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立遺囑
」 遺囑 遺產 繼承 特留分 子女
手足多年不往來也要養? 台灣遺囑協會民調「92%贊成廢除」
台灣遺囑協會近日公布一份針對「是否應廢除兄弟姊妹間扶養義務」的網路民意調查,在1,083份回覆中,呈現出高度一致的態度;理事長劉韋德律師指出,大多數受訪者均支持廢除兄弟姊妹間扶養義務,並否定「扶養義務」與「兄弟姊妹特留分」之間存在所謂的對等交換。調查同時揭露,回覆者中有相當比例屬於單身或頂客族,顯示家庭型態快速變遷之下,傳統以「手足互助」為前提設計的法律制度,正面臨與社會現實脫節的壓力。九成以上支持廢除:手足扶養義務的正當性正被重新檢驗在第一題「是否贊同廢除兄弟姊妹之間的扶養義務」中,贊成者達 1,001 人,占 92.4%;反對 54 人(5%);沒意見 28 人(2.6%)。如此懸殊的差距,顯示受訪者對現行制度的不滿,不再是零星抱怨,而是具有明確方向的集體觀感。長期以來,「扶養義務」在法律設計上帶有倫理色彩,假設家族成員之間具備穩定的情感連結、互信與互助能力。然而在高流動、高壓力、低生育的社會結構中,兄弟姊妹彼此分居異地、互動稀少甚至關係緊張已不罕見;當法律仍要求在特定條件下負擔扶養責任,容易讓制度從「互助安全網」變成「道德綁架」或「財務風險」。更現實的問題在於,扶養義務一旦啟動,往往牽涉金錢給付、生活照顧、醫療與長照安排,對扶養人而言是長期且高度不確定的承擔;當彼此關係並不親密,社會自然會追問:這樣的義務是否仍合理、是否仍符合比例原則與當代家庭價值?多數受訪者否定「對等關係」:特留分不是扶養義務的「交換條件」第二題「是否認為兄弟姊妹特留分制度和扶養義務有對等關係」的結果同樣清楚:認為「沒有」者 703 人(64.9%),認為「有」者 304 人(28.1%),「不知道」者 76 人(7%)。傳統論述中,常有人主張兄弟姊妹之所以可以在繼承上享有一定保障(例如在某些情境下涉及特留分或繼承權利的討論),是因為法律同時要求手足在必要時負擔扶養責任,兩者形成一種「權利—義務」的平衡。然而,多數受訪者並不接受這樣的連結,而是認為繼承保障應回到被繼承人意思自主、實際照顧與家庭關係的真實樣貌;而扶養責任則應回到最貼近照顧關係、最可能形成共同生活與互助的核心家庭或直接扶養鏈條,而非將「血緣」視為當然的承擔依據。換言之,民眾認為即便存在某種繼承保障,也不代表可以用此作為要求扶養義務的理由;反過來,即便法律要求扶養,也不應被視為手足必然享有繼承利益的正當化基礎。回覆者近七成為單身或頂客:家庭結構變遷成為改革推力第三題詢問「是否屬於頂客族或單身」,結果顯示「是」者 738 人(68.1%),「不是」者 345 人(31.9%)。此數據雖不能直接推論整體人口結構,但它清楚呈現在願意參與此議題討論的群體中,非傳統核心家庭的比例相當高。對單身或頂客族而言,生活的風險管理往往更依賴個人資源配置、社會保險與公共照顧體系,而非「家族互助」。當人生後段可能面臨長照、失能、重大疾病等情境,若制度仍期待以兄弟姊妹作為後備扶養人,實務上常會發生兩種落差:一是手足之間並無共同生活基礎,難以有效提供照顧;二是扶養責任落在少數經濟條件較佳者身上,形成高度不均的壓力分配。從「道德期待」走向「制度治理」:社會希望公共體系接手風險台灣遺囑協會指出,這份調查反映人民對「手足扶養義務」的高度疑慮。協會呼籲,相關法制應正視家庭結構變遷與照顧型態多元化的現實,避免讓法律成為家庭衝突的放大器;同時也應透過更完善的社會支持系統,承接高齡化社會下必然增加的照顧需求。在高齡化、少子化與單身化同步加速的此刻,這份1,083份回覆的調查數據,或許正是一個明確訊號:當社會不再把「兄弟姊妹必然互相扶養」視為理所當然,法律制度也就不能再停留在舊時代的家庭想像。改革的問題,已不是「要不要」,而是「如何改得更精準、更公平,也更能降低衝突成本」。台灣遺囑協會舉辦公益講座主題「預立遺囑 圓滿人生」,今年(2026年)3月28日星期六上午10點至12點;地點在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00號B1(信義房屋大樓信義學堂,請從松智路口進入),預出席者,請至協會官網報名。點我報名。
法務部報告出爐!建議「排除兄弟姊妹特留分」 劉韋德:保障配偶「老有所終」
兄弟姊妹「扶養義務」與廢除特留分一併檢討? 問卷調查聽大家怎麼說現行民法關於「兄弟姊妹享有特留分」的規定,已顯極不合時宜,甚至成為許多高齡喪偶者心中的痛。近日法務部委託學者完成的《因應高齡化社會檢討修正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之研究》報告終於出爐,報告中明確建議修正特留分規定,將兄弟姊妹排除於特留分權利人之外。這項建議不僅符合國際立法潮流,更是落實社會公平與保障高齡配偶權益的必要之舉,實質肯定。一、 核心家庭化:兄弟姊妹不再是財產形成的共同體這份報告指出,現代社會崇尚個人主義與核心家庭,成年後的兄弟姊妹多半各自獨立生活,財務互不干涉。研究報告特別指出,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大多未曾介入其資產規劃,甚至也不願讓手足干預財務;更重要的是,兄弟姊妹對於被繼承人家庭的財產累積,多無潛在貢獻。在此現況下,若僅因血緣關係,依法即得與生存配偶共同繼承遺產,甚至受到特留分之保障,在超高齡化社會的現代,即有修正必要。二、 保障高齡配偶「老有所終」是當務之急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最核心的價值,在於保障「高齡生存配偶」。在頂客族的家庭中,當一方配偶過世,另一方往往年事已高。依現行法,若無子女,生存配偶必須與被繼承人的父母或兄弟姊妹共同繼承。若父母已歿,高齡配偶就必須面對與「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分配遺產的窘境。實務上,常發生久未聯絡的大伯、小姑跳出來主張特留分,導致喪偶者甚至必須變賣僅有的自住房屋來支付現金給手足,嚴重影響其晚年生活的安定。研究報告明確指出,此種規定已不符合被繼承人欲藉由遺產保障生存配偶老後生活之期待 。三、 借鏡日本經驗:回歸直系血親保障我國法律多繼受自德國與日本,而同樣面臨超高齡社會挑戰的日本,其民法規定值得我們借鏡。根據研究報告分析,日本民法特留分權利人僅限於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及配偶;兄弟姊妹雖擁有法定繼承權,但「無特留分」 。這意味著,在日本,若被繼承人立遺囑將財產全數留給配偶,兄弟姊妹是無權要求扣減特留分的。這項制度設計,成功地在尊重個人財產處分自由與保障近親生活之間取得了平衡,非常值得台灣效法。四、 呼籲盡速修法,落實修正草案第1223條法務部委託的研究報告中,已擬定具體的修法建議(修正草案第1223條),明定特留分權利人僅限於: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及祖父母。立法理由更直指,當繼承人僅剩配偶與兄弟姊妹時,強迫高齡配偶分配遺產給手足,顯不符合國民期待。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已是社會多數共識,也是朝野立委關注的焦點。我們肯定法務部本次的報告建議,更期盼立法機關能參考此份報告,盡速完成修法。這不僅能減少家族爭產的訴訟糾紛,更能讓每一位辛苦打拚的人,能依自己的意願分配財產,讓留下來的摯愛伴侶,能擁有一個安心、有尊嚴的晚年。在這次廢除兄弟姊妹間的檢討浪潮中,是否要同步修法廢除兄弟姊妹的扶養義務,都是可以檢討的,作者本身是持開放贊成態度,畢竟兄弟姐妹間實際有扶養之案例在社會上較為少見,實際影響並不大,我們反而更樂見政府應當針對那些「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建立更直接、更具體的社會福利予以保護,而非用一項與現代社會脫節的過時法規,造成有子女的兄弟姊妹的法律上義務。**********************************************************您是否認為「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時,應一併廢除「兄弟姊妹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請填答以下問卷表達您的意見問卷表單網址https://forms.gle/wDhRUavPdcac58G47台灣遺囑協會舉辦公益講座主題「預立遺囑 圓滿人生」,明年(2026年)1月31日星期六上午10點至12點;地點在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00號B1(信義房屋大樓信義學堂,請從松智路口進入),預出席者,請至協會官網報名。
