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點數
」 罰單 檢舉 違規 駕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狂飆147K被罰1萬6000 男搬「餘弦效應」喊測速有誤 遭法院駁回
新北市丘姓男子2025年1月駕車行經國道5號時,以時速147公里狂飆,超過速限80公里達67公里,遭國道警測速器舉發並裁罰1萬6000元。丘男不服,質疑測速器可能因「餘弦效應」產生誤差,要求撤銷處分,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測速器檢定合格且誤差範圍極小,近日裁定駁回。根據判決書,丘男於2025年1月30日凌晨0時7分許,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國道5號北向3.8公里處,該路段速限為每小時80公里,但遭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分隊測速器測得車速為每小時147公里,超速67公里。國道警隨即開立舉發通知單,移送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處理。監理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認定丘男「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40公里至60公里以內」違規事實明確,裁處罰鍰1萬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須參加道路安全講習。丘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監理所未提供測速器完整檢驗文件,質疑儀器可能因當日操作環境或設置方式影響準確度。他特別提到「餘弦效應」問題,認為若雷達波主波束軸與車輛行駛方向非平行,恐導致測量結果出現誤差,要求提供儀器安裝紀錄或照片證明操作符合法規。不過,法院審理後認定,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出具的雷達測速器檢定合格證書顯示,丘男違規時測速器仍在合格有效期間內。依檢定紀錄表,當速度小於每小時150公里時,該測速器公差範圍不超過每小時1公里,丘男測得時速147公里,考量誤差後車速仍在146公里至148公里間,超速事實無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丘男僅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進行指摘,並未具體表明原判決違背法令之處,難認已對判決違法有具體指摘。法院強調,雷射測速器經列為法定度量衡器,屬道交條例規定可逕行舉發之科學儀器,有其法律依據,並非以不正當方法取得超速證據。最終法院認定丘男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並由上訴人負擔上訴審訴訟費用750元。
自駕遊千萬要注意!日本揭「5大日常地雷」 第二點台灣人常犯
許多人前往日本旅遊時,都會選擇租車自駕遊,但兩地除了左駕、右駕的不同外,其實也有很多規定都大不相同。一些看似沒什麼大不了的行為,其實已經觸犯交通規則,駕駛人一不小心就可能因此吃上罰單。像是在紅燈時換駕駛、戴耳機開車、甚至短暫離車卻沒有熄火,這些都屬於常被忽略卻實際違規的行為。根據《WEB CARTOP》報導,日本警方列出5種常見但駕駛人容易忽視的交通違規行為。其中一項是在等紅燈時換駕駛。許多長途駕駛者為節省時間,會趁紅燈時與副駕駛互換,但只要車輛沒有完全停妥於安全地點,這種行為就可能違反「停止措施義務」。一旦被查獲,普通車將被記1點違規點數,並處以6000日圓罰鍰。第二點就是停車購買飲料卻沒有熄火、鑰匙仍留在車內,也被視為違規,同樣觸犯「停止措施義務」。無論離車時間長短,駕駛都應將排檔排至P檔、拉起手剎車並熄火,才能合法下車。此外,不少駕駛為了方便,會在前擋風玻璃裝設手機支架或飲料架,但這類配件若妨礙視線,可能構成「違反安全駕駛義務」,將面臨2點違規點數與9000日圓的罰鍰。若違反車輛保安基準,後果更不容小覷,因此建議安裝時務必留意視野不受阻擋。神奈川縣警也提到,駕駛開車時如配戴音量過大的耳機,導致聽不到必要的聲音訊號,也會違反安全駕駛義務。無論是開車還是騎自行車,只要配戴耳機妨礙判斷與聽覺反應,都是不被允許的行為。最嚴重的一項違規則是「疲勞駕駛」。依據《道路交通法》第66條規定,任何因過勞、藥物、疾病或其他因素而導致無法正常駕駛的情況,皆屬違法。一旦被認定為過勞駕駛,將面臨25點違規點數、駕照吊銷、最多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最高50萬日圓罰金,處罰極為嚴格。
左轉車道等紅燈少做1件事 駕駛遭檢舉挨罰3600元
用路人騎車或開車上路,要轉彎或變換車道都應提前打方向燈,近日一名網友指出,他開車在左轉車道等紅燈,綠燈要左轉時有打方向燈,卻遭後方車輛檢舉,收到3600元罰單,無奈勸大家不管幾秒都要打方向燈。一名網友在社群Instagram分享收到罰單的慘痛經歷,他說明事發當下自己停在左轉車道等紅燈,因為方向燈聲音太吵,他暫時關閉方向燈,綠燈啟動後才打方向燈左轉。不料,原PO的行為遭後方車輛檢舉,收到違規事實是未全程開啟方向燈的罰單,挨罰3600元後感嘆「現在開車真的很難!」原PO也以自身經驗提醒其他人,「只要是左右轉車道、旁邊又是雙實線,就算是停車等燈,也要記得一直打方向燈,秒數多短都不能省,一定要全程打好打滿」。不過貼文底下,許多網友認為原PO問題很大,「本來就應該全程打燈,這是駕訓班第一課」、「最討厭到路口才要打方向燈的人」、「左轉燈可能擋住標線,打方向燈是提醒後方車輛」。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駕駛人於左轉或右轉時,應於行駛至轉彎前30公尺處開啟方向燈;駕駛在變換車道、超車、靠邊停車及起步等行為中,也應全程使用方向燈。違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處以新台幣1200元至3600元罰鍰;若此情形發生在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上,罰鍰會提高到新台幣3000元至6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北市重機男「同車道超車」遭警告反嗆「去檢舉啊!」 車友看影片全怒了:老鼠屎!
