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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不副署、軍人加薪未編預算成質詢焦點 陳永興:違法失職可調查甚至彈劾
立法院今(11)日召開全院委員會,審查監察院委員被提名人,行政院不副署立法院三讀法案,以及《軍人待遇條例》公布後未編列相關加薪預算等爭議,也成為在野立委質詢焦點。監委被提名人陳永興表示,憲政爭議應由憲法法庭處理,但若行政院長確實涉及違法失職,監察院可以立案調查,甚至提出彈劾。國民黨立委林沛祥質詢時指出,監察院的重要職責之一就是監督政府,行政院長卓榮泰針對立法院三讀通過的部分法律採取不副署,引發憲政爭議,過去也曾有人向監察院陳情要求調查相關責任,但最後並未立案。陳永興回應,立法院與行政院如果對憲政問題存在不同看法,應由司法院大法官或憲法法庭作出裁決,監察院依照憲法並沒有解釋憲法的權限。不過,如果行政院長確實存在違法或失職情形,監察院當然可以立案調查,情節符合要件時也能提出彈劾。國民黨立委牛煦庭則以《軍人待遇條例》為例追問,該法經立法院三讀後,行政院已經副署,總統也依法公布,但行政院並未在11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編列軍人加薪相關經費,質疑法律既然已經生效,行政部門是否就有執行義務。陳永興起初表示,法律執行情況應由立法院進行監督,國會可以持續追蹤行政院是否落實。牛煦庭則指出,立法院已經進行監督,但行政院仍未編列相關預算,因此進一步追問監察院在此情況下應扮演何種角色。陳永興隨後表示,如果立法院針對相關問題向監察院提出案件,監察院可以進行調查。牛煦庭則質疑,相關檢舉過去已送交監察院,卻被以涉及憲政爭議、應循釋憲途徑處理為由未予調查,呼籲監察院應對類似爭議展現明確態度。陳永興再次說明,如果行政、立法兩院的歧見屬於憲政層次,最終仍應交由大法官或憲法法庭判斷,並非監察院可以決定。不過,若立法院認為行政機關涉及違法失職並將案件送至監察院,監察院可以調查、成案及立案,至於最後調查結果如何,仍須視個案而定。此外,面對民進黨立委李坤城質詢監察院改革問題,陳永興表示,目前朝野高度對立,要全面推動監察院改革相當困難,但現階段要直接廢除監察院也不切實際。他認為,朝野立委尤其在野黨應以超越黨派的角度審視監委人事案,不能認定所有被提名人都不適任,否則若一開始就決定全面封殺,也失去審查的意義。
陳昱瑄詐慈濟10.6億遭起訴重創律師形象 全律會說話了
彰化律師公會前理事長陳昱瑄涉嫌在疫情期間向慈濟基金會謊稱有管道購買BNT疫苗,藉此詐得10.6億元佣金,在8月6日遭起訴,對於屢次因為從事詐團軍師而受創的律師形象可說雪上加霜,全國律師聯合會對此予以最嚴厲譴責,對於陳昱瑄可能違反律師法的行為,全律會絕不護短。全律會發表四點聲明:一、律師的專業建立於社會信賴,任何利用律師身分遂行不法之行為,本會均予以最嚴厲之譴責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律師身分及其專業所獲得的社會信賴,不應用以為謀取不法利益之工具。任何人如利用律師身分、專業信賴,或藉由會務職務所累積之社會信用取信於人,進而遂行不法者,其所侵害者不僅是個案被害人之權益,更是對法律專業信賴之根本背棄,直接損及全體律師長期累積之公共信任。本會對於此類行為,予以最嚴厲之譴責。二、會務職務不是保護傘,本會處理相關事件之標準,不因身分而有不同本會對於律師涉及違法或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處理標準,不因其現任或曾任律師公會職務,亦不因其在律師界之資歷或聲望,而有任何差別待遇。會務職務不會是保護傘,律師自治更不等於律師相護,任何律師如有違反律師法或相關倫理規範之情事,均將依法處理,絕不護短。三、本案已進入刑事審判程序,本會將依《律師法》所定機制依法處理本案業經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並進入刑事審判程序,被告是否成立犯罪、具體涉案事實為何,仍應由法院依證據及法律審理認定。依《律師法》第7條、第74條及第76條規定,律師涉嫌特定重大犯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得依法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律師懲戒委員會並得於符合法定要件時,命其停止執行職務。本會將持續關注本案進展,並依《律師法》及相關規範所定之權責與程序辦理。四、勿枉勿縱,追究違法也要恪守正當法律程序法治國家不能容忍任何人假借律師身分或專業信賴從事不法;同樣地,法治國家也不能因為被告曾任律師公會理事長,或因案件受到高度社會矚目,就降低程序保障或預斷其有罪。無罪推定、被告防禦權及辯護權之充分保障,以及法院不受輿論影響、依證據及法律獨立審判,均為正當法律程序不可動搖的基本要求。追究違法責任與保障正當法律程序,從來不是互相排斥的選項,而是法治社會必須同時堅持的基本原則。律師自治不是護短,程序保障也不是縱放。本會亦籲請各界於報導及評論本案時,尊重無罪推定及司法審判程序,避免將檢察官之起訴逕視為有罪之認定。
老父出殯變爭產大戰!大女兒「堵門鎖靈堂」討千萬 法院判決出爐
中國大陸江蘇省昆山市一宗家庭財產糾紛近日引發關注。一名女子在父親出殯當天,因要求妹妹及外甥支付人民幣300萬元(約新台幣1300萬元)遭拒,竟將靈堂大門上鎖、搬長凳堵住門口,阻止親友及喪葬人員進出。在出殯時間壓力下,家人被迫簽署協議,同意出售房屋後分給她100萬元。事後外甥提告,法院認定協議涉及脅迫,判決撤銷相關約定。綜合陸媒報導,顧姓男子與妻子孫姓女子育有兩名女兒,長女依蘭(以下均為化名)長期在外生活;次女若蘭則婚後留在父母身邊,平時主要負責照料雙親。2019年,顧某與妻子將名下房產過戶給外孫壯壯。2025年1月顧某病逝,出殯當天清晨,依蘭突然將靈堂大門鎖上,並搬來長凳坐在門口阻擋進出,要求妹妹若蘭及外甥壯壯給予300萬元經濟補償。親友多次勸解後,她將要求降至100萬元,並提出將房子出售,以賣房所得支付。由於出殯時間逼近,若蘭、母親孫某及壯壯最終簽下協議,同意房屋依當時市場價格出售,賣房款中的100萬元支付給依蘭,依蘭則放棄父親遺產,雙方往後互不追究。喪事結束後,壯壯向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協議中關於賣房分款的條款。法院審理認為,依蘭利用父親出殯當天的特殊情境,以鎖門、堵門阻撓出殯作為要挾,使家人在極短時間內接受財產分配要求,客觀上形成心理強制,導致若蘭等人為避免喪事受阻而違背真實意願簽約,符合《民法典》關於「脅迫」的構成要件。法院同時指出,涉案房屋當時已登記在壯壯名下,依蘭無權直接處分他人財產;她主張自己對家庭財產有所貢獻,但未能提出有效證據證明,因此不予採納。最終,法院判決撤銷「出售房屋,並從賣房款中支付依蘭100萬元」的相關約定。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目前判決已正式生效。
