簽署的拍賣條件,拘束效力都不是絕對,任何條款若違反《民法》定型化契約合理性審查、不得預先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甚或《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誠信原則等,像是拍賣公司明知標的物有瑕疵還上拍、消費者爭議期間過短而顯失公平,還有所有權爭議背後權利瑕疵、真偽問題探討的物之瑕疵,其實商家免責力度可不是必定為零,呼籲買家遇到爭議別只看「免責聲明」就放棄主張,不妨諮詢律師評估救濟機會。吳尚昆強調,儘管「贗品也自成美學」不能全盤否定,但藝品買賣最重要還是讓雙方與拍賣平台都服氣,關鍵可不一定是找到「真正正確的價格」,更重要的是建立雙方都信任的「鑑價程序」,努力方向有三:首先該讓鑑定與估價分離,讓鑑定者處理真偽、年代、保存狀況等事實問題,估價者則處理市場價值評估,最好像公部門開標一樣訂定嚴謹程序,並由「外部委員」獨立以區間報價。第二,估價師應揭露所引用的比較交易基準,讓買賣雙方檢視推理過程;最後也要要求,契約上該預先約定爭議處理機制,例如複鑑、價金調整或解除條件,把程序寫進契約,「比事後上法院吵架省事得多」。
國寶蒙塵2/揭藝品市場暢遊訣竅 藏家籲訂《拍賣法》防搞臭國際名聲
已故多年的詩人楊牧因著手稿拍賣角力再度躍上公眾視野,如今遺孀與拍賣平台糾紛權責扯不清,隱身的委拍人築了防火牆作壁上觀更讓家屬氣結。專家直指台灣連藝術品拍賣鑑價師與拍賣師制度都不完善,再不訂定《拍賣法》遏止藝術品拍賣亂象,恐怕洗錢喊價只會讓國寶蒙塵。初入拍賣場的「小白」有不少訣竅要注意,像「傳為某某所作」、「某派風格」等物品介紹,就暗指拍賣平台「也不認為那是真跡」。圖非指涉特定拍賣場域與單位。(示意圖/報系資料照)在21世紀政經發展成熟的台灣社會,藝術品已成了富豪甚至中產階級點綴生活的標的,但因著不健全的法律與華人特殊民族性,洗錢、逃稅等問題橫生。台師大藝術史研究所教授曾肅良就直言,台灣老把藝術品拍賣行為視為民事糾紛,且「又沒有人員傷亡」官府實在懶得管,拍賣平台不像國外《拍賣法》一樣完全負擔連帶賠償責任甚至刑責,只要寫了免責聲明,包含賣到贗品、來源不明都「不關我的事情」,現在法律不完備之際正好拍賣從業者「能撈多少是多少」,這和西方蘇富比等拍賣平台主打的誠信原則有別,「其實都搞臭台灣的全球名聲」他講了大白話。曾肅良提醒,藝術品可是比股票市場更高深莫測,畢竟不像上市櫃公司被規定每季揭露財報,藝術根本沒有固定標準,有公定價值的就那幾幅古畫或知名的已故藝術家,但太有名的反倒成為仿作標的,在市場上要防贗品滿天飛,新問世的作品則必須從低價慢慢喊,這時就純粹是行銷、宣傳在上下其手,就算假的物品跑去市立美術館「過水」一遍價格就翻兩番,買票進場的觀眾全都變成了跑龍套的「抬轎仔」。研究著作權多年的律師賴忠明(圖)直指,收藏家不妨拿自家收藏去拍賣平台探探口風,若鑑定後不被受理拍賣,恐怕是贗品的機率就不低。(圖/翻攝自全律會官網)曾肅良舉例,有心人士只要與拍賣行掛勾,隨手對畫廊作品「點菜」,指名「幫我炒到(新台幣)1,000萬我分你50萬」,拍賣行從展覽紀錄、拍賣紀錄都能幫你「做出來」,再找個沒收入的人頭「掛名」當賣家分期繳付,不只錢洗白了連交易所得稅都省了,而那幅畫呢?「從頭到尾都掛在那」他預告接下來就是從1,000萬繼續往上炒了。中華保護智財權協會會長、律師吳尚昆則提醒藝術品市場「小白」們幾點留意:首先多數拍賣行對作品真偽僅作「意見表達」而非「保證」,爭議期間也短得要命,像圖錄上若「傳為某某所作」、「某派風格」可不是稱讚,而是「我不保證為真跡」喔;第二,如同楊牧手稿事件,藝術品來源確實可能涉及贓物、盜掘文物、戰時掠奪品等,另也常見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買到有爭議的標的真的很麻煩,不妨要求拍賣公司提供完整的來源履歷,也要對來源不明、價格異常便宜的作品保持警覺。 