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決處
」 罰單 駕駛 違規 酒駕 新北市
無牌車占道路違規暴增!女子辯稱「私有地」仍敗訴 最高可罰3萬6000元
根據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數據顯示,2025年1月至10月間,未懸掛號牌的汽、機車停占道路的違規總件數已達429件,較前一年同期增加了77件,顯示儘管有重罰新制,違規情事仍持續發生。為有效減少無牌照車輛長期占用公共道路空間,並遏止任意棄置行為,交通部已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新制將違規罰鍰從原本的1萬800元,大幅提高至3萬6000元,且已於2025年9月30日起正式上路施行。在重罰新制上路後,日前一名江姓女子將一輛未懸掛號牌的汽車,停放在自家社區附近的道路上,隨即遭到警方開單舉發。江女不服罰則,辯稱該處屬於私有土地道路,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然而,經法院審理後,最終裁定江女敗訴。法院判決理由明確指出:「該道路係為開放且為供不特定第三人通行,為道交條例第3條第1款所定『道路』無訛。」此判例確立了法律認定「道路」的界線,即土地所有權雖屬私人,但只要是對公眾開放並供不特定人車輛通行的區域,即視為道路,須遵守相關交通法規。裁決處處長李忠台特別提醒民眾,無論是已辦理停駛或繳銷車牌的車輛,因為已經沒有有效的車牌可供懸掛,只能停放在私人場所,不可占用公共道路或公有停車格。若車輛需報廢,也應尋求合法環保業者進行回收處理,不可任意棄置在路邊。李忠台強調,一旦車輛被查獲在道路上違規停放,除了會被補徵稅費外,還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舉發,最高可處以3萬6000元罰鍰,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台南交通局揭11名「高風險駕駛黑名單」 最年長70歲「有人撞死人後落跑」
台南市政府交通局21日公布第13批11名高風險駕駛名單。(圖/交通局提供)台南市政府交通局21日公布第13批11名高風險駕駛名單。(圖/交通局提供)台南市政府交通局21日公布第13批11名高風險駕駛名單。(圖/交通局提供)台南市政府交通局21日公布第13批11名高風險駕駛名單,其中有3人更因涉嫌肇事逃逸導致2死1重傷,這也是高風險駕駛名單自2023年10月30日首批公布以來,同時有最多肇逃駕駛紀錄的一批。根據交通局公布的資料,3名涉嫌肇事逃逸導致死傷的高風險駕駛,分別為:70歲張姓男子2023年9月1日在新營區復興路與公園一路口駕汽車肇事致人死亡後逃逸;48歲陳姓男子2023年9月11日在仁德區太子路88號前駕汽車肇事致人死亡後逃逸;27歲周姓男子2023年9月29日在國道一號北向327.6公里駕汽車肇事致人重傷後逃逸。交通局表示,為提升交通安全友善空間,台南市特別制定高風險駕駛事件資訊公開作業原則,透過主動公開高風險駕駛事件資訊維護交通安全。該公開作業原則於2023年8月11日公告施行後,公告對象主要針對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或有其他受社會矚目的交通違規事件,並於裁決處分完成後,依照公開作業原則將相關資訊去識別化,公布在交通局網站「高風險駕駛事件公布專區」。此次公布的第13批高風險駕駛事件共有11案,違規地點分別在國道2件、麻豆區3件及新營區、仁德區、安定區、七股區、學甲區、東山區各1件,駕駛人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死亡,駕駛執照經吊銷後3年內也不得重新考領。交通局強調,鑑於交通違規具有高度威脅風險,往往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藉由公布高風險駕駛人的資訊,希望能夠發揮警惕效用,除提醒民眾務必小心駕駛,確保用路人安全,也呼籲駕駛人除要避免高風險駕駛行為,更要保持防禦駕駛的觀念,才能確保行車用路安全。
網傳紅線可臨停是假訊息! 裁決處:停黃線「不符2條件」也違規
近日網路上傳出有人指稱「紅線已可臨時停車、不會受罰」,不過事實上此為假訊息。新北市政府對此特別提醒,「紅線路段全天禁止臨時停車」,恐被罰1,200元;另黃線路段雖然可以臨時停車,但如果停車時間超過3分鐘,或者沒有保持可立即駛離的狀態,也算是違規。近期有網路影片聲稱「紅線已可臨時停車、不會受罰」,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指出,紅線路段依規定全天禁止臨時停車,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鍰新台幣300元,如於紅線路段停車最高可處新台1,200元整。裁決處表示,「臨時停車」與「停車」在法規上有明確區分,依規定「臨時停車」是指停車時間未滿3分鐘,並且保持可立即駛離之狀態;相反地,若超過3分鐘或車輛無法立即移動,即屬「停車」行為。值得注意的是,在黃線路段得以臨時停車,如果停車時間超過3分鐘,或未保持可立即駛離之狀態,即屬違規。裁決處提醒,部分網路資訊誤導民眾認為「紅線可以臨停一下」、「人沒下車就不算違規」,皆非事實。為保障用路安全與道路暢通,裁決處呼籲民眾應依標誌標線及相關規定行駛,切勿因一時方便或誤信謠言,導致違規受罰。紅線路段全天禁止臨時停車。(圖/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提供)