兄弟姊妹「扶養義務」與廢除特留分一併檢討? 問卷調查聽大家怎麼說
在當前社會對於「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修法倡議中,常有人提到依據民法第1114條「兄弟姊妹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的規定,認為兄弟姊妹「扶養義務」與「特留分」之間具有一定的關聯性,所以 應予保留或一併檢討的依據。有人說無子女的兄弟姊妹因為無子女,所以他們有子女的兄弟姊妹就很容易必須負起無子女的兄弟姊妹之扶養義務;但反之,有子女的兄弟姊妹因為有子女扶養,所以通常不會需要無子女的兄弟姊妹扶養,因此認為這樣也是對於有子女兄弟姊妹的不公平,因此若是要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就必須一併廢除兄弟姊妹互負扶養義務的規定。以上說法不能說錯,但有些地方可能需要再釐清,我們首先來看民法1115條與1116-1條規定的扶養義務人之順序:從以上可知,兄弟姊妹的扶養義務順位是在第四順位,當無兄弟姊妹的人有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家長等親屬時,有子女的兄弟姊妹是沒有扶養義務的。因此,對於頂客族且配偶尚未過世的夫妻來說,他們的兄弟姊妹對他們並沒有扶養義務,但卻對他們的遺產有繼承權並且受到特留分保護。另外一個重點是,兄弟姊妹間的扶養義務並非毫無限制。在法律上,一個人要請求其他人扶養,是須受嚴格的法律限制。根據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除了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之外,其餘的人都必須「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才有權利要求別人扶養。換句話說,如果自己有資產可以維持生活,或是雖無資產,但是仍有謀生能力,就不能要求別人扶養。此外,負扶養義務者,也並非須無限度承擔扶養義務,假設自己因為負擔扶養義務後,將導致自己無法維持生活,法律上也可以主張免除扶養義務(民法1118)。而且扶養之程度,也只需要按照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也就是說,受扶養人只能在維持生活的最低範圍內要求兄弟姊妹扶養,如果被要求扶養的兄弟姊妹自己的經濟能力也不太好,還可以要求減少扶養金額,甚至是全部免除。所以扶養義務的本質,是一種對於弱勢親屬間有條件的補位機制,而且可以降低或是豁免,這和特留分保護是截然不同的。因為特留分是不論兄弟姊妹是否富裕、是否謀生有術、是否曾對被繼承人有任何貢獻,甚至彼此感情是否交惡,都一律強制可以分配對方的財產,兩者在本質上有顯著差異。在這次廢除兄弟姊妹間的檢討浪潮中,是否要同步修法廢除兄弟姊妹的扶養義務,都是可以檢討的,作者本身是持開放贊成態度,畢竟兄弟姐妹間實際有扶養之案例在社會上較為少見,實際影響並不大,我們反而更樂見政府應當針對那些「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建立更直接、更具體的社會福利予以保護,而非用一項與現代社會脫節的過時法規,造成有子女的兄弟姊妹的法律上義務。**********************************************************您是否認為「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時,應一併廢除「兄弟姊妹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請填答以下問卷表達您的意見問卷表單網址https://forms.gle/wDhRUavPdcac58G47台灣遺囑協會舉辦公益講座主題「預立遺囑 圓滿人生」,明年(2026年)1月31日星期六上午10點至12點;地點在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00號B1(信義房屋大樓信義學堂,請從松智路口進入),預出席者,請至協會官網報名。
刪除手足特留分是「貫徹愛意」 劉韋德:法律不該是親情勒索的工具
近期,筆者所代表的台灣遺囑協會發起「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公民連署獲得近八千人附議通過。此議題在立法院與社會上都引起廣泛討論,正反意見並陳,各有其理由。無論贊成或反對,都是社會多元意見的展現,我們都予以尊重。然我最近時常聽見一個聲音:「廢除特留分,會不會傷害手足感情?是否意味著從此不能把遺產留給兄弟姊妹?」或是「被繼承人如果是單身,很可能就是兄弟姊妹在照顧,一旦廢除特留分,會不會傷害到照顧者手足感情或是權利?」面對這種聲音,覺得有必要予以說明。事實上,這種擔憂源於對法律概念的誤解,更忽略了法律應隨社會變遷而調整的本質。現行民法第1223條第4款的規定,強制被繼承人必須保留一定比例的遺產給兄弟姊妹。在民國19年時的農業社會,社會上普遍仍是大家庭結構,兄弟姊妹彼此緊密依存,這或許有其道理。然而,在少子化、高齡化與單身戶暴增的現代台灣,這條法律往往成為了痛苦的來源。我們在實務現場看過太多令人心碎的案例:單身的長者或無子女的夫妻,在生前由摯友、配偶或某一位手足悉心照料,他希望能透過遺囑將財產留給這位照顧者、配偶或手足,然依現行法律,當他過世後,那些多年未曾聞問,甚至感情交惡或素未謀面的半血緣兄弟姊妹,卻能憑藉著法律賦予的「特留分」,理直氣壯地回來分一杯羹。這不僅違背了死者的遺願,對生前的照顧者更是不公。有人說:「難道你不重視兄弟姊妹的感情嗎?」但我的答案恰恰相反:正是因為重視感情,才應該廢除特留分。必須釐清的是,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絕不等於「剝奪繼承權」,也不是廢除兄弟姊妹的應繼分。如果手足情深,被繼承人依然可以透過遺囑,將財產完整地留給特定的兄弟姊妹,法律不僅不會禁止,反而因為拿掉了特留分的限制,更能貫徹這份愛意。因此,我認為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反而是一種「關係的導正」。因為現行制度「不管你有沒有付出關心,反正法律保證你有錢拿」,用世俗的眼光來看,反而某種程度上削弱了維繫親情的動力,甚至讓制度變成了「不勞而獲」的籌碼。一旦廢除特留分,將促使人們重新思考人際互動的本質。它鼓勵兄弟姊妹在生前維持良好互動,因為大家心裡明白:唯有透過真實的親情維繫與付出,才能獲得被繼承人真心的回報,而不是依賴法律冰冷的強制保障。法律不該是親情勒索的工具,而應是保障個人意志的防線。將財產的處分權還給被繼承人,讓愛與財產都能流向真正值得的人,這才是符合公平正義的現代法治精神。台灣遺囑協會舉辦公益講座主題「預立遺囑 圓滿人生」,明年(2026年)1月31日星期六上午10點至12點;地點在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00號B1(信義房屋大樓信義學堂,請從松智路口進入),預出席者,請至協會官網報名。