台師大藝術史研究所教授曾肅良(圖)呼籲,完善的《拍賣法》遲早要建立,台灣的藝術品拍賣市場才能比肩國際。(圖/方萬民攝)第三則要注意拍賣的「落槌價」只是表面價格,再加上佣金、營業稅、運輸保險、進口關稅等,一件「落槌價」新台幣100萬的作品拿不出130萬恐怕只能「違約交割」徒呼負負。第四則是著作權與物權可是分離的,買到藝術品的「物」不等於買到「著作權」,例如手稿買方只有「那張紙」實體所有權,但著作權原則上仍屬於藝術家或繼承人,買方若要印製成商品、放上網路販售圖像、做成 NFT(區塊鍊數位憑證),都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最後要再次審視「所有權履歷」、「展覽履歷」、「學術著錄」三條軸線,這可是判斷作品「身分」的證據鏈,縱使不能說缺了履歷必定是假貨,但有完整履歷的作品在真偽、價值、未來流通性上都有更厚實的保障。著作權法律師賴忠明則提醒已持有收藏物的藏家,不妨以「賣家」身分到拍賣行逛逛,若被「拒絕上拍」心理就要有底恐怕不是真跡了,這時可以透過訴訟找故宮等第三公證人進一步鑑定真偽,若不幸「中箭」被確認為贗品,儘管難以證明拍賣行、賣方合謀,因此幾乎不可能上綱成刑事問責,但多數原始拍賣單位還是會愛惜羽毛負責賠償,頂多再向原始委拍者代位求償,沒那麼絕望。受訪行家都呼籲,儘管《拍賣法》要訂立難以一蹴可幾,但不妨先導入《消費者保護法》給賣家「七天解除權」的冷靜期保障,至少讓買家別在拍賣場氣氛感染下衝動加價而後悔莫及,再一步步健全台灣拍賣市場與法源,充實華人文化底蘊。
2026裝修新制「沒申請不能開工?」 國土署回應了
2026年起裝修新制上路後,民眾將無法自行決定裝修開工?國土署強調與事實不符。研擬契約草案旨在打擊「裝修蟑螂」,既有流程與開工權利均無變動,呼籲民眾善用政府範本與查詢系統,守護居住權益與交易安全。闢謠2026裝修新制傳聞針對近期媒體報導稱2026年起裝修新制上路後,民眾將無法自行決定裝修開工等事宜,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發出嚴正聲明,強調此類說法與事實完全不符。國土署澄清,目前政府僅是針對「室內裝修定型化契約草案」進行研擬,其核心目的在於防範日趨嚴重的裝修糾紛並遏止不法業者,也就是俗稱的「裝修蟑螂」,以有效降低履約爭議;至於現行的申請程序與相關規定,目前均維持現狀,並未做出任何變更。揭露裝修詐騙常見手法根據國土署提供的統計數據,目前全國登記在案的室內裝修業約有1.7萬餘家,專業技術人員則約有3.3萬人。然而,近年室內裝修的履約爭議事件頻傳,國土署指出,裝修詐騙與蟑螂的常見手法往往由非合格業者發起,在施工前先以低廉報價誘騙消費者簽約,進入施工階段後,再透過不斷追加工程款項來詐騙錢財,甚至有業者在收取大筆訂金後直接捲款落跑,導致民眾必須承擔工程停擺、財產損失及漫長的民事訴訟風險。定型化契約草案保權益為了因應上述亂象,國土署表示正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刻正擬具「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委託及工程承攬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國土署強調,這項草案完全是站在保護消費者的立場,希望藉此防範裝修糾紛並遏止不法業者,不過,「目前尚未公告上路,因此並無改變申請程序及規定」,民眾無須過度恐慌。善用官方資源查詢合法業者國土署建議有裝修需求的民眾,在簽訂契約前應多一道確認程序,可先至「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查詢合格業者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料,確保與合法廠商合作以避開裝修陷阱。