客運駕駛撞死女大生未吊照 監察院要中市府、交通部、內政部改進
監察院今(31)日指出,台中巨業客運的大客車去年9月22日於路口碰撞行人,造成女大學生1死、1受傷事件,台中交通事件裁決處卻以進入司法程序而遲未處理駕駛人駕照吊銷之處分。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內政及族群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監察委員賴振昌、王幼玲提出之調查報告,要求台中市政府、交通部及內政部確實檢討改進。賴振昌、王幼玲表示,吊銷駕照之處分,係屬行政罰法第2條第2款規定之「其他種類行政罰」,因兼具維護公共秩序之作用,為達行政目的,行政機關得依行政罰法規定併予裁處,不因同一行為涉及刑事處罰而受影響。但台中交通事件裁決處仍待刑事判決結果始進行裁處,致未儘速處理2024年巨業客運案駕駛人駕照吊銷之處分,無法落實交通管理及維護交通秩序之目的,核屬失當;另為避免類似之情況再次發生,交通部允應督促所屬及直轄市政府落實辦理,以符立法意旨。監委指出,近年自用大型車輛交通事故件數占全國交通事故件數之比率未減反增,尤以大貨車連續3年居首位最為嚴重,其事故死亡人數更由民國112年之42人增加至113年之70人,益發凸顯自用大型車輛高違規駕駛人之訓練機制有檢討改善之必要。雖然目前遊覽車客運業及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等貨運三業已有駕駛人高違規調訓機制,但交通部公路局調訓遊覽車高違規駕駛人,僅挑選「闖紅燈」及「高速公路超速」兩項,輕忽「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等其他重要違規行為。不僅如此,監委說,另貨運三業至113年底止,已調訓高違規駕駛人共952人,惟154人於受訓後仍有重複性違規,且有126人再次被調訓,甚至有多次再調訓之情形;基於調訓應發揮正面效果,惟目前調訓與再調訓均使用相同教材,並未考量如何改善駕駛人違規習性,復未掌握駕駛人受訓狀況,調訓機制難謂周全。此外,交通部針對小客(貨)車租賃業雖已明定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交付出租車輛時亦應善盡行車安全相關告知義務等監管措施,惟供租賃車輛事故件數及造成之死傷人數仍逐年增加,且據該部113年統計,小客(貨)車租賃業車輛交通事故造成之死傷人數,共計5,060人,屬一般租車人自駕造成之死傷人數為3,724人,約占總死傷人數73.6%,顯示一般租車人之違規行為嚴重,有待交通部研議解決對策。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近年公路汽車與市區汽車客運業交通事故件數及造成受傷人數,整體呈現上升趨勢,相比遊覽車客運業更為嚴重,且交通事故成因多以人為因素為主,卻未比照遊覽車高違規駕駛人召回訓練,難謂允當。監委表示,內政部及交通部為健全計程車駕駛人專業證照制度,並配合司法院釋字第584號解釋檢討改進計程車管理制度之意旨,前於95年會銜修正原營業小客車(已配合修正為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建立分區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前測驗、講習、在職講習、收費制度等管理配套措施。惟「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得於換發執業登記證時一併辦理在職講習」之規定不具強制力,故各警察局以尚無相關預算經費支應為由,迄未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在職講習,警政署又怠於檢討妥處,致使立法美意無法落實,核屬不當。監委認為,公路局對於駕駛自用大型車輛有重大違規情形者,主要係依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之規定施以講習、再犯講習;惟因講習欠缺評量或測驗,亦未設定結訓合格標準,難以確認講習之實效,有檢討改善之必要。
員工酒駕害車牌遭吊扣2年!公司不服裁罰提行政訴訟 判決結果出爐
