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責任
」 國賠 法院 判決 車禍 賠償
他領748萬出銀行門「被搶到失明」! 銀行保安竟站著看
大陸河南鄭州一名男子在中國農業銀行中牟白沙支行提領大筆現金後,於銀行外遭遇搶劫並重傷失明,引發網路與社會輿論關注。當事人認為銀行未盡安保責任,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38萬元人民幣(約新台幣167萬元)。據《彭湃新聞》和《紫牛新聞》報導,當事人倪先生於社群平台貼文表示,2024年7月,他在農行中牟白沙支行預約提領170萬元人民幣(約新台幣748萬元)現金後,於銀行門口遭歹徒襲擊。他與對方激烈糾纏近20分鐘,期間銀行保安與員工未採取行動,他最終面部重創,一隻眼睛失明。倪先生認為,銀行應對其人身與財務安全負有部分責任。法院判決書顯示,涉案歹徒已被警方逮捕並判處死緩,並於庭審中承認預謀作案,曾在銀行外多日蹲點觀察。倪先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38萬元人民幣(約新台幣167萬元),法院最終裁定賠償7.3萬餘元人民幣(約新台幣32萬元)。倪先生至今仍持續與相關單位協商責任歸屬。對此,中國農業銀行中牟支行12月2日接受媒體訪問時回應指出,案發時間為2024年7月2日中午11時46分,倪先生自網點西側約25公尺處遭歹徒襲擊。因現場被車輛遮擋,保安與工作人員未能即時察覺。11時54分銀行報警並通知急救,警方與救護車於3分鐘後相繼到場。銀行表示,事發後已全力配合調查,並由負責人多次前往醫院探視慰問。該支行強調,尊重並支持客戶透過合法途徑維權,並已著手加強安保機制與應急處置流程,致力提升客戶人身與財產安全保障。針對倪先生主張銀行應承擔安保過失責任,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建指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銀行屬公共營業場所,對進出顧客負有一定安全保障義務。若銀行未針對高風險交易提供合理防護,可能構成侵權責任。目前,地方銀保監局已介入協調後續處理,但最終責任歸屬仍有待後續釐清。
台南清潔工踩「路面排水孔破洞」受傷 提國賠成功討1.8萬
王姓清潔工去年2月17日搭乘妻子駕駛的汽車前往台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洽公,下車後因路面排水孔破洞踩空受傷,經提起國家賠償之訴,向台南市政府工務局求償3萬元。台南地方法院簡易庭認為,工務局設置管理公有公共設施固然有缺失,但王男也因未注意足下應負2成過失責任,判工務局應給付1萬8504元。可上訴。王男主張,去年2月17日上午10時30分許,他搭乘妻子駕駛的汽車前往歸仁地政事務所洽公,下車後行走約5步即因路面排水孔破洞踩空,導致右腿約4、5公分撕裂傷及27公分刮傷。事後,他提起國家賠償,請求王務局賠償醫療費3130元及精神慰撫金2萬6870元,總計3萬元。工務局則主張,對王男請求的醫療費並不爭執,但精神慰撫金則以1萬82元為適當。另事故發生時間為上午10時30分許,日間有自然光線,排水孔距離王男下車處還有大約5步的距離,並不是位在副駕駛座車門旁,沒有不能目視注意情事,但王未注意,對於損害發生也應負擔50%過失責任。法官指出,王男當天搭乘妻子駕駛的汽車前往歸仁地政事務所洽公,下車後行走約5步即因排水孔破洞而踩空受傷,有傷勢照片、醫院診斷證明及醫療費用收據佐證;同時,工務局對於該排水孔所在道路管理有所欠缺並不爭執,依《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工務局自應就王男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法官審酌,除了醫療費3130元,王男現為清潔工及其傷勢所遭受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精神慰撫金以2萬元為適當,王男得向工務局求償金額總計為2萬3130元。不過,法官也認為,王男行走於路面,肉眼可見該排水孔破洞情形,如果行走時能謹慎注意足下,應可避免危險不至於踩空受傷,也應負2成過失責任;據此計算,王男得請求國賠金額為1萬8504元。
驚悚!兄妹遭蜂群奪命 「哥哥300針妹妹700針」兩歲女童哭不出聲