此外,內政部已發布包括「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承攬」、「設計委託及工程承攬」以及「設計委託」等三款契約書範本,供民眾與業者下載使用,以保障雙方權益。若民眾不幸遇到不肖業者刁難,國土署提醒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或透過行政院消保會網站提出申訴。房子想裝潢? 先送審才能開工 「新制3重點」懶人包一次看台鐵舊宿舍超搶手! 最低只要1.5萬 出租率近8成獨家/找得獎設計師 砸430萬裝潢 慘打掉重來
親子館突歇業惹議 議員控惡意吸金、家長怒提告
台北市一間知名親子遊戲館驚傳無預警歇業,引發家長不滿。台北市議員許淑華與律師陳又新今(7)日召開記者會,指控業者明知合約即將終止,仍在倒閉前推出優惠吸金,導致多名家長受害,甚至有家長反映遭肉搜與恐嚇。許淑華指出,該親子館早在114年10月就因違反契約遭百貨業者關注,並於同年12月31日終止合約,且要求115年1月10日前斷電封櫃。然而業者在此期間仍持續推銷儲值方案,讓家長投入新台幣數千至數萬元不等費用,卻在隔日即無法使用服務,質疑行為形同詐騙。受害家長表示,帶孩子前往時才發現場館已關閉,孩子當場落淚,事後聯繫業者卻遭消極回應,甚至在群組中反映問題後疑似遭到威脅,目前已知受害人數約40至50人,損失金額達新台幣數十萬元。律師陳又新指出,此案可能涉及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業者應提供完整資訊並提出合理退費方案。他也質疑,相關業者與過去曾爆發爭議的「騎士堡」經營者疑有重疊,是否為類似吸金模式的再現,值得進一步調查。台北市法務局消保官葉家豪表示,自2月起已受理23件申訴,將啟動行政調查,並要求業者負起退款責任。商業處則指出,已函請業者限期說明,並將與新竹縣政府協調處理;警方也證實,目前已有3名家長提告詐欺,案件正依法偵辦中。
Netflix擅自漲價糗了!法院裁定違法無效 須退用戶7年訂閱費
影音串流平台Netflix在全球擁有廣大用戶,但近年來價格屢屢調漲,讓用戶看片成本更高。近期義大利羅馬法院針對一起有關Netflix漲價訴訟做出判決,裁定業者擅自漲價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下令須退給符合條件的用戶在2017年至2024年間的訂閱費。目前Netflix表示,相信條款沒有違法,會提出上訴。根據外媒《路透社》報導,此案由義大利消費者權利組織「消費者運動」(MovimentoConsumatori)發起,該組織指控,Netflix自2017年至2024年間多次擅自調漲用戶訂閱價格,但合約條款過於片面且缺乏透明度。法院在審理後支持消費者主張,認為合約中賦予服務供應商任意調價的權利,卻未載明具體、合法的因素,嚴重損害用戶權益。除了判Netflix須退費外,法院還下令Netflix必須在官網及全國性主要媒體刊登判決摘要,以確保公眾知情。據法庭文件與消費者代表律師的估算,Netflix這些年間漲價金額累積相當驚人。以「高級方案」(Premium Plan)為例,從2017年起的4次調漲累計每月多出8歐元(約新台幣276元);「標準方案」(StandardPlan)每月則多出4歐元(約新台幣138元)。若一名高級方案用戶從2017年持續訂閱至今,將有權領回約500歐元(約新台幣17250元)的退款,而標準方案用戶則可獲賠約250歐元(約新台幣8625元)。針對此判決,Netflix隨即發表聲明表示將提出上訴,他們強調一向極為重視消費者權益,並堅信其合約條款完全符合義大利的法律規範與產業慣例。儘管Netflix對法律解釋持有異議,但據義大利通訊管理局的數據,該平台在義大利擁有約540萬名訂閱用戶,若上訴失敗,龐大的退費金額與後續的合約修正,將對其在歐洲市場的營運策略產生深遠影響。Netflix目前仍是全球最大的影音串流平台,服務遍及190多個國家。截至2026年4月初,該公司在美國那斯達克交易所的市值約為4200億美元(約新台幣13.4兆元),全球付費訂閱人數超過3.25億。