員工酒駕開公司車執勤,車牌卻被吊扣2年,導致公司營運受阻,這樣的處分合理嗎?台中一家環保公司因司機酒駕上國道,被交通裁決處吊扣車牌2年,公司不服提告。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近日判決撤銷處分,認定車主若非違規駕駛者,僅因擁有車輛而受罰,違反處罰法定原則。判決指出主管機關應針對實際違規人為對象,全案仍可上訴。事件發生在2024年2月5日,振德環保公司一輛掛牌曳引車,在國道3號南下176.6公里處行駛時,因駕駛人蔡姓男子酒駕遭國道警方攔查舉發。該車為公司所有,主要用於廢棄物載運,警方事後將違規資料移送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裁決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對該車作出吊扣牌照24個月的裁罰處分。振德公司不滿裁罰,強調公司制度嚴格,員工每日必須3次酒測,只要有酒精反應就不得開車,公司早已善盡督導與防範義務。且該車屬公司營業用車,合法報稅、繳納燃料與營業稅,卻被以「自用車」認定,不符實情也不符比例原則。法院判決指出,《道交條例》第35條第9項係針對實際酒駕、拒測或其他違規之「駕駛人」而設,目的在於強化駕駛人責任,遏止酒駕再犯;若駕駛人與車主非同一人,卻仍以該條文懲罰車主,有違「處罰法定原則」。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也特別引用最高行政法院2024年統一法律見解,明確界定此類處分應限於駕駛人與車主為同一人時始可成立。因此本案中,振德公司既非實際酒駕人,亦無證據顯示其知情未阻,應不列為吊扣處分之對象。此外,裁決處亦主張車主可安裝酒精鎖以防員工酒駕,但行政法院法官認為,不能以「尚可再做更多監控」為由,推論公司未善盡管理義務,反而顯失比例原則,判決結果裁定撤銷吊扣牌照處分,全案仍可上訴。◎喝酒勿開車!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未滿18歲請勿飲酒。
等99秒紅燈「用手機回訊息」! 鄰車提醒「有警察」險噴1000元
騎車停等紅燈可以使用手機嗎?有位網友日前騎車下陸橋,等了長達99秒的紅燈,當她拿起手機要傳訊息時,隔壁騎士便輕聲提醒她「有警察」,她才趕緊將手機收好。事實上,民眾開車、騎車遇到紅燈時,即使只是滑一下、看個留言,都已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汽、機車駕駛人分別可處3000元及1000元罰鍰。這名網友日前在Threads上發文表示,她在尖峰時段騎車下陸橋,等了99秒紅燈,她正要拿起手機傳訊息告知友人「自己在路上了」,左手邊的騎士就騎到她附近,用氣音提醒她「警察」,她才立即把手機收進口袋。原PO說到,當時她抬頭一看,發現真的有警察在巡視,車道上滿滿的騎士,全部坐姿端正,乖乖等待接下來75秒紅燈,「連呼吸都有點不敢,宛如123木頭人機車版。」貼文曝光後,不少網友紛紛在底下留言,「有一種上課偷玩手機遇到老師巡堂的感覺」、「抓這個有夠無聊,停紅燈到底為什麼不能用手機,有夠陳腐的法規」、「已經看過不只一次警察停等紅燈也自己在用手機了」、「我看過我前面騎士沒注意警察就停在他旁邊,然後拿出手機後就被叫去路邊聊天了」。也有人指出,「買個手機架吧,有必要再用手機就好,不要像一些白癡,停個紅燈一直看影片,也不注意路況」、「上次停紅燈,兩台機車停在前面低頭很明顯在滑手機,中途都沒有偶爾抬頭確認一下秒數或路況,綠燈了也不自知還在滑,我在後面忍不住按了一下喇叭,果不其然兩個同時嚇到收手機抬頭趕快往前騎,看這種人的反應很好笑,但又覺得這樣的交通狀況很可悲」。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規定,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進行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安全駕駛之行為者,汽、機車駕駛人分別可處3000元及1000元罰鍰。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也提醒,無論開車、騎車都應隨時保持警覺、注意路況,就算是停等紅燈也不例外,如有查看手機訊息或地圖需求,務必找合適的位置停車,並且將車輛確實熄火再使用手機,不僅是為了荷包著想,更確保行車安全。
台南市公布第11批高風險駕駛 「違停轉彎處」釀死亡車禍遭吊照3年