想拿日本永住更難了!政府擬提高審查標準 要求收入達當地家庭平均
日本政府將收緊外國人取得永久居留資格的門檻。日本出入國在留管理廳4日宣布,最快將於今年10月修訂「永住許可」審查指引,新增收入、生活保障及國益等明確條件,未來申請日本永久居留將面臨更嚴格審查。《日本經濟新聞》報導,根據入管廳說明,現行永久居留審查標準主要包含3大要件,包括申請人品行良好、具備維持獨立生活的資產或技能,以及永久居留符合日本國家利益。不過,由於現行指引未詳細規範收入與生活能力標準,因此政府決定進一步明確化審查內容。新規定將要求申請永久居留者,原則上需持續維持高於日本家庭平均收入水準的年收入,以確保申請人具備穩定生活能力,避免未來因經濟困難而依賴日本社會福利制度。此外,對於退休後的生活保障,也將要求申請人具備相當於日本家庭平均以上水準的年金等收入預期。在「符合日本國家利益」方面,入管廳將首次明確寫入判定標準,要求「外國人的永久居留必須積極且具體地為日本帶來利益」。若申請人存在未繳納稅金、未支付社會保險費、違反法律,或對日本社會制度缺乏理解等情況,將在審查中原則列為負面評價因素。此外,日本政府也將調整部分永住申請的特例制度。目前,日本人或永久居民的配偶,可適用較寬鬆條件,只要婚姻持續3年以上,且在日本居留滿1年即可提出申請。未來相關期限將提高,婚姻期間須達5年以上,在日本居留期間也須滿3年。依照現行制度,外國人申請日本永久居留資格,原則上需在日本居住滿10年。此次改革也將同步檢討相關例外規定,以防止制度被濫用。日本政府表示,此次修訂目的是強化永久居留制度管理,確保取得資格的外國居民能穩定融入日本社會,同時符合日本整體利益。除了提高申請門檻外,入管廳也計畫自2027年4月起,新增「永住資格取消」相關指引,針對可能導致資格被撤銷的情況提出具體標準。其中,包括申請人「故意不繳納稅金或社會保險費」等行為,將明確列入審查範圍。
經濟部力挺台糖未通報中聯致癌油 高檢署主任:通報是法定義務
中聯致癌油風暴傳出台糖5月份就發現苯駢芘超標卻隱匿不報,主管機關經濟部連續發文澄清台糖並無通報義務,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對此發表文章,質疑經濟部是否真正理解我國食品安全法制?他引用中央及地方法規,強調通報並非行政機關的恩惠,而是法律明定的義務,更重要的是,法律規定的是「有危害之虞」,而不是「危害已經證實」,經濟部一句「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不能成為淡化法律責任的理由。台中地院8月1日裁定中聯廠長陳明榮收押禁見,裁定理由提及「本案至遲於今年5月間,台糖公司告知苯駢芘檢驗超標後,陳明榮就知悉此情」,因此外界砲轟台糖隱匿通報,經濟部從8月2日到3日多次發文力挺台糖,除了誇讚「台糖是用高標準自我檢驗的乖寶寶」,還強調「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台糖非食管法通報義務人」、「就像去菜市場買菜,不會通報整個菜市場的攤商誰有爛菜葉」。陳宏達3日在臉書發文,經濟部一句「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並不能取代對法定構成要件的法律分析,更不能成為淡化法律責任的理由,真正不能無限上綱的是行政機關對法律的解釋。陳宏達文章引用《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以及中央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都提到食品業者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立即採取停止販售、回收及通報主管機關等措施,由此可知,通報「有危害之虞」是法律明定的義務,這代表立法者採取的是食品安全管理最重要的預防原則,因為食品安全不同於一般行政管理,一旦等到危害完全確認,可能已有消費者受害,屆時再談責任,往往為時已晚。陳宏達表示,食品安全制度設計的目的,本來就是要求業者寧可及早通報,也不要延誤通報;主管機關的責任,則是在接獲通報後迅速查證、適時說明,而不是讓業者自行決定哪些事件值得通報、哪些事件可以不通報。陳宏達指出,真正的法律問題只有一個:台糖是在什麼時間點,已經知悉足以構成「有危害之虞」的資訊?法治國最大的危險,不是法律沒有規定,而是有法不依,或以行政解釋架空法律;法律之前,沒有任何機關可以重新定義法律,只有依法適用法律,才是真正的法治。對於經濟部多篇發文,陳宏達認為,當行政機關公開發言時,更應謹慎。因為人民期待看到的,不是政策上的權宜之詞,而是依法行政的態度。
議員參選人告發蔣萬安涉AI影音案 籲檢方釐清是否涉委託製作
國民黨前新媒體部主任韋淳祐涉嫌以人工智慧(AI)技術合成總統賴清德聲音製作政治影音,案件目前已進入司法偵辦程序。由於台北市長蔣萬安日前曾公開表示,自己曾請韋淳祐團隊協助製作宣傳影片,市議員參選人張銘祐與律師詹晉鑒今(3)日前往台北地檢署按鈴告發,盼檢方釐清蔣萬安是否涉及委託、參與或其他相關刑事責任。張銘祐表示,此次提出告發並非基於政治立場,而是希望透過司法程序釐清事實。他認為,若利用AI深度偽造技術冒用他人聲音製作、散布足以使一般人誤認為本人發言的影音內容,可能涉及人格權侵害、影響公共信賴,若公職人員涉入,更應接受司法檢驗。律師詹晉鑒指出,告發內容主要希望檢察官釐清四大方向,包括蔣萬安是否參與影片企劃、委託、製作或散布;公開所稱委託韋淳祐團隊製作宣傳影片,是否包含使用AI合成總統聲音的內容;影片腳本、配音、AI模型及發布流程是否另有其他共同行為人;以及是否涉及教唆、幫助或共同正犯等刑事責任。詹晉鑒表示,案件可能涉及《刑法》公然侮辱、誹謗、《個人資料保護法》及人格權相關規定,若檢方偵查後認定另涉偽造電磁紀錄或其他犯罪構成要件,也應依法偵辦。張銘祐強調,提出告發並非預設任何人有罪,而是希望藉由司法機關客觀調查,完整釐清事件經過及相關責任。本案源於韋淳祐推出《油不得你》政治諷刺影片,內容以AI技術模擬賴清德總統聲音,討論苯駢芘及中聯油脂食安事件。影片發布後引發外界質疑涉及Deepfake技術及政治攻擊,刑事局受理檢舉後已展開調查。韋淳祐則表示,影片重點在食安議題與科普內容,並非刻意以聲音作為訴求。