為防堵拖吊流氓 北市府訂定「道路救援指引」
為保障消費者道路救援消費權益,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已訂定「臺北市道路救援車輛(汽機車)拖救處理指引」規範業者作業程序,並自即日起實施。凡從事道路救援及拖救作業之業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及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本指引三大核心為消費資訊全面透明化、建立「拖救前、中、後」標準作業程序(SOP)及明定違法可能涉及之刑法法律責任。明確要求業者於營業場所或網站清楚揭露收費標準,須事前告知服務項目、報價與預估總額,若現場需追加項目必須再次取得同意,未事先說明之費用不得收取,以及業者須保存錄音或對話紀錄至少6個月,保障業者與消費者各自權益。業者不得任意加價、不實收費或收取未告知費用,並不得以之作為留置車輛之正當事由;也不得有威脅、恐嚇、辱罵、欺騙或破壞等影響車主、駕駛人或受託人權益之行為。 臺北市政府提醒民眾,如遇到道路救援或拖吊需求,請先靜下心來不要慌張,可先洽詢保險公司或信用卡公司合作的拖吊業者協助。在接受拖吊服務前先向廠商詢問清楚相關收費標準。遇到超出約定的收費或遭扣車等不合理情形,可以報警處理。臺北市政府呼籲,業者應遵守「臺北市道路救援車輛(汽機車)拖救處理指引」,依消費者保護法及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規定,違規業者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如非法強制要求留置車輛及索取高額拖救費用,若涉及詐欺、強制、恐嚇取財或其他刑事罪嫌,警方將即刻偵辦,並按個案情形通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辦理,切勿以身試法。
網路買軟體如「拆盲盒」?60位設計師齊控廣告不實 律師:仍可主張退費
線上購買課程、軟體就像「拆盲盒」,若碰到「廣告不實」可以退款嗎?近期一套號稱可一鍵生成全屋設計圖的「AI」軟體,以每套36,800元或39,800元出售,但設計師們發現使用上不如預期,有廣告不實之嫌,目前住宅消保會共收到62名設計師齊申訴,不過據了解爭議交易恐超過百名設計師,累計金額將近400萬元。該軟體號稱是「為全台灣設計師打造專業堅實後盾」的業者,在去年10至12月期間,透過社群平台向設計師推播廣告。設計師代表王妃表示,該公司蒐集客戶名單後,召開線上說明會,看準設計師老闆們訓練助理不易的痛點,宣稱該AI軟體「就算沒有經驗的設計師也能輕鬆上手」。由於該設計軟體強調透過AI能一鍵建模,沒有經驗也能輕鬆上手,不少設計公司為了減輕工作壓力和訓練助理設計師購買,但使用後認為沒有像軟體公司說的這麼神奇。(圖/住保會提供)王妃進一步解釋,該軟體公司提供所謂的獨一拆單報價系統加上高效繪圖與線上3D渲染提案工具,無需任何外掛程式,確實是設計師最需要的功能,且在說明會時模擬的功能都看起來很厲害,不過實際付費下載使用後,大家卻發現不好用,且不是少數人認為與當初說明會介紹的有落差。他們集體提出退款要求,該公司卻不面對問題,持續以線上說明會方式推銷繪圖服務給其他設計師。然而,購入之後,設計師們收到銷售軟體的公司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寄給他們契約,其中告知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猶豫期間解除權之規定。