為提升交通安全友善空間,台南市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4日公布第11批高風險駕駛共15人,其中1人涉嫌違停路口轉彎處,導致發生死亡車禍,這名林姓駕駛人被裁決中心公告吊銷駕照、3年後才能重新考照。交通局呼籲駕駛人除要避免高風險駕駛行為,也要保持防禦駕駛觀念,確保行車用路安全。交通局表示,台南市高風險駕駛事件資訊公開作業原則於2023年8月11日公告施行,公告對象是車禍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特別是酒駕及毒駕肇事或連續違法者;待裁決處分完成後,依照公開作業原則將相關資訊去識別化,公布在交通局網站「高風險駕駛事件公布專區」。4日公布的第11批高風險駕駛事件共15案,違規地點分別在新營區4件、六甲區3件、將軍區2件、中西區、永康區、新化區、官田區、西港區、下營區等地,駕駛人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死亡,駕駛執照經吊銷後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交通局表示,高風險駕駛行為並非侷限於肇事駕駛,若明顯違反交通規則導致死亡車禍事故發生,也屬高風險駕駛行為。這次公布高風險駕駛名單,有一位林姓駕駛人將汽車違停在路口轉彎處10公尺內的行人穿越道上,導致一輛右轉大貨車與一輛直行機車發生擦撞,造成機車乘客被撞倒,傷重送醫不治,林姓駕駛在路口轉彎處的違規停車,也被列為高風險駕駛行為。交通局呼籲,由於交通違規具有高度威脅風險,往往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藉由公布高風險駕駛人資訊,期能發揮警惕效用,提醒民眾務必小心駕駛,確保用路人安全。◎喝酒勿開車!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未滿18歲請勿飲酒。
2行人站路邊不動!台中衰駕駛開車經過「未禮讓」遭開單罰6000 法官調監視器後判撤銷
2024年7月時,台中市一名女性駕駛小詩(化名)駕車行經中市北區某路口時,被警方以行車時「未禮讓行人」為由攔停舉發,遭裁處罰鍰6000元及記點。小詩不服提出行政訴訟,經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發現路人當時站在路邊沒動,也無法確認他們是否有踩在行人穿越道上,因此認定原處分有瑕疵,准許撤銷。據判決書內容,小詩2024年7月4日下午3時21分許,開車經過五順街與育才北路口時,被員警認為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情形,當場攔停舉發,並移送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處理。該單位認定小詩有違規事實,依道交處罰條例規定,裁處罰鍰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小詩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會同兩造,當庭勘驗事發路口的監視器畫面,發現小詩沿五順街往東行駛時,看到有1名行人走在行人穿越道上,遂放慢車速讓行人過,而另2名行人則站在人行道旁的水泥地路邊,尚未走到白枕木紋線,且畫面遭停放路邊的機車遮擋,無法確認2人是否已越過路邊紅實線進入行人穿越道。再者,從小詩車輛出現,到車輛通過行人穿越道之間,2名路人人均持續站在原地,未曾移動半步。因此法官認為,小詩主張其通過行人穿越道時,2名行人尚未進入行人穿越道,並非不可能。法官表示,既然無法認定小花有違規不禮讓行人的行為,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依道交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裁罰,顯然難認適法,因此原處分確有違誤,應予撤銷。全案可上訴。
雨天開車燈挨罰1200元!苦主嘆申訴無效 交通局曝規定「很多駕駛違規」
有不少駕駛通常在天黑或開山路才會開啟大燈,但這個觀念其實不正確!近日新北市三峽一名男子收到1200元罰單,違規事實標註「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未開頭燈」,他才知道有下雨就必須開大燈。而新北市交通裁決處早宣導過,有多數駕駛人白天遇下雨常忽略開大燈,因此挨罰。日前新北市三峽一名男子在臉書社團「iBeta愛北大」發文指出,自己收到一張罰單,違規事實為「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未開頭燈」,罰款金額是1200元。原PO收到罰單才了解,平時白天遇到下雨使用日行燈是不符合法規,開啟大燈才算合法,即便白天視線良好,有下雨就必須開啟大燈。貼文一出,底下掀起熱烈討論,也釣出不少苦主分享經驗,「我以為只有(白天)進山區才要欸」、「最好的做法就是全天開大燈」、「我也遇過一次,讓我非常不爽,我有去申訴,一樣沒用,以後不管白天黑夜,一旦開上車,大燈我絕對打開」、「很多駕駛人的觀念停留在大燈是給自己照亮外面的,卻不知道它也能在不良天候時讓別人看到自己」。事實上,新北市交通局裁決處曾對此做宣導,多數駕駛人白天開車未習慣開車燈,遇到雨天容易忽略開啟大燈,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汽車行駛時若遇降雨或天色昏暗,應開啟大燈,以提升辨識度與行車安全。若違反規定,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提醒駕駛人下雨天務必開啟大燈,隨時注意車距與路況。