大陸雲南省楚雄州牟定縣今年6月驚傳兩名年幼兄妹遭蜂群攻擊喪命,檢方初步確認養蜂戶未妥善管理,涉有重大過失。當地警方已對養蜂人以過失致人死亡罪立案,並辦理取保候審,案件目前持續偵辦中。罹難的兄妹分別年僅7歲與2歲,悲劇讓家庭陷入絕望。根據《紅星新聞》報導,罹難的7歲男童與2歲女童,事發當日隨外婆至田間,卻遭林間胡蜂群圍攻。外婆奮力將兩人抱出林地,自己也遭多處螫傷。經送醫急救,妹妹在途中不治,哥哥轉院後延至翌日清晨身亡。檢驗顯示,男童身上有超過300處螫傷,女童則多達700處。家屬悲痛表示,「孩子最後一刻我們都沒見到」。警方鑑定,肇事蜂群為墨胸胡蜂,屬高危種類。事後查出,蜂群來源為同村村民在山林中養殖的墨胸胡蜂,合計10巢,現場既無圍欄也無警示標誌,更未取得養殖許可。該名38歲養蜂人供稱,為了貼補家計從事養蜂,每年收入約1萬元人民幣(約新台幣4萬5000元),事發後僅先支付4萬元(約新台幣18萬元)賠償。他坦言「很內疚」,但同時表示難以負擔高額賠償。專家提醒,胡蜂具高攻擊性,養殖若無防護措施,極易釀成傷亡。針對養蜂管理責任,牟定縣多個部門各執一詞:農業單位認為胡蜂屬野生動物,應由林草部門管轄;林草部門則主張圈養後屬家養昆蟲,應由農業部門負責。由於缺乏明確法律規範,導致責任劃分模糊。當地已下令禁止養殖紅娘胡蜂等高危品種,但對墨胸胡蜂的管理仍存爭議。律師指出,依《民法典》規定,飼養動物若造成他人損害,飼養人應負無過失責任,除非能證明受害人有重大過失或故意。此案兩名兒童死亡與胡蜂攻擊存在直接因果關係,因此養蜂人必須承擔侵權責任。專家同時呼籲,應盡速研究制定針對性法規,明確養殖胡蜂的審核、管控及安全規範,以避免憾事重演。
杭州1男子在家門口噴殺蟲劑誤殺鄰居的寵物螳螂 警方介入以400元人民幣成功調解
近日中國杭州1名楊姓男子,將孟姓鄰居所養的2隻寵物螳螂誤認成蟑螂,並使用殺蟲劑將之殺除,該案經警方介入調解,最後兩人協商由楊男賠償孟男400元人民幣(約新台幣1626元),結束這場糾紛。孟姓鄰居飼養的寵物螳螂為「魔花螳螂」。(圖/擷取自「都市快報」微博)根據中國媒體報導,近日浙江省杭州市1名楊姓男子,在家門口發現疑似「蟑螂」的蹤跡,便使用殺蟲劑除蟲,但事後楊男的20歲孟姓鄰居卻指出,楊男殺掉的其實是他所養的2隻寵物螳螂。對此浙江省林業局森林資源監測中心的1名王老師指出,孟男所養的是魔花螳螂,原產地於非洲,是常見的寵物螳螂品種。王老師表示,昆蟲類寵物傳播病菌的機率遠比小貓、小狗等哺乳類寵物要低很多,牠們與人類幾乎沒有人畜共通傳染病,也很少主動攻擊人類,近幾年來受到許多年輕人的歡迎。不過王老師也提醒,購買昆蟲類寵物時,應選擇合法的繁殖場,不選擇涉及保育的昆蟲種類,此外在養殖前應充分做好功課,平等的尊重每個生命,養殖後也要做好防禦措施,避免寵物逃脫,以免造成鄰居的困擾。而該案經過警方介入調解,楊男與孟男最終協商,由楊男賠償孟男400元人民幣(約新台幣1626元)後結案。對於該案,當地有法律界人士指出,中國現行法律尚未針對螳螂這類非傳統寵物的飼養資格、合法性做出明確界定,此一法律漏洞恐直接影響侵權責任的認定。此外,寵物螳螂的價值認定存在技術問題,在市場上,普通螳螂價值微乎其微,但特殊品種的寵物螳螂價值則需專業人士鑑定,才能確認飼主具體損失金額。而孟姓鄰居在飼養過程中是否採取有效防護措施,防止寵物螳螂逃脫至公共區域,意即孟姓鄰居是否確實履行作為飼主的管理義務,也是判定雙方過失責任的重要依據。
玩到一半衰遭「天外飛龜砸中」…男童爆頭亡 網見判決怒了:還能分期付款
天外飛來橫禍!大陸廣東省韶關市一名男童在自家社區玩耍時,突有一隻烏龜從天而降,當場砸中男童的頭部,緊急送醫搶救仍不治身亡。痛失愛子的趙姓夫妻,悲憤向法院提告養龜人張姓住戶,近日判決結果也出爐。綜合陸媒報導,該起離奇憾事發生於去年底,當時趙姓夫妻帶著兒子在社區裡放電,怎料孩子竟被天外飛來的烏龜重擊頭部,當場頭破血流,父母見狀急忙將孩子送醫搶救,遺憾男童最終仍因傷重不治。事後調查發現,原來該隻奪命烏龜是社區張姓住戶所飼養,不堪喪子之痛,趙姓夫妻悲憤之下一狀告上法院,要求張姓住戶賠償130萬元人民幣(約新台幣542萬元)。經法院審理認為,張姓被告作為烏龜的飼養人,應對男童的死亡負起過失責任,因此判處須賠償趙姓夫妻128萬人民幣(約台幣533萬元)。張姓飼主不服上訴,經法官居中協調,同意以分期付款償還。此事也引起大陸網友熱議,紛紛質疑法院判太輕,「128萬是對一條生命的尊重嗎?」、「砸死一條人命,128萬就結束了,還是分期付款,又沒有重判」、「太心痛了!小孩居然被天降烏龜砸死了。養孩子付出的心血豈是一百多萬能比的」、「我覺得不是只賠128萬的問題,養烏龜的飼主應該要負刑事責任。」
逆轉!宜蘭國三女學生校外墜樓亡 一審免責二審判學校應國賠264萬元