捷運上怒嗆賣家「會死很多人」害旅客奔逃 捷警社維法送辦
台北捷運2日晚間傳出有男子在捷運站上講電話時大吼「會死很多人」,引起民眾恐慌,紛紛往車廂外逃竄。對此,捷運警察隊獲報到場後,捷運公司第一時間解除男子載送契約,後續也將依社維法移送。據了解,翁姓男子2日搭乘台北捷運時,於捷運站和網路賣家講電話,惟其情緒相當激動,不斷對電話一段怒罵,揚言「我現在在捷運站上,會死很多人」,瞬間引起一旁民眾恐慌,紛紛從車廂內奔逃。捷運警察隊獲報後與轄區中山分局、站長及保全人員到場時,確認翁男有大聲吼叫情形,無傷害他人情事,捷運公司現場依捷運旅客運送契約相關規定,拒絕載送該名男子;另經聯繫相關單位,該男子尚未符強制就醫要件,為避免影響其他旅客乘車秩序與安全,後續由警力監控該男子於民權西路站出站,全案後續將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將翁男送辦。捷運警察隊呼籲,旅客搭乘捷運期間,如發現可疑人士或異常行為,可立即按壓車廂內緊急通話鈕,或就近向站務人員求助,亦可撥打110報案。警方接獲通報後將立即派員到場處理,全力維護旅客搭乘捷運之安全。
男子捷運上講電話突怒吼「會死很多人」 大批乘客衝下車急逃命
台北捷運2日晚間發生一起引發乘客恐慌的事件。一名身穿紫色上衣的男子搭乘列車期間,一邊講電話一邊情緒激動,不僅大聲咆哮,還說出「我現在在捷運上,會死很多人喔」等言論,讓同車乘客受到驚嚇,紛紛遠離男子並往車門方向移動。列車抵達中山站後,大批乘客立即下車,捷運警察與轄區警方獲報後趕往現場處理。事件發生於晚間7時許,男子自台北車站搭車前往中山站,在車廂內與他人通話時,情緒逐漸升高,期間不斷提高音量,還一度敲擊物品,並對著電話另一端大喊「你確定要這樣?」、「我現在在捷運上,會死很多人喔」,引起車廂內乘客高度警戒。不少目擊民眾表示,男子的言行令人聯想到公共安全事件,因此許多人選擇遠離,並靠近車門準備下車。列車停靠中山站後,大批乘客迅速離開車廂,現場一度出現推擠情形,也讓部分不知情旅客受到驚嚇。警方接獲通報後,立即由捷運警察隊會同中山分局、站長及捷運保全人員到場處理,並依《台北捷運旅客運送契約》相關規定,拒絕載送該名男子,以維護其他旅客乘車安全與秩序。警方調查指出,男子是在與他人討論網路購物及退貨問題時發生口角,因情緒失控才在車廂內大聲咆哮,雖然說出涉及多人安全的言論,但現場並未持有危險物品,也沒有攻擊他人或造成任何人員受傷。警方進一步表示,經聯繫相關單位評估後,男子目前尚未符合強制就醫要件。為避免持續影響旅客安全與乘車秩序,警方一路監控男子至民權西路站出站,後續也將調閱監視器畫面,釐清事件經過,如查有違法情形,將依法嚴辦。捷運警察隊也提醒,民眾搭乘捷運期間,如發現可疑人物或異常行為,可立即按壓車廂內緊急通話鈕,或向站務人員反映,也可直接撥打110報案。警方表示,接獲通報後將立即派員處理,持續維護旅客搭乘捷運的安全。
現行法令無法有效管制網路賭場 監委籲政府完善法制
監察院今(30)日表示,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已將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之行為,明文納入處罰。惟近年來網路賭場蓬勃發展,並透過各式管道大肆宣傳,部分甚至結合電信詐騙,造成民眾重大財產損失,一些民眾甚至傾家蕩產,嚴重危害社會安全。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日前通過林文程、賴振昌及張菊芳3位監察委員提出之調查報告,除函請數位發展部檢討改進外,調查意見亦送請行政院研處見復。調查報告指出,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下稱遊戲分級辦法)第6條第6款所定之「使用虛擬遊戲幣進行遊戲,且遊戲結果會直接影響虛擬遊戲幣增減之棋弈類、牌類及益智娛樂類遊戲軟體」與網路賭博之核心要素具有高度相似性,因此,由數發部主管的線上遊戲軟體與網路賭博之間,實僅一線之隔。加以數發部對於遊戲軟體之行政管制鬆散,由於遊戲非特許產業,線上遊戲非採事前審查後上市之機制,爰遊戲不會預先通過審查後上市。現行遊戲分級辦法所採之分級管理制度,係要求發行或代理遊戲軟體之人應於遊戲軟體上市前,自主依該辦法標示分級資訊。調查報告續指,而實際上使用該等遊戲軟體之用戶端,是否確實具備各該遊戲軟體級別所對應之年齡要件,由於實務上基於「個資最小化原則」與保護消費者隱私考量,遊戲軟體之會員註冊並未採行實名認證制,爰尚無從確實進行檢核把關。調查報告表示,至於業者若未正確標示遊戲級別,或未依該辦法規定標示相關警語,雖有罰則規範,數發部卻均以成立自律委員會抽查、輔導改正之方式處理,未動用罰則。倘線上遊戲涉及賭博行為,現行法制面迄未明定主管機關之行政管制或裁罰措施,致數發部將查禁網路賭博之責任全面推向警察機關,核有法制欠備情形,顯不利遏止遊戲軟體變相成為網路賭博平臺之歪風,允應積極研謀改善。調查報告並指出,政府近年來於政策上支持遊戲產業持續發展,於相關產業鏈中也附帶造就一批從事以遊戲幣與法定貨幣間兌換為業之遊戲幣業者(俗稱幣商),網路博弈業者或成立幣商或結合幣商以規避從事賭博之事實,惟既有法令對於此等業者之規範付之闕如,長久以來甚至連主管機關都沒有。然而,此一未納管現象不僅形成遊戲軟體業者得藉以規避賭博刑責之法外空間,更已成為不肖之徒從事洗錢之管道行政院允應通盤研議並儘速擇定妥適之主管機關。林文程、賴振昌及張菊芳3位監委調查亦發現,針對目前充斥於電視、各大網路平臺或社群媒體之博弈類線上遊戲廣告,相關權責機關畫地自限或互相推諉,致許多網路賭博業者可堂而皇之公然於電視或網路媒體大肆宣傳,不僅使未成年人暴露於輕易即可接觸賭博平臺之網路環境,亦有誤導社會大眾錯認透過該類線上遊戲進行賭博屬合法範疇之虞,亟待政府跨部會協調與規劃,針對該等廣告施以必要且合理之規範。此外,調查報告也提及,我國目前尚乏針對特定賭博網站之及時阻斷機制,是否有必要參採他國之類似運作機制,以有效降低非法賭博網站之危害性,誠值行政院所屬相關各部會共同審慎研析,辨明利弊。
政院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草案 落實財產權保障、完善遺產稅制