下雨天開車「少1動作」秒挨罰1200!一堆駕駛中招 交通局曝規定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規定,汽車行駛時,如果遇雨或天色昏暗時,都應開大燈,否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最高可處罰鍰新臺幣3,600元。近日有駕駛收到罰單才知道自己違規,於是發文提醒「就算是大白天你自己覺得視線清清楚楚,也一定要記得開大頭燈唷」,引發網友熱議。原PO在臉書社團「iBeta 愛北大」發文,自己最近收到罰單,才知他在下雨天時未開啟大燈,因此挨罰1200元,「善意提醒一下大家,只要有雨滴,就算是大白天你自己覺得視線清清楚楚,也一定要記得開大頭燈唷!避免民眾眼睛視力不佳而導致看不清楚造成危險。BTW, 查了一下日行燈是不可以的」。貼文引發討論,不少駕駛留言「現在跟以前的社會不一樣了,以前的人會看狀況檢舉,現在的檢舉人真的很變態,而且法規也很爛,縱使當下只是小雨滴,又是中午時分視線清晰,只要氣象報告是下雨,不開燈就是會收罰單」、「很多駕駛人的觀念都停留在大燈是給自己照亮外面的,卻不知道它也能在不良天候時讓別人看到自己」。事實上,新北市有位陳姓民眾先前於白天時下著雨行車卻未開啟大燈,遭檢舉後收到紅單,因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下雨天容易造成駕駛人視線不佳,故法規規定遇雨即應開啟大燈,判決陳男敗訴。新北市交通裁決處,一般駕駛人白天沒有開大燈習慣,因此即便下雨仍未開大燈,但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規定,汽車行駛時,如果遇雨或天色昏暗時,都應開大燈,特別是遇到大雨視線不佳時,更須透過燈光來提升車輛辨識度及增加用路人注意,以提升行車安全。裁決處提醒駕駛人,如遇白天下雨須要開啟大燈,並隨時保持適當車距及注意路況,共同維護安全順暢的交通環境,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最高可處罰鍰新臺幣3,600元。
超多駕駛都踩雷!汽機車等紅燈「1動作」母湯 做錯秒噴1800元
停等紅燈時,駕駛汽車或騎乘大型重機的您,是否會不自覺的往前滑行至機車停等區?其實這已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規定,最高可罰新台幣1800元。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指出,曾有一名駕駛人收到一張「紅燈時占用機車停等區」的交通罰單,駕駛人聲稱照片係由正後方拍攝,無法認定他所駕駛的汽車誤停在機車停等區內,對於檢舉內容表示不服,因而提起行政訴訟。但法官認為路口號誌明顯為紅燈,車輛依規定應於停止線前停等,駕駛人雖主張檢舉照片無法證明汽車有占用機車停等區,但從檢舉照片中發現機車停等區的長方形標線,明顯在其汽車的前、後車輪之間,因此判決敗訴。裁決處表示,常有汽車或黃紅牌大型重機車於停等紅燈時,占用機車停等區停放,影響機慢車停放;若經民眾檢舉或警察舉發,則可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規定,開罰900元至1800元。裁決處也呼籲汽機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應暫停讓行人通行,如未遵守規定,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最重可處6,000元罰鍰,另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3小時。
下雨天開車「少1動作」被檢舉 新北男申訴無用…慘噴3600元
下雨天會影響行車視線,不少人駕駛人以為白天就可以不用開大燈,不過忽略這動作最重恐被開罰3600元。新北市有一名民眾,因為白天下雨開車沒開啟大燈,被檢舉挨罰2800元,提訴訟後仍遭駁回,對此新北市交通局裁決處也提醒了。陳姓男子在白天下著雨行車未開啟大燈,被檢舉後收到2800元罰單,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審理後認為雨天視線不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最高可處3600元罰鍰,最終判陳男敗訴。