宜蘭縣立羅東國民中學9年級張姓女學生,2020年11月9日上午11時許自行離校,至羅東鎮民生市場頂樓墜樓身亡事件,家長悲憤提告羅東國中、校長、輔導老師、班級導師、科任老師國賠645萬元,宜蘭地院一審判決家長敗訴,家長不服上訴,高等法院21日判決,改判校方應國賠264萬元。家長指控,張女於意外發生前即有自傷行為,應被列為高關懷學生,但校方明知卻未落實輔導機制。張女當日上午10時前離開教室,但任課老師吳姓、張姓與黃姓教師均未發現異狀,亦未依規定即時通報學生失蹤,且事發當時,校園出入口未有嚴格控管,大門與圍牆形同虛設,加上監視器雖有設置卻無人即時監看,導致女學生離校後竟無任何人知情。女學生離校後步行前往羅東鎮民生市場,於上午11時許登上市場頂樓後墜樓,校方卻遲至中午才發現張女失蹤,經報案協尋,直到下午2時44分才由民眾發現墜樓女學生,立即送醫急救,但距離事發已相隔約三個半小時,喪失黃金急救時間,最終因創傷性休克不治。家長認為,校方違反義務的過失行為,及公共設施的設置管理缺失,與女兒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因而訴請校方、校長、導師、輔導老師、3名科任老師連帶賠償645萬元,宜蘭地院一審認為校方沒有疏失,判決免賠,家長則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判決21日出爐,法官認為羅東國中未確實掌握高關懷學生危安狀態導致本件事故發生,確實負有過失責任,故廢棄原判決部分內容。然而,張女於事發前五日曾就醫,病歷中明確顯示其有極高自殺風險,張女父母對女兒有保護與教養之責,應事先告知校方張女的心理狀況,以利學校提供適當輔導與防範措施。但家長並未將相關資訊告知學校,間接導致憾事發生,因此同樣負有過失責任。在綜合考量下,法院認定家長與校方應各自承擔50%的過失責任,羅東國中需賠償張女父母近新臺幣265萬元。而校長及教師部分,由於民法第186條就公務員執行職務之侵權責任具有特別規定,並非故意促使憾事發生,且家長已獲賠償金,無法適用同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規定,故校長及教師們不必負連帶賠償責任。
婦人走景觀橋摔倒骨折…怒告餐廳求償61萬 法官:不專心走路承擔一半責任
台南一名張姓婦人跟家人新化區某家庭園餐廳用餐,張婦走過戶外景觀橋分心摔倒骨折,她認為餐廳沒做好警告,提告索賠61萬元,一審判餐廳勝訴,但張婦再上訴,二審認餐廳有管理疏失,但張婦不專心走路,最後判餐廳賠14萬元。判決書指出,張婦2023年12月到新化區某家庭園餐廳用餐,通過景觀橋,因重心不穩側身倒地,導致右踝外踝骨折、右足外踝肌腱炎等傷害,就醫花了4090元、工作損失40萬6553元、精神慰撫金20萬元等損害,合計為61萬0643元等。張婦主張,景觀橋木板橋面與地面間,設有約80公分之水泥磚砌,而與地面尚有約20公分落差之斜坡道,業者對景觀橋及地面,負有維護、提供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安全性,以避免客人行經時發生危險義務,未在坡道兩側設置欄杆,且未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地面復存有高低不平的凹洞。一審法官認為,景觀橋設置沒違法消保法,事故當時也有其他多名顧客走過也沒摔倒,根據監視器畫面可見,張婦過景觀橋時低頭側身走,還轉頭看他人,沒注意行進方向,她沒盡注意義務,行走方式跟事故有關,駁回請求。張婦再上訴,二審法官說,餐廳有做好安全標準的責任,但張婦過橋時也分心,要自行承擔部分責任,認雙方各承擔50%過失責任,改判餐廳要賠償14萬元。
楊謹華曾代言…知名隱形牙套被控出問題「200人組自救會」 業者拿許可證自清
來自新加坡的知名隱形牙套「Zenyum綻雅」,找來知名藝人和網紅代言,包括楊謹華、宋芸樺、蔡阿嘎、唐綺陽等,不料現在傳出爭議,超過200位民眾組成自救會,打算討回公道。對此,業者發聲駁斥,強調一切合法,而主管機關食藥署也要查了。Zenyum綻雅隱形牙套價格較傳統牙齒矯正便宜,加上名人大量曝光行銷,吸引許多人使用,但有民眾使用自稱出現問題,像是牙齦萎縮、牙齒受損、割破舌頭等,自救會指控業者透過許可證字意差異混淆視聽,涉嫌非法夾帶進口,將要向廠商提告求償千萬元。對於上述指控,業者強調,皆為個別使用者未經診斷的主觀陳述,並無任何醫師診斷證明,且至今亦未發生實質求償行動。針對指控,Zenyum綻雅公司發表聲明,強調自2020年進入台灣市場以來,始終依法營運,並向食藥署申請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進口與公司營運皆符合法規,絕無違法情事。該公司強調,產品乃經牙醫師診療後,為特定單一病患使用而規劃及設計之客製化醫療器材,並合法輸入台灣,「毋須經國內牙體技術師再次加工製作才能合法」,且公司在台灣營運多年,主管機關或海關從未指摘公司產品是非法輸入台灣。綻雅公司指出,針對有心人士多次循檢舉等管道干擾公司正常營運不成功後,即一再於社群媒體散布不實訊息帶風向,公司已採取法律行動。許多名人代言Zenyum綻雅隱形牙套。(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食藥署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組長錢嘉宏則表示,Zenyum綻雅隱形牙套以「悠雅透明矯正牙套系統」取得「衛部醫器陸輸字第001486號」許可證,核准範圍為矯正牙模取樣、矯正設計軟體及牙套材質,該透明矯正牙套成品確實不在許可證核准範圍內。