近日,北市有民眾騎重機行經新生高架路段時,遭後方另一輛紅牌重機以高速在同車道進行超車,嚇得該民眾連忙閃燈、按喇叭示警。之後在下高架路時又遇到該名紅牌重機騎士,民眾上前勸告:「大哥,太危險了吧!」竟遭反嗆:「我超車怎樣?有撞到你了嗎?」還放話:「你去檢舉啊!」事後民眾將行車紀錄器放上網路,引起不少車友憤慨:「重機形象差,就是因為有這種老鼠屎。」有網友在臉書社團《Wowtchout - 地圖型行車紀錄器分享平台》上傳行車紀錄器影片,表示自己20日晚間9時許,騎重機行經新生高架路段,當他行駛在路線中央,突然後方一輛紅牌重機從左側高速在同車道上「刷卡」超車,嚇得PO連忙閃燈、按喇叭示警,沒想到被對方直接無視、揚長而去。誰知因為道路有測速及科技執法,不久後2人又在下高架路的路口紅綠燈相遇,原PO先是向對方直喊:「大哥,太危險了吧!」但對方不認為自己有錯,僅反覆強調:「我超車怎樣?有撞到你嗎?」、「你去檢舉啊!」即使原PO向他指出重機僅有「車流靜止」時穿越車流才不算超車,而紅牌、黃牌重機依規是不可以在同車道進行超車,對方顯然也完全沒聽懂,只是反問:「路上都不能超車嗎?」、「我是有違法嗎?」雞同鴨講下,讓原PO大嘆:「重機都會被罵素質差,就是有這種人。」紀錄器畫面曝光後,引起網友熱議。不少重機騎士紛紛出言力挺原PO:「我本身有開車也有騎重機,但坦白說,在快速道路上我不曾這樣超車,真的危險!」、「會回這種話的駕駛,就是當下沒有救,只能靠罰單和車禍來糾正」、「一定要檢舉,這種爛貨就是重機族群被歧視的原因!」、「高速刷卡和同車道,真的不優」、「這就是重機老鼠屎,重機形象差,就是因為有這種老鼠屎。」、「真的是這樣,老鼠屎一大堆挺不下去,偏偏還有很多人自我感覺良好,說黑的都是眼紅,真是笑話!」警方指出,紅牌、黃牌的大型重型機車在同車道超車,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可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此外,若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同車道超車,還可能被視為危險駕駛,除了罰鍰外,還可能被吊扣駕照。
2行人站路邊不動!台中衰駕駛開車經過「未禮讓」遭開單罰6000 法官調監視器後判撤銷
2024年7月時,台中市一名女性駕駛小詩(化名)駕車行經中市北區某路口時,被警方以行車時「未禮讓行人」為由攔停舉發,遭裁處罰鍰6000元及記點。小詩不服提出行政訴訟,經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發現路人當時站在路邊沒動,也無法確認他們是否有踩在行人穿越道上,因此認定原處分有瑕疵,准許撤銷。據判決書內容,小詩2024年7月4日下午3時21分許,開車經過五順街與育才北路口時,被員警認為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情形,當場攔停舉發,並移送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處理。該單位認定小詩有違規事實,依道交處罰條例規定,裁處罰鍰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小詩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會同兩造,當庭勘驗事發路口的監視器畫面,發現小詩沿五順街往東行駛時,看到有1名行人走在行人穿越道上,遂放慢車速讓行人過,而另2名行人則站在人行道旁的水泥地路邊,尚未走到白枕木紋線,且畫面遭停放路邊的機車遮擋,無法確認2人是否已越過路邊紅實線進入行人穿越道。再者,從小詩車輛出現,到車輛通過行人穿越道之間,2名路人人均持續站在原地,未曾移動半步。因此法官認為,小詩主張其通過行人穿越道時,2名行人尚未進入行人穿越道,並非不可能。法官表示,既然無法認定小花有違規不禮讓行人的行為,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依道交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裁罰,顯然難認適法,因此原處分確有違誤,應予撤銷。全案可上訴。
台南1男子車停自家騎樓挨罰 要求撤銷處分遭法院駁回
台南市1名沈姓男子2023年11月22日晚間,將轎車停放在自家騎樓,被人檢舉違規停車後,遭裁罰9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沈男認為騎樓屬於私人土地,將車停在該處並無違法,因此請求撤銷處分。法官認為,因騎樓屬供行人通行的開放空間,沈男停車於此顯有礙行人通行,因此原處分並無違誤,駁回沈男告訴,本案仍可上訴。台南市1名沈姓男子,2023年11月22日晚間8點46分左右,將自小客車停放在自家騎樓,遭人檢舉違規停車,因此被員警開罰900元,記違規點數1點。沈男認為其遭惡意檢舉,並表示近年來有些人存著報復、忌妒的心態,化身檢舉魔人,處理檢舉案件讓基層員警疲於奔命。此外,沈男也認為民眾檢舉時已是深夜,街道上已幾乎無人車經過,停放在自家土地上的騎樓,並不屬於違規,因此請求撤銷處分。該案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法官勘驗相關照片後,認為沈男以車頭朝住家門口、車尾朝道路方向的方式停車,車身已完全佔據騎樓,然而騎樓屬於供行人通行的開放空間,沈男行為顯礙於行人通行,法官認定沈男違規屬實,原處分並無違誤,因此駁回告訴,本案還可上訴。此外,台南市政府交通局指出,沈男停車之處屬於人行道,土地、房屋的所有權人在建築之初,就負有供公眾通行的義務,駕駛人也不得於騎樓停車,或臨時停車。