專家曝「遺囑清單必列1資訊」 網點頭:比分遺產還難處理
遺囑是在立遺囑人死亡後,用來處理遺產分配的法律文件,預立遺囑不僅能減少紛爭,同時也能避免意外降臨時內心有遺憾。而近日資深財務顧問、網紅R姐(廖家紅)分享親身經歷,提醒大家遺囑除了分配財產,也應該附上手機鎖屏密碼。她表示,如果使用者平常用LINE記錄重要資訊,過世後手機鎖起來,LINE的內容就沒辦法看到。對此,網友紛紛點頭直呼:「比分遺產還難處理」。R姐在臉書粉專「R姐 廖嘉紅-繼承與贈與」發文表示,「真實體會:遺囑要寫手機密碼,蘋果手機鎖屏GG(完蛋了),LINE無法看,處理很難」。她還補充,問過手機行,也問過蘋果(Apple)門市都無解。此外,她還提到,台灣人重度使用通訊軟體LINE往來,甚至帳務紀錄等資訊都用LINE紀錄,現在碰到過世者手機打不開的情況,真的是「逼死家屬」。文章曝光後,網友紛紛留言表示,「我半年前遇到一樣的問題,至今無解」、「這個很重要,我也學起來,謝謝R姐分享,很受用」、「完全懂,太難了」、「LINE的確比較麻煩」、「比分遺產還難處理」、「遇到事才能真實體會,辛苦家人了」、「真的是很難處理的事情」。事實上,蘋果擁有存取已故親友的「Apple 帳號」服務,從iOS 15.2、iPadOS 15.2和macOS 12.1開始,Apple使用者可以為「Apple 帳號」加入遺產聯絡人,能夠在過世後讓信任的人存取儲存在「Apple 帳號」中的資料,包括照片、訊息、備忘錄、檔案、已下載的App、裝置備份等等。蘋果指出,若使用者擁有已故親友設為遺產聯絡人時所產生的專屬申領密鑰,並提出死亡證明書審查,則可以直接在自己的裝置「設定-你的姓名-登入與安全性-遺產聯絡人-要求存取權限」,或是前往「數位遺產 - 要求存取權限」頁面上提出相關要求。
懲罰無後惡法2/王永慶遺孀、名製片都立遺囑「沒給手足」 他們仍分遺產
我國獨有的「兄弟姊妹享有遺產特留分」的法律規定,引發社會關注,從已故藝人羅霈穎、製片裴祥泉、台塑創辦人遺孀王月蘭等有預立遺囑或無立遺囑時的後續處理遺產案件中,皆可看到相關討論與引發訴訟爭議。CTWANT調查,台塑創辦人王永慶的元配王月蘭2012年去世時未生育子女,其遺囑將全部遺產(初估超過22億元)留給了王永慶的長子王文洋。根據《民法》,兄弟姊妹擁有遺產的特留分權利,即使有遺囑排除,兄弟姊妹仍可主張至少三分之一的法定繼承份額。王月蘭的妹妹遂對其姊留下的遺產提出爭訟,希望依法特留分的規定,主張她的繼承權不能被遺囑完全排除。此案法院審理中,聚焦於王月蘭無子女,兄弟姊妹是否能行使特留分權利,以及該如何分配遺產。影視圈名製片裴祥泉為知名製作人邱瓈寬的恩師,於2015年逝世,生前代筆遺囑表明處理遺產的意願,「楊胖30%(楊智明),阿寬(邱瓈寬)30%,漢星公司員工20%」,且稱「我孤家寡人,沒家庭,沒什麼好留戀的,家裡人一毛錢都不給」,裴的遺產約1.3億元,預立遺囑指定將遺產主要留給邱瓈寬、楊智明等與公司,明確排除家族兄弟姊妹繼承權。知名製作人邱瓈寬的恩師裴祥泉生前預立遺囑,表明一毛錢都不留給家裡人,指定留給邱瓈寬與公司等。(圖/報系資料照)裴祥泉胞妹遂提出告訴,主張哥哥的遺囑無效,法院最終判決敗訴確定;裴的三位手足則仍依《民法》兄弟姊妹擁有特留分的規定(遺產應繼分的三分之一),主張行使遺產的特留分權利。邱瓈寬、楊智明二人則於2019年控告裴祥泉的哥哥妹妹三人,因與恩師關係疏遠、長期無來往而不存在繼承權。法院審理時,則未採納邱楊提出可剝奪兄弟姊妹繼承權等重大理由,最高法院2024年認為依法兄弟姊妹享有特留分權利,每人可繼承遺產的九分之一,邱楊兩人提告失敗,判決確定。在王月蘭生前預立遺囑的內容中,可清楚看到其表明「全部(財產)贈與我子王文洋……」的自由意願。(圖/報系資料照)羅霈穎於2020年驟世,未婚且無子女,由於她生前未立遺囑,根據現行《民法》規定,兄弟姊妹擁有第三順位繼承權,在羅霈穎的母親、大哥相繼拋棄繼承權,因此她的二哥依法繼承了約4億元遺產。記者採訪已婚,但未養育子女的民眾陳小姐說,一生辛苦打拼,因為沒有生小孩,法律就強制我的兄弟姊妹(全血緣、半血緣)可以來分我的財產,擴及到父母分開之後的同母異父手足;明明父母離世之後,早已無往來,他們有自己的家庭和子女,我的晚年是完全仰賴自己,法律為何不能尊重要獨立處分財產的意志?「這本來就是我的錢、我的房子,我想給誰就給誰,不應該還要法律來管」,一名張先生則跟記者說,他與妻子為頂客族,因為不孕症因素所以沒有子女,彼此約定將來不論誰先走,都要將遺產全數留給對方。可是想把財產留給配偶的遺願,其實不是每一樁都能實現的,甚至得淚賣房屋換現金分割遺產,無法繼續住在與配偶共同購買相守一生的愛窩,反因「兄弟姊妹特留分」的規定造成的悲劇不只一樁。記者及採訪到李先生說,他與太太無子女,感情深厚,當年為了讓妻子安心,因此將房產登記給妻子,妻子在知道罹癌之後隨即立下遺囑,希望將全數財產由陳先生繼承。然而在妻子病逝後,其娘家兄弟姊妹就出面主張特留分,法院審理後雖認定遺囑有效,卻也認定其確實侵害娘家人的特留分,無奈之下,陳先生只得賣屋返還特留分金額,痛失一生記憶與依靠。李先生說,「太太生前最擔心我沒地方住,結果法律讓她的遺囑變成一紙空談,這很令人心寒。」這也是支持廢除此法連署成立的許多案件之一,民眾認為,依法死後遺產將由兄弟姊妹繼承,但兄弟姊妹有子女,自己卻無法從對方繼承財產,認為「法律根本是在懲罰沒有子女的人!」
懲罰無後惡法1/連署「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近8千人 法務部正式研議
2025年民間團體二度發起「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公民連署活動,第一回不及最低門檻5千人告吹,這回一周即逾5400人支持附議,迄今累近8千人,法務部正式公告納入研議,且引起立法委員關注。CTWANT調查,同意廢除者多主張這是「懲罰無子女的惡法」涉及違憲,且目前全球僅台灣有此法。CTWANT採訪到二度發起該項連署案的台灣遺囑協會理事長劉韋德律師,他即是六年前(2019)自砸100萬找團隊開發台灣首款《777遺囑產生器》App的創辦人,當時記者曾就此製作專題獨家報導,他熱衷推廣民眾提早準備身後事,透過「預立遺囑」做好遺產分配規劃,避免憾事發生。CTWANT於2019年6月報導劉韋德律師,自掏腰包創設《777遺囑產生器》App,免費讓民眾可上網學習預立遺囑。(圖/CTWANT資料照)劉韋德表示,這六年前來諮詢案件中,愈來愈多涉及「特留分」的問題,尤其是「沒有養育小孩的夫妻、未婚單身者,難以將自己財產全部遺留給配偶,或是可自行決定贈與指定人選、單位等」的遺憾屢屢發生,從占整體案件的25%,增加到40%,因此讓他開始質疑這條規定的合理性。我國《民法》繼承編中的「特留分」制度,爭議的核心在於第1223條的規定;當一個人過世而無子女,父母也已不在世時,其兄弟姊妹依法有繼承權,並且擁有其遺產應繼分三分之一的「特留分」。因此即使逝者在生前立下遺囑,明確表示不願將遺產留給兄弟姊妹,法律仍會強制保障兄弟姊妹能取得一部分遺產;甚且,反向來看,一位有子女的兄姊過世時,其無子女的兄弟姊妹卻沒有任何繼承權利。因此這種單向、不對等的權利關係,在許多法界人士及民眾眼中,顯得極不公平。劉韋德遂進一步研究《民法》相關繼承法的立法背景,係於民國19年(1930年代),當時家族關係較為緊密,子女、配偶或直系尊親屬因生活扶助及情感依賴等因素,能夠獲得特留分保護,尚屬合乎情理;但現今已來到2025年,相距95年之久,社會型態與傳統社會差異很大。「兄弟姊妹屬於旁系血親,成年後通常各自獨立發展,彼此生活經濟甚少有實質依賴關係」劉韋德說,因此強制保留其最低比例的特留分,可能缺乏社會現實基礎,損及個人之財產處分自由與家庭自主權,與《憲法》保障財產權及遺囑自由的精神相違。劉韋德說,許多人到協會預立遺囑,其中約有一半都有「特留分」的困擾,尤其是不婚族、頂客族的民眾,當他們知道繼承人還有保障兄弟姊妹的特留分,難以接受,而他也只能因為法律有此規定,勸導民眾接受;但他發現抱怨此法的案件愈多,為遺產爭訟原因之一,他思考法律可能已不符現今社會需求,欲從立法根源性思變。