不過,牙醫師可透過該許可證軟體,為特定病患規劃矯正治療計畫,並基於治療醫療計畫,請許可證製造業者製作客製化透明矯正牙套成品,這是醫事人員執行法定業務的產出、屬醫療業務環節。錢嘉宏透露,若在境外製造,成品輸入台灣時,也無須再另外申請查驗登記或登錄。食藥署已根據記者會所揭露的產品供應來源、廣告等相關疑似違規情事,請衛生局協助調查釐清並依法處理。另外,有業界人士在臉書爆料,結果是廠商安全下莊、但是永遠離開台灣。悠雅科技是新加坡商僑外資,500萬資本額,現在只剩台灣法人代表1人,其他外國董事都已離職,即使真的弄到消保法無過失責任,也拿不到錢,罰也罰不到。業界人士指出,在台灣找得到的就是幫忙收集資料的牙醫診所,最耐人尋味的是食藥署官員,「他認為隱矯牙托是依循醫師指示製作,廠商是OK的,然後似有似無的要把牙醫師拉進來…」。2025年5月5日更新根據衛福部食藥署在今年3月19日發布的聲明中指出,「食藥署目前已核准之透明矯正牙套系統相關許可證,部分產品許可證範圍含牙套材料、矯正規劃軟體及牙套成品,部分產品許可證範圍含牙套材料與矯正規劃軟體,雖未涵蓋牙套成品,但在醫事專業人員訂製病人使用客製化牙套時,因其屬於客製化器材,為醫療業務的一環,無須再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或登錄。食藥署未來將進一步完善許可證核准內容,確保牙套相關產品管理之一致性。」在3月20日「透明矯正牙套溝通會議」的會議紀錄中,衛福部法規會給予的意見為,「牙體技師法沒有限制牙醫師需親手執行牙體技術業務,所以牙醫師委託牙技師或醫療器材許可證之合格製造廠製作牙套成品,是沒有違反規定的。」
新北4月大男嬰受虐「多處骨折」身亡 父母推給姐姐與寵物臘腸狗
2022年,新北市一名僅4個月大的男嬰在家中被發現身體冰冷,經送醫搶救仍宣告不治。法院開庭時,男嬰父母竟推託「可能是家中臘腸狗咬傷」。經查,王父因情緒失控,多次對兒施暴,最終導致男嬰頭部重創致死。士林地院今(24)日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王父有期徒刑10年;盧母則依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2年。判決指出,王父與盧女婚後育有2名子女,全家居住在新北市某處小套房內。案發期間,身為雞肉攤商的王父因疫情影響收入,經濟壓力巨大,在男嬰哭鬧時常感煩躁不悅,故從2022年4月至6月間,數次以物品或不同方式對男嬰施暴,造成男嬰身上多處傷勢。2022年6月6日,王父再次因情緒失控,以平面硬物用力敲擊男嬰頭部,導致男嬰顱骨骨折及硬腦膜下腔出血。盧姓母親目睹孩子受傷,卻未即時送醫。事後當王父發現男嬰身體冰冷,與妻通知救護車並送醫急救,但男嬰到院前已心跳停止。法醫檢查發現,男嬰身上有多處陳舊傷,包括肋骨及股骨骨折、皮膚擦傷等,且體重僅3.5公斤,顯示營養不良,疑遭長期虐待與疏忽。庭審期間,男嬰父母矢口否認施暴,聲稱兒子傷勢可能是家中11歲臘腸狗咬傷或1歲多的姊姊共睡嬰兒床時壓傷所致。王父還情緒激動地表示:「我們真的很愛孩子,怎麼可能傷害自己的孩子?」盧女也聲稱已盡力照顧。兩人還辯稱希望男嬰將來繼承家業,是故不會傷害小孩。然而資深法醫蕭開平作證指出,男嬰的顱骨骨折及致命傷並非意外所致,而是平面硬物撞擊頭部所為,如地板或木板。蕭醫強調,男嬰身上傷勢與虐待「高度吻合」,狗咬或姊姊壓傷可能性極低。法院指出,男嬰年僅4個月,仍需高度依賴父母照顧,但王父卻因情緒失控,對男嬰多次施暴,造成其頭部挫傷、顱骨骨折及硬腦膜下腔出血等致命傷害。盧母作為主要照護者,對於男嬰受傷卻未採取積極措施送醫,最終導致男嬰因中樞神經衰竭死亡。法官痛批2人未盡監護人應有的保護、扶養和教養義務,嚴重違反親職責任。此外,男嬰死亡時身體呈現全身營養不良、嚴重消瘦、體重明顯過低與脫水等情況,顯示生前長期遭受虐待與忽視,父母卻辯稱「狗咬傷」或「姊姊壓傷」等說法。法院考量王父為主要施暴者,其行為直接導致男嬰死亡,情節嚴重,應予嚴懲,因此判處有期徒刑10年;盧母則雖未直接施暴,但未及時送醫,對男嬰的死亡負有過失責任,因此判處有期徒刑2年。◎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越南婦做乳房重整手術命危昏迷 法官認定「醫療行為」免賠