駕駛被檢舉闖紅燈挨罰2700元…轟「黃燈秒數像賭博」上訴 1理由遭駁回
1名駕駛遭民眾檢舉闖紅燈,吃到1張2700元罰單並記違規點數3點,其不服舉發,以每處路口閃黃燈秒數都不同,經路口都像在賭博,讓駕駛無法判斷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但高等行政法院確認其確實是在轉紅燈之後,還繼續通過停等區,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書指出,1名林姓駕駛去年1月間駕車行經新竹市東區中華路2段與民生路口時,疑有闖紅燈違規情事,遭民眾以違規影片向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檢舉該車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警方查證後認確有違規,依法製單舉發,處罰2700元,監理單位還記違規點數3點。林男不服舉發,因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地方行政訴訟庭判決,撤銷違規點數3點部分的原處分,但罰鍰2700元部分被駁回,但林男仍不服,再提出上訴。林姓駕駛認為,新竹市政府在市區內每個岔路口的黃燈秒數都不固定,如中華路2段與民生路口為3秒、光復路與公園路口為4秒、東大路與公園路口為5秒,要等紅燈亮時,用路人才知道黃燈的秒數,才知道有沒有闖紅燈,將紅綠燈號誌設計成賭博遊戲一樣,要等到翻開杯子時,才知道杯內骰子的點數,最後才能知道此次賭博的輸贏,使駕駛人無法判斷是該急煞或是繼續前進,仍希望法院撤銷該項交通裁罰。但高院認為,原判決就已採證照片、勘驗報等,認定林男行經該路口時,交通號誌已由黃燈轉為紅燈時仍繼續往前行駛,並持續通過機慢車停等區線、停止線,在交岔路口號誌已呈現「紅燈」狀態時,未於停止線前停等,違規闖紅燈之客觀事實明確。另外,該路口屬行車限速每小時50公里路段,各方向黃燈秒數為3秒,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定,民眾如有疑或認不當,可向主管機關陳情反映,然在撤銷、廢止或變更之前,仍有依法遵守義務,無自行判斷決定應否遵守之理,故不採信林男所稱交通號誌設計不良、每個岔路口黃燈秒數不盡相同讓其誤判之主張,因此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女駕駛違規被開單!法院查「Google地圖」揪舉證瑕疵 罰單撤銷了
1名王姓女駕駛開車時經過閃紅燈路口處,未依規定停讓遭警方攔查,並開罰1500元,她事後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透過Google地圖街景進行比對,發現員警記載的違規地點和現場照片不符,加上警方也未提出採證影像或其他證據作為補強,自難僅以有瑕疵之舉證,逕認王女有前揭違規行為,裁定撤銷原處分。判決書指出,王女於民國112年10月15日13時47分許,駕車行經屏東縣內埔鄉中林路464巷與聯通街口(下稱系爭路口),為警以有「行經設有閃光紅燈號誌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停讓」之違規當場舉發,並於同年月17日移送臺南市政府交通局處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1,5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王女主張,她當天駕車由屏東縣內埔鄉老埤村科大北路,往西北進入中林路右側之不知名路延伸道路,途經中林路464巷、觀山街、聯通街等交岔路口,再往北約50公尺處,突遭後方警車攔停。現場路況與員警製作之職務報告及違規示意圖不符,且員警行車紀錄器影像模糊不清,僅憑員警片面說詞,即為裁罰,侵害人民權利。南市交通局辯稱,經檢視員警職務報告及違規示意圖,系爭路口有閃光紅燈,且地面上有「停」字標誌,車輛應完全靜止並查看有無來車,而非僅做到減速慢行;員警當場目視王女車輛行經閃光紅燈號誌,未依規定停車再開,足認原告確有行經設有閃光紅燈號誌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停讓之違規行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依職權查調系爭路口附近道路之GOOGLE地圖,發現中林路464巷與聯通街口為兩條平行之道路,兩條道路中間至少相隔有觀山街。再以員警所提出之「現場照片」,比對GOOGLE地圖上「中林路、中林路464巷」、「中林路、聯通街口」、「聯通街、科大北路往北延伸之道路(下稱不知名路)」、「中林路464巷、不知名路」、「觀山街464巷、不知名路」等5處交岔路口之街景圖,員警拍攝之「現場照片」似為聯通街與不知名路之交岔路口處。經通知被告表示意見,依被告113年12月17日函覆檢送之員警職務報告,即改稱違規地點誤植,應為「中林路422巷與聯通街口」。法院認為,不論依員警職務報告記載,或依本院查調之資料,均可確認縱原告有違規行為,其違規地點絕非在原處分所記載之系爭路口,被告也未提出採證影像或其他證據作為補強,裁定撤銷原處分。