為落實財產權保障、完善遺產稅法制,行政院會今(30)日通過財政部擬具之《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本次修法主要係為符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落實財產權保障,明定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若無繼承人,則為遺產管理人,並以被繼承人之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也反映配偶共同家計所生貢獻,完善遺產稅法制。卓榮泰指出,本次修正有三項重點:第一,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即擬制遺產,按其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遺產稅額,並以該擬制遺產之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第二,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配偶受贈擬制遺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計算。第三,修正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範圍及刪除分期繳納之金額限制,有利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款。行政院表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卓榮泰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爭取支持,儘速完成修法程序。本案修正要點如次:(一)修正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範圍,刪除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定明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依序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並以被繼承人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6條)(二)增訂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以及納稅義務人應實際給付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前述配偶受贈財產不得作為納稅義務人履行該給付義務之財產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7條之1)(三)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文書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案件之遺產稅申報期間及核課期間起算日規定。(修正條文第23條)(四)修正申請分期繳納與實物抵繳之要件及分期繳納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並增訂依本法核准延(分)期繳納、逾期未繳一次發單之徵收期間重新起算及繼承人得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存款繳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0條)(五)刪除滯納金加徵方式及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清者移送強制執行規定,回歸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51條)
檳榔攤助攻!85度C騎樓擺桌椅被告 檢翻28年舊判決認證非竊佔
連鎖餐飲品牌「85度C」光復北店,因使用騎樓擺桌椅並於公寓外牆裝設冷氣室外機,引發樓上住戶不滿,告房東和加盟主涉犯竊佔罪,台北地檢署承辦檢察官為釐清提告是否逾期,可說「上窮碧落下黃泉」,向地政所與房仲業者詢問有無2006年起租店面時照片,最後是憑著加盟業者保留至今的租約,確認本案仍在20年追訴期才能實質審查;檢方找出司法院39年前的研究意見與高等法院28年前一份判決,認定外牆並非房屋主結構,使用外牆不符合竊佔罪的定義,至於騎樓桌椅則可隨時搬走,也不構成竊佔,因此偵結不起訴。家住85度C光復北店樓上的周姓婦人,對於一樓店面租給誰沒意見,但無法接受店家沒得到她同意就在騎樓擺餐桌椅,因為她是土地共有者之一;周姓婦人也不滿公寓外牆裝了3台冷氣機、鐵架與遮雨棚,認為85度C的分店負責人和房東共同竊佔土地及外牆的所有權。85度C同棟鄰居不滿外牆加裝冷氣、告加盟主和房東竊佔罪。(圖/翻攝Google Maps)邱姓房東並未到庭接受北檢偵訊,僅透過律師表達不認罪,他在2005年買下店面後,只招租「建物一樓」沒出租騎樓和外牆。鄭姓加盟主供稱,從2006年8月1日開始承租店面,當時只加裝冷氣,其餘設施原本就在,他也否認竊佔。《刑法》追訴時效曾在2005年修法,從輕罪到重罪全面延長追訴時間,竊佔最重可判刑5年,屬於「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追訴期從10年拉長為20年,新法生效日剛好在2006年7月1日,如果本案有證據可證明外牆最後加裝時間早於2006年7月1日,應適用舊法的10年追訴期,可直接以告訴逾期為由結案。北檢發函給台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永慶房屋仲介公司,想調閱當時店面使用照片,但都因為年代久遠已超過法定保存期限無法提供,既然難以查明外牆設備設置時間,檢察官唯一能認定的事證,就是當年合約的起租日確實寫著2006年8月1日,所以視為最後進行外牆加裝的日期。檢方確認本案追訴期滿是今年8月1日之後,展開「考古」工作,1987年司法院曾對於公寓一樓招牌掛在二樓外牆是否犯竊佔罪的兩派學說進行核示,最終採取「僅屬民事上之侵權行為,不能以刑法上之竊佔罪論擬」,因此檢方認定外牆只是房屋結構體的一部分,並非主體,85度C店面使用外牆沒有侵害樓上住戶的「房屋支配權」。1998年高等法院審理台北市一名攤販,他在路邊擺攤賣檳榔被起訴竊佔罪,但因為檳榔攤位下有車輪可移動而獲判無罪,法官指出,竊佔必須「建立新的占有支配關係」,是持續使用而且獨佔的狀態;85度C竊佔案的承辦檢察官引用高院這件判決,騎樓桌椅實際上可以想收就收,不具有「排他性」也能隨時結束繼續占有,不符竊占的構成要件,因此不起訴加盟主與房東。這是北檢第三度不起訴,前兩次都被高檢署發回重查。承辦檢察官透露,刑事不起訴,並不代表房東和加盟業者完全站得住腳,提告的住戶可另循民事求償途徑,請求以租金行情給付不當得利。