言下之意,軟體只要交付了,就無法退款,不論功能是否有如同銷售公司在線上說明會宣稱一樣,都是無法退費。 住保會顧問吳翃毅說明,設計師為設計工作採購所需繪圖服務,是以公司名義購買,屬營業行為,導致發生消費爭議時,消保官並不受理,造成投訴無門的情況,需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因此才找上住保會;以目前法令,倘若設計師是以個人名義購買,才符合消保法的最終消費者的定義。不過,住保會公益律師、道理聯合法律事務所之主持律師呂柏寬表示,現在線上課程、軟體、手遊等線上數位內容的消費越來越多樣,業者販售給設計師3D繪圖軟體,如果設計師是以個人名義購買,本質上也屬於消費者。由於該案因沒有在付費前告知消費者不能退款,消費者實際使用前,並不知道軟體的功能是否實用、是否有如同業者實際宣稱之功能等,購買的消費者應得以《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的法律規定,可向業者主張退款。呂柏寬建議,隨著線上數位產品的日趨進步、時代變遷,許多法條已不合時宜,相關主管機關應適當修法,像是一定天數內發現不符需求可主張退款外,應於適用準則建請業者應提供所謂的「試用版」、「試聽版」、「試看版」,由消費者親自體驗後,確定數位內容符合需求,再進行購買「付費版」使用,可減少數位內容業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消費糾紛。
寒假出遊快查這份名單 旅行社「一堆出包」 老字號倒9家財務異常
寒假旅遊熱潮再現,國內外旅遊需求強勁,但旅行社接連傳出營運問題,引發消費者關注。交通部觀光署近期公布最新統計,全台共有46家旅行社處於停業狀態,另有9家旅行社因財務或保證金問題列為營運異常,其中創立近三十年的老字號彩虹國際旅行社,已於1月16日遭勒令停業。觀光署表示,彩虹國際旅行社財務與業務狀況異常,已無法履行與消費者間的契約義務,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與第38條規定,自公告日起勒令停業三個月。該社自1997年成立以來,以澎湖旅遊為主力行程,曾在2013年獲得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頒發的金質旅遊行程獎,為本次勒令停業名單中最受矚目的業者。除彩虹國際旅行社外,觀光署於1月7日公告,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共有9家旅行社因保證金遭扣押或執行,成為潛在消費糾紛高風險對象。名單包括:世航旅行社、朝桂旅行社、草屯旅行社、井昇旅行社、連晟旅行社、翔展旅行社、喜泰旅行社、休遊旅行社,以及跳跳島在地日常旅行社。觀光署指出,若後續執行命令經撤銷,將更新相關資料。此外,觀光署也於1月22日更新公告指出,目前國內共有46家旅行社已主動申報或經主管機關副知停業,停業期間雖可依法申辦復業,但觀光署提醒消費者務必查證業者營運狀況再做決策,以保障旅遊行程與財務安全。46家旅行社停業名單如下:江山旅行社、信鋒旅行社、小馬國際旅行社、百飛旅行社、詠泰旅行社、台灣國際旅行社、享台灣旅行社、優質旅行社、光陽旅行社、台塑旅行社、運通國際旅行社、金興旅行社、二姐旅行社、瑞麒旅行社、再興國際旅行社、大宏旅行社、遇見國際運通旅行社、昇漢旅行社、永豐旅旅行社、台灣便利旅行社、嗨澎湖旅行社、中證旅行社、天王遊旅行社、米飯旅行社、啟程旅行社、安美旅行社、亞馨樂活旅行社、大來國際旅行社、享玩旅行社、和成旅行社、百世旅行社、跨海旅行社、星辰旅行社、日暉國際綜合旅行社、天齊旅行社、迦勒興旅行社、金元玉旅行社、亞洲旅行社、米淇國際旅行社、菲美運通旅行社、鉅承旅行社、華夏國際旅行社、跳跳島在地日常旅行社、本質生活旅行社、經典旅行社,以及滙豐旅行社。觀光署強調,隨著疫後旅遊市場活絡,旅客在選擇旅行社時,應詳加查閱觀光署公告與公會資訊,確認業者登記狀況與近期營運記錄,以防發生行程延誤、退款爭議或其他消費糾紛。