台南公車闖紅燈嚇壞民眾!網路影片曝光 重罰3600元與9000元
台南市近日發生一起引起社群熱議的交通違規事件,3月30日晚上8時許,1名網友駕車行經台南市歸仁區中正南路3段與大潭一街口時,目擊到1輛台南公車闖紅燈,當時正值綠燈直行,民眾嚇得急踩煞車,幸好未發生意外,該名網友將事件影片分享至網路社群,引發大量關注,台南市警歸仁分局和交通局隨後表示,將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和《公路法》對該公車駕駛開罰,金額高達3600元和9000元,並對該駕駛人進行處分。歸仁分局副分局長林逸新指出,該事件發生於3月30日晚上8時,該地區為興南客運行駛路線,該公車闖紅燈的行為已經得到確認,警方已展開調查並將召喚該公車駕駛人前來處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該公車駕駛將被處以3600元至5400元不等的罰款,並記錄3點違規點數,警方強調,駕駛大型車輛經過有交通號誌的路口時,應減速慢行並嚴格遵守交通號誌,確保行車安全。台南市政府交通局公運處處長吳俁之也對該事件作出回應,表示公車闖紅燈的行為極為不當,並強調將對此進行嚴格處分,已依據公路法對該駕駛開罰9000元,吳處長呼籲所有公車駕駛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確保市民安全。客運公司方面也表達歉意。該公司領班林明志表示,公司已經啟動內部調查程序,對該駕駛進行處理,林領班強調,公司會根據工作規則對駕駛進行處罰,並檢討此次事件,避免再次發生類似情況,也表示會加強駕駛員的安全教育,確保市民的出行安全。警方和交通局呼籲所有駕駛員,不論是私家車還是公共交通工具,都應該嚴格遵守交通號誌和規則,避免不必要的安全隱患。
超速40公里「屬嚴重超速」吃雙罰單 桃園舉發量暴增75.9%
2023年6月30日起,行車速度只要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以上,就屬嚴重超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危險駕駛舉發,除罰鍰1萬2000元至3萬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及參加道安講習外,並吊扣該車牌照6個月。自新法施行後,統計桃園市去年嚴重超速案件舉發並扣牌6390件,較2023年舉發3638件增加2752件,增加75.6%;較施行前大幅增加,顯示有許多民眾尚不知新的處罰規定。桃園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李維振提醒民眾,如果超過最高速限40公里,舉發機關通常會開罰2張同時間及同地點的嚴重超速罰單,1張係針對駕駛人處以罰鍰,另1張係針對車主處以扣牌6個月處分。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2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二者皆需處罰,並無一罪二罰情事。另依據《道交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逕行舉發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其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經1個路口以上,得連續舉發。李維振呼籲嚴重超速已下修為40公里,如符合上開規定得連續舉發,且駕駛人有罰鍰部分,車主則是扣牌,兩者都會處罰,請民眾遵守道路速限行駛,維護自身安全也保護其他用路人,平安出門平安回家。
未禮讓行人!騎士吞罰單不服提告 他「這原因」逆轉判決
屏東1名騎士2023年8月間行經路口時,因未禮讓行人被檢舉,因而慘吞1200元罰單,但他含冤稱是行人在他機車通過後才慢慢靠近斑馬線,對此不滿挨罰提出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法官檢視相關影片後,認為檢舉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騎士有違規行為,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可上訴。判決書指出,騎士2023年8月間行經屏東市大連路與莊敬街一段路口時,被民眾檢舉,因他做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行為,結果被裁處1200元罰鍰、記違規點數3點,及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處罰,騎士挨罰心生不滿,因而提出行政訴訟。交通局表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則認為騎士違規屬實,因騎士進入行人穿越道時,與右側行人約距2個枕木紋,距離確實不足3公尺,再加上機車並未有停頓跡象,仍持續向前行進,因此依法裁罰並無不妥。騎士說明,行人是在他的機車通過後才緩慢靠近斑馬線,再加上檢舉人拍攝的地點與事發地有一段距離,因而認為是檢舉人拍攝上的視差才誤導判斷,進而誤以為是騎士未禮讓行人。法官表示,證據顯示,行人靠近行人穿越道時,曾先停下讓1群人通過,未料他步行後才發現右側還有1名騎士,但騎士位置恰巧在中間,這才導致雙方視線受阻,再加上行人尚未走到行人穿越道上,因此不足以證明騎士有做出違規行為,法官認定原處分裁罰尚屬率斷,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全案仍可上訴。