台灣遺囑協會先是於今年4月發起一項「是否支持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線上民意調查,短短三天吸757位民眾參加;調查結果一面倒,僅6人支持維持現行制度,其餘皆表達「應該廢除」,5月便在公民連署平台提案「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第一次提案獲2811人同意未達門檻失敗,但已燒起這把「廢除懲罰無子女惡法」的火,在媒體報導、網民串聯轉傳訊息的助燃,該協會再接再厲於9月1日再次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發起連署,主張修正民法第1223條,將兄弟姊妹從特留分權利人中刪除,明確刪除第四款:「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回歸遺囑自由,終結家庭紛爭。至截止期11月2日前,連署已達7308人(持續累計中),提案成功。台灣遺囑協會二度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廢除民法第1223條「兄弟姊妹特留分」,在2025年9月10日已超過5千人附議而提案成功。(圖/截自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
立遺囑沒用!「兄弟姊妹特留分」1情況最棘手 專家:另一半恐被迫賣房
台灣遺囑協會近日發起第二次「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公民連署」,短短8天內就匯集超過5000人支持附議,引發關注。對此,房產專家何世昌透露,相較於現金遺產,不動產部分的處置更加棘手,若當事人身故後只留下一間房產,遺孀可能會被迫賣房子,不禁感嘆「台灣法律真的很奧妙,但惡法亦法,我們只能遵守」。「這輩子花不完的錢,兄弟姊妹幫你花。」何世昌在臉書粉專表示,依照我國《民法》規定,配偶是當然繼承人。除配偶外,繼承順序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如果未婚、膝下無子女,又跟兄弟姐妹感情不好,諷刺的是身亡後,一輩子打拚的遺產可能被兄弟姐妹分走。」他以4種情境為例,首先小明有配偶但無子女、父母已去世,身故後留下2,000萬遺產,配偶獲得二分之,而兄弟姊妹可以均分剩下的1,000萬;第2種情境,小明無配偶、無子女、父母已去世,身故後留下2,000萬遺產,其兄弟姊妹可以均分2,000萬遺產。何世昌繼續說明,第3種情境為小明有配偶、有二位子女、父母已去世,身故後留下2,000萬遺產,其配偶與子女可繼承2,000萬遺產;配偶若早逝,只有二位子女,則小明身故後,子女可繼承2,000萬遺產,每人「應繼分」為二分之一。至於第4種情境,小明有配偶、無子女、父母健在,身故後留下2,000萬,遺孀可獲得二分之一「應繼分」,小明父母均分1,000萬元。專家指出,若小明不想被兄弟姊妹獲得高額遺產,可透過生前贈與、信託、壽險,或者預立遺囑的方式,讓配偶、父母取得多數財產,但縱使預立遺囑,兄弟姊妹仍有「特留分」,還是能拿到部份遺產。他強調,相較現金,不動產遺產的處理更棘手,尤其是當小明只留下一間房子,遺孀可能會被迫賣房分給兄弟姊妹。
「懲罰」無子女特留分法律 7千人連署修法廢除 法務部這樣說
廢除違憲過時法律,還財產自主權於民:一場凝聚6500位人民意志的修法呼籲民意浪潮,勢不可擋。2025年9月,台灣遺囑協會發起第二次「廢除兄弟姊妹特留份公民連署」,在短短八天內就匯集超過5400人支持附議,這驚人的速度不僅是數字的展現,更是社會對現行過時繼承法規沉默已久的吶喊。此案迅速通過附議,進入行政機關回應階段,法務部亦於9月23日正式公告將其納入研議。我們對法務部正視民意、啟動研究表示肯定,但更要強調,民意的浪潮已然成形,改革的腳步刻不容緩。法務部的回應:看見問題,更需加速行動法務部回應指出,2016年相關草案曾因各界意見分歧及立法院屆期不續審而擱置,並已於今年委請學者進行「因應高齡化社會檢討修正民法繼承編」之研究,將「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議題納入其中。這說明政府已看見問題癥結。然而,從2016年至今,社會變遷日益加劇,家庭結構、人際關係與財產觀念更今非昔比。一個曾經擱置的議題,不應在多年後僅僅是「再次研究」,而應是基於明確的民意基礎,加速提出具體修法草案的時刻。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是時代的必然我們必須嚴肅指出,民法中「兄弟姊妹特留分」的規定,已成為一部製造家庭糾紛、悖離社會現實、且侵害人民憲法權利的過時法規。其問題包含懲罰無子女者,造成荒謬的「單向繼承權」、與現代社會核心家庭價值觀嚴重脫節、侵害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遺囑自由、悖離國際立法趨勢、使台灣成為制度孤例,並淪為家庭爭訟的導火線,虛耗司法資源。具體建議與沉重呼籲民意之所向,改革之所趨。目前6552份附議書所承載的,是無數家庭的真實血淚與對財產自主的深切期盼。我們具體建議:應立即修正民法第1223條,明確刪除第四款:「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我們殷切期盼法務部能體察民意,加速委託研究案的進程,儘速整合出符合現代社會需求的修法草案,並立即送交行政院,轉請立法院審議。請不要讓人民的意志在漫長的「研議」中被消磨,不要讓不合時宜的法規繼續撕裂家庭。實現遺囑自由,回歸財產自主,是健全法治社會的基石,也是對每一位公民畢生奮鬥的最終尊重。是時候採取行動,完成這項遲來多年的正義了! 台灣遺囑協會講座主題:預立遺囑 圓滿人生,日期:114年10月25日星期六上午10-12點,以及114年11月29日星期六上午10-12點;地點在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00號B1 (信義房屋大樓信義學堂)*從松智路口進入,請至協會官網報名。
老董癌逝!看護收4658萬遺產 家屬提告輸了「3關鍵原因曝」
正常情況下,遺產會留給自己的家人,不過也有例外。有一名老董罹患癌症,把財產留給長期照顧他的看護,竟被家屬認為是看護趁老董癌末意識不清騙取財產,聯合提告,但結果卻大逆轉,讓人出乎意料。蘇家宏律師在臉書分享這起案例,看護照顧老董10年,老董曾告訴律師:「我不想留特留分給我的孩子」,選擇把4658萬元存款全給看護,看護便將這筆錢轉匯到自己名下。怎料老董過世後掀起大風波,太太、兒女都覺得事有蹊蹺,將看護告上法院,然而法院認定老董在授權定存解約時意識清楚,加上生前也有贈與意願、允許看護處理存款,因此判看護無罪,且家屬還須付1000萬。蘇家宏律師說明,法律沒有規定「父母一定要把財產留給子女」,真正的繼承保障,不完全是法律給的,而是源自於子女平日的孝心與行動,如果平時不關心、不照顧父母,等到父母過世發現財產被分配給其他意想不到的人後,才懊悔跳出來,其實為時已晚。蘇家宏律師進一步指出,如果老董生前就把全部財產花完,或是把財產贈與並交給看護,完成了贈與行為。名下沒有財產,身後也就沒有遺產,子女就分不到任何「特留分」。此外,父母若明確表示或寫遺囑表示子女喪失繼承權,子女自然拿不到法律上所保障的特留分。老董沒有明確寫遺囑,才會引發後續紛爭。(示意圖/翻攝自photoAC)那麼要如何避免身後的遺產糾紛?蘇家宏律師解釋,老董雖然有透過「約定書」想證明贈與看護的心意,最後仍讓看護與繼承人間陷入官司問題,原因在於沒有預立遺囑,而且缺乏仔細規劃全盤財富傳承秩序,讓灰色空間擴大。如果立好遺囑,並指定專業律師當遺囑執行人,且簽好贈與契約,並且在生前交付贈與物,一切就緒下,就不易爭訟不休。蘇家宏律師建議,生前如果對自己的財產有了分配的想法,現在就要開始立下遺囑,將財產做明確的規劃和安排。保留夠用的資產,其他部分再選擇搭配信託與贈與,有效的規劃移轉財產,所愛的人與家人才會「相安無事」。
房子口頭說給你?少做這些事 多繳稅還得跟兄弟分!