一名越南籍黎姓婦人3年前在高雄某知名醫美診所進行乳房重整手術,沒想到手術過程中突發心跳驟降陷入昏迷,儘管醫師緊急搶救恢復生命跡象後送醫救治,但她仍陷入重度昏迷無法清醒。家屬認為診所有過失,向法院提告求償490萬元,但最後高雄地方法院判定診所無過失,駁回家屬請求,全案可上訴。據了解,黎婦在嫁來台灣前,曾在越南接受隆乳手術,後因左側乳袋破裂,導致兩邊胸部大小明顯不對稱,需要進行手術修整。2021年1月4日,她前往高雄一間醫美診所進行乳袋置換手術。手術中,醫師取出破裂乳袋,準備置入新乳袋,沒想到進行麻醉後,黎婦突然心跳驟降,醫師立即搶救,成功恢復其生命徵象,隨後將她緊急轉送大醫院救治。經過搶救後,黎婦雖保住性命,但已重度失智且陷入昏迷無法恢復意識。家屬代黎婦向診所提告,指控診所未盡醫療責任,要求賠償490萬元。案件審理期間,黎婦於去年底病危過世,由女兒接續訴訟。針對家屬的指控,診所辯稱,當日是因破裂的乳袋滲漏填充液,主刀醫師花了1小時才幫黎婦清理乾淨填充液。但在要填入新乳袋時,黎婦突然心跳變慢停止。院方緊急進行搶救,當下黎婦也已恢復生命跡象,過程中並無醫療疏失。法院審理後認為,消費者保護法對商品與服務採無過失責任制度,是因為消費者即使再謹慎,也難以避免損害發生,因此要求製造商或服務提供者承擔更高的責任。但乳房修整手術屬醫療行為,醫療行為屬於高風險作業,其治療結果充滿不確定性,加上醫審會鑑定報告認定診所並無過失,因此法院判決診所無責免賠,駁回家屬求償請求,全案可上訴。
行駛中開門往後看!貨車駕駛挨罰1.8萬上訴 他竟辯:車門故障
台中市5月間發生一起危險駕駛事件,1名駕駛開著小貨車行駛途中,突開左側車門並往後看,長達約3秒鐘,此舉因而被依法開罰1萬8000元,駕駛不滿挨罰聲稱當時是因為車門故障才做出此行為,經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法官仍認定屬於危險駕駛,日前裁定駁回他的告訴,仍可上訴。判決書指出,駕駛5月間開著小貨車外出,行經台中市區時突打開左車門並往後看,時長大約3秒鐘,結果此舉遭到目擊民眾舉發,後續吃上1萬8000元罰鍰,並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事後駕駛不服裁處結果,因而提出行政訴訟,並表示是因為車門故障會自動打開,他只好邊拉車門邊抓方向盤行駛,且稱趁沒有往來車輛時,會把車門重新打開再往路邊停靠,並通知修車廠。法院審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檢視採證影片時,證實駕駛有做出打開車門並往後看3秒等危險舉動,再加上他只用1隻手操控方向盤,在往後看時無法掌握前方車況,容易導致車禍發生,根據以上法官認定屬於危險駕駛,至於駕駛主張車門故障並提出維修單據為證,法官認為他應立即遠離車道並採取措施。法院說明,駕駛非但未做還在故障未排除時繼續上路,若遇緊急狀況發生,他勢必難以做出反應,就算不是故意的但也難認全無過失責任,後續駕駛遭法官裁定駁回告訴,仍可上訴。
看病後突失蹤…女高中生落軌遭輾斃 家屬怒告「台鐵3員工」結果曝
台鐵高雄科工館站今年2月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一名17歲的女高中生不明原因突跌落月台,遭普悠瑪列車高速衝撞,當場血肉橫飛慘死,家屬悲憤控告,指林姓駕駛及邱姓、賴姓站務員涉嫌過失致死,如今提告結果也曝光。回顧該案,事件發生於2月16日晚間9時許,就讀高雄市某高中的女學生與家人外出看醫生後,卻突然不見蹤影無故失聯,家屬焦急向警方報案請求協尋,怎料最後等到的竟是一具冰冷的遺體。據了解,當時該名女高中生莫名從月台摔下軌道,駕駛普悠瑪列車的林姓駕駛來不及煞停,直接撞上女學生,撞擊力道之大,導致她肢體破碎,當場血肉模糊慘死,家屬得知憾事後,悲痛質疑台鐵作業存有疏失,才導致女高中生喪失寶貴生命,怒向林姓駕駛及科工館站的邱姓、賴姓站務員等3人,提告過失致死。高雄地檢署偵辦後,認為林姓駕駛在事發當下,已立即採取必要措施緊急煞車,但對於此種突發事故,仍難以採取有效預防措施,認定林姓駕駛並無過失責任;至於另外2名站務員,考量列車通過時,其工作內容也無任何過失,因此3人以不起訴處分。
害太魯閣出軌釀49死!李義祥等人判賠2300萬 台鐵須負4成責任
台鐵太魯閣號2021年撞上大貨車出軌,造成49死、213人輕重傷,主嫌李義祥等人一審遭依過失致死,合併判處2年6月至7年10月不等之有期徒刑。民事部分,花蓮地院今(21日)宣判,認定李義祥等人應負60%之損害賠償責任,判賠2300餘萬元;另台鐵公司未善盡巡查義務,且員工任由李義祥施工,應負40%責任,判決指出,李義祥於110年4月2日8時許,駕駛吊卡大貨車搭載華文好前往K51標案工地現場進行施工,於同日9時12分42秒至9時14分9秒間,駕駛吊卡大貨車行經便道轉彎處之貨櫃屋前時,本欲沿彎道左彎沿下坡行駛,然因吊卡大貨車熄火而停在下坡路段(車頭朝向面臨東正線之邊坡)。李義祥本應注意求助專業拖吊方式解決,不可將挖土機作為目的外使用,且可預見吊卡大貨車熄火停佇之邊坡地點與下方東正線軌道距離甚近,如挖土機車輛操作不慎或拉扯布帶破損、斷裂,在既有道路路面狀況不佳且邊坡無安全防護措施之情形下,極可能導致吊卡大貨車翻落邊坡墜落至軌道,並導致軌道嚴重損壞、壅塞並造成來往火車碰撞翻覆、造成乘客重大死傷。