沒禮讓行人挨罰6千 駕駛喊冤「迴轉到一半綠燈」
一名駕駛小智(化名)去年1月間行經台北市金山南路2段一處路口,迴轉時遇到紅燈轉成綠燈,見行人開始通行,他選擇繼續完成迴轉,卻因未禮讓行人,遭警方開罰6000元。小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法院審理後認定他確實違規,裁定駁回,可上訴。根據判決書指出,小智去年1月間開車經過台北市金山南路2段一處路口,當時迴轉到一半紅綠燈轉為綠燈,路口已經有行人開始過馬路,但小智仍繼續迴轉,沒有停車禮讓,遭警方當場舉發,遭罰款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且必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小智不滿裁罰提出行政訴訟,他表示,當時他的車子已經在行人穿越道上,如果停下禮讓,會影響到後方的車輛行駛,而且他不想妨礙行人通行,不得已才繼續完成迴轉。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則認為,小智的行為是為了搶快闖紅燈迴轉,即便他強調並非故意違規,也難以認定沒有過失,因此警方依法開罰並無不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調閱採證光碟影片發現,小智車輛迴轉時,已經有2名行人走在行人穿越道上,車輛與行人距離不到3公尺,依法應停下禮讓行人優先通過,但小智還是選擇繼續迴轉。法官表示,此舉明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駕駛行經斑馬線時,應有「行人優先」的觀念,確保行人能安全穿越馬路,最終裁定駁回小智的訴訟,全案仍可上訴。
楠梓區老翁闖紅燈釀車禍 2騎士路口相撞雙雙送醫
高雄市楠梓區20日上午發生一起嚴重車禍,1名65歲蔡姓男子疑似闖紅燈,導致與23歲邱姓女騎士在路口發生激烈碰撞,2輛機車猛烈撞擊後纏在一起,蔡男更被自己的機車壓倒在地,2人雙雙受傷,被緊急送醫救治,所幸無生命危險。事故發生於上午11時55分,地點位於楠梓區加昌路與秀群路口,警方和消防單位接獲報案後迅速趕抵現場,發現2輛機車倒在馬路中央,車身變形,零件散落一地,救護人員立即將2名傷者,分別送往醫院進行包紮和檢查。根據警方初步調查,當時蔡男駕駛機車沿加昌路由西向東行駛,疑似闖紅燈進入路口,與沿秀群路正常行駛的邱女機車發生劇烈碰撞,1名目擊者透露,當時蔡男疑似搶快未減速,才導致意外發生。2名騎士經送醫檢查後,雖身上多處擦挫傷,所幸均無大礙,經警方酒測,2人均無酒駕行為,事故詳細肇責仍需進一步調查,案件將移交交通大隊分析釐清。警方提醒民眾行經路口務必減速停等紅燈,切勿搶快,避免發生不必要的意外,若經查證蔡男確實闖紅燈,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處以新台幣1800元至54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點,警方也將持續強化交通執法,確保用路人安全。
送夫就醫國道飆時速142km 法官認情況危急准撤罰單
高雄市范姜姓婦人開車行經國道10號17.4公里時,因時速達142公里,被開1張1萬2000元罰單,記違規點數3點,轎車還被扣牌。她不服提行政訴訟,指當時是丈夫感覺無法呼吸,全身無力,憂心發生心肌梗塞,才超速載他至市區醫院,法官檢視相關就醫紀錄,採信婦人說法,判撤銷罰單。去年9月25日凌晨1時許,范姜婦人的葉姓丈夫不明原因全身盜汗、感覺無法呼吸、眩暈,心臟跳動吃力抽痛,她覺得情況不對,憂心會心肌梗塞,緊急開車載葉男前往國軍高雄總醫院就醫。她行經國道10號17.4公里處時,因通過時速達142公里,被測速照相機拍下,遭開1萬2000元罰單,還被記違規點數3點,還得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汽車牌照更遭扣6個月。范姜婦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她主張,心肌梗塞數分鐘就會奪命,當下只能緊急送醫,途中違規超速並非惡意危險行為,且丈夫是在國軍高雄總醫院看診,當下唯有前往該院就醫,才能做出恰當醫療。法官檢視就診紀錄,確認當天葉男確實因眩暈、胸悶到國軍高雄總醫院,且事發前後幾日也曾因身體不適數度就醫,至於為何當下未尋求救護車協助,葉男則主張,因救護車只到地區旗山醫院,但他的病歷都在國軍高雄總醫院,若屆時還需轉院怕來不及,最後才由妻子自行駕車送醫,法官審酌違規行為是避免葉男生命安全遭受危害緊急避難措施,符合行政罰法第13條,訴請撤銷原處分有理由,應予准許。
南市圖硬起來!公布「3本書借出33年未還」 再不理將寄出行政處分書