頂大論文出包1/獨家採訪吹哨者 陽明交大肥胖研究核心數據疑有重大不一致
網路上熱議「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在國外期刊發表的論文涉及研究誠信」,CTWANT獨家採訪到吹哨者,對方指出已正式向校方、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檢舉,請求啟動調查論文疑似數據造假、公開資料不符,分析無法重現,以及部分內容疑與既有研究高度重疊,涉案層級為學校醫學院副院長、專任助理教授。CTWANT獨家取得吹哨者於今(2026)年6月28日電郵給相關單位的檢舉信,對象即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專任助理教授吳莉玲、醫學院副院長阮琪昌,於本年2月發表在美國國際期刊《Scientific Reports》的一篇研究論文《FK506-binding protein-5 in high-fat diet-induced metabolic dysfunction-associated steatotic liver disease》,內容主要以高脂飲食動物模式探討FKBP5與代謝功能障礙相關脂肪性肝病(MASLD)、腸道菌相及免疫反應之間的關係。。陽明交通大學這篇在美國科學報導發表的論文,遭人檢舉涉及研究誠信原則。(圖/翻攝自Scientific Reports官網)吹哨者指出,本來是上網透過AI工具輔助搜尋近年肥胖與腸道菌相研究,為相關產品研究蒐集資料,檢視近三年20多篇國內外論文,以美國、日本研究團隊發表的居多,注意到陽明交大團隊的這篇研究,進而下載公開資料、逐項核對論文圖表,並嘗試重現分析流程。「我們先把論文揭露的原始資料與圖表逐項比對,再以程式重跑分析;但部分結果與論文內容不一致,也無法依現有公開資料重現文中呈現的結果。」吹哨者表示。吹哨者進一步表示,「依其目前比對結果,疑點不只涉及文字相似或方法引用是否完整,而是延伸至核心數據與結果層級;部分內容疑似可在至少兩篇既有論文中找到高度相似的對應。」「如果進一步查證屬實,可能涉及資料來源不明、結果不可重現,甚至研究資料涉嫌造假等重大研究誠信問題;但最終仍應以原始資料與正式調查結果為準。」吹哨者說。根據吹哨者提供比對的資料,其中一項爭議涉及該論文的腸道菌相定序分析內容。對方稱,部分敘述及多組關鍵數值,與Guirro等人2019年發表於《PLOS ONE》的研究《Effects from diet-induced gut microbiota dysbiosis and obesity can be ameliorated by fecal microbiota transplantation: A multiomics approach》高度相似。吹哨者認為,兩篇研究的動物模型、實驗設計與資料來源不同;若多組大型定序數據完全一致,就不能只視為一般文字相似,仍應回到原始資料與分析紀錄核實。要求應儘快釐清事實,因此強烈請求校方與國科會,依研究誠信程序正式立案調查,並要求作者或所屬單位,應儘速提供原始fastq檔、BioSample對照表、NGS委託檢測紀錄、廠商報告、實驗室筆電notebook、資料分析腳本、投稿版本紀錄、revision response、原始圖檔與通訊紀錄,以避免後續資料遺失或無法追溯。CTWANT記者詢問吹哨者,目前是否有收到校方的回應,對方說,「陽明交大有來信索取上述我所稱的涉及不一致的分析結果,已經提供給學校了,目前就未有進一步的消息了。」CTWANT去電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了解此案,校方回應表示,學校的學術倫理與研究誠信辦公室於6月28日收到此檢舉案,連繫對方於7月中補充資料之後,委員會於7月22日開會,就形式要件審查,認為收到的資料明確,因此決定正式受理成案展開調查,依規定120天完成調查報告,預計10月、11月可出爐,若在調查上有需要可展延。記者同時也發電郵至陽明交大醫學院副院長阮琪昌、專任助理教授吳莉玲採訪,並請校方聯繫阮、吳兩人。學校指出,當事人不便受訪。案件後續會依本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客觀公正處理之。
頂大論文出包2/不只一篇?吹哨者僅用AI比對 陽明交大研究誠信遭疑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醫學院副院長阮琪昌署名通訊作者的一篇肥胖與脂肪肝研究論文,主要為該校專任助理教授吳莉玲的發表,遭到檢舉涉及研究誠信疑慮,校方已展開調查中,根據CTWANT獨家採訪到吹哨者,「透過AI去比對,發現還不只這一篇,資料都提供給校方去了解。」阮琪昌在新陳代謝研究領域相當知名,此案已在學術、生醫圈傳得沸沸揚揚。CTWANT調查,根據論文公開的作者貢獻聲明,吳莉玲負責研究構想、實驗設計、資料分析及論文撰寫;阮琪昌參與論文修訂並擔任為通訊作者,通常負責處理投稿、回覆審查意見及在發表後回應讀者的詢問。「如果檢舉人用AI即可去勾稽到多年前他國他校發表的論文數據,這就顯得有些嚴重了。」相關學術圈人士指出。業界分析,AI比對可協助找出高度相似文字、異常數值與潛在資料關聯;是否構成研究不當行為,仍須透過原始資料、實驗紀錄與完整分析流程確認。吹哨者告訴CTWANT記者說,該論文作者隸屬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等單位,且論文列有多項政府補助計畫,依目前公開資料核對結果,本案疑點已非單純文字相似或方法段引用不當,而是涉及論文結果層級之核心數據的重大不一致,並且多處內容疑似分別對應至少兩篇外部論文。「由於本案不僅涉及單篇期刊論文之正確性,也涉及公帑補助研究成果之真實性與可重現性,已將相關資料提交美國《科學報導》《Scientific Reports》與Springer Nature。」吹哨者說。CTWANT取得吹哨者在2026年6月透過電郵,向陽明交大、國科會提出的檢舉信。(圖/讀者提供)吹哨者說,「在2026年論文中,有關腸道菌相定序分析的內容,與Guirro等人2019年發表於《PLOS ONE》的研究高度相似;不只文字接近,連三組關鍵數值也完全相同。」