不過,李義祥仍指揮華男將挖土機駛近至吊卡大貨車後方後,他則以環狀布帶在吊卡大貨車左側撐座打結,再將環狀布帶另一端挖土機挖斗鉤環勾住後,並指示華文好取石塊放置在吊卡大貨車後輪。李義祥於同日9時26分許駕駛挖土機操縱挖斗將布帶連同吊卡大貨車往車身左側拖拉,拖拉過程中布帶破損脫落,吊卡大貨車於同日9時27分許先沿下坡滑行約15.7公尺後,翻落邊坡,並夾帶樹木、土堆滑行約11.5公尺後墜落於北迴線51K250M清水隧道北口之東正線軌道上。110年4月2日9時28分許,臺鐵408車次太魯閣自強號駛至該處,火車司機員見狀雖立即緊急煞車,然因煞車距離不足,於同日9時28分34秒,第8節車廂(即車頭)直接正面撞擊鐵軌上之吊卡大貨車後,瞬間脫軌往左偏移,於同日9時28分35秒撞擊清水隧道口,再於隧道內產生嚴重撞擊,導致車廂內多名乘客罹難死亡,且鐵軌亦因車廂撞擊力道過猛而毀損約875公尺。台鐵公司於本案起訴或追加起訴前,已以每位罹難者1,570萬元為單位,賠償罹難者家屬,並獲該家屬簽立損害賠償債權請求權讓與契約書,約定將本件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台鐵,及約定若原告就各罹難者獲判准賠償金額高於1,570萬元,則由原告將差額補足予各該罹難者家屬,倘未高於上開金額,則各該罹難者家屬亦無需返還差額予原告。花蓮地院認為,李義祥違反停工期間而施工,且駕駛吊卡大貨車因故障熄火後迄至本件事故發生前,未通報原告或請求適當救援,逕與華文好操作非其業務職掌之機械進行拖吊業務,為本事故肇事原因,而義祥工業社為被告之合夥事業、東新公司則為K51標案之承包商並以李義祥為該工程之工地主任,均應與李義祥連帶負責。法官認定,台鐵未善盡其巡查義務,且其員工復容任李義祥等施工,亦為本案肇事原因。是本院綜合本件事故發生之流程,及原告上揭過失對本件事故發生之推進程度,並綜合一切情狀,認李義祥等應就本件事故對台鐵連帶負60%之損害賠償責任,台鐵應就本件事故負擔40%之與有過失責任。花蓮地院依台鐵主張各罹難者家屬所受之損害(含醫藥費、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個別審酌認定後,認各罹難者家屬所得請求金額共計1億7,008萬6,692元,並依據過失相抵折算後,再扣除強制險給付利益及系爭旅客運送責任保險給付,認台鐵可請求李義祥等連帶賠償之金額為2,326萬6,692元。
高雄氣爆第二波宣判市府疏失負8成責 榮化、華運連帶賠償金降為1110萬元
10年前高雄氣爆事件由高市府代位求償,分6案控告中油、榮化、華運索賠,其中2案日前二審宣判,認定市府有管理疏失,應負8成責任,重新計算損害數額,榮化、華運僅需賠償2847萬餘元,可上訴。17日高分院進行第二波宣判,榮化和華運連帶賠償金額從3869萬改為1110萬元。可上訴。高雄氣爆將滿10周年,高雄市政府位受災戶辦理「代位求償」計畫,分6案向榮化、華運及中油公司求償,高雄市府主張,發生爆炸的4吋管線為李長榮化工所有,並由中油負責設置,案發當天榮化與華運倉儲輸送氣體時,出現異常情形,榮化、華運卻未檢出管線破洞。另外,晚上氣體外洩,中油也未提供管線位置等資訊,認為中油、榮化、華運等3家公司,應負連帶賠償。其中2案高雄法院審理時,認定高市府則要負起4成過失,計算求償數額後榮化、華運應連帶共賠償市府7900多萬元,中油則無過失免賠,案件上訴二審10日宣判逆轉,認定高雄市府應負8成過失責任,改獲賠2847萬元。高市府及榮化均喊上訴。高雄高分院17日再進行第二波宣判,同樣認為高市府過失責任由4成改為約8成左右,榮化和華運連帶賠償金額從原審3869萬縮減為1110萬元,中油沒有過失。均可上訴。
男子詭異「站立」溺斃校園泳池 家屬拒解剖卻向學生救生員求償600萬
南部某大學校園游泳池近日傳出溺斃案件,一名泳池常客的男子忽然溺斃在池內,不過被人發現溺水時,男子以「直立」姿勢立在水中,並非常見的漂浮在水面。救生員發現男子溺水後立刻緊急送醫,一度回復生命跡象,但住院4天後依然不治。檢察官希望進行解剖釐清案情,不過遭死者家屬拒絕,因此整起案件以「意外」結案。不過近日又傳出,家屬有意向當時擔任救生員的學生求償600萬元,讓學生非常擔憂。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這起案件發生在5月15日早上8點多,58歲的李先生被發現溺斃在南部某大學的校內泳池。由於李先生是該泳池的常客,身體一向硬朗,也喜歡在深水區運動,因此當李先生直立在水中一動不動過了十幾分鐘,才有人覺得奇怪。當救生員發現異狀前去查看時,發現李先生已經溺水,且是「直立」在泳池中,不同於一般溺水事件的漂浮狀,因此雖然救起送醫,但最終仍然無法挽回生命,在住院4天後不治。李先生死後,警方依法向檢察官申請相驗,不過家屬向檢察官請求不解剖,因此以「意外」結案。不過近日卻傳出死者家屬有意向擔任救生員的學生求償600萬賠償,讓學生非常擔心,而且消息在學生之間傳開,造成人心惶惶,因為擔任救生員的學生只是賺取最低薪資,卻可能要面臨難以負荷的巨額賠償。