家裡有向圖書館借的書忘了還嗎?台南市立圖書館統計,全市逾期1年未歸還的圖書達2萬2209冊,其中有3本更被借了長達33年未還,均從新營文化中心借出,2本借閱者為同一人,但館方循著借書證戶籍地找人,早已查無此人。由於現行針對逾期未還圖書,最多只能罰60元,遭指「心太軟」,難怪讀者拖欠也不痛不癢,為此,南市圖明年起將實施追償,針對逾期1年以上的圖書,將對借閱者寄出紙本公文書,同時列出逾期圖書清單以及繳納單,讀者必須在1個月內歸還書籍,如果書籍已遺失,也必須照價賠償書籍費用。南市圖說,第一次寄出公文通知書後,若讀者仍不償還也不繳納費用,就會寄出行政處分書,借閱者必須在收到公文30天內繳納,否則屆時就會執行強制處分。南市圖清查,全市逾期最久的書為1991年10月借出的《裝飾英文數字美術字》,以及1991年12月借出的《國際貿易電腦化系統》及《品質管制》,後2本的借閱者已查無此人,無從追討,至於《裝飾英文數字美術字》這本書,雖從借閱證有查獲借閱者,但通知後迄未歸還。南市圖表示,現行圖書逾期罰則包括停權與逾期處理費,停權以逾期天數換算停權天數,上限60天,借閱人得依累計逾期點數,折算逾期處理費,1點折算1元,上限60元,繳清後可立即借閱(含續借)、預約、通閱圖書資料。南市圖統計2023年一整年,全市圖書館逾期處理費29萬1755元,通常讀者繳逾期處理費情形包括面臨遭到停權,因此繳交60元恢復借閱權利;再者,是雖尚未達到被停權,但希望逾期點數歸零,而先行繳納逾期費,也有少數民眾遭停權後,想早點恢復借閱權利而繳納。南市圖也說,現行制度是針對5年以上、超過5000元價值未歸還圖書,寄存證信函,要求讀者返回;至於5年以上但未超過5000元的話就不會再主動催討,至於1年內的逾期圖書,除了寄信及發簡訊通知外,也會打電話催討。目前清查被借閱書籍少有超過5000元以上者,但之前曾借出平板電腦後,讀者就沒有歸還的紀錄,數量雖零星,但每部平板價格不便宜,也曾因此報警上門找人,結果都撲空,追討困難。南市圖強調,為鼓勵民眾讓逾期館藏回到圖書館,首度推出「迷圖知返」活動,只要在12月1日至25日歸還,即可消除違規點數,恢復借閱權利,呼籲市民朋友把握機會,在新制上路前,趕快讓流浪在外的圖書回家。
男突煞車遭檢舉挨罰1.8萬元 「憑1事」法官還清白撤罰單
1名郭姓男子開車行經基隆市某路段突然停車,後車駕駛認為郭男違規,透過行車記錄器檢舉,警方根據錄影認為違規屬實,開出「惡意逼車」1.8萬罰單,但郭男不服,指發現與後車擦撞才停下查看,法官認為,郭男車輛的確和檢舉人車輛有小碰撞,路中停下雖不當,但並非惡意逼車,最後撤銷罰單。判決書表示,郭男在去年5月27日晚間9時許,駕駛小客車行經基隆市一處路段時突然停車,後方駕駛以行車記錄器影片向警方檢舉,指郭男車輛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的違規情形。警方查看錄影後以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舉發,監理單位裁處罰款1.8萬元、記違規點數3點、應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郭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郭男表示,當時開車發現右方後視鏡疑似擦撞到檢舉人車輛,因他在汽車服務廠工作,了解輕微擦傷處理方式,且判斷車速不快不會追撞才停車。郭男因對方不打算追究遂準備駛離,但又遭後方檢舉人或其他車輛按喇叭,才再減速停車。郭男主張,他未持續留在現場及報警處理,雖有不當,但不能據此反推二車之間未發生擦撞,還認定他是在未遇到突發狀況下突然煞車,裁罰不符比例原則。法官認為,郭男煞車時,離檢舉人車輛尚有相當距離,不至於過分逼近郭男車輛;郭男車輛後視鏡確實有擦痕,因此認定郭男當下停車有理由,與「惡意逼車」的危險駕駛行為情形有別,最後撤銷郭男罰單。
還沒過馬路就錄影 路人檢舉2駕駛違規「1原因舉發失敗」
為了擺脫台灣「行人地獄」惡名,交通部規定未禮讓行人加重罰鍰。一名女子不滿遭到行人檢舉,挨罰6000元,指控行人還沒過馬路就開始錄影,企圖以不正當手段製造違規陷阱。對此,法院勘驗檢舉錄影畫面,發現2名駕駛沒有禮讓,但因為檢舉人缺少一項要件,因此認定舉發不合法,裁定撤銷原處分。根據判決書,女子去年9月下午行經新竹市某路口,被檢舉「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遭罰款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且必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女子不滿裁罰提出行政訴訟,檢舉人在距離行人超越道至少3公尺以上,就開始用手機錄影,並在看見車輛出現後,快速走上行人穿越道,無疑是「假正義之名、行魔人之實」之行為。不過,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認為,檢舉畫面可見,檢舉人已經走上人行穿越道,駕駛的車輛靠近斑馬線卻沒有暫停禮讓,與檢舉人之間的距離不足3個枕木紋,違規事實顯然易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檢視檢舉畫面,發現有2名駕駛沒有禮讓,車輛與檢舉人之間的距離大約為2個枕木紋,但因為影片從頭到尾沒有標註日期,影像全程也未見可以判斷影像日期的資訊,無法從該檢舉影片得知,檢舉人是否在7天內提出檢舉。法院認為,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檢舉人的檢舉符合道交條例第7條之1第2項之舉發要件,應認定舉發不合法,因此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可上訴。