「由於不同研究極少出現多組大型實驗數據完全一致,相關單位應進一步查核原始資料,以釐清是否涉及不當引用、抄襲或資料挪用等。」吹哨者說。吹哨者並將其他涉及科技部、國科會等研究補助等10個由陽明交大專任助理教授吳莉玲列為計畫主持人、共同計畫主持人的案件,研究主題包括腸道菌、肝臟疾病、B型肝炎病毒、急慢性腎損傷、腸漏、膽汁酸、免疫代謝、人體微菌研究、肝細胞癌等,資料也提供給相關單位進一步了解。業界認為,上述計畫是否存在研究誠信問題,仍須由主管機關依個案證據調查認定。CTWANT去電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了解此案,校方回應表示,學校的學術倫理與研究誠信辦公室於6月28日收到此檢舉案,連繫對方於7月中補充資料之後,委員會於7月22日開會,就形式要件審查,認為收到的資料明確,因此決定正式受理成案展開調查,依規定120天完成調查報告,預計10月、11月可出爐,若在調查上有需要可展延。記者同時也發電郵至陽明交大醫學院副院長阮琪昌、專任助理教授吳莉玲採訪,並請校方聯繫阮、吳兩人。學校指出,當事人不便受訪。案件後續會依本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客觀公正處理之。
療程好害羞2/抓筋能壯陽?醫:正常愛愛就好 律師曝觸法關鍵
抓龍筋、鳳筋這種標榜助男性壯陽,幫女調解內分泌,養顏美容的泰國民俗療法,是否真有療效?泌尿科醫師蘇信豪說,抓龍筋的好處,打手槍就可以達到,不需花冤枉錢;至於其行為是否觸法?律師李學鏞指出,類似行為遊走法律邊緣的療程,即便客觀上有類似性交或猥褻的推拿行為,也因缺乏主觀犯意而很難定罪。泌尿科醫師蘇信豪指出,抓龍筋是推拿按摩的一種,增加循環,一般夫妻情侶做愛,也有同樣的效果。事實上,根據患者體驗,抓龍筋會爽,但更多是痛!因為揉捏睪丸、按壓會陰,有受傷的風險;蘇信豪透露,有患者抓龍筋後發現「血精」找他治療,診察結果是抓到發炎、血管破裂,換句話說,抓龍筋不是沒有風險。抓龍筋是否有助男性重振雄風?蘇信豪說,適度按摩、刺激下體,當然有好處,但強化性功能,需要的是「順暢的血流」,而不是「外力的暴力推拿」;他建議中年男女持續「凱格爾運動」,因為練好骨盆底肌,效果比花錢找人抓龍鳳筋還要好!至於侵入陰道、揉捏陰唇、陰核的「抓鳳筋」,蘇信豪說,這種按摩行為跟男性抓龍筋一樣,會痛、也會爽,對女性情慾探索有幫助,但他擔心衛生問題,畢竟熱石是否重複使用?按摩師侵入陰道前有沒有做好消毒?這些都值得顧慮。蘇信豪指出,若要說抓龍筋、鳳筋都沒有好處,那也太武斷,畢竟有人做了神清氣爽,但這些效果,都是自慰與做愛就可以達成。更重要的是,這種泰國民俗療法不能宣傳療效,說穿了,其行為就是「比較危險的按摩」。李學鏞律師指出,即使觸碰私處,但若無主觀犯意,仍然難以定罪。(攝影/林慶祥)根據體驗者的說法,抓龍筋、鳳筋都會觸碰到下體,女性抓鳳筋更是侵入陰道,如此,是否觸法?律師李學鏞表示,刑法上的犯罪,成立要件都區分有客觀跟主觀,必須符合「主客觀一致」,才能算是犯罪的行為。李學鏞進一步說明,以妨害性主罪為例:倘若推拿師在推拿時,並未違反被推拿人的意願,即便客觀上有狀似猥褻,甚至性交(如以手觸摸性器官)的行為,但因主觀上並非基於侵害他人的性自主權,實在很難成立「妨害性自主罪」。至於妨害風化等罪,若推拿師主觀上非基於滿足客人性慾,即便客觀上有類似性交或猥褻的推拿行為,實務上最後也會因為「主客觀不一致」,而很難判定有罪。法律上難以界定,警方也只能「視個案處理」。台中市警局行政科科長張添勝指出,近年坊間流行之「抓龍筋」與「抓鳳筋」服務,警方秉持「依法查緝、個案事實認定、杜絕不法色情」原則辦理。警方曾在蘆洲破獲以「抓龍筋」為幌子,實際從事半套賣淫的養生館。(圖/報系資料照)在執法實務上,是否構成犯罪,仍須視其有無「實質對價」之猥褻或性交行為而定;張添勝強調,警方絕不容許業者以此名義行色情按摩之實,凡接獲檢舉或發現有半套、全套性交易等違法情事,必依法蒐證、臨檢並嚴正取締,持續密切監控相關場所,以維社會善良風俗。一名不願具名的偵查隊長透露,真正堪慮的是打著「抓龍筋」保健之名,其實是半套性服務,這種情形,實務上的作法是看有沒有加錢、幫忙打手槍,有、就是性交易;至於抓鳳筋就比較麻煩,「女女蕾絲邊」性交易也是犯法,但警方根本無法認定是民俗療法還是女客花錢滿足自己的性需求。
學生妹認識牙醫3天閃婚 10天後鬧翻「說好月給30萬生活費」遭打臉
桃園1名女學生透過交友軟體結識牙醫師,2人認識僅3天便火速登記結婚,不料婚後不到10天就鬧翻。女方指控丈夫婚前承諾每月提供30萬元生活費,卻未依約給付,因此向法院聲請要求支付婚後4個月共120萬元扶養費。桃園地院審理後認定,雙方所謂的生活費承諾附帶工作條件,且女方名下有多筆財產,並不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法律要件,最終裁定駁回聲請。判決指出,2人於民國114年8月透過交友軟體認識,短短3天後便完成結婚登記。女方主張,丈夫婚前曾答應每月給付30萬元扶養費,婚後卻僅支付20萬元,之後拒絕繼續給付。她表示,自己目前沒有固定收入,加上父親過世、母親需要照顧,生活陷入困難,因此要求男方補足婚後4個月的扶養費,共計120萬元。對此,牙醫師提出反駁,表示2人婚後實際共同生活時間不到10天,便因個性及相處問題爆發激烈爭執,目前也已進入離婚程序。他指出,女方所稱的「每月30萬元生活費」並非無條件提供,而是建立在妻子需至其牙醫診所工作的前提下,雙方並未達成單純提供固定生活費的協議。法院調閱雙方LINE對話及錄音資料,發現女方曾就房屋、聘金100萬元以及每月30萬元生活費等事項提出疑問;男方則回應,「你知道那些條件都建立在要到我診所工作,對不對?」並表示相關安排並非單純金錢給付。桃園地院認為,從雙方對話內容可判斷,牙醫確曾提及提供金錢支持,但前提是女方需至診所提供勞務。由於女方未履行相關條件,因此不能認定雙方存在「無條件每月給付30萬元」的約定。此外,法院調查發現,女學生名下共有11筆財產,總額約72萬4275元,尚不足以認定其已達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程度。綜合考量後,法院認定女方請求120萬元扶養費缺乏依據,裁定駁回聲請。全案仍可依法提出抗告。
員工曬千萬年終獎截圖 騰訊怒開除列黑名單「永不錄用」!律師說話了