有學生向媒體投訴,認為當天擔任救生員的同學真的很無辜,因為有發現死者溺水情況,當下也跳下水盡全力搶救,救起之後送醫也有恢復生命跡象,只是結果不符合家屬期待,不該全部歸究於救生員。針對此案,記者詢問轄區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回覆,檢警偵辦此案時,曾請家屬思考2天,家屬還是堅持「不解剖」,因此檢察官根據現場監視器畫面,以及法醫根據住院病歷資料所作出的專業判斷,才開立死亡證明以「意外」結案,並將遺體發還家屬順利完成後事。法界人士認為,檢察官當時有詢問家屬是否提吿,家屬已經答覆不提告,若是現在又提告主張學生有過失責任,就需要進一步舉證。「沒有解剖」恐怕對家屬不利,反而無法證明學生有過失。而且死者在當日泳池當中並沒有呼救動作,又是每天都去游泳的常客,且一向待在深水區,所以救生員恐怕比較難被認定有疏失。
狗暴衝害女騎士摔傷 法官認「牽繩太長」判女飼主賠償85萬
遛狗不只要牽繩,更要保持適當的牽繩長度。中國大陸上海一名高姓女子就因為牽繩太長,導致走在她前面的愛犬,衝出馬路嚇到電動自行車女騎士,造成對方摔傷致殘。上海普陀法院日前宣判高女需賠償女騎士人民幣19萬餘元(約新台幣85萬元)。據《上觀新聞》報導,高女引導愛犬過馬路時,因為牽繩長度太長,導致狗突然狂奔到馬路上,嚇到騎乘電動自行車的沈姓女子,沈女摔車送醫後被診斷多處骨折及脫臼,後遭鑑定為影響日常活動、學習與工作能力的十級傷殘。沈女認為自己依正常速度行駛,卻被狗嚇到受傷,飼主應賠償她醫藥費、住院費、交通費及休養期間開支;高女則指自己已善盡替愛犬配戴牽繩與注意義務,不願賠償。雙方鬧上法院。法官審理後認為,飼養動物所生糾紛適用無過失責任原則,高女牽繩太長,讓寵物與其之間距離過大,造成狗只能先進入道路,並令騎車經過的沈女緊急煞車摔傷,事故存在因果關係;高女也未舉證沈女有重大過失或存在故意。判高女應賠償沈女所提費用,以及鑑定費、殘疾賠償金、律師費共計19多萬元。另外,可調整長度的伸縮式牽繩雖然讓遛狗變得更方便,但許多狗狗專家表示,牽繩太長或長度忽長忽短,會使狗混淆散步時的適當距離,導致狗容易暴衝,進而發生事故。
南投婦騎機車擦撞「1600萬限量法拉利」 遭車主提告求償百萬…判決反轉了
南投埔里一名60多歲婦人騎機車行經路口,與一輛要價1600萬的限量法拉利發生擦撞,被索賠130萬,這對月薪僅2萬多元的婦人來說,根本是天價,因此被告上法院。不過,法官審理後認為,超跑駕駛要承擔8成肇事責任,婦人則要承擔2成,判賠金額曝光。據了解,婦人騎機車行經隆生路與珠生路口,當時珠生路為閃紅燈,隆生路為閃黃燈,企業小開駕駛黃色法拉利,結果與她發生碰撞,法拉利的前保險桿受損、機車倒地。由於該輛法拉利是限量款,新車要價高達1600萬,且車子還買不到10個月,車主因而向婦人求償。然而,婦人打工月薪僅2萬多元,還要負擔家計,是標準的月光族,機車只保最基本的強制險。婦人遭索賠130萬付不出來。(圖/報系資料照)該法拉利堪稱「移動式千萬豪宅」,光1根保險桿就要194萬元,就算零件折舊仍要近125萬元,加上工資、烤漆等費用,費用仍高達130萬元,婦人根本付不出來,結果遭對方一狀告上法院。法拉利車主的保險公司提告,要求婦人支付維修費130萬2062元,但法官審閱交通事故調查及現場勘驗紀錄,發現肇事現場為閃光號誌路口,而珠生路為閃紅燈,應停車再開,隆生路為閃黃燈則須減速。法官認為,法拉利駕駛行經閃紅燈路口,未停車再開是肇事主因,該負起車禍事故的過失責任比例占8成,而婦人行經閃黃燈路口,未減速並注意車前狀況,必須負擔2成的肇責,應賠償對方26萬412元。
纏訟14年才定案!女大生感冒打針竟全癱 三總澎湖分院醫護判賠1551萬
澎湖汪姓女大生,在2008年因感冒發燒至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求診,並由周姓醫師和鮑姓護理師治療,沒想到在施打抗生素、葡萄糖酸鈣時卻發生疏失,導致她開始抽搐、癲癇,最終因缺氧性腦病變而癱瘓。後來,汪女家屬提告求償,案件纏訟14年後,最高法院日前判定周姓醫師及鮑姓護理師應連帶賠償新台幣1551萬1722元,全案確定。根據判決書指出,汪姓女大生當年僅19歲,在2008年5月20日上午因感冒發燒久久不癒,在隔日前往三總澎湖分院就醫,當時周姓醫師診斷為右側急性腎盂腎炎,要求汪女住院,並為其注射第三代抗生素,翌日再由護理師注射葡萄糖酸鈣。後來,因點滴阻塞,鮑姓護理師將其流速調快後,汪女隨即出現血壓降低、癲癇、休克等症狀,接受急救和轉院治療後仍昏迷不醒,最後因缺氧性腦病變,導致四肢癱瘓,經長期診治仍未有好轉。汪女家屬認為醫師、護理師與醫院均有疏失,因此在2010年提出民事訴訟,求償醫藥、全時看護、勞動力減損、慰撫金等共1551萬餘元。