行人未按號誌鈕!駕駛開過挨罰6000 因這「2原因」駁回告訴
新北市新店區7月間發生一起轎車未禮讓行人事件,1名女駕駛行經巷口時,由於行人未按下行人按壓鈕,她便駛過該處,恰巧被路旁員警撞見,但警方未在第一時間開單,未料她返家後卻收到1張6000元罰單,讓她氣得提出行政訴訟,事後經法官審理因她確實未禮讓行人,最終遭裁定駁回。判決書指出,女駕駛7月間開車行經新北市新店區某巷口,但未禮讓行人竟先行通過,結果被開罰6000元紅單、記違規點數3點及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她心生不滿因而提出行政訴訟,並指控該巷口設有穿越道路請先按鈕、再加上路面有黃色網狀線,她經過此處時已減速慢行,但行人未按下按鈕,她才推斷行人無過馬路意圖便開車駛過,此外若違規員警當場就可開罰。裁決處說明,員警對於目睹女駕駛未禮讓行人且僅距1個枕木寬一事,他考量到當時該處車流量大才未當場攔停開罰,隨後員警返回派出所時,在根據密錄器畫面進行比對,確認違規事實才舉發開單。法官表示,根據證物照片顯示,確實有「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行為,至於未當場開罰的部分,則因員警判斷客觀上有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的情形,才在事後於派出所舉發製單,此舉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程序上並無不妥,最終法官駁回女駕駛告訴,仍可上訴。
斑馬線禮讓行人2次!駕駛「暫停27秒」遭檢舉 還挨罰2.4萬元
禮讓行人卻被罰錢!台中一名男子在去(2023)年10月開車行經路口轉彎時,因斑馬線上有行人通過,他在27秒內2次禮讓,結果卻被人檢舉「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事後更收到2.4萬元罰單,讓他氣得告上法院。根據判決書指出,男子在去年10月11日駕車行經台中南區建國南路一段與西川一路路口時,被其他駕駛檢舉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的違規行為,經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員警認定屬實,寄通知單舉發。而後,男子被依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第24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及其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的規定,裁處罰鍰2.4萬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還必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收到罰單後,男子感到相當委屈,一怒之下決定告上法院。在經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勘驗筆錄之後發現,事發當日傍晚6時1分0秒,男子開車行經該路口準備右轉時,因有路人要穿越斑馬線,於是他暫停以等待行人通過;傍晚6時1分27秒左右,車子在右轉過程中,又有行人、騎乘自行車的兒童穿越斑馬線,他只好再次停下,等待行人全部穿越後,才駕車通過路口。對此,法官認為,事發時間剛好是下班時段,該路段人、車眾多,男子是為了禮讓行人,才暫停行駛2次,難認符合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之「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亦沒有造成往來人、車危險之故意或過失,最終認定原處分有違誤,裁定撤銷。
七月新制懶人包!4項民生改革「交通微罪、囤房稅2.0」一次看
時序即將邁入7月,政府有多項新措施將上路,與交通有關的8項「交通微罪」不開放檢舉外,還包括振興花東觀光的「250元農粉幣」、診所免費發放300萬劑快篩,以及囤房稅2.0新制等。「交通微罪」不開放檢舉據了解,先前行政院通過了相關修法草案和配套措施,將最高罰款限制在1200元以下的輕微違規列入不予民眾舉報並且不計分的範疇中,包括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包含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及消防出入口5公內臨時停車;不依順行方向或併排臨時停車;橋樑、隧道、圓環、礙物對、人行道(包含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違規停車;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前違規停車;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騎機車手持行動電話;汽機車駕駛人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倒車未顯示燈光或不注意行人、大型車倒車無人在後指引等十種情況。