陸網近日流傳一則疑似騰訊內部通報,指微信事業群某專案負責人葉姓員工,因在任職期間私自向外部人員洩露公司敏感資訊,違反公司資訊安全規定,遭到解僱並列入公司黑名單,未來「永不錄用」。消息曝光後迅速登上微博熱搜,引發外界熱議。對此,騰訊相關人士證實事件屬實,但未進一步說明細節。《紅星新聞》報導,事件起因於一張在網路上廣泛流傳的年終獎勵截圖。畫面顯示,葉姓員工年度激勵總額約人民幣317萬元(約新台幣1514萬元),其中現金獎金約82萬元(約新台幣392萬元),股票激勵約235萬元(約新台幣1122萬元)。隨後又有疑似騰訊內部郵件曝光。內容指出,葉姓員工任職期間將公司敏感資訊傳送給外部人士,導致相關內容流傳至外部平台,不僅造成資訊外洩,也對公司內外形象帶來嚴重負面影響。根據網路流傳的內部通報,葉姓員工已違反公司「高壓線」管理規範中「資訊安全違規及洩露機密」條款,內容包括洩露或打探薪資資訊,以及因故意或不當操作導致公司內部敏感資訊外流等情形,因此遭到解僱並列入黑名單,永久不得再受聘於騰訊。此外,公司也將依《管理幹部違紀處罰辦法》另行追究相關責任。針對外界好奇員工薪資資訊是否屬於法律上的商業秘密?長期研究勞動法的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輝指出,商業秘密須同時具備秘密性、商業價值及已採取保密措施等三項要件,薪酬資訊是否屬於商業秘密,司法實務並無統一認定,法院通常會依個案情況判斷。王輝表示,若員工僅向家人、配偶或少數親友分享個人薪資,通常屬於私人交流範疇,未必構成洩密,若企業因此直接解僱員工,恐有處分過重之虞。不過,若員工具有主觀惡意,將薪酬或其他敏感資訊提供給競爭對手,或透過網路向社會公開散布,導致企業利益受損,則可能被認定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用人單位依法解僱也較可能獲得司法支持。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則持不同看法。他認為,員工個人薪資本身通常不具商業價值,難以直接認定為商業秘密,但企業可透過勞動契約或內部管理制度要求員工不得對外洩露薪酬資訊。依規定,若勞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雇主得依法解除勞動契約;至於列入企業「永不錄用」黑名單,屬於企業用工自主權的一部分,只要未涉及就業歧視等違法情形,一般不會被認定違法。
台中女遛狗走斑馬線遭撞亡!母慟「女兒隨媽祖修行去了」 駕駛過失致死判9月
台中市西屯區2025年6月11日上午7時許,25歲馮姓女子牽著愛犬行經中央公園附近行人穿越道時,剛下大夜班的吳姓女子駕車沿大鵬路左轉凱旋路,未依規定暫停禮讓行人,以時速10至17公里直接撞上馮女,馮女當場重摔倒地不起,送醫搶救15天後仍回天乏術。馮母悲痛發文表示,「女兒撐了15天已隨媽祖修行去了」。案經台中地院審理,法官依據鑑定報告及監視器畫面認定,吳女左轉時未停讓行人優先通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加重其刑;另考量吳女留在現場協助救護,並坦承犯行,符合自首要件,依法減刑,最終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全案仍可上訴。民事求償部分,吳女除已透過強制險給付逾200萬元外,另表示願賠償520萬元至530萬元;但馮女家屬求償1340萬元,雙方金額差距逾800萬元,調解未成立,後續將由民事庭繼續審理。
獨/推走椅子害圖書館女館員「坐空」慘摔! 她收闖禍同事45萬仍拒給緩刑
新北市立圖書館板橋四維分館一名女館員,因為女同事在她站起時推走椅子而「坐空」摔傷,她認為同事是故意的,決定一路告到底,一審法官相信女同事只是不小心,以過失傷害罪拘役45天,受傷女館員請檢方上訴,希望二審法官改以普通傷害罪判刑。高院審理期間得知,受傷館員另提民事訴訟,已與同事達成45萬元和解也收了錢,但她仍堅持不給同事緩刑。法官指出,被告是否緩刑不應只考量被害人是否同意,否則形同「刑罰私事化」,將國家刑罰權交到私人手上;對於女館員又收和解金又要讓同事留下前科,合議庭研判這只為了「滿足一時的懲罰慾望」無益於社會,也有礙被告重新站起,因此二審判決除了維持原審的過失傷害罪及刑度,還宣告緩刑2年。普通傷害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傷害罪最重僅1年。本案發生在2024年11月5日上午8點多,洪姓女館員站起來整理前面的櫃臺物品時,跟她一起值班的蕭姓女同事從櫃臺內側走出去,把書本放上書車。洪姓女館員整理完畢要坐下,滑輪椅卻已不在原位,她一屁股直接坐到地上,頭再撞到書車,送醫驗出腦震盪和脊椎底部骨折。洪姓女館員控訴蕭姓女同事明知她站起來工作,經過她身旁時推開滑輪椅卻不推回去也沒提醒她,顯然是等著看她會不會沒注意就坐空跌倒,事後她向新北市警局海山分局報案,新北地檢署「如她所願」起訴普通傷害罪。蕭姓女同事承認推開滑輪椅但沒有傷害的意圖,強調她不是故意的;新北地院勘驗監視畫面,蕭姓女同事左手拿一本書,要從洪姓女館員座位後方通過時,剛好她起身,蕭姓女同事以右手順勢將滑輪椅往前推開,並非無緣無故去動別人椅子,而且在意外發生後,蕭姓女同事立刻上前扶著洪姓女館員關心傷勢,法官認定,如果被告故意製造坐空的風險,她對被害人不會是這種反應。一審法官衡量被告雖認罪但沒有賠錢,以過失傷害量處拘役45日,可易科罰金4萬5千元;檢察官上訴的主張之一,就是被告未賠償也沒取得被害人諒解,另一個理由仍是主攻被告明知推開滑輪椅沒歸位可能讓人受傷,她卻存著看好戲的心態。蕭姓女同事刑事一審判決後,在民事賠償案一審期間達成45萬和解並給付完畢,所以她向高院請求給予緩刑。二審合議庭也看了監視畫面,認為被告推開被害人的椅子只是為了清出通道,不一定會想到被害人馬上就坐下,可能以為被害人還會多站一點時間,或者坐下時先往後看,不論是哪種心態,頂多觸犯過失傷害罪,原審的罪名與刑度都合理。高院判決書特別解釋宣告緩刑的考量:緩刑制度可避免因刑期太短而無法使被告改過向善,設立目是「特別預防」,若是將被害人的同意提升為法定絕對要件,等同將國家刑罰權的裁量交由私人決定,不僅違背罪刑法定與責任原則,也可能導致經濟弱勢的被告因無力賠償而喪失受緩刑宣告的機會,衍生階級不公。合議庭指出,如果法院「預測」被告不會再犯,本來就可以宣告緩刑,不應以被告是否已達成和解或被害人同意緩刑作為唯一的決定因素。二審法官對於本案45萬元和解金的解讀,這是一位月薪3萬多元圖書館員超過一年的年收入,代表已有盡力修補損害;告訴人在民事案件同意和解也收下賠償金,卻在刑事案件堅決反對讓被告緩刑,法官說雖然不去猜測這是什麼心態,但可研判為告訴人的情緒尚未平復,或者希望被告得到報應,但不給緩刑除了滿足告訴人一時的懲罰慾望之外,對於社會防衛或被告更生並無實質幫助,甚至可能因執行刑罰而影響被告的工作與家庭,因此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本案已判決確定,不得上訴。