「這間房子以後是你的了。」陳小姐多年陪著重病的母親,這句話她聽了無數次。心裡也想著照顧母親多年,留個祖厝並不為過。直到母親離世,外縣市的兄弟姐妹回來,在靈堂低聲提醒:「房子不是妳的名字,我們要怎麼分?」她才驚覺那些承諾,在法律面前什麼都不是。你以為的默契,法院不承認。踏取國際開發協理藍德義提醒:「長輩遲不處理產權,只會讓子女面對更大的難題。」子女們常認為長輩有口頭答應或錄音就等同有效的安排。實則不然,不動產贈與需辦理登記才生效,口頭、錄音、紙條、對話紀錄都只是意願表達,並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要長輩沒有事先安排,一旦過世,該房產將列為「遺產」,不僅需繳遺產稅,還會變成多位繼承人公同共有,不論出租或出售均需要過半數共有人同意,光是談一場租約都要全員簽名。試想,手足均住在不同縣市甚至國家,要對這筆不動產做處置何其困難?此外,因為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需負「連帶責任」,因此公同共有者中,只要有人未繳納地價稅,其他共有人仍有可能因連帶責任被判定欠稅,而遭強制執行清償稅捐債權。若想把房子給特定子女,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辦理贈與並完成過戶。要留意這個過程需要繳納贈與稅、土增稅、契稅與印花稅。如果想要盡量降低贈與稅額,則可考慮提早規劃,將房子產權分割,每年過戶房地現值總額在244萬元以內(贈與免稅額)的產權持分給子女,逐年贈與直到完成所有產權移轉。提早規劃不動產傳承方式,避免子女爭產又多繳稅。(圖/踏取國際開發提供)雙親健在者,可考慮父母之間先辦理夫妻贈與,將一半產權的贈與另一半,讓房產變成父母共同持有。因夫妻間的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所以等同於每年度,雙親都可以「各自」贈與房地現值總額在244萬元以內產權給子女,可說是事半功倍。但是此做法需將每次產權移轉產生的代書與地政規費納入考量。且採用贈與方式移轉者,需要特別留意「贈與時間」,因為依照《遺產稅法第15條》,如果在「死亡前兩年」的贈與,則會被納入遺產稅。因此長輩們若真有心將不動產「預留」給特定子女,則盡早規劃來合法節稅。如果長輩們現階段想保留產權,又希望日後由特定子女繼承,則可透過「預立遺囑」。只是要注意遺囑的格式與見證程序,最好透過公證來強化效力,否則日後一樣容易被挑戰。另一種進階做法則是「設立信託」,長輩在信託契約中可以設定條件,例如「過世後由某人取得」或「分期取得使用收益」,這樣不僅可以有效控管資產流向,也能靈活節稅。不只是情感上的延續,在法律上站得住腳,才是真正的傳承。如果你也有長輩口頭交代產權卻沒處理、不知道該怎麼辦的房子,不妨趁一切還來得及時,好好坐下來談一談,把該登記的登記、該規劃的規劃,或尋求專業的人員協助。因為最貴的不動產,不是房價,而是爭產。*轉載不得修改內文及必須標明出處來源於《踏取國際開發》
寫遺囑會觸霉頭? 國人預立遺囑觀念大調查
當一位摯親離世,我們期盼能用最平靜的方式道別、以最溫柔的方式懷念他們留下的一切。但現實往往不如人願,許多原本幸福和睦的家庭,卻在「如何繼承」這件事上撕裂關係,傷痕難以癒合。是遺產的問題嗎?不,是我們太少談「遺囑」。在台灣,許多人提到立遺囑,總覺得那是遙遠、沉重甚至「不吉利」的話題。但事實上,預立遺囑不是面對死亡,而是規劃愛的延續。讓我們一起認清現實、破除誤解,重新理解這項重要卻被忽略的家庭功課。💬 迷思一:「我還年輕健康,應該用不到遺囑吧?」✅ 真相:預立遺囑是負責任的愛,不是年齡的標籤。人生無常,是誰都無法預測的真實。年齡不是立遺囑的門檻,健康更不是理由。當我們仍有清楚意識、能做明智判斷時,就是安排遺囑的黃金時刻。不只是為了財產,更是為了讓家人少一分手忙腳亂、多一分安心。💬 迷思二:「我沒什麼財產,應該不需要遺囑吧?」✅ 真相:不管多或少,遺囑能避免誤會和糾紛。你以為銀行裡面十幾萬的存款以及多年前買的零股,沒有人會在乎,但這些為數不多的財產,很可能在沒有交代的情況下就會引爆衝突。其實,遺囑最核心的價值不在於「分配多少錢」,而是讓愛與尊重成為繼承的主旋律。就算是一筆小額存款、一部機車、一隻毛小孩的照顧安排,也值得被妥善託付。💬 迷思三:「寫遺囑好像很麻煩,要請律師、花很多錢吧?」✅ 真相:你可以現在就寫一份有效遺囑,而且完全免費!根據民法第1190條,最基本的「自書遺囑」只要您親筆書寫全文、標註日期並簽名,即具有法律效力。當然,如果遺產較複雜、或您希望保障更周延,也可以請專家協助。但關鍵是開始行動,不讓「麻煩」成為藉口。💬 迷思四:「遺囑只用來分錢?」✅ 真相:真正重要的,往往是錢以外的事。遺囑的功能遠比你想得多,它能幫你交代孩子由誰照顧、如何辦理喪葬、誰來執行遺囑、是否承認非婚生子女身份,甚至還有最後的心意與祝福。這些安排,也許無關金錢,但卻更無可取代。用文字延續情感,往往是留給摯愛最深刻的禮物。💬 迷思五:「立遺囑會不會觸霉頭?」✅ 真相:沒有遺囑,才真的讓人措手不及。與其避談死亡,不如勇敢規劃人生。立遺囑不是「晦氣」,而是一種智慧與勇氣,一種提前替家人減少風險、降低衝突的愛的表現。我們不能控制生命的長短,但能選擇用什麼樣的方式說「我愛你、我想得很周到」。為了更深入了解國人對於預立遺囑的看法與需求,台灣遺囑協會現正舉辦「國人預立遺囑觀念大調查」活動!誠摯地邀請您花幾分鐘時間填寫問卷,分享您的寶貴意見。這項調查不僅能幫助我們了解社會現況,更能為推動正確的遺囑觀念提供重要參考。問卷填答請按我 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eestAeCgbeYji9hFsT42C_3yA6VEKQzaTbkU_s50CEzAoNiw/viewform
親情疏離下的遺產悲歌:從中山美穗事件反思家庭連結、法律繼承與預先規劃
去年(2024年)12月,日本知名女演員兼歌手中山美穗驟然離世,於浴室意外溺斃,享年54歲,消息震驚演藝圈與無數粉絲。這位曾在舞台上光芒萬丈的巨星,其猝然離世不僅令人惋惜,更牽引出一段層層疊疊、令人鼻酸的家庭故事,以及關於遺產繼承與預先規劃的深刻反思。中山美穗與作家前夫辻仁成於2014年離婚後,當時年幼的獨子便隨父親定居法國,與母親中山美穗之間,橫亙了長達十年的疏離,幾乎斷了聯繫。儘管在母親的葬禮上,這位現年21歲的長子千里迢迢從法國趕回日本,送了母親最後一程,完成了所謂的「最後一面」。然而,近半年後,他做出了震驚日本社會的決定——正式拋棄母親據估可能高達20億日圓的鉅額遺產。金錢無法填補的,是心的距離這個決定,在旁人看來或許難以理解,甚至帶著一絲惋惜。但沉澱半年後的抉擇,恐怕並非一時的冷漠賭氣,而更像是一種沉重且無聲的告別。但更令人感嘆的是「金錢無法填補的,是心的距離」。遺產,本應是愛與責任的延續,是親情跨越生死的傳承。但當親情早已在歲月、距離與可能的誤解中消磨殆盡,再龐大的金額,也可能只是一串冰冷而無關痛癢的數字。對於中山美穗的兒子來說,這十年未曾聯繫的漫長沉默,意味著在成長中最需要母愛的歲月裡,缺席的或許不是物質,而是母親溫暖的擁抱、日常的對話與無條件的理解。因此,放棄遺產,或許對他而言,不是拒絕一筆財富,而是正式與這段未能靠近的母子關係,劃下一個句點。遺產的流向:日本與台灣法律的相似之處中山美穗長子拋棄繼承權後,根據日本媒體報導,其遺產依法將由她的母親繼承。這一法律規定,和我們台灣也一樣。依據我國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其法定順序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因此,在台灣的法律框架下,如果第一順位繼承人中各親等繼承人都拋棄繼承權時,則將與此次中山美穗事件在日本的情況相似,都是由第二順位繼承人,也就是被繼承人的父母遞補繼承。另一段疏離的親情:中山美穗與母親的決裂令人更感唏噓的是,即將繼承中山美穗遺產的母親,與中山美穗之間的關係,也早已形同決裂。據中山美穗生前著作《因為有一座溫柔的城市》及相關報導披露,她與妹妹中山忍從小與母親關係淡薄,母親在生下妹妹後離婚,姊妹倆曾被寄養在親戚與祖母家。中山美穗踏入演藝圈,部分原因也是為了替母親蓋房子,甚至曾讓母親擔任其經紀公司代表並掌管收入。