新北市裁決處長李忠台指出,一般駕駛人白天沒有開大燈習慣,因此下雨常忽略開大燈,但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規定,汽車行駛時遇雨或天色昏暗,應開啟大燈,尤其在大雨導致視線不佳時,更需透過燈光提升車輛辨識度與用路人注意,以確保行車安全,而此類案件去年共有904件。李忠台補充,若未依規定開燈,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處以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提醒駕駛人,白天下雨務必開啟大燈,並注意車距與路況,確保行車安全。另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汽車在「遇雨、濃霧或天色昏暗」時,都應該主動開啟大燈,以提升車輛辨識度,減少事故風險。
閃違停跨雙黃線!騎士慘吞900罰單喊冤 網聲援:是要飛過去嗎
該怎麼辦才好,新北市五股區6日清晨6時許,有1名騎士行經事發路段時,因礙於路旁兩側皆是違停汽車,導致車道寬不足,使他被迫跨越雙黃線才能經過,豈料卻被檢舉挨罰900元罰鍰,令當事人傻眼並發文喊冤,此事曝光後也引發大批網友熱議,警方對此則回應已函文交通裁決處,建請撤銷、免罰。據了解,騎士在爆料公社臉書社團發布1則貼文,畫面顯示1張交通違規的紅單,內容則提及,騎士6日清晨6時31分行經成洲五路與成泰路三段交叉口時,因現場兩側皆有違停汽車,所以騎士才從中間跨越雙黃線通過,結果卻遭人檢舉開罰900元罰鍰,氣的騎士直呼「怎麼不跨雙黃線經過這條路」。貼文曝光後引發網友紛紛替騎士打抱不平,並聲援「違停不能檢舉,反而去檢舉因為違停才違規的」、「這種罰單會過,也很擾民」、「整條違停一堆,然後再來開我們違規,是要叫人飛過去嗎」及「建請警察人員示範汽車如何通過此時的地段而不會被開罰單」。警方說明,新北蘆洲警分局對此回應,此案是民眾拍攝影像並上傳檢舉,且證實騎士有跨越雙黃線等違規情事,本單位這才依法製單舉發,不過後續接到反映,騎士是因閃避路邊違規停放的汽車才做出此舉,屬於不可抗力因素,警方為了避免爭議,已函文交通裁決處,建請撤銷、免罰。
婦酒駕累犯拒繳罰鍰 孫子保單險泡湯
年逾6旬的林姓婦人近15年來酒駕累犯4次,去年5月第5度酒駕遭裁罰36萬元,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扣押其幫孫子投保的壽險保單準備金後,表示「要執行就執行吧!」然而在得知孫子的人壽保障將泡湯後,女兒緊急攜帶現金繳清罰鍰,保住20年的保單,也畫下罰鍰攻防的句點。據了解,林婦近15年間4次酒駕被判刑,甚至曾短暫入監服刑。去年5月,她又在新北市土城區酒後騎車遭警攔檢,酒測值超標,且無照駕駛,遭新北交通事件裁決處開罰36萬元,另因滯納750元的機車燃料費,也一併遭移送新北分署執行。然而,林婦名下無不動產或其他財產可供查扣,執行機關遂於今年1月間依法扣押其投保的人壽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壽險公司回報解約金額高達50萬餘元。新北分署5月9日通知林婦到場陳述意見。她面對書記官時聲稱「只是與朋友小酌」,強調酒測沒過是「年紀大、新陳代謝變慢」導致,還說那張保單是20年前為孫子投保,只剩最後1期保費就能繳清,表示「要執行就執行吧」!負責書記官分析其處境,指出如能盡速繳清罰鍰,不僅可保住壽險,孫子未來亦能獲得完整保障。林婦在與女兒討論後,終於改變心意,當天下午女兒便攜帶現金至新北分署服務窗口一次繳清全部罰鍰與欠費,並請求撤銷執行命令,成功化解壽險遭強制解約的危機。新北分署呼籲,民眾勿心存僥倖酒後駕車,若遭受裁罰,應自動繳納罰鍰或辦理分期繳納,以免被強制執行,不要讓家庭無辜承受連帶影響。
駕駛開車亮霧燈遭檢舉「最重罰3600元」 法官1理由判敗訴
開車時必須正確使用車燈,否則可能吃罰單。過去有民眾開霧燈被檢舉開罰,因此不服提出訴訟,結果法官判敗訴,對此新北市交通局裁決處給出原因,並公開今年1~3月「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的違規案件,數量相當驚人。新北裁決處指出,有駕駛因開霧燈被檢舉,不滿被開罰而提起行政訴訟,但法官認定霧燈具有穿透力強、照明亮度高的特性,若在非下雨或起霧的情況下開啟,會造成他人眩光、眼睛不適,增加事故風險,因此判決敗訴。去年也有民眾在臉書《爆料公社》抱怨,颱風天開霧燈結果被檢舉,為此感到十分不滿,提到趁10月3日放颱風假,回彰化關心家人,一路上時有風雨,才會開霧燈,車速也不快,認為檢舉人根本吃飽太閒,並希望透過相關管道申訴。然而,貼文反遭網友打臉:「三寶就是三寶,做錯事不知悔改還敢上來討拍」、「不開大燈開霧燈?」、「笑死,被檢舉剛好」。裁決處統計,「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是10大常見交通違規項目之一,今年1~3月的違規件數分別為8432件、10551件、9866件,3個月累計違規達28849件。事實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規定,非下雨或起霧時不得開霧燈,若違反規定,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處以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為催罷免票萬事都能掰?徐弘庭懸賞自清嗆絕未涉比特犬案