案件經澎湖地方法院審理時,三總澎湖分院主張,係因汪女低血鈣,周醫師指示護理師以靜脈點滴方式施打葡萄糖酸鈣,其醫療行為符合醫療常規,且汪女於葡萄糖酸鈣注射後2小時才發生休克等現象,與藥物使用不具因果關係。汪女指出,她當時鈣離子數值略低,但沒有出現抽筋、腦壓升高等症狀,沒有注射葡萄糖酸鈣的需求,且周姓醫生未注意衛生署的警示,應避免第三代抗生素與含鈣溶液或產品併用,再加上鮑女沒有徹底清洗點滴藥袋,才使得第三代抗生素與葡萄糖酸鈣混合產生沉澱,並導致後續她的症狀產生,因此認為2人均有過失。而一審時法院認定,護理師有疏失,判她和三總分院應連帶賠償新台幣1312萬餘元,醫師免賠;高雄高分院二審改認定醫生有過失,而護理師沒責任,金額也改判應賠新台幣1551萬元;案經最高法院重審,更一審、更二審都認為醫護均無過失,判全部免賠。到了更三審,認定醫師指示持續注射抗生素和葡萄糖酸鈣,卻未要求相隔48小時,並依照證人說法,認定鮑女確實沒有徹底清洗乾淨輸注套,導致2種藥劑少量混打,也有過失責任,判定周男、鮑女和醫院均有連帶賠償責任,須賠償汪女1551萬1722元,並駁回醫院與醫護上訴,全案確定。
判決確定又翻盤!男撞死人判有罪確定...事後鑑定卻無責 提再審獲准
判決確定又翻盤!徐姓男子開車右轉時,與騎機車直行的王姓男子發生車禍,導致對方傷重不治,但因認罪賠償達成和解,被簡易判決處刑4月、緩刑2年確定。不料,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對徐男提告代位求償,經聲請車禍事故鑑定釐清肇事責任比例,2度認定徐男無過失,他也據此聲請再審獲准。2022年4月間徐男駕自小貨車沿台南市西港區中山路外側車道向北行駛,行經一處無交通號誌路口右轉彎時,與同方向直行的王姓機車騎士碰撞,王男跌落路旁溝渠後,因頭部受傷送醫救治後仍不治。檢方偵結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徐男,因徐男主動報案並坦承犯行,還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賠付全部和解金額,獲家屬原諒請求給予緩刑,台南地院以簡易判處4月,並諭知緩刑2年,徐男及檢方都沒上訴,全案確定。不過,特別補償基金於金錢補償被害人家屬後,對徐男提起代位求償民事訴訟,並於訴訟程序中,聲請鑑定車禍事故肇事責任比例。沒想到,案經台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及覆議委員會的鑑定及覆議意見,全都認為死者王男騎機車右側超越未保持安全間隔距離為肇事原因,徐男無肇責;徐男據此主張,他對此件車禍事故無須負任何過失責任,應受無罪判決,經依《刑事訴訟法》聲請再審後,獲台南地院裁准。律師羅瑞昌認為,類似再審案件頗為罕見,通常車禍事故致人死亡時,法官、檢察官都會依職權送請事故鑑定,此案係因採取簡易判決程序,因此在審理過程中,未能發現徐男並無肇事原因,如今法官依《刑事訴訟法》中「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裁定准予再審,不僅於法有據,也合情合理。
穿越雙黃線釀禍!苗栗女過馬路遭撞飛 腦漿噴出慘死
苗栗市中華路在2023年發生一起死亡車禍,邱姓女駕駛正開車載著小孩,就在行徑中華路時不慎撞上穿越雙黃線的萬姓女子,導致她當場腦漿噴出重傷不治。苗栗地方法院後以過失致死罪將邱女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去年1月31日晚間6點50分左右,苗栗市中華路上一名61歲萬女徒步穿越雙黃線,遭到41歲邱女開車撞擊,導致萬女當場頭殼破裂、全身多處擦挫傷及骨折,立即送醫後仍回天乏術。判決書指出,邱女駕駛自用小客車沿苗栗縣苗栗市中華路往義民街方向行駛,此時萬女亦疏未注意中華路與中華路96巷處設有人行天橋,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萬女步行穿越中華路至車道前方,邱女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因而不慎撞擊萬女,致使萬女彈飛倒地,並受有顱骨開放性骨折、右側小腿開放性骨折之傷害,經醫護人員獲報到場緊急送醫救治後,仍因頭部外傷合併顱内出血、腦挫傷,最終導致中樞神經性休克,於2023年1月31日21時31分傷重不治死亡。法院認為,邱女駕駛汽車上路,本應遵守相關交通法規,以維護交通安全,並確保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法益,竟疏未注意其應負之注意義務,致使本案交通事故發生,並造成萬女死亡。萬女家屬因此承受無法彌補之創痛,兼衡萬女就本案交通事故發生亦有過失責任,且邱女於審理期間已與萬女家屬達成調解並給付全數賠償金,苗栗地方法院依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