然而,這段關係在2002年中山美穗與辻仁成結婚並移居巴黎後逐漸惡化。當她發現公司資金短缺後,便自行接管財務,並於2012年關閉原公司,與妹妹共組新公司,自此與母親斷絕聯繫。據悉,中山美穗生前居住於朋友擁有的公寓,名下幾乎無不動產,遺產主要為珠寶、名錶、服飾以及她創作的音樂著作權(包括參與作詞的經典歌曲《世界中の誰よりきっと》)。這些每年仍能產生數百萬日圓收益的著作權,如今也將與她的其他遺物一同流向多年疏遠、甚至曾有金錢糾紛的母親手中。這對於仍在哀痛中、並在葬禮上擔任喪主的妹妹中山忍而言,無疑是另一場難以承受的現實。預立遺囑的重要性:讓愛與財產依照自己的意願傳承中山美穗的遺產最終流向與她關係疏遠的母親,而非一直陪伴在側、共同經歷風雨的妹妹中山忍,這其中固然有法律繼承順位的規定,但也突顯了「預立遺囑」的重要性。倘若中山美穗生前預立了合法有效的遺囑,便可能在遺囑中設定一旦兒子拋棄繼承,就可將除了特留分範圍之外的遺產全部遺贈給妹妹,或依其意願分配給其他想照顧的人。這個案例提醒著我們,尤其是在家庭關係複雜、或有特定屬意照顧對象的情況下,透過預立遺囑,能更清晰地表達個人意願,確保辛苦積累的財產,能真正遺留給自己想祝福的人,避免遺憾或未來不必要的紛爭。 民眾若有此需求,應及早尋求專業法律諮詢,了解遺囑的法定要件與規劃方式,為自己的人生劃下圓滿的句點,也為所愛之人提供更確切的保障。珍惜尚有時光,莫讓遺憾覆蓋親情中山美穗母女兩代之間複雜的親情糾葛,以及她與兒子間的疏離,都沉痛地提醒著所有家庭:親情並非理所當然,它如同需要悉心照料的植物,一旦缺乏灌溉、溝通與經營,即使血緣再親,也可能在誤解與沉默中逐漸枯萎,最終成為「最熟悉的陌生人」。親子之間,最可惜的往往不是爭吵,而是那份令人窒息的沉默,以及彼此不再願意靠近的心。人生短暫,世事無常,許多愛與關懷一旦錯過,便可能成為永恆的遺憾。與其在事後追悔「來不及」,不如把握每個「今天」。若心中尚存對家人的牽掛,請勇敢地跨出一步,一則訊息、一通電話,一句真誠的「你好嗎?」,都可能融化冰封,成為溫暖關係的轉捩點。真正的親情,應是超越血緣,用心去珍惜、呵護與努力維繫的溫暖連結——在我們都還「來得及」的時候。台灣遺囑協會每月固定舉辦公益講座,教大家如何正向面對,積極準備,無憾告別,出席者可獲贈遺囑精美套組一份。可上台灣遺囑協會官網登記報名。7月26日講座主題「無痛人生我選擇:預立自我醫療決定」講師:陳沛芸醫師(台大醫院社區及家庭醫學科醫師)。8月30日講座主題:預立遺囑圓滿人生,講師台灣遺囑協會理事長劉韋德律師。
遺產繼承最常遇到5問題!遺囑公益講師團啟動 深入社區團體宣導
台灣遺囑協會最近統計出「民眾辦理繼承時最常遇到5問題」,藉此提醒民眾注意之外,隨著我國邁入超高齡社會,人口老化與遺產繼承問題日益受到重視,該協會積極推廣預立遺囑觀念,並成立「遺囑公益講師團」,理事長劉韋德律師表示,這群講師將深入各社區、機關及團體,免費為有需要的民眾宣講遺囑的重要性、相關法律常識及正確的生命規劃觀念。台灣遺囑協會理事長劉韋德律師提到,我們希望透過這群講師的努力,讓每一位民眾都能夠正向面對生命的自然進程,積極為自己做好準備,確保在生命終結的那一天,能夠了無遺憾,安心離開。劉韋德表示,協會是由一群專業律師及民間公證人所組成,每月定期舉辦免費的預立遺囑公益講座,教導民眾如何合法有效地預立遺囑,以保障自身權益並避免家庭紛爭,如今更進一步擴大其公益服務的範圍與深度,已於五月培訓出「遺囑公益講師團」,將開始服務社會。談及成立講師團的初衷,目前亦在一家上市公司擔任法務主管的劉韋德律師坦言,近年來向協會提出的講座邀約日益增多,但他本人工作繁忙,假日也需投入公益律師團為民眾服務,實在分身乏術。因此,他興起了成立講師團的想法,希望結合更多有志之士的力量,共同推動這項有意義的公益事業。這一群「遺囑公益講師」是經過六周共18小時的課程訓練,內容主要有民法總則(有關繼承部分)、遺產繼承人資格種類、法定應繼分、代位繼承、繼承效力、指定應繼分、指定分割、遺贈、遺產分割、拋棄繼承、各類遺囑的法定方式、遺囑見證、遺囑執行、特留分、講師授課訓練。各界菁英都有,包括知名的房仲業店長、資深保險業菁英、生命事業高階主管,以及來自科技業的資深工程師等,雖然不是法律系畢業,但是都經過嚴格考核,過程中也淘汰部分學員,最後才能成為正式講師。對於「遺囑公益講師」有需求的企業、機關單位,或是10人以上的團體,都可以向台灣遺囑協會提出免費講座申請,僅需負擔講師的車馬費即可。有意預約的單位或民眾,可至台灣遺囑協會官方網站填寫預約表單。台灣遺囑協會也整理出「民眾辦理繼承時最常遇到5問題」:1. 遺囑內容應如何撰寫,才能在法律上完整表達本人意願:許多民眾有意願預立遺囑,但對於遺囑應包含哪些內容、如何清晰且無歧義地表達對財產分配、繼承人指定、遺贈、遺囑執行人指定,甚至是對身後事的安排(如喪葬方式)等事項,感到茫然。擔心因用語不精確、欠缺法律要件或內容有矛盾,導致遺囑無法完全按照自己的意願執行,甚至被認定無效。2. 應繼分與特留分的計算與分配:許多民眾不清楚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各繼承人的「應繼分」(法律規定各繼承人應得的遺產比例)為何。也不清楚特留分。但當遺產的實際分配與這些法定比例不符,或遺囑內容侵害到特留分時,就容易產生爭議。3. 遺產種類的認定與清查困難:被繼承人可能擁有不動產、存款、股票、保險、汽機車、珠寶、古董,甚至數位遺產(如加密貨幣、網路帳號)等。繼承人常不知道如何全面清查所有遺產,或對某些財產是否屬於遺產範圍感到困惑(例如:特定保險金是否計入遺產總額)。4. 遺囑的有效性與執行爭議(針對已存在的遺囑):若被繼承人已留有遺囑,其製作方式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如簽名、日期、見證人資格等)、立遺囑人當時的精神狀態是否健全、是否受到不當脅迫或詐欺而立下,都可能成為繼承人間爭議的焦點。另外一部分是關於遺囑執行人指定與執行過程產生的問題糾紛。5. 繼承人間的溝通不良與情感糾紛:即使法律規定與遺囑內容相對明確,繼承人間若缺乏良好溝通、互不信任,或因長年累積的家庭恩怨、對遺產的期待不同,也容易在遺產分配、遺物處理、債務分擔等問題上產生嚴重分歧,甚至對簿公堂。劉韋德進一步說明,台灣人口老化速度加快,遺產繼承糾紛也隨之頻傳,一份有效的遺囑對於個人意願的實現及家庭和諧至關重要。他強調,「生命如花,終將凋落,我們每個人都應該正向面對,並積極為此做好準備。」
爸媽賣我的房,簽約就算數?最高法院說「不」!看懂未成年子女財產的「處分」大小事
家中的寶貝子女,可能因為繼承、長輩贈與等原因,年紀輕輕就擁有了自己的財產,例如一間小套房或一筆存款。依照我國民法1087條之規定,這些都是屬於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應由父母共同管理。不過父母雖然有權使用、收益這些財產,但法律同時也劃下了一道重要的紅線:民法第1088條第2項但書規定:「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這句話聽起來簡單,但所謂「處分」到底包含哪些行為呢?是不是只要房子還沒過戶,父母就算跟別人簽了買賣契約,也不算「處分」呢?最高法院在一則判決中做了重要宣示。【案例分享:小華的房子差點飛了?】小華的爺爺過世後,留下了一間小公寓給當時才10歲的他。但小華的爸爸最近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情急之下,便想把小華名下的這間公寓賣掉。他很快找到了一位買家陳先生,雙方也談妥了價格,並簽訂了買賣契約。雙方約定陳先生先給付二成價金,但先不過戶,若小華的爸爸一年內有返還這筆錢,只要給付利息後,雙方就解除買賣契約。小華的爸爸心想:「雖然賣房子的錢是要先拿來周轉我自己的生意,但只要房子還沒辦過戶,應該就不算『處分』小華的財產吧?等我生意賺錢了,再解除契約就好」,但小華的姑姑知道了這件事,非常擔心,這樣做真的合法嗎?會不會損害到小華的權益?【法律充電站:最高法院怎麼說?】這個案例的疑問,即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02號民事判決所要處理的核心問題。這則判決做出幾個重要的法律見解:1. 「處分」要從寬認定,不只看最後一步! 