北市再度傳出比特犬攻擊事件,而且該飼主近期已經兩度涉嫌「開車窗」放狗咬人,網路上則立即盛傳,該飼主是因為透過議員徐弘庭「喬事」,才讓北市動保處遲未裁決處分。徐弘庭今天在臉書上「爆氣嗆聲」,否認他認識飼主,也從未接過與比特犬有關的陳情案,因為網路上造謠越來越多,他發出懸賞,只要協助私訊,提供他與彼特犬案證據的網址或帳號,請網友截圖給他,他提出法律訴訟求償後,將分出求償金的20%,並感謝提供線索者。徐弘庭也在臉書上直接點名署名「林琮智」的臉書帳號,嗆聲如果這是「真人」帳號,請迷途知返,若為免洗帳號,「願操作假帳號的造謠者不得好死!」。前立委鄭麗文則認為,同隻比特犬兩度咬人當然需深入調查,也不能排除比特犬受到飼主虐待才攻擊人之可能,因為任何人刻意養動物當武器就已經違法,此事應該回歸單純的「飼主究竟想幹嘛」「動物保護」議題。但是她也想問,為何這件事又被高度政治化?之前的洪孟楷、羅廷瑋被網友直指「耍官威」,不就是相似的情節嗎,事後當事人都喊冤,有用嗎,網路上還不是繼續傳播?如今,徐弘庭也莫名其妙的被迫澄清、懸賞,連徐的好友謝國樑市長都被波及,既離譜又荒謬。鄭麗文推測,照這樣牽扯下去,會不會最後藍白所有人都得為「狗咬人」負責,綠營側翼會不會中毒太深、走火入魔?原本應該是情節單純的狗咬人事件,因為該彼特犬飼主疑是駕駛租賃車,且近期已經兩度「開窗」讓車內的比特犬從車上跳下馬路咬停在旁邊的機車飼主,在網路上引發熱議。有網友猜測,「該飼主可能是有意訓練比特犬當保鏢」,還有網友爆料,一名徐姓市議員因為多次向北市動保處施壓,才會使比特犬咬人士事件重複發生,其他網友則跟進爆料指此事與蔣萬安、謝國X等藍營要角都有關係,隨後就又扯出該名飼主可能就是綠營側翼,讓外界看得眼花撩亂。被影射施壓的徐弘庭在臉書上感嘆,造謠一張嘴、澄清跑斷腿!他因此發佈懸賞文,懇請網友協助蒐證,因為亂栽贓人的網路瘋狗,與亂咬人的比特犬一樣恐怖可惡。徐弘庭說,只因自己與飼主的姓氏相同,因此24小時不到,他在各大討論區被影射甚至直接造謠栽贓與本比特犬案有關聯超過千筆,有些甚至是朋友數極少的疑似免洗帳號,在他已經聲明要求澄清之後,還繼續栽贓污衊。徐弘庭再度聲明,並不認識飼主,也從沒有接受過有關比特犬隻的陳情案件,也希望台北市動保處完整跟社會大眾交代兩次的比特犬傷人案件行政處理流程為何,以及是否有受到媒體報導指控的疑似關說,如果有請立即公布,如果沒有請再次澄清。
沒禮讓行人挨罰6千 駕駛喊冤「迴轉到一半綠燈」
一名駕駛小智(化名)去年1月間行經台北市金山南路2段一處路口,迴轉時遇到紅燈轉成綠燈,見行人開始通行,他選擇繼續完成迴轉,卻因未禮讓行人,遭警方開罰6000元。小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法院審理後認定他確實違規,裁定駁回,可上訴。根據判決書指出,小智去年1月間開車經過台北市金山南路2段一處路口,當時迴轉到一半紅綠燈轉為綠燈,路口已經有行人開始過馬路,但小智仍繼續迴轉,沒有停車禮讓,遭警方當場舉發,遭罰款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且必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小智不滿裁罰提出行政訴訟,他表示,當時他的車子已經在行人穿越道上,如果停下禮讓,會影響到後方的車輛行駛,而且他不想妨礙行人通行,不得已才繼續完成迴轉。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則認為,小智的行為是為了搶快闖紅燈迴轉,即便他強調並非故意違規,也難以認定沒有過失,因此警方依法開罰並無不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調閱採證光碟影片發現,小智車輛迴轉時,已經有2名行人走在行人穿越道上,車輛與行人距離不到3公尺,依法應停下禮讓行人優先通過,但小智還是選擇繼續迴轉。法官表示,此舉明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駕駛行經斑馬線時,應有「行人優先」的觀念,確保行人能安全穿越馬路,最終裁定駁回小智的訴訟,全案仍可上訴。
2車相撞「私下和解」卻變肇逃 男子慘遭起訴挨罰6000元