辦桌遭欠12萬元尾款!總舖師PO婚宴照討債「遭新娘提告」 判決結果出爐
台南1名辦桌總舖師9年前承辦1場婚宴,卻因新娘父親開出的支票跳票,至今仍有12萬5000元尾款未能收回。多年來聯繫無果後,總舖師因臉書跳出當年婚宴回顧,想起這筆拖欠多年的款項,一時感觸,在地方臉書社團「台南大小事」發文抱怨「連結婚辦理喜宴錢也不付款」,並附上當年婚宴現場照片,希望欠款方能出面說明。沒想到貼文曝光後,新娘認為個人名譽受到嚴重損害,反控總舖師涉嫌加重誹謗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台南地方法院近日審理後認定,總舖師發文內容有所依據,並非惡意攻擊,而是為維護自身合法債權,因此判決無罪。綜合《ETtoday新聞雲》、《中時新聞網》報導,根據判決內容,這起「婚宴欠款案」發生於2016年10月間,當時一對新人舉辦婚宴,委由辦桌業者負責宴席料理與相關事宜。婚宴順利結束後,新娘父親開立公司支票支付宴席費用,然而之後公司經營不善倒閉,支票遭銀行退票。扣除先前支付的5000元後,仍有12萬5000元尾款未清償。辦桌業者表示,當時婚宴結束後,新娘父親雖開立13萬元支票,但支票跳票後僅支付5000元便失去聯繫,導致剩餘款項拖欠多年。業者長期無法追回欠款,直到9年後的2025年10月間,臉書跳出當年婚宴的歷史回顧,讓他想起當年辛苦籌辦宴席卻未收到尾款的經歷,一時情緒湧上心頭,便在公開社團「台南大小事」發文。業者當時在貼文中寫下:「台南區,誇張了,竟然連結婚辦理喜宴錢也不付款,雖然事情已9年的回顧,看到難免情緒上有些憤慨,主家真能看到這篇發文,希望能出來說清楚講明白……」並附上數張當年婚宴現場照片。貼文公開後,新娘表示受到親友議論,認為自己的社會評價遭受影響,因此報警提告。她指出,當年婚宴相關事宜是由父親及大伯與辦桌業者接洽,支付的是公司支票,並非故意惡意跳票。新娘說,當時支票一開始確實有兌現,後來因公司倒閉才發生跳票,業者甚至將支票遺失,之後才要求簽立本票。面對提告,辦桌業者則喊冤表示,當年照片是自己承辦婚宴時所拍攝,並非非法取得。他強調,自己只是因為欠款多年、始終無法聯繫到對方,才希望透過公開發文讓債務人出面處理,並沒有誹謗或侵犯個資的意圖。在雙方協調過程中,新娘父親最後出面與業者協商,並簽下25張本票,每張5000元,以每月分期方式償還欠款。台南地院審理後認為,新娘父親確實存在積欠12萬5000元婚宴尾款的事實,且長達9年期間未主動清償。而業者在社群平台發表「辦喜宴不付款」等內容,屬於對實際發生事件的描述,並非憑空捏造,也沒有使用侮辱性言詞或惡意謾罵。法院認為,業者發文目的主要是希望債務人出面處理欠款,屬於為維護自身合法債權所作出的善意言論,並非明知內容不實仍散布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資訊,因此不符合加重誹謗罪的構成要件。至於新娘指控違反個資法部分,法院認為,業者公開婚宴照片的目的,是為了說明當年承辦宴席及欠款經過,揭露資訊有限,且並無證據證明其主觀上具有損害新娘或圖謀不法利益的意圖。法官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刑事證據法則,認定業者罪嫌不足,日前判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判決結果也讓這起因婚宴欠款延宕9年的糾紛,暫時告一段落。
監院認定鄭南榕案屬威權時期國家不法 函請政院檢討、侯友宜未到院說明
監察院今(20)日公布鄭南榕案調查報告,認定鄭南榕1989年拒絕遭警方逮捕而自焚身亡,當時公權力行使目的在於鞏固威權統治,執行方式違反比例原則,屬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不法行為,已函請行政院督促相關機關研議檢討。報告並指出,調查期間曾約詢前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薛松雨及時任台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刑事組長侯友宜,但兩人均未到院說明。監察院表示,本案由監察委員高涌誠、林郁容提出調查報告,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已於7月15日決議函請行政院督促所屬檢討。調查期間共調閱442宗、逾10萬頁檔案,並向司法院、法院、檢察署、警政署等機關調取資料,同時訪查相關人士及諮詢學者、律師與證人,以釐清案件經過。調查指出,鄭南榕1986年因涉嫌違反《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遭以「抗傳」、「逃亡」為由拘提,並羈押237天,最終判刑8個月。監委認為,相關偵辦與審判過程,屬威權時期以司法手段進行政治打壓,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應依法重新調查並平復司法不法。報告也質疑,當年法院送達及拘提程序存在重大疑點。監委指出,當時法院明知鄭南榕長期在《自由時代周刊》雜誌社所在地活動,卻僅向錦州街住址送達文書,之後再以「抗傳」、「逃亡」簽發拘票,最終警方卻在民權東路順利拘提本人,相關程序前後矛盾;此外,拘提未果報告內容也遭當時執行法警否認撰寫,監委認為相關文書「疑有偽造之嫌」。針對1989年警方攻堅《自由時代周刊》事件,監委表示,警方早已掌握鄭南榕揚言「只能抓到我的屍體」、並備妥汽油等資訊,執行前也規劃多套拘提方案,甚至預先通知消防單位待命,顯示執行機關已預見可能引發重大危險,卻仍採取攻堅拘提方式,最終導致鄭南榕自焚身亡,相關公權力行使顯有不當。監察院引用諮詢學者意見指出,鄭南榕刊登《台灣新憲法草案》及主張台灣獨立,即使依當時法律,也難以構成叛亂罪要件,以刑法第100條偵辦、拘提及起訴,屬威權時期司法不法;若當時不存在相關國家行為,後續攻堅及自焚事件亦不致發生,兩者具有因果關係。監察院最後建議,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應督導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將本案納入國家不法侵害平復及賠償範圍,協助受害者家屬依相關規定尋求救濟,落實轉型正義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