最高法院明確指出,民法第1088條第2項但書所說的「處分」,必須從廣義來解釋。它不僅僅指最後把財產所有權移轉給他人那一步(法律上稱為「物權行為」,例如辦理房屋過戶登記)。2. 簽訂買賣契約等「約定」,也算是「處分」! 更重要的是,法院認為,所謂「法律上的處分」,除了「物權行為」外,還包含了承諾會負擔義務的行為(法律上稱為「負擔行為」)。例如: 簽訂買賣契約 答應贈與財產 為他人作保證 簽發票據等等這些行為雖然還沒有立刻讓財產易主,但已經讓子女的財產未來可能要承擔一定的法律效果或風險,所以也算是廣義「處分」的一環。3. 一切以「子女利益」為最高原則! 無論是簽訂契約(負擔行為)還是辦理過戶(物權行為),都必須符合「為子女之利益」這個大前提。如果父母代理子女所做的「處分」行為(包括簽約),並非是為了子女的利益(例如像案例中小華爸爸是為了自己的生意周轉,而非小華的教育、醫療或生活所必需),那麼這個「處分」行為(包括簽約本身)就可能因為違反《民法》第1088條第2項但書的規定而無效。【判決啟示】1. 對父母的提醒: 父母代管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時,務必將子女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任何涉及到子女特有財產的決定,尤其是可能導致財產減少或增加負擔的行為,都應審慎評估是否「為子女之利益」。例如,是為了籌措子女的教育基金、醫療費用,還是單純滿足父母自身的需求?界線需要非常清楚。2. 對與未成年人財產交易之第三人的提醒: 如果您要向未成年人購買其名下房產(由其父母代理),尤其是未成年人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法律上都屬於是特有財產,此時交易上應更加謹慎。即使只是簽訂契約階段,如果該交易明顯不是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未來該契約仍有可能被認定無效。必要時,可要求父母方提出能證明是「為子女利益」的相關文件,以保障交易安全。
700人民調揭真相!一面倒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 專家籲法律應與時俱進
兄弟姊妹是否應該享有「特留分」繼承權保障?這項長期爭議的議題,近日再度引發社會關注。根據CTWANT調查,台灣遺囑協會日前發起一項線上調查,針對是否應廢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制度進行意見徵集,短短三天內即吸引約757位民眾熱烈參與。調查結果顯示,僅6人支持維持現行制度,其餘皆表達「應該廢除」的立場,呈現壓倒性民意。特留分成制度障礙 民眾:明明是我的財產,為什麼不能自由處理?所謂特留分,是指依法保留給法定繼承人最低比例的遺產,即使立有遺囑,也不能完全剝奪其繼承權。因為在現行民法體系下,若被繼承人無子女、無父母,則兄弟姊妹即自動成為第三順位繼承人,並享有特留分保障。這一規定原意在於保障親屬的最低生存權,但在今日社會中,卻成為許多民眾行使「遺囑自由」的絆腳石。「這本來就是我的錢、我的房子,我想給誰就給誰,不應該還要法律來管」,一位在調查時留言的王先生沉痛的表示,他與妻子為頂客族,因為不孕症因素所以沒有子女,彼此約定將來不論誰先走,都要將遺產全數留給對方。但由於無子女,雙方的兄弟姊妹依法都會成為繼承人,甚至同母異父的兄弟也是繼承人,即使雙方都立有遺囑,仍無法排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權利。這使得兩人深感被剝奪「遺產自主權」,他們請教許多專家研究如何破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但每一種方式都有一些法律風險或額外稅捐負擔,因此兩人最後不得不放棄。配偶淚賣房清償遺產 特留分造成的悲劇不只一樁另一位陳先生也有類似經歷。他與太太無子女,感情深厚,他當年為了讓妻子安心,因此將房產登記給妻子,妻子在知道罹癌之後隨即立下遺囑,希望將全數財產由陳先生繼承。然而在妻子病逝後,其娘家兄弟姊妹就出面主張特留分,法院審理後雖認定遺囑有效,卻也認定其確實侵害娘家人的特留分,無奈之下,陳先生只得賣屋返還特留分金額,痛失一生記憶與依靠。「太太生前最擔心我沒地方住,結果法律讓她的遺囑變成一紙空談,這很令人心寒。」陳先生說道。「懲罰沒有子女的人」?法律失衡引民怨還有民眾在公民連署平台留言指出,自己無子女,依法死後遺產將由兄弟姊妹繼承,但兄弟姊妹有子女,自己卻無法從對方繼承財產。他感嘆:「法律根本是在懲罰沒有子女的人!」這樣的制度設計,在高齡化、少子化快速進行的社會中,已難以讓人接受。法界呼籲修法:不符合社會現實,也違憲風險台灣遺囑協會理事長劉韋德律師指出,我國民法是在19年頒布,當時家族關係較為緊密,兄弟姊妹有特留分或許還算合理,但現今社會型態與傳統社會差異很大,兄弟姊妹成年後通常經濟各自獨立,強制保留其特留分,缺乏社會事實基礎,損及個人之財產處分自由與家庭自主權,與《憲法》保障財產權及遺囑自由的精神相違。「遺囑原本是保障遺願、維護親情的工具,卻在現制度下成為衝突根源,這本身就值得反思。」律師劉韋德指出。劉韋德律師表示,民眾每個月到遺囑協會預立遺囑的人很多,其中約有一半都有特留分的困擾,尤其是不婚族或是頂客族的民眾,更是不能接受,因為他們的繼承人大多都是配偶及兄弟姊妹,因此感受最深,他本次提出公民連署倡議修法,就是有許多民眾拜託他擔任提案人發聲,所以他才出來提案推動修法。法律應保障遺囑自由,而非扭曲遺願目前「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提案在公民連署平台已進入附議階段,目前已有2百多位民眾連署,其中署名彭小姐的民眾表示「希望有生之年法案能通過廢除兄弟姐妹特留份」,另一位署名Po的民眾表示「兄弟姊妹不一定感情好,如果遇到沒責任感的兄弟姊妹還要把辛苦賺的錢給他,真的會很不甘心」,顯示許多民眾都認為現行法律非常不合理。誠如一位附議民眾Julie所說:「兄弟姊妹因各自結婚散居各地,感情不見得親近,若有特留分權利,實侵犯被繼承人分配遺產之自主權。」台灣遺囑協會也將於5月31日上午11點於台北市信義路5段100號B1信義學堂舉辦聯署附議教學。
遺囑自由權主張! 民間掀起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聲浪
考量近年來隨著家庭結構改變與高齡社會加劇,許多民眾對現行《民法》中「兄弟姊妹享有特留分」的制度表達異音,台灣遺囑協會遂發起一項「是否支持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民意調查,進一步了解民眾心聲而做為日後建議修法等參考依據。台灣遺囑協會理事長劉韋德律師接受CTWANT記者採訪時表示,我國民法師承德國,而德國民法對於子女、配偶是有特留分的規定,但並無保障兄弟姊妹的特留分;與我國法制接近之日本,同樣沒有賦予兄弟姊妹特留分,因此我國現行法令是否有修改必要,實有討論空間。根據CTWANT調查,網路上以及曾向該協會諮詢預立遺囑等相關民眾討論議題中,包括單身民眾以及許多已婚但無子女的民眾,都希望遺囑的自主權,有的民眾還認為萬一自己先離世,能將遺產完全留給想要贈與人或是留給另一半,但卻因現行法令保障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以致自己心願無法達成,因此越來越多人呼籲立法機關儘速檢討修法。所謂特留分,是指法律保障繼承人在繼承時,至少享有一部分的繼承比例,而不會完全沒分到遺產。其中,兄弟姊妹雖為第三順位繼承人,也同樣享有特留分保障,此導致即使立下遺囑,也無法完全依照自身意願分配遺產。此舉對許多希望將全部財產交由配偶繼承的民眾來說,形同遺囑自由遭到法律限制。繼承制度的核心目的在於延續家族財產及保障生活依賴者的基本生存權。所以子女、配偶或直系尊親屬因生活扶助及情感依賴等因素,能夠獲得特留分保護,尚屬合乎情理。民眾常討論的一些觀點中,有提到兄弟姊妹屬於旁系血親,成年後通常各自獨立發展,彼此生活經濟甚少有實質依賴關係,因此強制保留其最低比例的特留分,可能缺乏社會現實基礎,亦常因此發生遺產爭訟。台灣遺囑協會理事長劉韋德律師表示,特留分制度確有其功能,被繼承人之子女、配偶或直系尊親屬因關係較為緊密,基於生活扶助及情感維繫等因素,因此能獲得特留分保護,尚屬合理,但許多無子女之夫妻或因未婚無子女的民眾,如父母已過世時,繼承人就會是其兄弟姊妹,但兄弟姊妹成年後通常各自成家立業,財務經濟也通常各自獨立,因此法律上仍享有特留分保護,就值得商榷,甚至連半血緣之兄弟姊妹(例如同父異母)也能享有特留分,更是令許多民眾無法接受。為此台灣遺囑協會近日發起一項「是否支持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民意調查,邀請社會大眾共同參與。有意表示意見者可以至該會官網參予投票,表達自己的意見,希望日後可將調查結果送交主管機關參考。