不過這也引起了一些民眾和路權團體的不滿,為此,交通部也重新修訂道交條例,決議開放4個違規項目讓民眾可以檢舉,包括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包含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違規停車;不依順行方向或併排臨時停車;橋樑、隧道、圓環、礙物對、人行道(包含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違規停車;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等。此外,根據第63條的規定,汽車駕駛人若違規,將依危害程度記1至3點。現行規定是駕駛人在一年內累積滿12點,駕照將被吊扣2個月;若在兩年內被吊扣駕駛執照兩次,再次被記違規點數者,將吊銷其駕駛執照。然而駕駛人若累積達6點,一年內可申請一次自費講習,並扣抵2點。修訂後的新規定允許駕駛人一年內可申請兩次自費講習,每次扣抵2點,合計最多扣抵4點。花蓮農業部發放70萬張「農粉幣」為了振興花東地區觀光,花蓮農業部自7月1日至10月31日,發放70萬張「農粉幣」,每張價值250元,到花蓮遊玩者及在指定電商平台消費滿千者都可以領取,可以用於花蓮店家實體消費。免費發放300萬劑快篩近期疫情升溫,疾管署也與藥師公會合作,於6月底前在全台4,500餘家健保特約藥局設置COVID-19家用快篩試劑發送點,配送844萬餘劑家用快篩試劑,包括效期至113年5月底約184萬劑、113年6月660萬劑供民眾若出現症狀時即可使用。疾管署也考量到醫療院所有症狀個案的需求性,故於113年5月即規劃醫療院所發放之策略,將效期至113年9月至114年1月的300萬劑快篩試劑,包括效期至113年9月共計35萬劑;113年12月共計143萬劑;114年1月122萬劑,於7月起透過800家以上醫療院所提供民眾就醫時使用,此策略著重於診所就診個案及其家人有快篩的需求,以接續6月底藥局發放方案。囤房稅2.0為了落實居住正義,蔡總統於113年1月3日公布修正《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將於113年7月1日上路。第一項改革是加重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利用者的房屋稅負擔,合理化房屋稅負,因此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改按「全國歸戶」及調高其法定稅率為2%-4.8%,且各地方政府都必須按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並採「全數累進」方式課徵(超過一定戶數全部適用較高稅率,非分別適用各級距稅率〔例如2戶以內3.2%、3-4戶3.8%、5-6戶4.2%、7戶以上4.8%,小財如有5戶房屋,則這5戶都會按4.2%課稅〕)。為了減輕全國僅持有單一房屋且供自住的家戶房屋稅負擔,第二項改革是全國單一自住房屋(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稅率從1.2%調降至1%;而為了鼓勵釋出空(閒)置房屋,促進房屋有效利用、增加租賃市場供給,第三項改革是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調高為2%-4.8%,但如果將房屋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可適用較低的1.5%-2.4%(等同最高稅率減半,也比修法前最高稅率3.6%少1/3),透過稅率差距,鼓勵多屋族將空屋提供出租。此外,將房屋供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或公益出租使用,仍適用1.2%,稅負更輕。財政部也提到,因繼承成為共有房屋所有人,在房屋處分及利用上較難與其他共有人達成共識,致房屋未能有效利用,與自願購入房屋有所不同,應適度減輕非自願持有共有房屋者的稅負,因此第四項改革為繼承取得共有的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排除適用其他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2%-4.8%,改按較低的1.5%-2.4%(最高稅率也比修法前少1/3);而為了促使建商加速釋出餘屋,第五項改革為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調高為2%-4.8%,但建商興建住家用房屋在合理銷售期間2年以內,可適用較低的2%-3.6%,透過稅率差距,鼓勵建商依市場狀況調整價格加速出售,可望增加房屋市場供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