38年老牌旅行社過年旺季前遭「勒令停業」 爆財務困難
跨年過後,旅遊業即將迎來農曆過年、228連假的旺季,交通部觀光署最近公布旅行社勒令停業名單,請民眾無論有國旅或出國計畫都要注意。名單中不乏經營38年老字號旅行社,傳出因財務狀況異常,無法履行契約責任,已依法停止其業務。交通部觀光署公布的最新旅行業勒令停業名單中,在台中經營38年的老牌旅行社「草屯旅行社」因財務業務狀況異常,顯見財務有困難,無法履行契約責任,被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及38條規定,即日起已停止經營旅行業業務3個月。觀光署公告的旅行業保證金經扣押或執行之旅行社名單顯示,草屯旅行社扣押執行機關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中分署,扣押執行階段是扣押旅行業保證金。據公開資料得知,草屯旅行社在民國77年創立,成立至今38年已是台中當地老牌旅行社,過去承辦不少國內外行程,國內有澎湖,國外像是日本北海道、日本四國、南韓釜山、泰國曼谷、越南富國島和奧地利捷克都有出團的紀錄。如今草屯旅行社在農曆過年和228連假旅遊旺季遭勒令停業,也讓不少曾參加過該旅行社行程的人很訝異。
台中廟東美容業者騙學生、坑身障 全國首例!衛生局出手貼消費警訊
台中豐原廟東的怡豫公司美容爭議案件大幅成長,經衛生局裁罰仍未改善,台中市法制局消保官28日會同相關單位前往店家張貼消費警訊,業者於自28日至12月27日不得撕毀,創下全國張貼首例。據統計,申訴案件共有38案,20歲以下占26%。豐原廟東怡豫公司自民國112年下半年與資融公司合作後,因屢次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及《台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經衛生局裁罰仍未改善,且美容爭議案件大幅成長。台中豐原廟東的怡豫公司美容爭議案件大幅成長,台中市法制局消保官28日會同相關單位前往店家張貼消費警訊。(圖/台中市府提供)法制局長李善植表示,113年修正公布《台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首創政府機關可前往業者營業場址張貼消費警訊告示之機制,在新法上路後,怡豫公司違規情節及消費申訴案件有顯著增加之情形,市府消保官及衛生局等單位今上午前往該營業場所張貼消費警訊公告。李善植強調,此為全國張貼首例,業者今起至12月27日不得撕毀、移置、遮蔽或有其他類此行為致一般人無法辨識該公告之行為,希望藉此能體醒消費者慎選店家,謹慎消費。消保官吳冠民表示,怡豫公司常以貼貼紙、填問卷為由將消費者引導進入店面內再推銷商品,卻未依《消保法》規定清楚書面告知此種行銷方式屬於訪問交易,消費者得於7日內行使無條件解除權,經衛生局命限期改善仍未改善後,於113年11月、114年6月裁罰在案,且查法院判決,怡豫公司的類型行銷方式確屬訪問交易,應依法退還價金。但怡豫公司經市府裁罰後仍未改善,市府統計,在新法上路後,市府受理申訴案件共計38案,領有身障手冊消費者計5件,其中赫見中度身障者(腦部受損及行動不便)。20歲以下消費者計10件,占整體申訴案件26%。法制局提到,怡豫公司甚至指導學生謊騙家長以取得資融公司承作無卡分期之情事。經市府審酌案件之消費金額及受害消費者狀況,違規情節實屬重大。法制局指出,怡豫公司有高金額且高爭議消費申訴案件,主要因與「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獲得金流,使業者可透過無卡分期獲大額消費金額,向消費者推銷遠超過自身財力的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