聊遺囑看人生/大體化妝師看透生命本質 預立遺囑僅一個簡單交代……
林先生是一位大體化妝師,他在這行業的資歷已經超過二十年,由於工作的特殊性,他見證了無數人的最終旅程,讓他對生命的本質有著比別人更深刻的體會,也對生死有著自己獨到的見解。林先生說,不論一個人在世時多麼風光,來到他這裡,都只是一具具的皮囊,沒有什麼差別,因此他早已看淡世間的一切功名利祿。他說,每個死去的人都曾經活過,而每個活著的人將來也都會死,生命的終點是每個人都無法避免的事實,所以活在當下,簡單生活,凡事利他,就是他的人生哲學。 因為看透了生命的本質,所以林先生的生活非常簡單。他對物質的慾望很低,不追求奢華名利, 更不附勢攀比,只注重自己內心的平和與滿足。他認為過度的物質追求,只會羈絆自己的靈性成長,而簡單的生活方式,反而能夠帶來更多的內心快樂與精神自由。 他目前仍然單身,從未結過婚,雖然多年以前也曾經有一個不錯的對象,但他覺得自己並不適合婚姻,更無法給下一代完整的家庭,因此分手之後,就再也沒有想要結婚的念頭。 由於他對於自己的生活,有一種若有似無的堅持,因此他很早以前就寫下自己的遺囑,因為他來自偏鄉,所以他知道社會資源分配的差異對偏鄉小孩來說,是很不公平的,因此他在遺囑中對遺產的分配,只有一個很簡單的交代,就是全部捐助給偏鄉的鄉公所,讓他們能夠代替他去照顧每一個需要被照顧的偏鄉家庭。 聽了他的故事,讓我很感動,不過我還是提醒他,他的法定繼承人是他的兄弟姐妹,因此法律上要注意有特留分的問題。我問他,他的兄弟姐妹是否會尊重他的做法,他說他不確定,因此我跟他說那麼最好要修改一下他的遺囑,在遺囑中誠懇的告訴他的哥哥與妹妹,希望他們能夠尊重理解他的決定,不要來爭取特留分。為了避免將來兄弟姐妹仍要爭取特留分,所以我建議他最好指定一位遺囑執行人,將來在繼承開始後,可以替他詢問繼承人是否要拋棄特留分的權利,如果願意拋棄,那就按照遺囑來執行,但若是不願意拋棄,那就由執行人把相當於特留分的現金給他們,而其餘的財產仍然照他的心願去執行。在林先生的身上,我看到平凡又偉大的生命,或許在社會上很多的小人物,往往有比知名人物更高貴的靈魂。祝福林先生,也祝福將來每一位受他幫助的偏鄉小孩。 台灣遺囑協會舉辦公益講座,5月31日星期六上午10-12點,地點於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00號B1(信義房屋大樓信義學堂)課程內容:1.遺囑基本概念2.遺囑寫作教學,邀請民眾可以至官網報名參加。
聊遺囑看人生/想偏愛長子遺產已備「特留分」給其他子女 老爹卻因這一步做錯了
在遺囑實務中,有一個很多人經常都沒有注意到的錯誤觀念,那就是對特留分金額的計算基礎有認知錯誤,以至於後來產生更大爭議 。李先生有3個子女,加上配偶共4位繼承人,因為他比較偏愛大兒子,因此想要把全部的遺產都留給他的大兒子,不過他知道有特留分的規定,為了避免其他繼承人爭取特留分,所以他自己就先把每位繼承人的特留分金額都算好,並且在遺產中保留,他覺得這樣將來就不會有問題了。我看了一下他的遺囑,發現他留給其他3位繼承人的特留分沒有很多,這讓我感覺有點奇怪。因為他的遺產有房屋、土地、股票還有現金,其中房屋是在臺北市的黃金地段,照理說價值應該很高,另外土地雖然不是在臺北市,但也是建地,面積也不小,理論上來講也很值錢,如果這樣算下來,特留分應該不止這些錢 。所以我幫他算了一下,他的總遺產大約落在一億二千萬左右,如果有四位繼承人,那他們的特留分應該是在一千五百萬左右才對,而他留給其他3位繼承人的現金卻只有數百萬。於是我問他,他對於房屋跟土地的價值是用什麼當基礎計算,李先生說是用政府的公告土地價格跟房屋評定現值做計算 。這下我終於明白,為什麼他留給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金額會這麼少的原因了。我告訴他,特留分的計算是以實際市價當基礎,並非用政府的公告土地價格跟房屋評定現值,這兩者的差距相差很大,所以他整個計算都有錯誤。李先生聽了很疑惑,他聽人家說遺產稅申報都是用公告土地價格跟房屋評定現值當基礎,為什麼特留分就不是?我告訴他,遺產稅課徵是稅法上的問題,而應繼分與特留分是在處理各繼承人實際上可以分到的遺產問題,兩者是不一樣的。李先生這時又另外提出一個疑問,市價行情經常會變動,所以就算現在算好了,可是等他以後過世,行情又有所不同,那該如何計算 ?我跟他說,其實很簡單,立遺囑時和實際過世時的行情不同是很正常的,這時不動產的價值是以過世時的合理市價為準。至於過世時合理市價如何計算,可以參考實價登錄的行情,但如果還有爭議,就要請不動產估價師做估價。李先生這時才完全明白,於是我幫他重新估算了一下大約的特留分金額,但因未來價格會如何變動,誰也說不準,所以我幫他在遺囑裡面設計一段機制,也就是如果到時預估的現金不足,就由他的大兒子在一年內用自己的資金或處分遺產後補足特留分給其他繼承人。李先生這下總算安心了,他也修正好自己的遺囑後滿意的離開。祝福李先生,希望他的心願能順利達成。台灣遺囑協會為公益性團體,每月定期開設公益課程,免費教導民眾正確預立遺囑,歡迎踴躍報名,出席者並贈送遺囑精美套組一份。114年4月26日「預立遺囑 圓滿人生」課程,報名請上台灣遺囑協會官網。
遺產繼承問題多! 律師推3類人預立遺囑:「這1方式」最簡便
一紙遺囑,決定財產如何傳承!近年來,越來越多人推崇預立遺囑,也就是在世時就規劃遺產分配。往生後,是否有遺囑,對財產分配影響就很明顯。無論是否持有龐大遺產,信義房屋法制室執行協理劉韋德律師推薦三類人預立遺囑,分別為70歲以上民眾、高風險行業從業者、高資產持有者,而最簡便的立遺囑方式,就是「自書遺囑」。遺囑對不動產繼承影響甚大,劉韋德指出,若無遺囑,且繼承者無法針對遺產達成協議,法律預設繼承方式為「公同共有」,也就是繼承者用潛在比例方式辦理繼承,若未來想變賣資產,處分管理恐面臨困難。劉韋德舉例,若有配偶及一個兒子但無遺囑,名下有兩棟房子,法律上配偶及孩子(第一順位繼承人「血親卑親屬」)的「法定應繼分」各為二分之一,也就是配偶可得遺產的一半、孩子可得一半。依此比例分配遺產,兩人分別將同時擁有兩棟房子各半持分。若預立遺囑,按被繼承人生前意願分配,也就是遺產的「指定分割」,第一棟房子給配偶、第二棟房子給孩子,兩人可憑遺囑各自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獨立產權移轉,時間與管理上皆方便許多。法律上也有「特留份」概念,保障特定繼承人的最低權益。劉韋德進一步說明,假如被繼承人不喜歡兒子,遺囑表示不讓其繼承任何遺產,依特留份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可得二分之一,兒子可依此主張特留份,爭取應繼承分額。「現行遺產稅法第15條規定,生前兩年的贈與,是被納入遺產稅計算當中的。」劉韋德補充,但若規劃時間較長遠,例如三年、四年、五年前安排,則不計入,因此若要合法節稅,可提早規劃。他提醒,雖兩年前的贈與將課徵遺產稅,但已贈與的持分無需被重新分配。劉韋德建議三類人提早立遺囑:70歲以上高齡民眾,因為高齡者死亡風險較其他年齡層更高;高風險行業從業者也面臨較高性命威脅,如警察、軍人、海巡人員等;高資產持有者則因遺產組成複雜,且有高機率釀成家庭遺產糾紛。劉韋德提醒,預立遺囑最簡單的就是「自書遺囑」,用紙筆親筆書寫後簽名並押日期,即有法律效益。 尪生前承諾「房子妳住到百年」 漏做1事…妻慘搬離還賠錢 國稅局要查稅了!「知名小吃、排隊名店」成重點輔導對象 水岸景觀失靈? 「這河畔豪宅」轉手賠售近千萬