騎士阿民(化名)2023年在新北市騎車時與另一名騎士小志(化名)發生碰撞,雙方後續私下和解,不料事後阿民遭控肇事逃逸,被處以6000元罰鍰,同時吊銷駕照。阿民不滿挨罰,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近日判決,認為原裁罰有誤,裁定撤銷處分,可上訴。根據判決書指出,2023年3月,阿民在騎車行經新北市區時發生車禍,事後因「肇事致人受傷逃逸」遭處以罰鍰並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領。阿民不服裁罰,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阿民表示,事發當時雙方車速緩慢,事故後人車並未倒地,小志也未表明受傷,且因為剛好是交通尖峰時間,雙方將車移至路邊後和解,同意互不追究責任,阿民才會在未報警情況下離開。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表示,事發當下阿民未報警處理、未留聯絡方式,也未協助小志就醫,且小志右腳踝確有擦挫傷,客觀上的確符合肇逃要件。不過法院調閱監視器畫面後發現,事故起因是小志違規跨越分向限制線超車,阿民並無肇事責任,小志傷勢輕微且穿著長袖衣物,阿民可能未察覺對方受傷。法官指出,在刑事肇事逃逸罪嫌部分,阿民已獲不起訴處分,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依道交條例第62條第4項規定進行裁罰,屬適用錯誤,因此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台中女大生騎機車違規「2分鐘慘吞6罰單」 市議員轟惡意檢舉…警方發聲了
台中一名女大生在住家附近騎機車,因為未打方向燈,短短2分鐘被連續檢舉,警方開了6張罰單,每張1200元共罰7200元,家長一氣之下竟把機車砸毀,以免女兒又違規。對此市議員江和樹認為,違規不對,但非以檢舉之名行報復之時,根本是惡意檢舉,警方也做出回應了。女大生9月23日下午4時許,騎機車從大里區新仁路二段往內新橋方向行駛,因為沒打方向燈,2分鐘於不同路段被檢舉,且檢舉人特意分6天檢舉,讓警方無法辨識是同一路段2分鐘內發生的違規事件。江和樹說明,根據罰單上的檢舉時間,檢舉人的檢舉時間分別為9月25日、26日、27日、28日、29日,代表檢舉人非常專業,知道要在違規7日內向警方檢舉,並分散在不同天檢舉,以增加檢舉成功的機率,顯然不是要改正其行為,只是想報復。女大生情緒不穩定,父親不忍責罵,收到罰單後竟砸毀機車,以免再度騎車闖禍。江和樹表示,違規就是違規,他並不是替違規人說話,但一個沒有工作的大學生,面對7200元的罰款根本無力負擔,這樣的惡意檢舉讓民眾無法接受。江和樹痛批檢舉人根本是惡意檢舉。(圖/報系資料照)對此,霧峰警分局解釋,經查該車9月23日下午4時53分起至4時54分止,沿大里區新仁路二段往內新橋方向行駛,在日新路與新仁路二段口至好來五街與好來三街口之區間等6處,轉彎或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經警方審視檢舉影片後依法製單舉發。警方指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民眾依第一項規定檢舉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如民眾對於舉發單仍有疑義,可向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提出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行人未按號誌鈕!駕駛開過挨罰6000 因這「2原因」駁回告訴
新北市新店區7月間發生一起轎車未禮讓行人事件,1名女駕駛行經巷口時,由於行人未按下行人按壓鈕,她便駛過該處,恰巧被路旁員警撞見,但警方未在第一時間開單,未料她返家後卻收到1張6000元罰單,讓她氣得提出行政訴訟,事後經法官審理因她確實未禮讓行人,最終遭裁定駁回。判決書指出,女駕駛7月間開車行經新北市新店區某巷口,但未禮讓行人竟先行通過,結果被開罰6000元紅單、記違規點數3點及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她心生不滿因而提出行政訴訟,並指控該巷口設有穿越道路請先按鈕、再加上路面有黃色網狀線,她經過此處時已減速慢行,但行人未按下按鈕,她才推斷行人無過馬路意圖便開車駛過,此外若違規員警當場就可開罰。裁決處說明,員警對於目睹女駕駛未禮讓行人且僅距1個枕木寬一事,他考量到當時該處車流量大才未當場攔停開罰,隨後員警返回派出所時,在根據密錄器畫面進行比對,確認違規事實才舉發開單。法官表示,根據證物照片顯示,確實有「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行為,至於未當場開罰的部分,則因員警判斷客觀上有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的情形,才在事後於派出所舉發製單,此舉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程序上並無不妥,最終法官駁回女駕駛告訴,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